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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隊員管理規定

爲進一步規範巡防隊員的隊伍建設和日常行爲管理,樹立良好形象,充分發揮治安巡防隊員在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據《鄭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民警、輔警一日行爲規範》,特制定本規定。

巡防隊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人員管理和使用

第一條 治安巡防隊主管單位爲實驗區政法委,用人單位爲航空港公安分局,業務上受各轄區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治安巡防隊實行半軍事化管理。治安巡防隊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安排、令行禁止,必須依法文明開展工作。

未經治安巡邏防控領導小組批准,各辦事處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隊員從事其他無關工作。

第二章 請銷假管理制度

第三條 原則上,巡防隊員上班時間不準請假,有不可抗拒,自然災害、直系親屬去世、突發病重的原因除外。

第四條 正常請休假應遵循“提前計劃、統籌安排、嚴格審批”的原則。

第五條 值班期間,巡防隊員請假不超過一天的,需向中隊領導請示,中隊領導同意後,履行完請假手續方可離開;需離開港區超過一天的,向中隊領導請示,並報大隊主要領導同意後,履行完請假手續方可離開。

第六條 有特殊情況時,隊員與隊員之間可以換班,但必須先向中隊長報告,由辦公室備案。請假結束後,當即銷假,未按時銷假的視爲無故曠工。

第七條 隊員非正當理由請假,未經同意自行休假、請假,到期逾期不歸隊的視情節和影響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 着裝風紀

第八條 巡防隊員值班時,必須統一身着治安巡防服裝,不得披衣、敞懷、捲袖、卷褲腿,要保持良好形象。

第九條 根據大隊通知的時間節點統一換裝。

第十條 巡防隊員着巡防服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第十一條 巡邏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禁止飲酒、打牌、打架鬥毆,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章 內務管理

第十二條 各中隊值班室、宿舍內要堅持每日打掃衛生,保持整潔、有序;宿舍內物品要保持清潔衛生,衣服、鞋帽放置以及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做到統一、規範。

第十三條 規範辦公桌椅、文件櫃等辦公用品的擺放,不得在辦公室內存放私人大物件、亂堆雜物,不得將衣物搭放在座椅上。

第十四條 不得在集體宿舍留宿非本單位人員。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五條 嚴格落實上、下班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正常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值班備勤期間必須保證電話暢通,嚴格執行領導指令;值班人員必須保持24小時在崗在位。凡發現漏崗、脫崗、通訊不暢的,將作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 值班期間必須落實重大信息報送制度。遇到重大突發性事件、羣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要及時報告,凡遲報、漏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將按違紀處理。

第六章 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駕駛巡邏車必須着統一制式服裝,攜帶駕駛證、行駛證。

第十九條 駕駛車輛必須服從交通警察和督察人員的檢查和糾察。

第二十條 辦公室應建立並制定車輛使用臺賬、維修登記臺賬,指定專人負責,將車輛詳細使用情況登記在冊。

第二十一條 巡邏車不得用於個人作交通工具,不得用於辦私事,不得乘載與巡邏工作無關的人員。一經發現,將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除執行勤務外,巡防車輛不得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附近。

第二十三條 巡邏時一律保持警燈閃爍。

第七章督查制度

第二十四條 督查中隊落實執勤登記並報告制度。負責對治安巡防隊員的日常巡邏工作進行督察、登記。要求督察隊員具備很強的責任心、富有正義感、能秉公辦事等品質。

第二十五條 督察隊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賣人情、講朋友關係,對所有巡防隊員一視同仁,不能利用職務之便對巡防隊員吃拿卡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行爲規範適用於全體巡防隊員。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內容若有衝突之處,一律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的管理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