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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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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獎勵辦法

 

編號:GLB-O7                編制部門:管理部(分支機構)

第一條        【編制目的和依據】爲鼓勵各分支機構積極地開拓市場、拓寬業務,支持分支機構的長久發展和規模發展,鼓勵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促進**事業和品牌的穩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強。在集團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轉載請註明來自:本站)

第三條        【分支機構的分類】按照集團公司《分公司經營管理辦法》,分支機構分爲省級分公司、地(市)級分公司、縣級分公司三類,各工程項目部按照縣級分公司對待。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目標】省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地(市)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縣級分公司年度承攬任務合同額達到50萬元以上。

 

第五條        【上交利潤的比例】根據公司有關政策,分支機構需向總公司繳納利潤。上交利潤按照合同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規定如下:

業務類型

工程

監理

招標

代理

工程

諮詢

項目

管理

工程

代建

勘察

設計

工程

造價

上交利潤

 15%

 20%

    第六條  【原上繳利潤的分類】 分爲兩類:一類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機構,即:按第四條規定上交利潤;另一類是定額上交利潤的分支機構,上交基數爲:省級分公司,30萬元/年; 地(市)級分公司,15萬元/年;縣級分公司,7.5萬元/年。(另有規定的按原規定執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額單位)。

    第七條  【鼓勵措施】 集團公司對超額完成任務額的分支機構,給予降低上交利潤比例的獎勵政策,以50萬元爲臺階,按階梯式收取利潤每個臺階降低比率爲2.5%,降低比率的最低線,監理爲稅後的的7.5%;其他業務爲稅後的12.5%。詳見下表:   

分支機構

合同額(萬元)

省級

200(含)以內

200-250(含)

250-300(含)

300以上

地市級

100(含)以內

100-150(含)

150-200(含)

200以上

縣級(工程部)

50(含)以內

50-100(含)

100-150(含)

150以上

上交比例

監理

15%

12.5%

10%

7.5%

其他(含農開)

20%

17.5%

15%

12.5%

 

    第八條  【優惠辦法】集團公司對成立時間長、貢獻大的分支機構給予支持,即:對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機構或累計上交利潤超過200萬元的分支機構,在第七條規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礎上降低一個臺階給以優惠。但最低線不變。

    第九條  【定額管理辦法】對現實行定額的分支機構,在原定的基礎上,自2009年起,定額上交的利潤額每年增加10%。

    第十條  【特殊情況】特殊項目、特殊情況的優惠政策,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級別變更】分支機構的級別變更需向集團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報請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十二條【其他】與集團公司合作或聯營的項目或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有效期】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部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