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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交接管理規定

1. 目的:

員工工作交接管理規定

規範本部門離職和調崗的員工的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範圍:

適用於本部門所有離職或調崗的員工。

3. 工作交接的管理:

由本部門負責人對工作交接進行監督,涉及到重要工作細節,交接崗位的直接領導應參與。交接完畢後,將各方確認的《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簽字,交接雙方和本部門各留一份。

4. 工作交接內容:

1)在崗期間的所收的文件和領號批覆文件。

2)所負責的末完成的計劃和需要持續的報表。

3)包括各種手工帳、物價臺帳、特定崗位具備的設備、設施、特定崗位保管的單據、印鑑等。

4)崗位保管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數據資料),電腦和文件的密碼。

5)合同:在崗期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報批文件等相關文件。

6)交接雙方應將崗位情況做簡要交談,大致應涉及以下內容:本崗位特點、必須關注點、操作要點:所轄人員的基本情況:本部門近期潛存或已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嚴重程度等等

7)凡正在辦理中的重要事務,交接方均應向接收方詳細做書面說明,其包括與顧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問題、與公司內其他部門議而未決的事宜、爲本部門員工尚未辦清的事宜、本崗位應特殊交待的未清事宜等,外聯關係:崗位所負責聯繫政府機構等相關組織、聯繫方式。

標籤:交接 員工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