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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股票上市審覈工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上市委員會對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的首次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及其他事項的審覈,適用本細則。

本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的審覈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覈意見,作出審覈決定。

上市委員會審覈時,可以採用審覈會議、通訊表決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四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本所從符合條件的會計、法律及相關領域的專家、其他組織的專業人士中聘任上市委員會委員。

本所對外公佈上市委員會委員名單,並可根據需要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委員進行增補或調整。

第二章 上市委員會

第六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本所根據需要,可以調整委員每屆任期和任職屆數。

第七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熟悉證券相關業務和本所業務規則;

(三)在所從事領域內有良好聲譽,沒有受到刑事、行政處罰和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嚴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勉盡責,以審慎的態度,全面審閱相關材料;

(二)按要求參加審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所規則要求,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三)不得接受與審覈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人員接觸;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時接觸的國家機密和有關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得對外透露有關會議的情況;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職責時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爲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上市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違反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任期內2次以上無故不參加審覈的;

(四)本人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每次審覈時,參加審覈的委員爲5人,其中法律、會計專業人士至少各1人。

審覈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則抽選參會委員。抽選的委員因迴避等事由無法參會的,可以抽選其他委員補足。

第十一條 經本所選定參加審覈的委員,如與發行人或審覈事項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負責辦理下列具體事務:

(一)接受上市申請材料;

(二)確認選定的委員能否參加審覈;

(三)向委員送交審覈材料;

(四)參加審覈會議,製作會議記錄;

(五)製作審覈決定書,並送達發行人;

(六)上市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審覈程序

十三條 發行人按照本細則第二條提出首次上市或重新上市申請的,應按《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股票出現終止上市情形的,由本所相關業務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覈,並通知發行人。

第十五條 發行人認爲本所上市委員會委員與上市審覈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不適宜參加審覈的,應在向本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的同時提交書面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發行人認爲本所上市委員會委員與終止上市審覈事項存在直接利害關係,不適宜參加審覈的,應當在收到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本所送達書面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

相關委員是否迴避,由本所審覈決定。

第十六條 工作小組在審覈前,將相關材料送交參加審覈的委員審閱。

第十七條 被指派參加審覈的委員如發現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參加審覈的,應當提前通知工作小組,並提交書面申請及理由。本所可在覈實後對參審委員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 上市委員會召開審覈會議的,由本所從參審委員中指定的會議召集人主持。審覈會議按照下列議程進行:

(一)出席會議委員達到規定人數後,委員填寫是否存在與發行人事先接觸或是否存在迴避事項的有關說明,交由工作小組覈對後,召集人宣佈會議開始並主持會議;

(二)召集人組織委員對審覈事項逐一發表個人審覈意見;

(三)召集人總結委員的主要審覈意見,形成審覈會議對審覈事項的審覈意見;

(四)委員確認審覈會議記錄、審覈意見記錄並簽名;

(五)委員進行投票表決;

(六)工作小組負責監票及統計投票結果;

(七)召集人宣佈表決結果;

(八)委員在審覈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名。

上市委員會以審覈會議之外的其他方式對審覈事項進行審覈的,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參審委員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本所通知發行人接受詢問,或要求本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發表專業意見。

第二十條 上市委員會對審覈事項只進行一次審覈。如發現存在尚待覈實的重大事項或其他嚴重影響委員審覈判斷的情形,經參審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對該審覈事項暫緩表決一次。

第二十一條 審覈事項的表決採用記名投票方式,參審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審覈決議須經參審委員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所在《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審覈事項作出決定。其中發行人按本所要求提交補充文件的時間、因委員迴避而調整會議日期的時間以及本所聘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家發表專業意見的時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本所審覈期間收到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出現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覈事項產生影響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審覈,待相關情形消除或確認後恢復審覈。暫停審覈的時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等機構及相關人員在提交材料中或接受詢問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本所將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相關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不服本所作出的相關決定,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複覈委員會申請複覈,複覈期間不停止執行,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