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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5篇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1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5篇

爲認真貫徹執行黨員、員工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切實推進和加強公司員工的廉潔自律工作,根據《公司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工作,堅持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相結合,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預防機制和依法依紀懲治相結合;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和羣衆工作紀律,認真執行中央和省、市、縣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確保城鎮國有資產安全運行,實現國有資產增值保值,促進城鎮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第二條 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公司黨員、幹部職工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政策,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收看廉政教育警示片,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增強公司全體員工的廉政意識和黨紀、法律知識。

第三條 公司員工不準擅自決定下列事項:

(一)不經集體研究並報政府批准對外投資、借貸、擔保、出讓銀行授信額度等重大事項;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資商品採購及固定資產修建事項;

(三)違反決策程序,超越權限調撥、使用大額資金;

(四)違反組織人事工作規定和公司章程,決定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的任免、聘用、獎勵和晉升,決定對員工的安置。

第四條 公司員工不準損害國家、集體、職工利益,禁止下列行爲:

(一)在有關合資、合作、股份制等經營活動中,對損害國有資本權益的行爲不反對、不制止;

(二)在業務活動中,索要和收受關聯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貴重物品;

(三)收受和變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所送與的現金、各種有價證券或支付憑證;

(四)私自接受有關聯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安排出資的旅遊活動,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其他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公款報銷或在其他相關單位支付、報銷;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購買、裝修住房中象徵性的支付錢款,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謀取私利;

(七)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或挪用公款;

(八)以任何形式參股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或中介機構。

第五條 公司員工不準利用職務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

第六條 公司在簽訂工程發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定廉政協議並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鑑證。

第七條 公司員工執行本制度的情況,列入述職述廉和考覈的重要內容,考覈結果作爲對其任免、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違反本制度有關條款,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紀行爲,保持員工隊伍的清正廉潔,培養員工高尚的職業操守,保證員工履行職務的廉潔性,加強監督和員工自律,處理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爲及員工因貪污收受商業賄賂瀆職而損害履行職務廉潔性的行爲,結合公司基本建設時期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正式聘用的員工、試用期員工、臨時工。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

第四條

公司倡導員工合法取得勞動報酬;鼓勵員工廉潔自律,並對廉潔優秀員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禁止貪污、收受商業賄賂以及其他玷污職務廉潔性的行爲;禁止用損害公司利益換取個人在物質和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的行爲;禁止因廉潔不適而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行爲;禁止員工擅自在外兼職,禁止同業經營。

第五條

公司行政紀審部爲本制度和員工廉潔自律狀況的監督、執行機構,並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各部門和所有員工有協助義務。

第六條

公司執行機構常年接受部門和員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爲進行舉報,並給予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互相監督,互相約束;提倡客觀公正、事實求是;禁止誣告陷害;禁止打擊報復。

第二章

第一節

貪污和挪用資金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貪污是指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物的行爲。包括

個人私吞、合謀私分、虛構事實竊取公司財物、名義上是贈送而實際上是侵吞公司財物等所有用非正常、違反制度和違反法律的手段將公司財物據爲已有的行爲。

第九條

本制度所稱挪用資金是指員工或部門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違反審批程序,或弄虛作假,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爲。

第十條

貪污或挪用資金不論多少均應依本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個人貪污的,除全額追繳所貪污財物外;同時以貪污數額爲基數,自貪污行爲發生之日起至追繳財物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追繳利息;並處相當於所貪污數額等值的罰款。

員工合夥或部門集體貪污的,對員工個人依前款規定處罰;其中對部門集體貪污的部門負責人依前款處罰時,處罰的貪污基數爲總體貪污的數額。

員工或部門有貪污行爲,其直接上級處扣發一個月薪資。

第十二條

員工有貪污行爲,除依本制度第十一條處罰外,同時予以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個人挪用資金的,自發現之日起限十五日內歸還;同時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挪用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承擔利息;並處相當於挪用金額50%以下的罰款。如果在限期內未歸還,但自發現之日起不超過60日的,則依本款規定加重50%進行處罰。

部門挪用資金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經辦人員依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員工或部門有挪用資金行爲,其直接上級處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薪資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爲,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處罰外,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

員工有挪用資金的行爲,經限期催繳而超過60日未歸還的,除依本制度第十三條加重50%進行處罰外,直接予以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公司將同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3

爲貫徹集團公司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廉政建設,高標準、高質量把北湖商業街建設好,特對公司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作如下規定:

一、不準收受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及時向組織說明並上交。

二、不準接受可能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影響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不準在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四、不準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五、不準在工程招、投標中徇私舞弊。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堅持集體研究和公開監督制度。

六、未經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不準個人私自作出承諾。

七、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不準違反接待規定進行公關接待和業務接待。

八、不準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便利與優惠條件。

九、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司財物。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4

1. 總 則

1.1 目 的:

爲營造廉潔高效的工作氛圍,加強公司作風建設,宣傳廉潔文化,不斷增強自律意識,預防利用職務及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保護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樹立健康積極的企業文化形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1.3定 義:

廉 潔:清白高潔,不貪污,從不使用公家的錢來養活自己,引申爲人生光明磊落的態度和誠信,正直的風氣。

業務單位:與公司有一切業務(含但不限於供貨、施工、促銷合作等關係)往來或聯繫的單位或個人。

1.4職責權限 

3.1總經辦負責廉潔自律文化建設方向的指引,監督廉潔規範的有效執行,對廉潔管理規範具有最終裁決權和解釋權。

3.2監察部負責廉潔自律管理規範的執行,接受全體員工的舉報和監督,對舉報和違規情況進行調查覈實,並出具調查過程事實報告。

3.3行政部負責廉潔自律文化的宣傳和教育,接受員工收受外部錢物的申報處理,代表公司統一對內外部業務往來的禮品/禮金進行保管和處理。

3.5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員工職務行爲的日常監督管理,並進行廉潔自律制度的傳達和教育,履行廉潔自律管理規定的監督權和舉報權。

2.主要內容:

2.1成立廉潔自律監督委員會

組 長:總經理

成 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監、財務部總監、品質部總監

開發部總監、總務主管、監察主管、人事專員

2.2廉潔自律監督委員會工作程序

2.2.1案件的受理:對反映員工廉潔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委員會成員應及時受理;對所反映的問題線索、性質比較嚴重的,監督委員會必須登記備案,並及時上報總經理。

2.2.2案件的調查:對反映的廉潔違紀問題,經初步覈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相應責任的,監督委員會應將相應證據材料及書面調查報告一併上交至總經理。

2.2.3案件審理:監督委員根據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的筆錄,進行案件的定性,並經綜合彙總評議後進行統一發布公告處理。

2.3廉潔自律規範

2.3.1不準收受任何業務單位的個人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3.2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業務單位的,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申報統一處理。具體需申報的情況如下:

Ø  業務單位不回收的樣品和商品贈品;

Ø  業務單位節假日饋贈的禮品、禮籃等;

Ø  業務單位贈送的其他具有實際價值實物、活動等。

Ø  業務單位組織的集體考察、學習、旅遊等外出活動;

Ø  業務單位贈送的無法拒絕的各類現金、購物卡券、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3.3不準向業務單位及其個人借貸錢物。

2.3.4不準在各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2.3.5不借業務辦理之機,對各業務單位吃、卡、拿、要。

4.3.6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爲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2.3.7工作中不弄虛作假,按規定收集整理好各類基礎資料,不做假帳或帳外賬。

2.3.8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公關或業務接待必須經總經辦批准後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

2.3.9不準接受可能對商品和設備供應價格、工程施工價格的業務合作行爲產生影響的錢、物饋贈和宴請。

2.3.10不準利用逢年過節、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喬遷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請等藉機斂財,收受下屬及業務往來單位或個人的禮金、禮品等。

2.3.11不準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2.3.12不借出差、考察、學習之機利用公-款進行旅遊娛樂活動,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業務的宴請、禮品饋贈或其他服務。

2.3.13嚴禁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的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予以取消或者糾正。

2.3.14 不準在推薦、選拔人才中任人唯親、拉幫結派。

2.3.15禁止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公司信息牟取個人利益。

2.3.16不準利用公司的商業祕密、業務渠道、知識產權、技術祕密等爲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2.3違規追責處理

2.3.1對違反員工廉潔自律管理規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並進行調崗和降職的行政處理。

2.3.2對違反員工廉潔自律管理規定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公司將對當事人及其直接上級均處以1000元的罰款,當事人予以辭退,並解除勞動合同,其直接上級調崗或降職留用。

2.3.3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爲,公司保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權利。

2.4規定的實施與監督

2.4.1員工自查

所有員工每月對照廉潔自律管理規定進行一次自查,自查中發現有任何違規或監督的異常,須將自查報告及時上交監察部留存,由監察部提交監察委員會進行處理。

2.4.2部門內部檢查

每個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崗位權責,必須每季度進行一次廉潔檢查,檢查中發現有任何違規或監督的異常,須將檢查報告及時上交監察部留存,由監察部提交監察委員會進行處理。

2.4.3檢舉和舉報

公司設立廉潔自律舉報監督電子郵箱( **@**),接受全體員工的舉報和監督。

3. 附 則

3.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2 本制度自2015年8月16日起實行,暫定實施1年。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若干規定2017-09-14 19:29 | #2樓

爲貫徹集團公司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廉政建設,高標準、高質量把北湖商業街建設好,特對公司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作如下規定:

一、  不準收受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及時向組織說明並上交。

二、  不準接受可能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影響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  不準在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四、  不準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五、  不準在工程招、投標中徇私舞弊。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堅持集體研究和公開監督制度。

六、  未經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不準個人私自作出承諾。

七、  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不準違反接待規定進行公關接待和業務接待。

八、  不準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便利與優惠條件。

九、  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司財物。

公司員工廉潔自律管理制度5

爲貫徹集團公司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落實領導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司廉政建設,高標準、高質量把北湖商業街建設好,特對公司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作如下規定: 

一、  不準收受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須及時向組織說明並上交。 

二、  不準接受可能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影響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  不準在勘察、施工、監理等業務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有關票據。 

四、  不準爲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以各種名義收取回扣、中介費、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 

五、  不準在工程招、投標中徇私舞弊。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堅持集體研究和公開監督制度。 

六、  未經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不準個人私自作出承諾。 

七、  不準用公款支付個人名義的宴請。不準違反接待規定進行公關接待和業務接待。  

八、  不準利用職權爲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便利與優惠條件。 

九、  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佔有公司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