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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爲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市委、市紀委等有關要求,推動園區領導班子民主、規範決策,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爲園區的各項工作提供製度保障,結合內蒙古霍林郭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是指園區領導班子研究的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內蒙古霍林郭勒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機關及所屬二級單位“三重一大”事項。

第三條 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四條 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實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工作負有向主要負責人主動建議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責任;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責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範圍 

第五條 重大事項決策主要包括:

      凡涉及園區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廣大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均屬於重大決策的範圍。主要內容包括: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委、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的傳達、貫徹、落實。

2. 研究園區職能配置及調整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3.園區發展思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總體工作規劃、工作計劃的制定或調整。

4.園區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

5.園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制定和調整。

6.涉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調整(如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7.涉及單位幹部職工切身利益的決策。

8.園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黨組織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規定執行情況。

9.研究以單位名義表彰或推薦受表彰的先進集體、個人。

10.研究應對突發性事件的決策和處理,研究重要信訪案件的處理和人大、政協提案的回覆辦理。

       第六條 重要幹部任免主要包括:

1.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

2. 科室和所屬事業單位人員配置及調整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3.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的任免、推薦、考覈、表彰、獎勵和處分等重要事項。

4. 研究決定幹部(人事)的培養、選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監督中的重要問題。

5. 研究決定園區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6. 園區機關人員晉職晉級等事項。

7. 園區各項重要工作領導小組人員構成事項。機關及所屬二級單位後備幹部的推薦、選拔。

8.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推薦。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

1.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業企業項目入駐。

2.重要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未列入預算的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10000元以上)、大宗物資、大批量(或大型)辦公用品或設備招標、採購(10000元以上)等。

3.固定資產的報廢、更新等。

4.園區領導班子認爲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問題。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1.對政策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督。

2.機關及所屬二級單位年度經費預算申報。

3.大宗物品採購、接待費用等一次性5000元以上支出。

4.10000元以上資金的合用;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辦公用品(設備)採購及房屋修建等項目資金使用。

第九條 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要求及實施 

第十條 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要召開領導班子成員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醞釀準備

1.議題確定:原則上由領導班子成員提出並報主要負責人確定。

2.會議準備:議題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科室準備。對重大問題和重要議題,在會前要充分調研、協調和論證,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準備可供選擇的方案。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和溝通,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3.會前告知:提請會議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會議召開前送達參會人員,以保證有時間瞭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議題討論:研究討論重要議題時,要由議題提出人員或有關人員全面、客觀、真實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與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研究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

2.會議表決:進行決策時,班子成員應對決策事項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用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三)執行決策

1.組織實施:“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後,由領導班子成員按工作分工和職責範圍組織實施。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或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執行過程中如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定,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定,並按新的決定執行。

2.實施監督: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調度決策實施進展情況;同時,隨時接受市紀委派駐第二紀檢組的督查,確保決策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領導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會議前,由綜合辦公室提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請市紀委派駐第二紀檢組派員參會指導。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請參會,並做好登記。

第十二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主要負責人必須到會,應到班子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以超過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通過形成決定。

第十三條 領導班子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涉及迴避事項的,應按領導幹部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迴避。

第十四條 根據研究議題的需要,可請議題涉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涉及議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裁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參會人員、列席人員、請假人員、記錄人員,每項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以及最後決定意見和形成決定的依據及理由,形成會議紀要,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報送市紀委派駐第二紀檢組備案。

第十六條 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決定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但事後應及時向其他班子成員通報,並報市紀委派駐第二紀檢組備案。

第四章 紀律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2.不準在領導班子會議上臨時動議。

3.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負責人工作調動時,突擊研究人事調整、財務報銷、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個人無權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應由領導班子再次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在討論同與會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除經組織同意公佈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

第二十條 本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題,並作爲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總結、年度目標考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及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相應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本制度第十六條情形除外)。

3.未向領導班子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

4.其他因違反本制度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給國家、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其事實、性質、情節,依紀依法逐級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制度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