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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制度(多篇)

分公司管理制度(多篇)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分公司的規範運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下稱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分公司是指根據公司發展和規劃,爲提升公司競爭力的需要而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體的公司,包括全資分公司。

第三條: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平等的法人關係。公司依法對公司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取管理者權利。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及公司分公司。公司委派至各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就應嚴格執行本制度,並應依照本制度及時、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導、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遵守公司關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誠信、公開、透明。

第二章:規範管理

第六條:公司透過股東決定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公司依據對公司規範化運作以及行使對分公司的重大事項監督管理權,對被投資企業依法享有投資收益、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同時,負有對分公司指導、監督和相關服務的義務。

第七條:公司向分公司推薦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員由分公司董事會確定或提名。

第八條:份公司須及時向公司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分公司須及時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當日向公司董事會祕書報送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重要文件,通報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九條: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和任何分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任職分公司的財產,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任職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上述人員若違反本條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涉嫌犯罪的,依法追求法律職責。

第十條: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總經理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在此基礎上按公司考覈制度進行年度考覈,連續兩年

考覈部貼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將提請分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按其章程規定予以更換。

第十一條:分公司應建立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分公司管理層的人事變動應向公司彙報並備案。

第三章:財務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分公司與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分公司財務管理實行統一協調、分級管理,由公司財務部對分公司的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實施指導、監督。分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組織機構及管理制度,並參照公司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控制度,並報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分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遞交月度財務報告或報表(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向他人帶給資金及對外擔保報表),每一季度向公司遞交季度財務報表。分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之內向公司遞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向他人帶給資金及對外擔保報表。

第十四條: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分公司不得帶給對外擔保,也不得進行相互擔保。

第十五條:因經營發展和資金統籌安排的需要,分公司需對外借款時,應充分思考對貸款利息的承受潛力和償債潛力,在徵得公司同意,並按照分公司相關制度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內審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對分公司的審計監督。資料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審計,工程項目審計,重大經濟合同審計,制度審計及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職責審計和離任經濟職責審計等。分公司應當做好理解審計的準備,並在審計過程中應當給予主動配合。

第十七條:公司內部審計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內部審計。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分公司的運營及發展規劃須服務於公司的發展總體戰略規劃。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完善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分公司進行投資前,需經分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未經批准分公司不得從事此類投資活動。在報批投資項目之前,應當對項目進行前期考察調查、可行性研究、組織論證、進行項目評估,做到論證科學、決策規範、全程管理,實現投資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條:在經營投資活動中由於越權行事給夠公司和分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主要職責人

員給予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其職務的處分,並且能夠要求其承擔賠償職責。

第六章:信息披露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分公司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帶給真實、準確、完整信息彙報給公司。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明確審議程序,及時向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分公司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祕書報備該公司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重要文件,通報可能對公司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分公司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規定的屬於分公司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祕書。

第二十四條:分公司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是其信息披露第一職責人,負責分公司信息披露彙報工作,對於依法應披露的信息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祕書彙報。分公司應當向公司有關部門報送其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出資協議書、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和公司章程(複印件)等內控制度的文件資料。分公司變更企業營業執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內部控制制度後,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送修改後的文件資料,保證其相關資料的及時更新。

第七章:考覈管理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根據自身狀況,結合公司的考覈獎懲及薪酬管理制度,建立適合分公司實際的考覈獎懲及薪酬管理制度,經分公司總經理或執行董事覈准後報備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分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根據年度經營指標及審計確認的經營成果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覈,並根據考覈結果實施獎懲。

第二十七條:分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和義務,給公司或分公司經營活動和經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分公司董事會給當事人相應的處罰,同時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職責和法律職責。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牴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爲準。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後實施,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深圳七十二健康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的組織行爲,保護總公司和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分公司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和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總公司所屬分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包括由總公司與其他投資人共同投資、且由總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雖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夠實際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

第四條:總公司作爲分公司的股東,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資本額享有對分公司的資產收益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取權和財務審計監督權等。分公司作爲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總公司對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第五條:總公司分公司實行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重大投資決策(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投資等)、年度經營預算及考覈等將充分行使管理和表決權利,同時將對各分公司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確保各分公司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第六條:加強總公司對分公司資本投入、運營和收益的監管,監控財務風險,提高總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營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經營,在總公司的統一調控、協調下,按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的勞動效率。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籌資、投資、費用開支等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總公司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狀況覈定並下發各分公司的年度經營、投資、籌資及財務預算,並將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

第八條: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股權處置權、資產處置權、對外籌資權、管理制度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如爲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項目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務必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後,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後提請總公司董事會批准方可實施。

需增加籌資,實施時事先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經總公司董事長批准後由財務部協調解決。

第九條:各分公司務必依法經營,規範日常經營行爲,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定從事經營工作。

第十條:各分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管理和經營部門的職責,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統而全面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上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總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本系統管理,務必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信息,爲總公司的經營決策帶給科學的依據。

第三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條:各分公司應依法設立董事會,總公司安排人員協助管理。

第十三條:子公司的經理(包括經理、副經理)由總公司提名並提請分公司的董事會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經理由總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經理務必對任職公司高度負責,務必具備充分行使職責和正確行使權力的潛力,確保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被聘用的子公司部門經理應與子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部門經理應與總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職責、權利、義務及應享受的待遇和違約的處理等條款。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並由總公司財務部對其直接負責。

第十五條:在總公司定員範圍內,各分公司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需報總公司審查備案,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人員、及設立新崗位等。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應制定員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及人事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各分公司經理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的經理務必每季度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狀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董事會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第十八條:分公司應制訂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副經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總經理擬定報總公司審查確認。分公司部門員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總經理確定。分公司全體員工的薪酬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發放確定併發放。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及總公司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經總公司審查確認之後執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執行。

分公司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理解總公司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2、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3、組織制定所在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總公司審批、並由總公司統一購買分配;

4、支持並保障所在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固定資產購買、建造、重大改造及裝修和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3、預算管理制度;

4、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未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和個人借支資金以及帶給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二十二條:各分公司的財務會計覈算務必依法、真實、準確、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虛攤、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分公司的所有稅費均由各單位財務自行申報繳納。

分公司下述會計事項按照總公司的會計政策執行:

1、分公司、子公司日常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中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構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2、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帶給會計資料。其會計報表同時理解總公司委託的註冊會計師的審分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計。

第二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月編報會計報表並在次月5日前上報、按季編報完整的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報表說明)並在季末次月10日前報送總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向總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務必經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查確認後上報。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要對本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總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分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後一小時內報告總公司董事會: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3、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4、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產品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5、重大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是所在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職責人,同時各分公司、子公司應當指定專人作爲指定聯絡人,負責向總公司報告信息。

第二十六條:內幕知情人員對總公司及分公司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職責,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總公司設立審計部,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各分公司應理解總公司的審計監督,用心配合總公司審計部門完成總公司指令的各項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分公司及分公司管理制度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總公司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總公司審計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分公司、子公司進行審計。以便於總公司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者的工作業績做出全面評估,並及時瞭解分、分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離任,務必由總公司對離任的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狀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條:各分公司、子公司對外簽訂的重大經濟合同務必報備總公司審計後實施,未經審計確認的重大經濟合同不得實施。重大經濟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購買、建造和裝修改造合同及預算和決算書;

2、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合同;

3、與其他投資人合作項目開發合同;

4、任何形式的對外承諾、擔保、財產抵押和質押合同;

5、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包括股權轉讓、重大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

第七章:個性審批事項

第三十一條: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應事先徵得總公司批准: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帶給財務資助;

4、租入或租出資產;

5、重大經濟合同;

6、債券或債務重組;

7、研究和開發項目的轉移;

8、總公司認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本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有關事項的申請和報告職能,切實完善經營管理工作,並理解總公司的監督檢查。總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規定,分公司應當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牴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董事會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三

爲提高分部員工的組織性、紀律性,加強各分公司/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衛生管理

1、個人工作區域隨時持續整潔,桌椅擺放整齊,物品擺放凌亂或雜物未及時處理者,罰款十元。

2、衣物、包等非辦公用品應放入櫃內,掃帚及拖把應放置於指定位置。

3、各項辦公設備須每日擦拭乾淨(須用專業清潔劑的應用專業清潔劑)。

4、不參加值日者,一次罰款二十元,值日狀況不好者罰款二十元。

二、安全管理

1、辦公場所禁止吸菸。

2、隨時檢查插座、插頭之絕緣體是否脫落損壞。

3、清理垃圾時,應確定其中無火種等易燃物。

4、全體人員皆應明白總電源開關及滅火器之位置及使用方法。

三、設備管理

1、操作設備應按公司統一規定進行,沒有統一規定的,按設備廠商規定方式操作。操作有誤者,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2、常用物品(圖板、尺、釘書器等)存於固定位置,以便其他人使用。

四、展品管理

相冊、飾面板由專人保管,每日下班之前查收,如有丟失或損壞,按公司相應制度予以處罰。

五、出勤管理

1、員工應認真遵守部門值班安排,客戶服務等事項應避開值班日。

2、分部負責人應協助公司人力資源部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

六、着裝規定

1、上班時間內務必在左胸前適當位置佩戴胸卡。

2、工作時間,員工應着職業裝,不得穿運動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奇裝異服。

3、員工上班應注意將頭梳理整齊,男員工不得佩帶首飾,女員工可着淡妝,金銀或其他飾物的佩戴應得當。

4、員工違反本規定的,除通報批評外,每次罰款20元:一個月連續違反三次以上的,給予留職停薪處罰。

員工禮儀行爲規範

一、公司各級員工務必尊重客戶,對待客戶熱情周到誠懇禮貌不卑不亢,不得怠慢甚至刁難客戶。

二、各分公司人員來總部辦事,總部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不能置之不理、無故拖延,或提出無理要求,更不能態度生硬,應用心配合各分公司人員辦事,遇有問題協商解決。

三、公司總部員工當月無獎金時,客戶投訴時,每次罰款100元,設計師、部門經理或主管投訴的,依據情節輕重每次罰款50至100元。

四、員工對待本職工作務必用心努力,認真負責,不得草率敷衍,消極怠工。

五、員工務必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帶給有關公司經營戰略、人員、財務以及技術設計等資料。

六、員工不得利用公司的業務關係、設備、技術等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經濟活動,嚴禁利用公司業務之便獲取個人利益。

七、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兼職活動。

八、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不得從事任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擅自離崗,不得嘻笑打鬧,不得看報閒聊。

九、客戶到公司洽談,接待人員要主動讓座,併爲客戶倒上飲用水後再商談,嚴禁對客戶置之不理。

十、與客人交談時,要面帶微笑,說話要簡明、扼要、清楚、明白,要臉面向客人,目光停在客人臉部,但不能直視對方,更不能斜視、側身或背對客人說話;說話音量、語速要適度。

十一、除設計室主管或客戶指定外,設計師接待客戶不得互相推諉,要主動與客戶洽談。十二、公司各級員工在工作中不得收客戶禮,不吃客戶飯,如遇上述狀況應婉言謝絕。

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辦公用品領用需先寫申請,統一由行政部購買。

二、如各分公司負責人遇到特殊狀況經總經理批示後自行購買的辦公用品,需在三日內報行政部建檔備案,如不及時申報的將給予嚴重過失單處罰。

三、行政部每月統計辦公用品的領用狀況及申購時結存狀況報部門經理

四、各分公司/部領用的拉桿夾每單隻可領用一個,檔案袋每單隻可領用兩個。

五、電腦相關配件的購買更換經總經理批示後由行政部購買,電腦維護管理員做好相關物品的及時記錄(時間。物品名稱。單價)並讓相關人員簽字後方可進行維修更換,如電腦物品記錄不清將給予電腦維護管理員過失單處罰。

六、辦公用品各部門、各分公司/部負責人統一領用管理,並記錄好辦公用品明細帳,以備員工離職時的交接工作。

七、一旦員工離職,離職員工務必持部門負責人對其辦公用品交接狀況的簽署意見前往人力部及行政部,待覈實清楚後准許離開並領取工資,如沒有部門負責人的簽字則一律不予辦理。

八、調職員工,在調往其它部門或崗位前須交接好辦公用品。由負責人簽字待行政部覈實後方可調職,如交接部門人員雙方在未交接清便已調職,一旦發現交接不清狀況職責由交接雙方及部門負責人共同負責。

九、辦公用品的報銷手續爲報銷人拿着辦公用品申請批示單(或確切使用去向),購買的發票上附支出憑證,且支出憑證上備註清楚後報銷,報銷時間爲每週三、週四。

十、行政部將不定期對辦公用品的使用,保管狀況進行抽查,如發現部門管理較好爲公司節省辦公用品費用的,由行政部報總經理將給予部門獎勵,反之管理不善。浪費現象嚴重造成公司辦公用品費用增加的,由行政部報總經理將給予部門相應處罰。

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爲加強公司印章、證書的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印章、各類證書由行政主管負責保管。每日行政主管負責安排公司印章、證書保管,確保上班時間正常使用。如因安排不當而影響正常工作,給予行政主管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如因保管人臨時外出而未轉交其他人保管的,給予保管人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

二、各部門需使用公章時應向保管人說明用途,經保管人審覈同意並登記後方可使用。

三、開工證明由項目經理憑開工單領取。其他狀況需使用各類證書、證明的,須經總經理批准並在保管人員處登記後方可使用。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給予一般或嚴重過失單,並承擔公司的一切損失

計算機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於電腦已成爲我公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爲了加強對公司總部、分公司、設計分部的所有電腦及配套設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部門經理、電腦負責人應確保所使用的電腦及外用設備始終處於整潔和良好的狀態。

三、對關鍵電腦設備,應配備必要的斷電保護設施。

四、公司指定專人使用的電腦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公司所有電腦不得安裝遊戲軟件。

六、打開電腦時應按步驟開機,首先接通顯示器電源,接通打印機等配套設備電源,最後再接通主機電源。

七、外來軟盤在使用前,務必確保無病毒。

八、使用人在工作完成後或下班時應按步驟退出系統或關機,首先按系統提示關掉主機,後關掉打印機等配套設備電源,最後關掉顯示器電源不得非正常關機。

九、當天工作完成後、下班前應將電腦及配套設備的一切電源關掉。

十、C盤作爲系統盤不能存放任何個人文檔

十一、電腦使用人不能刪除C盤的系統文件和應用程序文件,以及

更改電腦的各種設置。

十二、任何人不能使用公司電腦光驅播放各種VCD、CD光盤。

十三、電腦需安裝程序軟件時務必由公司電腦維護人員許可後再安裝。

十四、除公司電腦維護人員負責硬件維護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所使用的電腦或相關的電腦設備。

十五、公司電腦維護人員拆卸電腦硬件時,務必採取必要的防靜電措施。

十六、公司電腦維護人員在作業完成後準備離去時,務必將所拆卸的設備

復原。

十七、所有帶鎖的電腦,在維護工作完畢後或離去前務必上鎖。

十八、公司電腦維護人員務必每兩週檢查一次所管轄的電腦及外設的工作狀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十九、公司總部、分公司及各部門的電腦須指定專人負責管轄。

二十、各部門所轄的電腦設備(及後加設備)務必有配置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由行政部備案存檔,一份由使用部門保管。使用者離職時需按配置清單交接辦理離職手續。

二十一、另需配置軟硬件的,須寫出書面申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購置、安裝。

二十二、部門電腦主機箱上的封條務必持續完好,未經行政部允許,不得私自開封。二十三、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直接職責人給予嚴重過失單處分罰款200元,電腦負責人罰款50元。

(一)私自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軟件的(含遊戲軟件)

(二)專人使用的電腦未使用密碼功能的。

(三)關機未按程序關機而造成系統程序文件損壞的。

(四)下班後沒有關機,切斷電源的。

(五)擅自使用個人專用電腦的。

(六)在系統C盤存儲個人文檔的。

(七)隨便刪除系統C盤上的系統文件和應用程序文件而造成計算機不能使用的。

(八)更改電腦設置,而造成電腦和網絡不能使用的。

(九)沒有及時檢查或清潔電腦及配套設備的。

(十)月底前沒有將電腦的使用、現狀狀況上報公司計算機維護員的。

(十一)使用不當造成硬件損壞的。

二十四、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公司並根據實際狀況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職責如數賠償損失。

(一)擅自開啓機箱拆卸硬件的。

(二)保管不當造成硬件丟失的。

(三)違章作業造成系統崩潰或硬件損壞的。

(四)使用外來盤沒有查毒使電腦感染病毒而造成系統損壞的。

二十五、公司將根據檢查的結果,按年度對認真執行本制度的部門電腦負責人給予200元的獎勵。

辦公傢俱管理制度

一、辦公傢俱購買須先寫申請,經總經理批示後統一由行政部購置。

二、各部門、分公司/部所保管的辦公傢俱,負責人須在行政部建立的傢俱清單上簽字。

三、如有辦公傢俱增加、損壞、更換等狀況須在三日內報行政部建檔,如不及時報行政部,造成清查時與所建檔案不符,則由部門、分公司/部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職責並給予嚴重過失單一張。

四、行政部將定期(三個月)或不定期進行檢查覈對辦公傢俱狀況報總經理,對辦公傢俱

管理較好的部門並給公司節省辦公傢俱費用的部門、分公司/部,由行政部報總經理將給予部門獎勵;對管理不善損壞率高、造成辦公傢俱費用增加的,由行政部報總經理將給予部門處罰。

五、如部門、分公司/部負責人調換、離職,前任負責人須與接任的負責人按辦公傢俱清單交接清楚後方可調職或辦理離職手續,如交接不清的由交接雙方職責人共同承擔。

分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規範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分公司的組織行爲,保護總公司和各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分公司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總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經營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分公司是指由總公司投資註冊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三條分公司作爲總公司的下屬機構,總公司對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權。

第四條總公司對分公司實行集權和分權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重大投資決策(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投資等)、年度經營預算及考覈等將充分行使管理權利,同時將對各分公司經營者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進行授權,確保各分公司有序、規範、健康發展。

第五條加強總公司對分公司資本投入、運營和收益的監管,監控財務風險,提高總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資本運營效益。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經營,自計盈虧。在總公司的統一調控、協調下,按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活動,努力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提高員工的勞動效率。

第二章考覈管理

第六條總公司負責對分公司經營層的考覈。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七條總公司將根據發展需要,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籌資、投資、費用開支等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總公司根據市場及企業自身狀況覈定下發各分公司,並將分公司的年度預算按月、季分解下達實施。預算在執行中如遇外部市場和企業內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各分公司每半年能夠提出年度預算的調整申請,經總公司審覈確認後適當修改其相關預算指標。各分公司應確保各項預算指標的實施和完成。

第八條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重大股權處置權、重大資產處置權、對外籌資權、對外擔保權和各種形式的對外投資權。各分公司處置資產須事先向總公司作出詳細的書面報告,經總公司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如爲經營活動需要,確需增加籌資、對外投資和自身經營項目開發投資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的,務必在事先完成投資可行性分析論證後,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查後提請總公司執行董事批准方可實施。

需增加籌資,實施時事先向總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並明確說明所需資金數量、用途、投向、用款進度,經總公司執行董事批准後由財務部協調解決。資金拆借務必遵循資金有償使用原則,收取資金使用費。

第九條各分公司務必依法經營,規範日常經營行爲,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定從事經營工作。

第十條各分公司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管理和經營部門的職責,根據總公司的相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內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統而全面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並上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總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統都應納入本系統管理,務必按照真實、準確、及時、全面的原則反饋經營、財務、人事、資產、投(融)資等信息,爲總公司的經營決策帶給科學的依據。

第四章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條合作開辦的分公司,總公司依據合作開辦的分公司合同協議,委派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被委派人員,承擔相應的職責,並按總公司授權行使權力。

第十三條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由總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總經理務必對任職公司高度負責,務必具備充分行使職責和正確行使權力的潛力,確保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被聘用人員和總公司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明確聘用期限、職責、權利、義務及應享受的待遇和違約的處理等條款。

第十四條各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總公司委派制。

第十五條在總公司定員範圍內,各分公司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需報總公司審查備案。

第十六條各分公司錄用員工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應制定員工的招聘錄用、辭退及日常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各分公司總經理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的定期報告制度。分公司的總經理務必每季度向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全面詳實的經營狀況報告,每年向總公司執行董事或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一次述職報告。

第十八條分公司應制訂薪酬管理和獎懲制度,報總公司批准。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重要崗位人員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部門經理及其他員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總經理確定。分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薪酬由總公司確定併發放。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分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及總公司規定製定本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報經總公司審查確認之後執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執行。

分公司總經理在組織實施所在公司的財務活動中理解總公司的監督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所在分公司的財務預、決算方案;

2、組織實施所在分公司的採購、銷售計劃;

3、組織制定所在分公司的財務管理、採購、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總公司審批;

4、支持並保障所在分公司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5、在權限範圍內所在分公司日常財務收支及重大財務收支的審批;

第二十條各分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2、固定資產購買、建造、重大改造及裝修和資產處置管理制度;

3、貸款及其他形式籌資管理制度;

4、預算管理制度;

5、費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未經總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業和個人借支資金以及帶給任何形式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等)。

第二十二條各分公司的財務會計覈算務必依法、真實、準確、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虛攤、不攤或少攤成本、費用。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申報繳納。分公司除企業所得稅外的其他各項稅費均由各分公司財務自行申報繳納。

分公司下述會計事項按照總公司的會計政策執行:

1、分公司日常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中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等應遵循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及其有關規定。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所構成的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2、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帶給會計資料。其會計報表同時理解總公司委託的註冊會計師的審計。

第二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月編報會計報表並在次月7日前上報、按季編報完整的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報表說明)並在季末次月15日前報送總公司。

分公司向總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務必經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查確認後上報。分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要對本公司報送的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總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管理層辦公會決議等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執行董事審議或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分公司對以下重大事項應當在發生後及時報告總公司執行董事:

1、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重要合同(借貸、委託經營、受託經營、委託理財、贈予、承包、租賃等)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3、大額銀行退票;

4、重大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虧損;

5、遭受重大損失(包括產品質量,生產安全事故);

6、重大行政處罰;

7、關聯交易。

第七章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總公司設立審計部,對執行董事負責。各分公司理解總公司的審計監督,用心配合總公司審計部門完成總公司指令的各項審計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總公司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審計任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審計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分公司進行審計。以便於總公司對各分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者的工作業績做出全面評估,並及時瞭解分公司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各分公司的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離任,務必由總公司對離任的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狀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三十一條各分公司對外洽談重大經濟合同務必報備總公司審計後實施,未經確認的重大經濟合同不得實施洽談,所有合同的簽署由總公司執行。重大經濟合同的洽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資產購買、建造和裝修改造合同及預算和決算書;

2、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合同;

3、與其他投資人合作項目開發合同;

4、借款及其他方式融資合同;

5、任何形式的對外承諾、擔保、財產抵押和質押合同;

6、重大資產處置合同,包括重大財產轉讓、租賃等合同。

第八章個性審批事項

第三十二條分公司發生下列事項須預先工作計劃的,事先務必徵得總公司批准: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

3、帶給財務資助;

4、租入或租出資產;

5、重大經濟合同;

6、債券或債務重組;

7、研究和開發項目的轉移;

8、總公司認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分公司務必按本制度規定認真履行有關事項的'申請和報告職能,切實完善經營管理工作,並理解總公司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相牴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總公司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總公司審議透過之日起執行。

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總公司制訂並修改,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總公司審議透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