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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域)工資集體合同書

XXX新型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域)工資集體合同書

新型工業園區管委會(區域)工資集體合同書

 

第一條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等有關規定,土右旗新型工業園區管委會工會(聯合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土右旗新型工業園區管委會,就本區域內企業工資分配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協商雙方經對區域內企業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狀況分析與預測,結合其他相關經濟因素,對照政府頒佈的工資指導線,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意見:

1、在上一年度職工人均工資1750元的基礎上,本年度本區域內職工人均工資水平調整幅度不低於2%;

2、區域內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800元/月;

3、職工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喪假、產假,期間應視爲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三條  凡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修改或變更。

1、本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發生變化;

2、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

3、城鎮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條  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2、協商雙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按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3、協商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本區域工資集體合同有效期爲一年,201862日至201962日止。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就是否續訂本合同進行協商。同意續訂的,應在本合同期滿前續訂。

第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7日內由企業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相關資料,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工會同時報送上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雙方協商代表應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協商,修改合同文本並履行規定程序後,重新送審。

第九條  協商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人員公佈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2018年6月2日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協商雙方各一份,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級工會、覆蓋企業各一份。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職工方首席代表(簽字):

 

(企業)(章):             工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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