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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多篇

2022年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多篇

檢察機關服務新農村建設實施意見 篇一

爲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通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努力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1、全體檢察幹警必須牢固確立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觀念,全面正確履行檢察職責。檢察機關作爲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承擔提起公訴、查辦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法律職責,在建設新農村過程中,全體檢察幹警要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在農村的統一、正確實施,爲新農村建設注入法治力量。

2、全體檢察幹警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涉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圍繞農村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一步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工作機制、提高執法水平。要加大熟悉農村情況,對農村法律政策掌握好的業務骨幹的培養力度,形成較爲固定的辦案組,提高對涉及農村穩定的刑事案件的辦理質量,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擊各種侵害農民利益、危害農業生產、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犯罪活動,尤其對黑惡勢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財犯罪以及影響羣衆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依法從快批准逮捕或起訴,決不在檢察環節貽誤戰機。要把保護農村改革和發展作爲檢察工作的重要任務,依法打擊盜竊農業生產設施、破壞農村電力、電信設備、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化肥、農藥、種子以及非法侵佔他人耕地、牲畜、農業生產資料等危害農業生產的刑事犯罪,保護農村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經濟建設發展。

4、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對農村中由親屬、朋友、鄰里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堅持以教育挽救爲主的原則,認真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對依法不應逮捕、不應起訴的嫌疑人,及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情節較重的,也要與社會上的惡性犯罪區別對待,在處理上充分體現人性化,積極營造團結友愛、和睦互助的親屬、鄰里關係,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5、加大對“涉農”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嚴肅查辦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以及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救災、扶貧、移民、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現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必須運用法律手段進行懲治,決不手軟。堅決查處玩忽職守造成農村國有資產流失,破壞農村耕地、林地、水資源,以及濫用職權增加農民負擔的職務犯罪案件,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激發農民投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

6、加大侵犯農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對在鄉(鎮)、村民主選舉中發生的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破壞選舉的行爲,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同時,要結合辦案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及農村各項社會事務管理的能力,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7、轉變執法理念,對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和集體企業負責人的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要堅決查辦,及時作出批准逮捕、起訴決定;對農村改革發展有貢獻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和集體企業負責人職務犯罪,情節較輕的,在法定範圍內儘可能適用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訴決定。

8、切實保護農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發展,運用檢察職能,依法打擊侵害集體企業負責人和私營企業主人身安全、經濟利益的犯罪,依法打擊破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犯罪,並結合辦案幫助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9、充分發揮訴訟監督職能作用,對該立案而未立案查處或不該立案而被立案查處的涉及“三農”的案件,要及時通過立案監督進行糾正,對涉及“三農”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訴或向法院發檢察建議予以糾正,並跟蹤監督到位。

10、認真做好檢察環節的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健全農村治安防範機制,減少治安隱患,積極參與對重點地區、重點問題的集中整治。積極開展農村治安情況的調查研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村社會治安的基礎工作,把六合區建設成南京市最安全地區。

11、通過開展“檢校共建”、送法進校園、模擬法庭、“平安學校”建設、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等活動,進一步加強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設,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切實規範未成年犯罪案件辦理方式,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針,實施寬嚴相濟、懲教並重的刑事政策,幫助失足青少年重新走上生活軌道,保護未成年合法權益。

12、結合辦理案件,深入研究並積極開展犯罪預防工作,針對影響農村治安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制發檢

察建議,幫助農村基層組織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犯罪隱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中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認真開展法制宣傳和教育,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公共權力的運作程序,強化人民羣衆對農村基層組織公職人員的監督。

13、紮實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推動和監督司法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對社區矯正對象(即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剝奪

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和裁定假釋的罪犯)的監督考察,通過開展法制宣傳、上法制課、召集矯正對象旁聽庭審等形成,提高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意識,認真接受監督考察,切實降低再犯罪率。

14、充分發揮民行監督職能,認真辦理農村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維護農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圍繞農村徵地拆遷等過程中引發的社會矛盾,做好當事人的法律宣傳工作,協助農村基層組織和地方政府做好矛盾糾份的化解工作,依法維護農民羣衆的正當權益。增強市場主體平等保護意識,進一步加強與民營企業的聯繫,積極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維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爲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15、認真開展農村法制宣傳活動,通過設置宣傳欄、贈送法制宣傳書籍、開展法律諮詢、上法制課、舉辦法律知識競賽以及在報紙、廣播、電視中開闢法制專欄等多種形式,將檢務公開到村、社區,在村民中廣泛傳播現代法治理念,引導農民樹立健康的法治觀念,形成符合法治發展要求的村規民約。

16、進一步加強與農民的聯繫,通過設立聯繫點和信息聯絡員的形式,建立與村民密切聯繫的渠道,方便羣衆的控告、舉報,通過信息聯絡員提供的信息,妥善解決信訪案件,及時化解涉及農民羣衆切實利益的矛盾糾份;信訪接待中,應充分考慮羣衆的處境、意願,對有實際困難的,在職責範圍內盡力爲其解決,突出對社會弱勢羣體利益的保護。

17、加強與農村人大代表的聯繫,建立與人大代表聯繫的制度,定期走訪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彙報檢察工作,認真聽取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人大代表提出並由人大交辦、督辦的案件。不定期地邀請人大代表來我院視察指導工作,組織人大代表觀摩指導重大案件的出庭公訴活動,增進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的瞭解。

18、認真開展扶貧幫困活動,繼續抓好與扶貧點新篁鎮葉營村的聯繫工作,爲該村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實施對葉營村五戶困難村民的資助活動,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上的困難。

19、積極關注農村教育事業發展,鼓勵幹警關心和資助家庭困難、品學兼優的失學兒童,以及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子女入學,積極與校方聯繫協調,減免部分學雜費用,爲他們重返校園提供幫助。

20、緊緊圍繞中央關於“三農”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認真研究“三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嚴格依法辦案,提高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水平,並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優勢,積極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獻言獻策。

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篇二

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實施意見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xx省委辦公廳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的通知》(x辦發〔20xx〕xx號)精神,切實加快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提升服務效能,進一步推進鄉鎮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結合 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xxx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主動適應德宏州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羣衆新期待,準確把握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發展方向,以增強鄉鎮幹部宗旨意識爲關鍵,以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爲重點,以優化服務資源配置爲手段,以創新服務供給方式爲途徑,有效提升鄉鎮政府服務水平,爲推動德宏州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堅持改革創新,嚴格依法行政,切實以法治思維推動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堅持以人爲本,迴應民生訴求,爲人民羣衆提供精準有效服務;堅持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協調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建設。

(三)主要目標。到 2020 年,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全面提升,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方式更加便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職能科學、運轉有序、保障有力、服務高效、人民滿意的鄉鎮政府服務管理體制機制。

二、進一步強化鄉鎮政府服務功能

(一)加強鄉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鄉鎮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務: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和水平,改善鄉村教學環境,保障校園和師生安全,做好控輟保學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教育幫扶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推動以新型職業農民爲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社區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勞動就業服務;做好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計劃生育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服務;落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和優撫安置政策,爲保障對象提供基本養老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維護農民工、“三留守”人員、困境兒童等特殊人羣和困難羣體權益等基本社會服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加強對古村落、古樹名木、歷史文化村鎮、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健全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推動全民閱讀、數字廣播電視戶戶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羣衆文體活動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鄉鎮政府還要提供符合當地實際和人民羣衆需求的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防災減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矛盾糾紛化解、扶貧濟困、未成年人保護、消防安全、農村危房改造、國防動員等其他公共服務。縣市政府要制定鄉鎮政府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特別是要把扶貧開發、扶貧濟困等任務列入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和要求。

(二)強化鄉鎮政府脫貧攻堅職能。堅持以脫貧攻堅統領 經濟社會發展,全面落實脫貧攻堅政策措施,做好貧困人口的 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聚焦深度貧困鄉、村,緊盯脫貧目標,逐村逐戶確定脫貧時序,制定脫貧計劃,確保實現“兩不愁、三 保障”。支持引導貧困村、貧困戶自主確定脫貧項目,抓好項目 申報和實施,全面參與項目的監督和評估。強化易地扶貧搬遷 服務,支持安置點發展物業經濟,增加搬遷戶財產性收入,支 持安置區配套公共設施建設和遷出區生態修復。積極推動貧困 村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不斷提升村級農業生產經營的 組織化、規模化,鞏固貧困村、貧困戶脫貧攻堅成效。深入推 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推動農業產業轉型升級,拓展農民 增收渠道,壯大農村集體經濟。

(三)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按照權力下放、權責 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職能部 門行使的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措施,以及行政許可事項外,對 直接面向人民羣衆、量大面廣、由鄉鎮服務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類事項依法下放鄉鎮政府,重點擴大鄉鎮政府在農業發展、農村經營管理、安全生產、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 全、防災減災、扶貧濟困等方面的服務管理權限。有序推進擴 權強鎮改革,大力發展一批經濟實力強、輻射範圍廣、帶動效 應好的經濟發達鎮、中心鎮、重點鎮。強化鄉鎮政府對涉及本 行政區域內人民羣衆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及公共服務設 施佈局的參與權和建議權。縣級職能部門不得隨意將工作任務 轉嫁給鄉鎮政府,確需鄉鎮配合或委託鄉鎮承辦的有關事項,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鄉鎮必要的管理權限,並提供相應保 障。依法制定擴大鄉鎮政府服務管理權限的具體辦法,明確下 放事項、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據,確定下放後的運行程序、規則 和權責關係,確保下放權力接得住、用得好。

(四)推進鄉鎮行政執法改革。推動行政執法重心下移,探索鄉鎮綜合執法有效形式,開展綜合執法。對基層發生問題 頻率高、需要較強專業技術支撐的市場監管等領域,可按區域 設置執法派出機構,推進綜合執法向鄉鎮延伸。落實行政執法 責任制,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縣級執法部門的協作機制。強化 鄉鎮政府對行政區域內各類執法隊伍的統籌。探索建立鄉鎮綜 合執法機制,派駐鄉鎮的各類執法隊伍統一由鄉鎮黨委、政府 指揮調度,機構和人員納入鄉鎮日常管理考覈,執法隊伍負責 人的任免應當徵求鄉鎮黨委、政府的意見。加強對鄉鎮綜合行 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鄉鎮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五)理順鄉鎮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鄉鎮事業單位實行鄉鎮管理爲主、上級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強化鄉鎮政府對隸屬上級業務部門、面向鄉鎮服務事業單位的統籌協調。鄉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實行限額管理,在限額內統籌綜合設置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加強鄉鎮機構編制管理,除機構編制專項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機構上下對口等理由,要求增加鄉鎮機構和人力資源配置,縣級機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鄉鎮編制。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確保責任和人員落實到位。

三、進一步優化鄉鎮基本公共服務資源配置

(一)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規劃一體化。按照區域覆蓋、制度統籌、標準統一的要求,打破城鄉界限,加快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進程。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資源承載爲基本依據,結合城鎮化和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統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的空間佈局,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按照鄉村振興戰略要求,統籌縣域鄉村建設空間、生態空間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體系,加強中心鎮、重點鎮和特色小鎮的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促進服務資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輻射。加大公共資源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傾斜力度,縮小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完善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與本地居 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無障 礙建設和改造。推動城市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各級 政府要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研究制定德宏州基本公 共服務標準體系,強化標準體系的引導約束機制。

(二)健全鄉鎮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機制。支持鄉鎮基礎設 施建設、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引導信貸資金投向農 村和小城鎮。對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和 其他建設項目,屬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權的,應足額安排資金,不得要求鄉鎮安排項目配套資金。對承擔超出鄉鎮行政區域範 圍提供服務的重大基礎設施、社會事業項目,縣級財政要加大 投入力度,並提倡和鼓勵鄉鎮間的共建共享。健全公共財政投 入機制,加大財力下沉力度,提高鄉鎮財政保障能力,促進城 鄉公共服務協調發展。

(三)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縣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結合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稅源基礎、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縣市政府要強化統籌所轄鄉鎮協調發展責任,全額保障鄉鎮工資、運轉和基本民生支出,幫助彌補鄉鎮財力缺口。健全一般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對貧困鄉鎮的支持力度。建立財政激勵機制,對經濟較發達鄉鎮、特色小鎮、吸納人口較多或稅收貢獻較大的鄉鎮實行財政獎勵政策。各縣市可明確一定時期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以及新增財政收入返還、土地出讓金等方面給予鄉鎮支持,對稅收收入可採取覈定基數、增收分成等方式,調動鄉鎮增收積極性。對於發展較落後的鄉鎮,特別是貧困鄉鎮,要進一步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可根據重點工作實績,實施以獎代補,賦予鄉鎮適宜的自主財力。增強鄉鎮預算編制的獨立性,硬化鄉鎮預算約束,強化預算執行,規範經費支出,強化對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嚴禁鄉鎮舉債,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保證財政收支平衡。加強和規範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全覆蓋。

四、進一步創新鄉鎮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一)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完善羣團組織承接鄉 鎮政府職能的有關辦法。釐清鄉鎮政府和村居(農場)民委員 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責邊界,推動基層行政事務、羣衆 自治事務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事務分離。全面清理和廢止 鄉鎮政府與村居(農場)委員會簽訂的行政責任書,改爲簽訂 服務協議,並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給予保障。落實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和村幹部待遇保障機制,並根據當地經濟社 會發展狀況建立合理增長機制。健全城鄉社區治理機制,完善 社區服務體系,加強網格化管理,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鄉 鎮公共服務提供中的作用。推動鄉鎮政府加強政策輔導、註冊 和辦公場所協助、項目運作、人才培訓等工作,支持社會組織發展。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 織,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爲民服務的公益性機構和經濟實體。依 法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社會捐贈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 量通過捐贈或捐助等方式參與鄉鎮公益事業發展。加強鄉鎮政 府對各類服務提供主體的統籌協調和有效監管。

(二)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鄉鎮政府購買服務公 共平臺建設,對適宜採取市場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 公共服務項目,應儘可能交由社會力量承擔。縣市政府根據鄉 鎮不同需求,制定鄉鎮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及 長期購買服務計劃,明確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完善 購買服務招投標、預算管理和績效評估機制。積極探索政府購 買服務的有效方式。鼓勵和引導具備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會組織、公益性服務機構,以及 其他經濟組織與個體工商戶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三)提高公共服務信息化水平。依託統一的基層黨建服 務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推動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政策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紮實推進企業開辦時間再減一半、項目審批時間再砍一半、政務服務一網辦通、企業和羣衆辦事力爭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凡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一律取消等“六個一” 行動,以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系統爲支撐,採取“鄉鎮前臺綜合受理,縣鄉(鎮)後臺分類辦理,鄉鎮統一窗口出件”的服務流程。推動縣鄉(鎮)之間、縣級職能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互聯 互通和業務協同,構建面向公衆的一體化在線公共服務體系,併爲貧困鄉鎮建立信息化綜合服務點。擴大政務服務事項網上 受理、辦理的數量和種類,簡化辦理程序。加強政務服務網絡 無障礙建設,推動鄉鎮公共服務向智慧化、網絡化方向發展。推進鄉鎮爲民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打造方便基層羣衆、服務 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平臺。

(四)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反饋機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評價機制,保障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監督評價方面作用。着力完善科學有效的羣衆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機制,建立鄉鎮幹部聯繫服務羣衆制度和鄉鎮政府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制度,堅持鄉鎮幹部聯繫服務羣衆常態化、全覆蓋。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建立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推行人民建議徵集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重要會議旁聽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情況和建議的“直通車”制度。推進鄉鎮政務公開制度,完善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互聯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作用,及時發佈鄉鎮政府信息。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新技術,及時收集掌握公共服務需求信息,及時公開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保障

(一)切實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鄉鎮黨委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堅決貫徹落實。加強對鄉鎮政府的領導,支持鄉鎮政府依法行使職權,紮實開展服務能力建設,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服務人民羣衆的水平。嚴格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黨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加大抓村力度,嚴肅黨組織生活,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切實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爲落實黨的政策、帶領農民致富、密切聯繫羣衆、維護農村穩定、推進鄉村振興的堅強領導核心。

(二)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符合鄉鎮工作特點的幹部管理制度,形成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良性機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用人標準,選優配強鄉鎮領導班子,特別要加強貧困鄉鎮領導班子建設,確保貧困鄉鎮黨政正職穩定,注重選拔扶貧工作實績突出的幹部進入鄉鎮領導班子。建立健全有利於各類人才向鄉鎮流動的政策支持體系,把到農村一線工作鍛鍊作爲培養幹部的重要途徑,有計劃地選派縣級以上機關有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到鄉鎮任職、掛職,加大從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中招錄鄉鎮公務員和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力度,有序推進鄉鎮之間、鄉鎮與縣級機關之間幹部交流。完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崗位聘用、職級晉升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注重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優秀村幹部、大學生村官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繼續實行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將 鄉鎮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州、縣市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建立鄉鎮幹部輪訓制度,加大鄉鎮幹部培訓力度,加強鄉鎮幹 部依法行政能力培養。加強鄉鎮幹部作風建設,健全完善鄉鎮 幹部管理措施,引導鄉鎮幹部轉變工作作風。完善鄉鎮幹部職 務行爲規範,推行鄉鎮幹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業績評 議制、失職追究制。建立健全容錯機制,落實激勵保障,充分 激發鄉鎮幹部幹事創業活力。嚴格執行新錄用(新招聘)鄉鎮 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 年最低服務年限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行政編制縣鄉層級管理制度。積極整合項目和資金,支持 鄉鎮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改善鄉鎮幹部職工基本工作生活條 件。嚴格執行鄉鎮幹部工作、考勤、病事假等制度。

(三)改進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評價獎懲機制。以鄉鎮政府職責爲依據,結合不同鄉鎮實際,建立科學化、差別化的鄉鎮政府服務績效考覈評價體系。創新績效管理的方式方法,堅持績效指標設定和目標管理相結合,推行一次性綜合考覈,清理取消職能部門對鄉鎮政府的單項考覈。探索鄉鎮政府實績“公開、公示、公議”等做法,建立健全縣級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之間履職雙向考覈評議制度,完善社會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辦法,加大羣衆滿意度在考覈評價中的權重,注重考評結果的實際運用。對工作實績差、羣衆滿意度低的鄉鎮領導班子和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約談、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嚴肅問責。

統籌規範針對鄉鎮的評比表彰、示範創建等活動,未經報請省 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對鄉鎮設置“一票否決”事項。

(四)強化鄉鎮政府監督管理。縣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和改革需要,按照《德宏州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全州機構改革完成後及時對已公佈的鄉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進行調整,報縣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不斷推進鄉鎮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建立健全鄉鎮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完善鄉鎮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和向社會公示制度。健全鄉鎮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加強縣市政府對鄉鎮政府經常性指導和監督,發揮鄉鎮人大依法監督職能和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輿論監督作用,強化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健全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事項和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各縣市要認真貫徹落實推進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具體 措施,州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任務分工方案,強化部門協作,加強工作指導、政策支持和督促檢查。各縣市委、政府要建立 督查機制,並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工作調研相關材料 篇三

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工作調研

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係

村委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不是國家基層政權組織,不是一級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機關。因此,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不能簡單地照搬上下級政府之間的關係,必須與村委會的性質相適應,必須有利於村民自治的落實,有利於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不是領導關係

關於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不是領導關係,理由是:1.村委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不是鄉鎮政府的下級,村委會幹部不是國家公務員,不拿國家工資,只拿補貼,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不是上下級關係。2.村委會是羣衆性自治組織,只負有遵守和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各項指示、命令的義務,沒有具體執行的義務,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領導的問題。3.領導關係就意味着鄉鎮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換村委會幹部,可以改變、撤銷村委會作出的決定,可以命令村委會辦理各種各樣的政府工作,也可以將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收到政府手裏來辦,照此辦理,村民自治就無從談起。至於現在各鄉鎮均存在幹部少、任務重的問題,很多工作都得通過村委會才能得以落實,不依靠村委會這個“腿”,工作就很難開展。這種憂慮是不無道理的,特別是有些鄉鎮管轄的範圍比較大,管理上確實存在着許多困難。但解決這些問題絕不能以犧牲羣衆自治爲代價。解決的途徑,一是要使鄉鎮政府的幹部隊伍更加精幹;二是要把一些規模偏大的鄉鎮區劃適當劃小;三是要轉變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改變一些鄉鎮基層幹部存在的機關化、官僚化的現象,提高辦事效率。基層,顧名思義,就是最低的一層。鄉鎮作爲基層政府,就是各級政府的最低一級,下面沒有也不應當再有什麼“腿”。鄉鎮政府的主要任務,就是把各項具體行政工作直接地落實到千家萬戶,因此,其工作方法主要是搞調查、發文件、下指示,然後通過鄉鎮政府(還有區政府)的工作具體落實到千家萬戶。在此基礎上,村委會也要通過宣傳政府的各項規定,說服、動員羣衆自覺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等辦法,來協助鄉鎮政府的工作。

(二)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應當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村委會組織法》第五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基層民主,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是鄉鎮政府的應盡職責。因此,鄉鎮政府與村委會雖然不是領導關係,但仍然必須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指導,就是對村委會如何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給予引導。指導就不能強迫命令,只能通過培訓、宣傳、說服、動員等方式引導村委會在法律的範圍內積極開展自治活動。支持和幫助,就是對村委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給予尊重和肯定,對村委會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種阻力和困難幫助協調解決,在物質等各方面提供援助等。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是一項法定職責,不能不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同時,村委會也有義務接受鄉鎮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不能拒絕鄉鎮政府符合法律規定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如果鄉鎮政府假借指導、支持和幫助之名,行非法干預自治之實,村委會則有權予以抵制和拒絕。

(三)鄉鎮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委會是羣衆自治組織,凡依法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項,哪些要辦、哪些不辦,哪些先辦、哪些後辦,是這麼辦還是那麼辦,都應當由村民自己討論決定,鄉鎮政府不得干預。所謂不得干預,就是對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事項,鄉鎮政府既不能強迫也不能包辦,但可以指導,包括宣傳、說明、解釋、說服、動員等等。依法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有哪些?一是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凡是政府的職權,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職權,既是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又是政府行使職權的界限,超越這個界限就是越權。二是村委會組織法有若干條文對自治範圍的事項作了規定,村自治組織在這些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決定,鄉鎮政府都不得干預。

(四)村委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

村委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不是鄉鎮政府的派出機關或者它的一條“腿”。因此,村委會不能代替政府行使職權,也不能包辦政府事務。但是,由於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從政府管理的義務,因此,村委會作爲羣衆性自治組織,也有責任協助政府開展工作,這也是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村委會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是指協助與本村有關的、屬於鄉鎮政府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土地管理、公共衛生、治安保衛、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稅收、糧食收購等等。協助的主要形式是宣傳、教育、動員、提供情況等,一般不直接辦理。必要時,可以受鄉鎮政府的委託,代表鄉鎮政府辦理有關政府事宜。村委會受委託辦理的政府事宜,屬於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應由委託的鄉鎮政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