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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佈精品多篇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佈精品多篇

《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發佈 篇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4日聯合發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參加流程、資金賬戶管理、機構與產品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副司長賈江介紹,個人養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個人自願參加、市場化運營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可以參加。

辦法明確,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或者商業銀行渠道,在信息平臺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之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開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這兩個賬戶都是唯一的,且互相對應。通過商業銀行渠道,可以一次性開立這兩個賬戶。”賈江說,賬戶裏的資金可購買符合規定的理財產品、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和公募基金等。

辦法規定,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爲12000元。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爲維護參加人利益,辦法強調,銷售機構要以“銷售適當性”爲原則,做好風險提示,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

爲什麼要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 篇二

社會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公平、增進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廣大人民羣衆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央明確要求,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借鑑國際經驗,努力構建以基本養老保險爲基礎、以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爲補充、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相銜接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從三支柱整體上看,第一支柱爲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立足於保基本,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體現社會共濟,已具備相對完備的制度體系,覆蓋範圍持續擴大。截至2021年底,參加人數達到10.3億人,積累基金6萬多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第二支柱爲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主要發揮補充作用,已有良好的發展基礎。截至2021年底,參加企業(職業)年金的職工7200多萬人,積累基金近4.5萬億元,補充養老作用初步顯現。第三支柱爲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此前沒有全國統一的制度性安排,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短板。2020年,《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2021年和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均提出要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辦公廳於2022年4月印發了《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印發,對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具有標誌性意義。個人養老金是國家關於第三支柱的制度性安排,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個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二者都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互相補充、相互促進。

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有哪些重要的意義? 篇三

01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建立個人養老金制度,有利於從制度層面補齊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短板,爲實現個人補充養老提供製度保障,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促進三個支柱更好地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

02

有利於滿足人民羣衆多樣化的養老保險需求。

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不僅爲參加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的人員再增加了一條補充養老保險渠道,對沒有參加第二支柱的人員而言,也增加了一條補充養老保險渠道,順應了人民羣衆對養老保險多樣化的需求。有利於在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峻的形勢下,引導人們及早謀劃和爲未來老年生活做儲備,有利於通過制度安排,切實提高老年收入水平,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的需要。

03

有利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個人養老金是對個人儲備養老資金的制度性安排,有利於個人理性規劃養老資金,合理選擇金融產品,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同時,個人養老金積累的長期資金,還能較好地服務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