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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實行 篇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意見的通知

(滬勞保就發[2001]12號)

各區、縣勞動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團)公司: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現就本市城鎮戶口勞動者實行《勞動手冊》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屬本市城鎮戶口的勞動者統一實行《勞動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用於記錄勞動者就業、流動、失業、培訓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等情況,是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求職登記和應聘就職的證件。

二、《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經區、縣勞動局加蓋鋼印後,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勞動手冊》在勞動者失業期間由本人保管,在勞動者從事全工時制工作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

三、《勞動手冊》的發給:

1、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應屆畢(肄)業生,在學生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攜帶學生名冊到學校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區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城鎮初高中畢(肄)業生還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辦理《勞動手冊》。

2、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暫不發《勞動手冊》,待因各種原因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退回地區後,按規定向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給或換髮。

企業中的原固定制職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收錄用的,由錄用單位憑原單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單(原單位應註明原固定制職工)按《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

3、協保人員等特殊身份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申辦《勞動手冊》。

4、其他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後發給。

四、《勞動手冊》的用工記載:

1、本市用人單位錄用本市城鎮勞動者爲全工時制職工的,可到就近的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勞動手冊》由區縣職業介紹所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時,記載蓋章。

2、區縣職業介紹所在受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根據勞動合同起始日期,在《勞動手冊》裏作好記錄,經校對蓋章後,把《勞動手冊》交還用人單位保管。

五、《勞動手冊》的退工記載:

1、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填寫一式三聯的退工通知單,並在被退人員《勞動手冊》和《勞動力登記表》上做好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日期的記載並蓋章。退工通知單(第三聯)和《勞動手冊》交被退人員本人。

2、被退人員本人憑《勞動手冊》、退工通知單和本人有關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小時用工等非全工時制職工《勞動手冊》中的招工和退工記載另行規定。

六、《勞動手冊》的培訓內容記載

《勞動手冊》中培訓內容一欄,由培訓單位、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七、《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記載

《勞動手冊》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欄,按《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受理的區縣職業介紹所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記載。

八、其他事項:

1、持 本站 有《勞動手冊》的勞動者,如發生出國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勞教等情況,《勞動手冊》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2、《勞動手冊》如有遺失,由本人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補領手續。

3、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實行《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本市農村富餘勞動力仍按原規定,憑鄉鎮勞動服務所出具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證 明”,由錄用單位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時發給《農村合同制工人勞動手冊》。單位與農村富餘勞動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農村合同制工人 勞動手冊》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回。

4、本市藍印戶口勞動者實行《勞動手冊》的制度另行規定。

九、本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上海市勞動局《關於本市實行<勞動手冊〉制度的規定(試行)》(滬勞就發[95]47號同時廢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爲準。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發佈部門:上海市其他機構 發佈日期:2001年03月16日 實施日期:2001年04月01日(地方法規)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通知 篇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通知

滬勞保仲發(2008)44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爲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

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同時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本通知第一條中第1類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四、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穩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落實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人員、經費及辦案條件。

五、本市之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綜發(2008)23號 篇三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08)

滬勞保綜發(2008)23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從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840元調整爲960元。下列項目不作爲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頒佈日期: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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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中國薪酬網海量人力資源資料下載 執行日期: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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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 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篇四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綜發(2010)21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本市從2010年4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從960元調整爲1120元。下列項目不作爲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三)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8元調整爲9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相關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福發(2007)45號 篇五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勞保福發(2007)45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爲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對200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的傷殘津貼,或按《關於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的定期傷殘撫卹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經確認需生活護理的工傷人員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08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0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92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74元/月。調整後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爲:致殘一級2220元/月,致殘二級2100元/月,致殘三級1980元/月,致殘四級1850元/月。

二、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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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費用的支付結算按滬勞保福發[2007]6號文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六日

頒佈日期:2007-9-6 執行日期:2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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