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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爲了指導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提高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實效,發揮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的作用,根據區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方案、有關政策及華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是指經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程序選聘,圍繞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優勢特色產業開發、農業科技園區和產業化基地建設的科技人員,企業及法人,科技人員聯合體(非企業單位法人)。 科技特派員的認定、批准由華縣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科特辦)負責。

第三條:科特辦負責制定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規劃,組織實施重點產業化項目,協調縣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對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提供支持、指導和服務。對華縣區域內的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統籌、協調、管理、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我縣特點和比較優勢,圍繞我縣優勢主導產業的形成和發展,以發佈項目指南和參股投資等方式,突出市場機制,確定扶持重點,引導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

第五條:科技特派員從事技術服務、技術入股、投資等相關活動取得的合理收益爲合法收入,應得到保護。

第六條:科技特派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努力工作,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國家、集體利益,不斷提高業務和經營管理水平,推動農業增效、帶領農民致富、促進縣域經濟繁榮。

組織領導

第七條:成立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的重大問題,確定實施方案,研究審定有關政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科特辦”),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的日常工作。

試點確定

第九條: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的試點確定,堅持區域帶動和產業發展並重,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結合,創立現代農業生產方式、經營方式和培育新型市場主體並舉的方針。

第十條:根據我縣的經濟條件、自然資源條件,結合我縣對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的積極性綜合考慮確定。

第十一條 :產業試點考慮:

(一)產業的現有基礎;

(二)產業的發展前景;

(三)產業上一年度的產值不低於本縣農業總產值的 10%。

人員選聘

第十二條 :堅持雙向選擇、供需見面。

第十三條 :人員選聘程序:

(一)充分盤活自有人才資源的基礎上,提出引進人才需求計劃;

(二)縣科特辦根據引進人才需求計劃,發佈引進人才需求招聘公告、接受申請和報名並提出初步推薦人選;

(三)縣或用人單位與初步推薦人選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四)縣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認定、批准,科特辦備案。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也可採用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公開招聘應當依據如下程序進行:

(一)發佈需求招聘公告;

(二)提出選聘條件和相應待遇;

(三)組織報名和選拔;

(四)簽訂服務協議;

(五)縣委、政府或主管部門認定、批准,科特辦備案。

選拔方式由用人單位和縣科特辦協商確定。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符合相關條件的在職科技人員申請參加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試點的,所在單位應當批准。

下派地點和單位應當爲科技特派員充分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條件。建立下派點和單位動態管理制度,對由於下派點和單位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使科技特派員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應當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科技特派員的日常管理由科特辦負責。年度考覈按幹部管理權限由派出單位與縣科特辦考覈。年度考覈內容應當突出創業效果和工作實效,具體考覈辦法由科特辦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縣科特辦應當作好派出人員的跟蹤管理。對派出滿半年的科技特派員應當及時回訪,回訪結果應當作爲是否續派的依據。派出期滿進行德、能、勤、績的全面考覈,表現突出者優先提拔使用或優先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對由於業務能力、責任心等自身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法人、科技人員聯合體)應當及時取消特派員資格。

待 遇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被選聘爲科技特派員,按幹部管理權限批准,原職級、專業技術職務、編制在派出期間給予保留(原單位不得進人頂編),待遇視同在崗,由原單位發放,不影響正常調資和職稱評定。對經費自收自支確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科特辦應當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

第十九條:選聘自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科技特派員,下派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差旅費補貼和生活補助,由原單位考覈發放。服務滿兩年,經所在單位批准可申請延期或申請離崗。申請離崗,單位原則上應予批准。

第二十條:企業科技人員、技術人員聯合體、離退休科技人員、企業法人以及引進人才被選聘爲科技特派員,有關待遇由縣科特辦與合作雙方協商從優解決。

第二十一條:鼓勵應屆和往屆尚未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參與科技特派員活動。大中專畢業生被選派參加科技特派員制度試點的,待遇由科技特派員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並給予一定補貼,建立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由縣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兩年內免收檔案管理費用。

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每年安排10萬元,作爲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申報的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重點項目,經縣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領導小組審批後,可由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專項資金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各金融機構應當對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提供金融支持。轉變服務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爲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提供信用擔保;鼓勵科技特派員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條:鼓勵科技特派員以資金、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投入創業服務,發展科技產業,取得合理報酬。

第二十七條: 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爲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試點提供優質服務。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爲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試點提供創業輔導、信息諮詢、市場營銷、企業診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諮詢等等方面的服務。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科技特派員基層創業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標籤:特派員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