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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罰制度(共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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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罰制度(共12篇)

篇1:員工獎罰制度

1    總  則

1。1    爲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爲,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    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 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爲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爲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爲,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務必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爲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併到達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務必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到達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爲員工應盡的職責,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到達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    爲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職責過失行爲而填寫的表單爲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務必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來源罰推薦,下達《職責過失單》。

3    獎  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到達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個性貢獻獎三種。

3。3    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    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    公司個性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狀況確定獎勵資料。

3。6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    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爲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爲,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    經“員工合理化推薦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C級的合理化推薦,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    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爲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    透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    經“員工合理化推薦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B級的合理化推薦,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    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爲突出者。

3。9。4    連續三年,年終考覈列爲優等者。

3。9。5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    透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9。7    經“員工推薦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A級的合理化推薦,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    對爲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個性貢獻獎“。獎勵資料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取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    懲  戒

4。1    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務必和就應到達並持續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    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狀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爲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    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狀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職責或領導職責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爲職責過失,填《(職責)過失單》。

4。3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    經濟處罰分爲罰款。

4。3。2    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    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4    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罰款   元。

4。4。1    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    接聽電話不使用規範用語者。

4。4。3    上班時光串崗聊天者。

4。4。4    說髒話、粗話者。

4。4。5    工作時光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    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    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    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    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    工作時光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    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並罰款    元。

4。5。1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5。2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    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    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5。5    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    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    一週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    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    培訓曠課者。

4。6。4    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    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    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4。6。8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    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    工作時光酗酒者。

4。7。2    在公司期間聚衆賭博者。

4。7。3    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爲作弊帶給方便者。

4。7。8    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    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用心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    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爲者。

4。8。5    僞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職責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理解受到損害者。

4。8。9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用心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者。

4。8。11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    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僞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    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職責。

4。9。4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    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    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    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    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    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

4。9。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    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    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職責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狀況,酌情處理。

4。11    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職責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職責處罰。

4。12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覈定崗。

5    附  則

5。1    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5。2    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5。3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 監督檢查。

5。4    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5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篇2:員工獎罰制度

第一節總則

1、爲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國畜的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覈爲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採用不一樣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二節獎勵

第一條、獎勵範圍:

如有下列狀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 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善,提出有益的合理化推薦並取得成效時;

b) 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 爲國家、社會立功,爲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 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爲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 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 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狀況優異者;

g) 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 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 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爲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 爲公司節約超多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 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l)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推薦,經採納有實際成效者;

m) 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 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 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 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a) 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爲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爲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b) 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 即時獎勵:根據實際狀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公司爲員工帶給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 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爲而定;

b) 即時獎金;

c) 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能夠享受的假期外,還能夠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 獎勵性旅遊;

e) 參加外部培訓;

f) 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帶給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並將獲獎狀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覈實,在公司內公佈獎項。

第三節懲罰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爲,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爲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 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着工裝,不戴工牌者。

2) 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我的衛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 在辦公區內、公司門口、走廊抽菸、扔菸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 桌面擺放零食,上班期間吃零食者。

5) 發物料人員不能及時清除辦公區內包裝物。

6) 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7) 上班時光串崗聊天者。

8) 說髒話、粗話者。

9) 工作時光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10) 在辦公區內打鬧,大聲喧譁者。

11) 參會人員遲到者。

12) 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3) 在食堂就餐,浪費食物,亂倒飯菜者。

14) 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下班後所轄區域窗戶未關,所用電器(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電源未切斷者。

2、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15) 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16) 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17) 工作時光內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絡者。

18) 非工作要求午餐飲酒者。

19) 工作時光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書籍、網站、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20) 上班時光打私人電話時光半小時以上者。

21) 紀律鬆散,當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以上者。

22) 未經批准擅自串崗怠慢工作者。

23)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24) 無正當理由,培訓曠課者。

25) 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26) 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7) 私自移動消防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8) 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3、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記過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29) 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報告公司者。

30) 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者。

31) 管理不力,對下屬放任自流者。

32)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違紀行爲者。

33) 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中傷他人、損害團結、互相謾罵吵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34) 不認真執行公司規定,推卸職責,刁難顧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顧客不滿或投訴,產生惡劣影響者。

35) 工作時光酗酒者。

3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37) 培訓無故曠考者。

3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用心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39)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降職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40) 泄露公司祕密事項,但對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情節較輕者。

41)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2) 違反部門工作流程,給工作造成損失,且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 對下屬正常申訴做出阻撓或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4)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爲作弊帶給方便者。

45) 僞造病假單證明或帶給虛假病歷者。

46) 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職責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理解到損害者。

48)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用心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9) 私自將客人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歸己有,價值在200元以下者。

50) 年度內累計記過二次者。

5、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辭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職責。

51)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妨害團體秩序者。

52)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3) 工作不負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54) 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財物或者有貪污盜竊行爲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 利用工作之便和業務關係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爲個人謀取好處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7) 工作時光聚衆打牌、玩麻將者。

58) 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59)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1)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62)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或追究刑事職責者。

63) 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者。

64) 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進行與本公司無關的業務活動者。

65) 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機密,並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處者。

66) 違抗命令,擅離職守,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者。

67) 擅自塗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合同者。

68) 無故曠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指令者。

69)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職責。

70) 爲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光爲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71)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7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73) 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4)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75) 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6) 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7)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78)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處罰程序

對員工處分一般狀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審覈透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後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能夠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一條 本制度由國畜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

篇3:員工獎罰制度

員工獎罰制度

員工獎罰制度

第一條總則:爲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覈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行爲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篇4:員工獎罰制度

爲增強員工的職責感,規範員工行爲,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1.1、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的所有員工。

1.2、堅持“獎罰分明、獎優罰劣,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獎懲原則,調動員工的進取性,建立一支愛崗敬業的員工隊伍,爲集團公司實現戰略目標供給根本保障。

第二章:獎勵

2.1獎勵形式

2.1、獎勵形式分爲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加薪晉級,以及授予“標兵、能手、模範”稱號等,並視不一樣情景給予1000元以上或帶薪旅遊、外出培訓提升等獎勵。

2.2、獎勵範圍

2.2.1、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如:避免人身和設備事故、避免企業遭受損失等)。

2.2.2、在技術革新、改造、發明上取得顯著效果的。

2.2.3、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降本增效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2.4、在企業管理、市場開拓、業務創新、項目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2.2.5、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市場開拓及改革發展等方面提出重要的合理化意見提議,經採納實施後取得顯著效果的。

2.2.6、爲公司贏得信譽,消除不良影響,事蹟突出的。

2.2.7、遇到事故或災難等突發事件,勇於負責,處置得當,在保護公司公共財產、捨己救人、防止或搶救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2.2.8、檢舉違法違規、失職行爲,維護公司利益事蹟突出的。

2.2.9、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社會治安、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2.2.10、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現,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的。

2.3、獎勵程序

2.3.1、領導異常嘉獎由集團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直接對員工進行嘉獎,也可由下屬單位提名,報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2、推薦集團公司獎勵的,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初審,經本單位加註意見,報人力資源處審覈後,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集團公司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3.3、各子、分公司的獎勵由基層隊組以上部門推薦提名,報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審覈,按獎勵事項分別提交本單位相關會議研究決定。

2.4、獎勵辦法

2.4.1、獎勵的組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門具體負責,所需獎金分別從集團公司或各子、分公司獎金中列支。

2.4.2、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也可根據情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2.4.3、員工受獎勵的資料存入個人檔案。對異常突出的事蹟和先進經驗,黨羣文化部門要進行宣傳和推廣。

第三章:懲處

3.1、懲處形式

一般爲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罰款數額一般爲100—5000元(造成重大損失賠償除外),情節嚴重的應加重處罰。

3.1.1、情節異常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違法犯罪的,連續曠工超過3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0天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3.1.2、屬性質嚴重,影響極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同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3.2、懲處範圍

3.2.1、遲到、早退一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2、曠工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無故不考勤,按曠工處理。

3.2.3、考空勤一次,處罰當事人500元。

3.2.4、頂替他人考勤,處罰頂替者500元。

3.2.5、因事外出,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按曠工論處;部門及以上負責人請假或公出未告知辦公室,處罰當事人100元。

3.2.6、上班期間未着員工服或正裝,處罰當事人100元。

3.2.7、上班期間帶小孩或用餐,處罰當事人100元。

3.2.8、上班期間閒聊、玩遊戲、幹私活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9、員工睡崗、串崗、脫崗,處罰當事人100元(任職人員200元)。

3.2.10、開會遲到、早退或手機鈴響,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1、無故不參加會議、活動等,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2、工作時間非接待應酬飲酒,處罰當事人200元(任職人員300元)。

3.2.13、領導接待日未當值,值班領導脫崗,處罰當事人200元。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職責。

3.2.14、無正當理由,任職人員失去聯繫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並通報批評。

3.2.15、辦公場所發現常明燈、常流水現象,處罰當事人100元。

3.2.16、在集團內部公共場所吸菸,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7、下班後未關門窗、水電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8、未按期報送報表、資料等,處罰當事人200元。

3.2.19、未按要求傳達上級指示、文件精神、工作安排等,視情節輕重,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

3.2.20、在規定時限或承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並視具體情景,追究其它職責。

3.2.21、擅自外借公司檔案、資料等,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

3.2.22、浪費或損害公共財物,情節輕微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浪費或損害款額由職責人承擔。

3.2.23、超標招待,情節輕微者,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超標費用由職責人承擔。

3.2.24、私自佔用外單位饋贈的禮品,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並責令退還禮品或折價退款。

3.2.25、接聽電話不禮貌、不禮貌,處罰當事人1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6、違規派遣公務車輛,處罰職責人200元以上,費用由職責人承擔;造成事故的,視具體情景,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7、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8、工作安排不合理、故意刁難下級,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29、工作懶散,虛於應付,經提醒仍未改善,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0、工作推拖、扯皮、失誤,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1、工作浮誇、弄虛作假,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2、利用公款吃請、聚餐,處罰當事人300元以上,所涉費用由職責人承擔。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3、違反婚喪宴請有關規定,處罰當事人500-2000元(任職人員1000-5000元)。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4、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完不成工作任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上,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5、考勤員考勤失職或違規作弊,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者,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2.3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7、在工作中發現他人違規違章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不及時制止,不向公司報告或有意隱瞞、處理不及時,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8、違反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玩忽職守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使企業財產和員工人身遭受侵害(含本人違章作業造成自我傷害的),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39、職責心不強、工作不深入、盲目聽從違章指揮,使本單位或部門發生嚴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和重大事故,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0、發生突發事故,未能堅守崗位、採取措施、減少損失,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1、利用職權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財物,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2、生活作風不正或參與社會違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3.2.43、工作不負職責或工作質量差,生產劣次產品,造成較大潛在經營風險或經濟損失,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4、管理不善、工作不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事故,處罰職責人1000元以上,並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5、擾亂企業正常秩序,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或對公司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6、以侮辱、誹謗、恐嚇、毆打、損毀財物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7、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之便,損公肥私,顧私怠公,造成不良影響或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

3.2.48、失泄公司或客戶機密,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留用察看半年或解除勞動合同;後果嚴重者,追究有關法律職責。

3.2.49、偷盜企業財物,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解除勞動合同;價值較大的,並追究刑事職責。

3.2.50、違反財務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處罰當事人2000元以上,並給予降級、降職及其以上處分。

3.2.51、其它違反集團公司或子、分公司規章制度,或其它應抑制及懲戒的行爲,視情景給予相應的處罰。

3.3、懲處程序

發生應處罰行爲時,由相關職能部門查清事實,提來源罰提議;或由檢舉人直接向集團公司辦公室或所在單位辦公室舉報,由辦公室報請集團公司總裁或下屬單位董事長、總經理,安排相關部門查證覈實,提來源理意見,提交相關會議研究決定。如確非主觀原因、屬特殊情景導致的違章違紀行爲,經研究同意後,可視具體情景酌情處罰。

3.4、懲處辦法

3.4.1、對因受處分而降低崗位級別的,按崗變薪變原則,重新確定工資薪級。

3.4.2、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爲3-12個月,察看期內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3.4.3、解除勞動合同由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解除理由,履行懲處程序,經工會同意後,由集團公司總裁或各子公司董事長批准,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3.4.4、員工違章違紀所涉罰款一律交至公司財務部門;如懲處標準與《XXX制度》規定有不一致的,以《XXX制度》規定爲準。

第四章:附則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自...x年x月x日起執行。

篇5:員工獎罰制度

1.、總則

1.1、爲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爲,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

2.1.1、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獎懲及時的原則:爲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爲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爲,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爲了使獎懲公正、公平,併到達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僅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到達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爲員工應盡的職責,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到達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2.4、爲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職責過失行爲而填寫的表單爲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採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來源罰提議,下達《職責過失單》。

3、獎勵

3.1、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到達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異常貢獻獎三種。

3.3、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公司異常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景確定獎勵資料。

3.6、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執行。

3.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爲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爲,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經“員工合理化提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C級的合理化提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爲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經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經“員工合理化提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B級的合理化提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並頒發獎金、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3.9.1、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爲突出者。

3.9.4、連續三年,年終考覈列爲優等者。

3.9.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3.9.6、經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9.7、經“員工提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爲A級的合理化提議,在實際應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創造重大經濟效益者。

3.10、對爲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巨大貢獻者,經公司董事會研究另行給予“公司異常貢獻獎“。獎勵資料和獎金額度由董事會一事一人一議,公開通報獎勵。

3.11、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3.12、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4、懲戒

4.1、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當到達並堅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景,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爲構成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景,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職責或領導職責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爲職責過失,填《(職責)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分兩種。

4.3.1、經濟處罰分爲罰款。

4.3.2、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4.3.3、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併施行。

4.4、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罰款、元。

4.4.1、遲到、早退在半小時之內者。

4.4.2、接聽電話不使用規範用語者。

4.4.3、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4.4.4、說髒話、粗話者。

4.4.5、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4.4.6、參會人員遲到者。

4.4.7、私自留客在食堂用餐者。

4.4.8、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4.4.9、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4.4.10、在食堂就餐,亂倒飯菜者。

4.4.11、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4.4.12、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4.5、各部室第一負責人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並罰款、元。

4.5.1、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4.5.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

4.5.3、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電器(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4.5.4、本部室及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4.5.5、部室內發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4.5.6、對本部室員工進行行政檢查不力者。

4.5.7、一週內本部室員工有5人次(含)違紀者。

4.6、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以警告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警告通報全公司。

4.6.1、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4.6.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4.6.3、培訓曠課者。

4.6.4、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4.6.5、不能按時完成重大事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4.6.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4.6.7、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4.6.8、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4.6.9、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4.7、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記過通報全公司。

4.7.1、工作時間酗酒者。

4.7.2、在公司期間聚衆賭博者。

4.7.3、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爲作弊供給方便者。

4.7.8、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進取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4.7.12、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職責。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8.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爲者。

4.8.5、僞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職責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理解受到損害者。

4.8.9、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進取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者。

4.8.11、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僞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連續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職責。

4.9.4、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4.9.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

4.9.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4.9.14、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職責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景,酌情處理。

4.11、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職責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職責處罰。

4.12、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並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覈定崗。

5、附則

5.1、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5.2、員工考勤的獎懲規定另見《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5.3、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

5.4、本制度報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5.5、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有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篇6:員工獎罰制度

1、規則名詞:...

2、適用範圍:全體從業人員

3、定義

3.1獎勵:是對員工工作成績、表現及高尚行爲的表彰。獎勵分爲:

(1)書面表揚

(2)授予獎品

(3)授予獎金

(4)授予榮譽稱號

(5)專項獎勵

(6)晉級

以上方式能夠同時獲得。

3.2懲罰:公司爲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對違紀員工進行必須的處罰。依據程度的輕重分爲批評勸告、書面批評勸告、警告處分、記過處分、降級處分、解除合同。

3.3考覈工資:依據《員工考覈辦法》規定,員工崗位工資的50%爲考覈工資。

4、職責

4.1人力資源部

4.1.1負責《員工獎懲制度》的制訂與修編。

4.1.2根據黨羣辦對中層領導的考覈,依據《員工獎懲制度》,執行對中層領導幹部的考覈結果。

4.1.3負責監督、指導、督促各單位、各系統嚴格執行《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制度的有效運行。

4.2公司辦公室根據《員工獎懲制度》,負責對中層領導幹部考覈並提出獎懲意見。

4.3品質管理部

4.3.1根據《員工獎懲制度》,負責制定與產品質量管理相關的獎懲制度,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獎勵或違規違紀情景,按《質量獎懲制度》處理。

4.3.2負責質量獎懲制度的執行,督促各單位對制度的落實,行使對質量的獎懲職權。

4.4各單位負責部門員工的獎懲申請,按要求進行審批。

5、控制要求

5.1獎勵

5.1.1員工貼合下列行爲之一者,經審查後給予獎勵:

(1)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節能降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在生產、新品研究、產品設計、工藝技術、設備管理、提高效率、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或改善,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成績顯著;

(3)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完善管理體制,市場開拓和維護,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4)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

(5)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持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

(6)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7)一貫忠於職守,進取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爲人,事蹟突出;

(8)在日常工作中,革新創意,進取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提議,經公司採納,取得明顯經濟效益;

(9)維護公司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爲敢於制止、批評、揭發;

(10)敢於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

(12)樂於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

(13)兢兢業業,勤勤懇懇,踏實工作,在本職崗位做出表率作用;

(14)忍受較差工作環境、認真工作,爲企業貢獻的人員;

(15)公司認爲應當表彰的其他行爲。

5.1.2團體表彰

屬於以下各款之一時,經審查後隨時給予團體表彰:

(1)團體工作成績優秀、成爲其他團體模範的;

(2)在自然災害或事故發生時,全體成員齊心協力採取妥善措施,使工作免受影響或減少損失;

(3)有其他模範行爲或功勞,公司認爲值得表彰時。

5.1.3表彰的程序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主管部門審覈,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篇7:員工獎罰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增強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職責感,鼓勵其自律性、進取性和創造性,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員工應當自覺理解公司及所屬部門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獎懲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做到以人爲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對違規違紀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第四條:公司總經辦和工會抓好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幫忙和引導員工學習瞭解、遵照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大力宣傳員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蹟,同時有力地糾正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爲。

第五條:對員工的獎勵和違規違紀的懲處要以事實爲依據、公平公正、寬嚴適度、及時到位。無論獎勵還是懲罰,都要起到對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啓示作用。

第六條:公司員工對他人的獎勵或處罰不當有提議權,對本人的處罰不當有申訴權。

第二章:獎勵

第七條:對於有下列表現的員工給予獎勵:

(一)在恪盡職守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提高生產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改善公司基礎管理或專項管理,節儉公司資財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經濟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業績的。

(三)在改善公司經營管理,開拓市場,擴大銷售或項目建設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在生產、科研、工藝設計、產品設計、勞動條件改善等方面有發明、創新、技術改善等行動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提議或實施合理化提議取得顯著效果的。

(六)在保護公共財產,預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會組織的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七)貼合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獎勵規定必須給予獎勵的。

(八)公司領導認爲或基層提議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獎勵能夠於年終集中進行,也能夠平時分散進行。

第九條:第七條中的第(一)(二)(三)項於年終進行,結合年度考覈工作的開展,分設如下獎項:

(一)全勤獎: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於275個工作日,獎勵400元。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者沒有全勤獎。

(二)考覈獎:年度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不定三個等次,比例爲2∶7∶1。對全勤者,按考覈結果獎勵,優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對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計算。工作日時間不足6個月者不參加年度考覈。

(三)先進員工獎:

(1)按部門人員總數的15%比例評選先進工作者,給予張榜表揚,發給獎金400元。

(2)按先進工作者總數的20%比例(相當於全員的3%)評選明星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嘉獎證書和獎金1000元(不重複享受前項獎金)。

(3)按明星員工總數的13比例(相當於全員的1%)評選模範員工,給予張榜表揚,發給記功證書和獎金3000元(不重複享受前項獎金)。

(4)其它可設單項工作先進個人,如安全工作先進個人、環保工作先進個人,比例嚴格控制,發給獎狀和400元以下的獎金。

第十條:第七條中第(五)(七)項的獎勵於平時進行,其獎勵條件、額度遵照公司有關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除制度中有明確流程規定的以外,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審查,確認的立即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第七條中第(四)(六)(八)項的獎勵於平時進行,由部門提出申請,由總經辦組織審查,確認的報公司領導層討論決定、總經理批准後兌現,否認的說明理由。

第三章:處罰

第十二條: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員工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職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揮霍浪費公司資財,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三條:員工違規違紀行爲根據情節輕重和對公司或他人造成損害的程度,分爲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類。

第十四條:對員工違規違紀行爲的教育與處理分爲: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五種,並結合經濟處罰。

第十五條:輕微違規違紀行爲,是指員工容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發生的情節輕微的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爲,具有初犯性和偶爾性(同一條款中每月累計不超過一次)。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輕微違規違紀行爲:

1.未經請假遲到、早退、或班中短時出廠;會議或培訓中無故遲到、擅自早退等;

2.到崗後洗漱、做個人衛生;上班中擅自離崗、串崗、睡崗、幹私活、玩遊戲、看視頻、看小說、玩手機等;

3.上班中講粗話、髒話、吵鬧喧譁、聚衆閒談、打搞嬉鬧;

4.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應請示、彙報的事項不及時請示、彙報;

5.在非吸菸區吸菸、工作時吃零食、在設備旁存放食品;亂扔雜物、亂倒剩菜剩飯、亂停車輛、亂擺亂放週轉架、玻璃架等;

6.職員下班時不關電燈、空調、飲水機、複印機、電腦、風扇等用電器;員工非使用狀態下不關水龍頭、電燈、電腦、風扇等;

7.對來訪者不聞不理、態度生硬;對來賓有不敬行爲。

第十六條:首次出現輕微違紀,一般適用公開批評的教育方式,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一般違規違紀行爲,是指員工在必須週期內重複輕微違規違紀行爲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相對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爲。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一般違規違紀行爲:

1.一月內重複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2至3起;

2.上下班委託別人打卡、代別人打卡、與考勤人員(含門衛保安)發生爭執、吵鬧、塗改考勤記錄;月內曠工半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一天等;

3.無故不參加會議或培訓;碎玻璃不以色分類傾倒;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違規使用液壓車、電瓶車;輕度違規使用叉車、行車;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未經批准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不論是否產生損害結果);

6.上、下班次間未按正常規定交接、隱瞞工作失誤,但尚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下或有必須負面影響;

8.不服從領導分工和工作安排,頂撞領導;不配合同事開展應予合作的工作,刁難同事;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陷、僞證,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員語言粗魯、謾罵或侮辱下屬。

第十八條:首次出現一般違紀行爲適用警告處分,並在當事人寫出認識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50元至2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較重違規違紀行爲,是指員工多次重複輕微違規違紀行爲和重複一般違規違紀行爲或有其他情節、影響(損害)較重的違規違紀行爲。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爲:

1.一月內重複出現輕微違規違紀現象3起以上或三個月內重複一般違規違紀現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並強行進出;班中出門無手續或有手續不打卡並強行進出;損毀考勤記錄;不假而別、月內曠工一天或供給虛假的病假條休息滿一天;私自調休、頂班替班兩天;

3.在廠區禁菸區吸菸但未產生危害結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定限額領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產生危害結果;

4.嚴重違規使用叉車、行車,構成安全隱患;違規使用危險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而拒不糾正、損毀消防設施等,且均未發生事故或產生危害結果;

5.部門或管理者要求不嚴、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嚴重受傷或釀成傷害事故;

6.隱瞞安全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或其它事故;對重大隱患知情不報;虛報業績而蓄意獲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有輕度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在千元以上萬元以下或有較大負面影響;

8.在工作場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區域內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糾紛約定在公司外打架鬥毆;

9.爲獲取加班補助,採用不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的;因工作需要延時下班,但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竊取公司或他人財物的(不計多少);採用不當手段謀取私利,侵佔、貪污或收受賄賂情節輕微的。

第二十條:首次出現較重違紀行爲適用嚴重警告處分,並在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基礎上,視情節和認識態度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嚴重違規違紀行爲,是指員工反覆違反一般違規違紀行爲或重複較重違規違紀行爲或有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損害)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爲。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較重違規違紀行爲:

1.一年內重複出現一般違紀3起以上(含3起)或較重違規違紀現象2起以上(含2起);

2.違反-社-會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傷社會風化和企業形象,在公司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3.在履行工作職責方面,明知行爲會帶來不良後果,仍繼續堅持行動,造成公司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或構成惡劣影響;

4.破壞、私拿、浪費公司財物、假公濟私、價值在千元以上的;

5.違反保密或競業禁止制度,泄漏公司祕密;在公司外爲同行業企業服務、利用公司出資培訓證件爲其他企業服務;

6.私拉私接、私開設備、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釀成事故,造成較大損失的;

7.煽動怠工或罷工的;在公司內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參加非法組織的;限制領導人身自由,不聽勸阻的;

8.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經教育不改的;

9.僞造或盜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

10.未經授權或批准,將公司的資金、房產、印章、證照、車輛、設施、設備、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贈予、轉租、抵押給其他公司、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首次出現嚴重違紀者,如認錯態度好,有好的教育預期,適用記過處分,並由當事人寫出檢討和保證,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但專項管理制度中有罰款規定的從其規定,情景嚴重的可並追加績效考覈降等和職務降級。

第二十三條:以上行爲適用公司專項制度進行處罰的,按專項制度執行。以上未能列舉的行爲,根據情節和影響(損害)程度志所列情形進行比較,參照執行。

第二十四條:半年內重複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爲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記過”處分或首次出現情節異常嚴重、影響異常惡劣的規違紀行爲,給公司或同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或損失,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並可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爲體現懲前斃後、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則,公司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員工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負有直接職責的,應責令其賠償,但每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對有侵佔、貪污、挪用公-款和盜竊、索賄受賄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其違規違紀款額並賠償利息損失。

第二十六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誰用工、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進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輕微違紀和一般違紀,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各部門直接處理,由部門負責人簽發,結果報總經辦(備案)。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總經辦和工會負責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理室批准,由總經理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中層以下管理人員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部門和部門工會小組負責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辦審覈,由分管副總簽發。

對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屬於公司職員、員工違規違紀的,由檢查單位供給證據或線索,由所在部門或車間及工會小組負責進行調查,提來源理提議報總經辦審覈,擬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報分管副總批准、簽發;擬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請公司法律顧問斟酌並徵求總經理和工會的意見,確認後報批准、簽發。

第二十七條:處理違規違紀員工時,下達處理決定書前,通知被處理者本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轉人事科歸入個人檔案,經濟處罰及時報送財務部門執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員工,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停止五險一金的交納。

第二十八條:員工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資料:

1.被處理員工的姓名、性別、籍貫、出生年月、職務(工種)、入職時間、工齡等基本情景;

2.主要違規違紀事實;

3.處理決定;

4.不服從處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九條:受處理的員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作來源理決定的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員工對處理決定提出申訴的,作來源理決定的部門應對員工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核查,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一個月內處理終結。不得因爲員工申訴加重對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撤銷違規違紀處理決定或重新處理,該彌補損失的應彌補損失:

1.違規違紀行爲不存在或認定事實不充分的;

2.處理適用依據嚴重不當、出入較大的;

3.違反管理權限或處理程序的。

4.若被處罰員工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本人申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經過,能夠提前結束處罰,但被處分時間不得低於應處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罰款數額不得低於應罰數額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所稱違規違紀,是指員工在公司內出現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但尚未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員工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首次經公司中層以上幹部及車間代表討論經過,經總經理批准後開始試行,試行中廣泛聽取意見,適時修訂。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篇8:員工獎罰制度

一、總則

(一)目的:

爲提高員工的工作進取性,鼓勵員工長期爲公司服務,獎勵爲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職責:

行政綜合部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定製定、修改、廢止、解釋之核準工作。

(四)簽署生效: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程序

(一)工齡服務獎: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月工資上浮50元的工齡工資。以此類推,上限爲10年。

(二)年度優秀團隊獎:

1.評選標準:

①本部門工作高效完成,無拖沓及工作延誤現象出現;

②在部門工作進度、部門內各項工作等關鍵節點把控嚴格,盡全力、想辦法保證工作進度及順利執行,保障公司戰略經營計劃、業績的不斷提升;

③候選部門年度考覈業績必須是80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各部門(以部門爲單位)

3.評選流程:

年度考覈業績在80分(含)以上的部門依據本獎項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爲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3000元。

(三)年度“優秀員工獎”:

1.評選標準:

①堅持進取的工作態度,對公司忠誠並具有奉獻精神。②本職工作突出,對公司發展能提出合理化提議。③全年無警告以上懲處。

④用心做事,誠信做人,得到各部門同事的認可。

⑤全情投入,勇於挑戰,全力達成目標,工作完成出色;能換位思考,協作意識強,表現出高品質的工作水準。⑥工作滿一年(含)以上員工;

⑦個人年度業績考覈必須是85分(含)以上;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由部門內部推薦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

可作爲附件一併提交,經部門負責人同意(推薦)、行政綜合部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獎金1000元,晉升一檔工資。

(四)異常貢獻獎:

1.評選要求:

①在公司經營和內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工作成果對公司經營業績及未來發展有重大作用或對管理有重大價值。②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爲;對提高本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

③創新的項目或提議被公司採納、實施,對公司業務的發展或提高,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經營合理化的其他方面做出貢獻者;

④對本公司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制止或減低損失;

⑤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不懼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各部門負責人或本人依據貢獻事實填寫申報材料,如有相關工作成果可作爲附件一併提交,經行政綜合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4.獎勵標準:500—10000元,晉升一檔工資,職務晉升優先。

(五)異常榮譽獎:

1.評選標準:

在各類比賽或評選活動中獲得名次,爲公司贏得榮譽。

2.評選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3.評選流程:

個人依據自我所獲獎項進行申報,填寫申報材料時須附獲獎證書(章)、參賽(評)原稿,經部門負責人確認、行政綜合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

①國際性比賽(評選):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三等獎10000元,入圍(選)獎5000元;

在國際性刊物發表文章5000元。

②國家級比賽(評選):一等獎15000元,二等獎10000元,三等獎5000元,入圍(選)獎1000元;

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文章3000元。

③省部級比賽(評選):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8000元,三等獎3000元,入圍(選)獎1000元;

在省部級刊物發表文章1000元。

④市(廳)級比賽(評選):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1000元,入圍(選)獎500元;

在市(廳)級刊物發表文章500元。

⑤集團內部比賽(評選):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500元,三等獎300元;

在集團或縣級刊物發表文章按公司創作獎勵標準再次獎勵。

(六)“好人好事”獎1.評選標準:

①見義勇爲、捨己救人②熱心公益、志願服務③拾金不昧

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3.評選流程:

個人或者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4.獎勵金額:200-20000元(七)創作獎勵:1.評選標準:

①進取創作,用文字、圖片或書法美術作品表達對公司的熱愛和感恩之心;

②所創作作品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並在公司網站或內刊上發表;

③所創作作品必須爲員工本人原創作品。2.評選對象:全體員工3.評選流程:

員工每月28日以前將所創作作品交行政綜合部,由公司組織專家評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由行政綜合部在公司網站

或內刊上發表。次月25日由行政綜合部統計創作數量和獎勵標準提交財務部審覈確認,總經理批准。4.獎勵金額:

貼合上述條件,即可享有公司給予的創作獎勵,與公司戰略發展、經營管理、形象塑造等相關的文章獎勵標準爲500元千字,其它類別文章獎勵標準爲200元千字,圖片獎勵標準爲20元張,書法美術作品獎勵標準爲200元幅,次月底統一發放。(八)獎勵要求:

1.公司給予員工的各種獎勵,如無適宜候選單位或候選人,則可空缺;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再獎勵:

①根據第四條理解獎勵後,其效果被評定爲最高創造時或同一員工對同一事項再實施與改善時;

②根據第五、第六條理解獎勵後,其功績經重新評定爲更高時。

3.前項再獎勵審查與原獎項規定相同,其授予的獎金數目是複審所定的獎金與原發獎金的差額。

4.獎勵事項如果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平均分配,資質與榮譽同時享受。5.如獎勵員工在頒獎之前已經離職,獎金將不再兌現。6.獲獎人員的獲獎信息將被記錄在員工檔案內;7、獲獎名單由行政綜合部負責公佈;

8、嚴禁作弊,一旦發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並追回獎金,情節惡劣者予以辭退。

篇9:員工獎罰的制度

第一條總則:爲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覈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覈;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爲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篇10:員工獎罰的制度

第一條總則:爲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着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着“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覈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覈;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爲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爲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第九條員工有以下行爲者,給以降級、辭退或開除處分,對處以辭退、開除處分的員工,公司不予任何經濟補償,並按其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酌情賠償公司損失:

1、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2、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要求情節嚴重;

3、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4、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5、拒不執行總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他人工作的;

6、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貪污、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9、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爲的;

11、曠工或從事其它兼職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擾亂公司秩序的;

13、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的;

15、因行爲不當,失信於公司的;

16、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爲,導致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員工有上述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

第十二條公司領導職工發現員工犯有各項《制度》規定的行爲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員工也可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爲,要求處理。

第十三條辦公室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總經理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四條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第十五條調查、審批員工處罰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罰不得超過30天,其他處罰不得超過15天。

第十六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爲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十七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經總經理覈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篇11:員工獎罰的制度

一、獎勵:

1、受客人書面表揚3次~7次,在原獎金係數上提高0、2,7次以上提高0、5、

2、銷售業績前十名,按銷售額來計算。

3、受公司通報表揚的,視情形在原係數上提高0、3~1、

4、被評爲A級的員工,當月可在原係數上提高0、2、

5、被評爲優秀員工或管理人員稱號,可在當月獎金係數上提高0、5、

6、各店經理可視情況對工作表現好的員工給予提高獎金係數0、1~1、

7、總公司將拿出當月獎金的8%作爲對平時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獎勵基金。

二、處罰:

1、凡曠工者,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2、事假1天扣當月獎金的30%,二天扣60%,三天或三天以上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3、病假須有區、縣級以上醫院單位出具的證明,1天以內,手續齊全者不扣;1天~3天手續齊全扣20%;3天以上~7天以內扣50%;7天或7天以上扣全額獎金,凡手續不齊者按事假處理。

4、遲到、早退、脫崗每次扣5%。

5、頂撞上級、不服從領導安排,扣10%~當月全額獎金。

6、有罵架、偷吃、偷盜、開飛單、受通報批評等重大過失、較大過失者,扣當月全額獎金。

7、惡意阻礙公司物品回收的,扣當月獎金的50%。

8、隱瞞事實真相的、知情不報者,扣10%~當月全額獎金。

9、客人投訴3次以內扣1%~20%,3次以上(含3次)扣當月全額獎金。

10、凡代打卡者,一經發現扣當月全額獎金。

11、除此之外,店經理、部門經理對下屬員工可視情節輕重扣1%~100%獎金。

篇12:員工獎罰的制度

第一節總則

1、爲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範員工的行爲,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業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國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公司提倡獎懲制度與嚴格管理相結合的方式,以嚴密的考覈爲依據。在獎勵上要針對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小,而採用不同的形式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員工,要給予嚴肅處罰。

第二節獎勵

第一條、獎勵範圍: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a)對技術或工作方面有益的改進,提出有益的合理化建議並取得成效時;

b)預防災害或救災有功時;

c)爲國家、社會立功,爲公司的社會形象做出重大貢獻者;

d)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業獎項,爲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e)對公司業務推進有重大貢獻者;

f)個人業務、經營業績完成情況優異者;

g)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或完成重要突擊任務者;

h)遺留問題解決有重大突破者;

i)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爲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j)爲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k)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妥善平息重大客戶投訴事件者;

l)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有實際成效者;

m)一貫忠於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具有高度奉獻和敬業精神者;

n)顧全大局,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團隊協作精神者;

o)培養和舉薦人才方面成績顯著者;

p)滿足公司設立的其它獎勵條件者。

第二條、獎勵項目:

公司設立的主要獎勵項目包括:

a)年度專業成就獎:以公司內各個系統的工作環節爲基礎,每年由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在每個業務系統內評選,具體評選標準和體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制定,獎項設爲公司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創新獎、優秀團隊獎等等;

b)公司根據企業經營狀況每年組織評選相應獎項;

c)即時獎勵:根據實際情況和員工的表現及時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獎勵方式:

公司爲員工提供豐富靈活的獎勵方式:

a)通報表揚:由公司或有關單位負責人簽發,通報範圍視具體獎勵行爲而定;

b)即時獎金;

c)獎勵性假期:除員工正常可以享受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d)獎勵性旅遊;

e)參加外部培訓;

f)出國考察。

第四條、獲獎程序:

員工受獎應由部門主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提供意見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獎勵級別與方式,人力資源部發布獎勵通知並將獲獎情況記入員工檔案。

公司內統一設立的獎勵,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總經理同意推薦,經總經理覈實,在公司內公佈獎項。

第三節懲罰

對於違反公司制度的各種行爲,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認識態度程度等進行懲罰。

第一條、懲罰種類

分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經濟處罰包括罰款、取消獎金。

行政處罰包括:批評、警告、記過、降職和辭退。

根據員工違紀行爲的嚴重性,公司將採取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條、處罰細則

1、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批評的行政處罰,同時處以經濟處罰。

1)遲到、早退、外出不登記,不着工裝,不戴工牌者。

2)不能及時、認真清掃自己的衛生區,辦公區內(桌面、地面)凌亂,不整潔者。

3)在辦公區內、公司門口、走廊抽菸、扔菸蒂、扔廢紙等垃圾者。

4)桌面擺放零食,上班期間吃零食者。

5)發物料人員不能及時清除辦公區內包裝物。

6)接聽電話不禮貌,使用不規範用語,影響公司形象者。

7)上班時間串崗聊天者。

8)說髒話、粗話者。

9)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衣冠不整、奇裝異服影響公司形象者。

10)在辦公區內打鬧,大聲喧譁者。

11)參會人員遲到者。

12)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隨意擺放車輛或堆放雜物者。

13)在食堂就餐,浪費食物,亂倒飯菜者。

14)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者。下班後所轄區域窗戶未關,所用電器(電腦、打印機、飲水機等)電源未切斷者。

2、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15)未能及時傳達、執行公司下發的文件者。

16)私自留客在員工宿舍留宿者。

17)工作時間內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絡者。

18)非工作要求午餐飲酒者。

19)工作時間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書籍、網站、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20)上班時間打私人電話時間半小時以上者。

21)紀律鬆散,當月內累計遲到三次以上者。

22)未經批准擅自串崗怠慢工作者。

23)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24)無正當理由,培訓曠課者。

25)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不及時辦理,不能按時完成任務,又不及時覆命,但未造成損失者。

26)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7)私自移動消防設施,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者。

28)一個月內違紀三次(含)以上者。

3、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記過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29)工作中發生意外卻不及時報告公司者。

30)損壞公物,影響公司正常秩序者。

31)管理不力,對下屬放任自流者。

32)知情不舉,隱瞞他人的違紀行爲者。

33)搬弄是非、挑撥離間、中傷他人、損害團結、互相謾罵吵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34)不認真執行公司規定,推卸責任,刁難顧客,使矛盾上升造成顧客不滿或投訴,產生惡劣影響者。

35)工作時間酗酒者。

36)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37)培訓無故曠考者。

3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39)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降職的行政處罰,同時公司將根據違紀的嚴重性,輔以經濟處罰。

40)泄露公司祕密事項,但對公司利益未造成損害、情節較輕者。

41)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2)違反部門工作流程,給工作造成損失,且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

43)對下屬正常申訴做出阻撓或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44)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爲作弊提供方便者。

45)僞造病假單證明或提供虛假病歷者。

46)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受到損害者。

4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000—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9)私自將客人或同事遺忘的物品收歸己有,價值在200元以下者。

50)年度內累計記過二次者。

5、員工有下列行爲者,處以辭退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妨害團體秩序者。

52)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3)工作不負責,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54)擅自挪用公款和同事財物或者有貪污盜竊行爲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利用工作之便和業務關係請客、送禮、行賄、受賄爲個人謀取好處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7)工作時間聚衆打牌、玩麻將者。

58)無理取鬧、聚衆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者。

59)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60)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61)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62)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拘留、審查或追究刑事責任者。

63)虛報個人申訴資料或故意填報不正確個人資料者。

64)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進行與本公司無關的業務活動者。

65)以不正當手段竊取公司機密,並向外界泄露、宣示、收受好處者。

66)違抗命令,擅離職守,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者。

67)擅自塗改各種原始記錄、單據、合同者。

68)無故曠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不服從或拒絕執行上級指令者。

69)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70)爲謀私利,利用公職權力或工作時間爲其他公司工作,從事第二職業者。

71)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7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73)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使公司蒙受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4)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75)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76)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7)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78)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處罰程序

對員工處分一般情況由員工所在部門主管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調查審覈通過,上報總經理決定後執行。

員工受到懲罰處分時,由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懲罰通知,並在公司內公示,同時記過以上的處罰記入本人檔案,受到開除處分時,人力資源部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處罰申訴

給予員工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應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公司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慎重決定。

在批准職工處分以後,如果被處分者不服,可以越級申訴,但在公司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按原決定執行。

第四節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由國畜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本制度凡有與國家法令、法規有牴觸之處,按國家法律執行。

標籤:獎罰 員工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