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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派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管理辦法

選派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管理辦法

選派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幹部隊伍建設,豐富幹部閱歷,提高幹部素質,增加年輕幹部勇於擔當、幹事創業、化解矛盾、攻堅克難的能力,根據區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年輕幹部工作作風的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輕幹部實踐鍛鍊工作堅持注重實效、靈活多樣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教科在局黨組的領導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實踐鍛鍊年輕幹部的選派

第五條 實踐鍛鍊年輕幹部選派範圍:局機關在編在崗人員; 年齡在45週歲以下;中層幹部優先。

第六條 實踐鍛鍊年輕幹部選派對象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精神狀態,具有發展潛力和培養潛力。

第七條 科級幹部、外出掛職(包村)或長期病假的人員除外;

第八條 年輕幹部的實踐鍛鍊,由人教科提出建議,經黨組研究通過後,由人教科負責協調鍛鍊單位,並通知派出實踐鍛鍊的本人和相關科室。

第九條 年輕幹部實踐鍛鍊期限一般爲*個月。

第十條 實施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的完成期限至**年。

第十一條 實踐鍛鍊年輕幹部的方式

(一)項目徵遷實踐鍛鍊。年輕幹部安排至區重大項目指揮部,學習項目建設、房屋徵遷政策,深入到拆遷一線,做好具體工作,提高服務羣衆,處理和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

(二)綜合辦事機構實踐鍛鍊。年輕幹部安排至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學習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提高公文寫作的水平。

(三)組織機構實踐鍛鍊。年輕幹部安排至區委組織部,學習黨建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積累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三章 實踐鍛鍊年輕幹部的管理

第十二條 實踐鍛鍊期間,年輕幹部的管理由***與鍛鍊單位共同負責,以鍛鍊單位爲主,同時兼顧***本職工作。鍛鍊單位本着磨礪成長的原則,多安排急難險重、有挑戰性的工作,並實事求是的檢查工作質量、指出問題、促其成長。

第十三條 ***和鍛鍊單位要各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鍛鍊工作接洽,鍛鍊單位的分管領導要跟蹤鍛鍊期間年輕幹部的工作、學習、思想、生活等情況,解決好具體問題,客觀真實做好鑑定。

第十四條 年輕幹部在鍛鍊期間應保證全時工作,不得擅自離開鍛鍊崗位,自覺加班加點幹好分配的工作。做到既會“看”、又能“幹”。“看”是要鑽研政策、熟悉情況、吸收他人實踐經驗;“幹”是要全身心投入。

第十五條 年輕幹部在實踐鍛鍊結束後,要向***黨組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局黨組對年輕幹部鍛鍊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考覈,考覈結果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年輕幹部實踐鍛鍊總結鑑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