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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車輛管理的方案(精品多篇)

企業車輛管理的方案(精品多篇)

公司車輛管理方案 篇一

一、目的

爲加強公司車輛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車輛的正常、良好運行,保證車輛及時、可靠的進行保養和維修,特制定本制度

二、車輛明細

1、浙A3S712(五菱)

2、浙A39721(金盃)

3、浙A5B571(金龍)

4、浙A08E61(大霸王)

5、浙AJ5W60(森雅)

三、車輛用途

1、商務車:浙A08E61(大霸王)、浙AJ5W60(森雅)

2、貨車:主:浙A3S712(五菱)、輔:浙A39721(金盃)

3、班車:浙A5B571(金龍)、浙A39721(金盃)

四、車輛使用管理

1、所有車輛管理和調度權歸綜合保障部。

2、公司車輛任何人不得私自對外出租和出借,如有特殊需要,需有總經理簽名。

3、商務車僅用於公司公務和接送客戶等用途,由專人負責駕駛和定期保養。

4、貨車浙A3S712(五菱)用於公司貨物收發專用,暫定經營部使用,由經營部指派專人負責駕駛和定期保養。浙A39721(金盃)爲輔助使用,經營部需要用該車時,需向綜合保障部提前一天申請用車,並填寫《用車申請單》,由綜合保障部負責調配。

5、技術製造部用車暫定浙A39721(金盃),由技術製造部指派專人負責駕駛和定期保養。因該車爲多用途,故須在每天16:30分前到達公司做員工班車使用,如該車臨時有他用,由綜合保障部負責調配。

6、浙A39721(金盃)爲多人使用,出車時還應填寫隨車的《出車日誌》。以便做好交接工作。

7、公司班車用於接送公司員工上、下班,僅限本公司員工乘坐,由專人負責駕駛和定期保養。班車發車時間:早晨7:15,下午16:35。

8、班車實行定時、定點、定人乘坐。由綜合保障部根據員工分佈、道路狀況等確定行車線路、停靠點及停靠時間,未經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停靠時間,不得改變或增減停靠點;需乘班車的員工應事先提出申請,經綜合保障部同意後,方可乘坐。

9、員工乘坐班車時,應聽從司機的指揮,嚴禁超載。

10、所有車輛的相關證件應隨車攜帶,駕駛員出車前應檢查隨車文件是否齊全,使用時應保障所有車輛車內設施的`完好無損。

11、各部門需要使用車輛時,應至少提前半天填寫《用車申請單》(緊急事務除外),經部門領導覈准後交綜合保障部調派,無《用車申請單》的,綜合保障部有權拒絕派車。

12、公司車輛不得運載任何與公務無關的人員或物品。行車前應注意安全檢查,行車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

13、總經理批准同意的非公派用車,申請人應負擔使用里程的油資,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儘快將車鑰匙及相關行車證件交還綜合保障部。

14、車輛駛回公司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好;因工作需要,車輛停放在公司以外地方的,使用人應確保車輛的停放安全。

五、車輛加油、及油耗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統一使用加油卡加油,一車一卡,隨車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時,須報綜合保障部批准。

2、綜合保障部負責對各車輛用油情況進行統計、覈算油耗、油卡充值。

3、駕駛員加油時如發現油卡內餘額不足500元時,應及時向綜合保障部說明。

六、車輛保養、維修管理

1、駕駛員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保養及維護工作,出車時應檢查車輛各種儀表、車胎氣壓、行車證是否完好,齊全。並保證車內、外的清潔。

2、公司車輛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由公司指定。

3、駕駛員須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當車輛行駛達到5000KM時,由駕駛員提出申請,於次日開往公司指定的保養點進行保養。

4、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排除故障。如駕駛員無法排除車輛故障,須將故障及時向綜合保障部進行彙報,經同意後可前往公司指定的維修點或就近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5、車輛維修或保養後,如有配件或耗材更換時,需將更換清單帶回交綜合保障部。

七、車輛投保、年檢、違章管理

1、綜合保障部應根據車輛購置日期、投保情況、使用範圍,及時辦理車輛保險,保證車輛保險的接續及投保的險種的合理、有效。

2、綜合保障部應根據車輛登記日期,按時安排駕駛員進行車輛年檢。

3、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第一時間聯繫交警進行事故處理,並連繫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並報公司綜合保障部。

4、駕駛員在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相關事宜。綜合保障部對事故進行全程跟蹤。

5、駕駛員應遵守交通規則,避免違章現象發生。如因駕駛員個人原因造成的車輛違章罰款由駕駛員個人承擔,如因公務造成的違章罰款,由公司承擔違章罰款。

八、附件:

1、用車申請單

2、出車日誌

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最終解釋權歸綜合保障部。

企業車輛管理辦法方案 篇二

根據企業快速發展,業務用車日益增加,爲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規範車輛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公務及生產經營用車,重新修訂車輛管理辦法,嚴格執行。

一、車輛管理範圍

1、凡公司所屬各種機動車輛均在車輛管理範圍之內;

2、公務用其它車輛。

二、車輛使用規定

1、爲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工作業務順利開展,所有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業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生產運輸、物流用車由生產製造部統一安排。

2、車輛使用應首先保證公司領導用車,保證各部門日常工作和業務活動用車。不允許提供私人用車,如遇特殊情況需經公司領 本站 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3、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領導提前申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憑派車單出車。在車少任務多的情況下,發生用車衝突時,由辦公室按任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協調安排。

4、凡駛出市區、長途用車必須由部門上級主管領導批准。

5、因工作需要,使用外借車輛必須對證件和車況嚴格審覈,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後,按要求使用。否則,出現嚴重後果由個人承擔。

三、駕駛員管理規定

1、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分配,聽從車輛管理負責人對車輛的調配和指揮,憑派車單正點出車。工作積極主動,不得無故缺勤,不得疲勞、酒後駕駛車輛,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公車私用。

2、爲確保行車安全,保證生命和財產不受損失,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每週一準時參加安全科司機交通安全學習。

3、行車時必須注意力集中,不允許撥打電話、調音響、點火吸菸等做有礙駕駛的小動作。

4、駕駛員對駕駛證、行車證等行車手續的有效性負有責任,應提前對年審、養路費、保險等到期的及時上報辦理。如因工作失誤造成證件、規費過期,應追究責任人承擔損失。

5、愛護車輛,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和收車後的清潔工作,冬季做好防寒準備工作(檢查防凍液、提前熱車、道路信息情況等)。

6、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及時彙報車況故障,由車輛管理負責人事前審定後,駕駛員按指定地點認真進行車輛維修、保養工作,保證車輛的儘快使用。

7、除專職司機外,駕駛公司車輛者必須持有效駕照,經辦公室認定資格,批准後方可駕車。如持無效證件,擅自駕車後果自負。

8、無特殊情況,車輛不允許在外過夜。如造成損失,由個人全部承擔,並對駕車人進行嚴肅處理。

9、駕駛員爲領導駕車時,嚴禁插話及傳播領導談話,做到不聽不傳不擴散。

10、駕駛員必須穿工裝上崗,注意儀表儀容。嚴禁在客人面前爭吵、鬧情緒等,嚴禁做損害企業形象的事情。

四、車輛燃料管理規定

1、根據車輛公里表裏程讀數,按車輛百公里耗油量,對燃料進行嚴格計算。加油發票由辦公室覈定,供應部驗收。超出部分自負。

2、凡市區內加油,長途首次加油,一律按指定加油站加油,累計開具增值稅發票,或使用加油卡加油。特殊情況需在市區其它加油站加油時,不得超過10公升。

3、長途出差在外加油,由司機認真負責(加油發票由帶車人覈對簽字),如實際公里數與所加油料數量不符,多餘部分由司機承擔,並提出警告。

4、對外借車輛加油,當次使用當次加油(市區內使用不予加油)。

5、附車輛里程、油耗覈對一覽表。

五、車輛的保養和維修管理規定

1、應保持車輛內外觀的整潔衛生,要有一個良好、舒適的服務環境。(洗車費報銷爲每年11月-次年2月,45元/月)。

2、車輛行駛5000㎞後應上報辦公室,定期實施保養。

3、車輛維修時,駕駛員必須提前申請,經批准後按指定汽修廠(點)及時維修,保證技術參數。並對維修費進行審覈和簽字。

4、車輛的中修、大修須填寫車輛維修報告(檢查行駛公里車輛狀況、機件整體的老損程度)造出預算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後,根據情況安排修車時間。

5、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的需要進行修理,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負責人聯繫請求批示。無迫切需要維修的,不予在外地修理。

6、外購車輛配件時,必須經車管負責人認定批准後,保證質量比價採購。

7、車輛在交通事故以外的損壞修復時(包括:外觀的磕碰、刮傷等),除保險賠付外,責任人按經濟損失的50%賠付。

8、因責任心不強或違章操作發生機械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經分析查明原因後,責任人按經濟損失金額30%處罰。

六、車輛違章、事故的處理規定

1、持無效證件、擅自駕駛車輛發生的交通違章、事故、由肇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及一切處理費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停職。

2、司機駕車應遵守交通規則,因違規被罰款不予報銷(包括:電子偵測記錄)。非因本人造成的特殊情況罰款,須請示上級主管領導審批後,給予適當處理。

3、擅自脫離公出路線,發生的交通違章、事故,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4、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及時配合交警部門處理(逃逸後果自負),並上報保險公司。發生的車輛經濟損失和向受害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經扣除保險賠付後,剩餘部分由駕駛人負擔比例爲:

(1)全部責任:

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負擔5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負擔4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負擔30%。

(2)主要責任:

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負擔4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負擔3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負擔20%。

(3)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經濟損失在20XX元以下,負擔3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負擔20%;

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負擔10%。

(4)無責任:

出現經濟損失時,應向肇事方追繳。

追繳不足部分負擔10%。

本辦法自xx年元月份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