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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市萊州路國小校務委員會實施細則

根據《青島市中國小校校務委員會暫行規程》,特制定我校校務委員會實施細則。

膠州市萊州路國小校務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條:爲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及青島、膠州各級教育部門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校務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章程,依法參與學校管理,認真履行以下職能。

(一)諮詢和建議。提供社區及村莊對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學校管理和學生教育的建設性意見,反映學校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

(二)宣傳和協調。宣傳學校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協調學校、家庭、社區之間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利用各種資源爲學校發展和學生培養服務。

(三)審議和決定。在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重點是對有關學生管理、學生髮展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

第三條: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區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等多方人員組成。共11名。

主任:萬兆樂萊州路國小校長

副主任:劉曉龍萊州路國小副校長

周瑞陽學生家長代表

委員:尤尚灼萊州路國小副校長

王桂琴萊州路國小教師

郜瑞芳學生家長代表

趙業燕學生家長代表

劉國濤社區代表

李恩菊社區代表

談珈希 萊州路國小學生代表

張明康萊州路國小學生代表

第四條:校委會中的學校領導主要是校級領導,即校長和副校長;教師代表在學校教師代表大會中推薦產生;家長代表在各年級家長委員會中推薦產生;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民主推選產生,社區代表由學校根據所處社區實際情況進行聘任;社會人士代表由學校推薦產生。

第五條: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由學校領導擔任。家長委員或社區委員擔任一名副主任。校務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一般爲3年。除學校領導代表之外,其他校務委員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學校領導隨任職變動、家長委員隨其子女畢業升學而調整。

第六條:校務委員權利

(一)知情權。聽取學校學年工作報告,瞭解學校辦學基本情況和重大發展規劃、決策。

(二)參與權。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和重大活動,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見和建議。

(三)提案權。在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提出有關學生管理、學生髮展相關事項的議案。

(四)表決權。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審議有關事項並進行表決。

(五)監督權。聽取校務委員會工作彙報,對學校辦學和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校務委員義務

(一)按時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時,履行請假手續。

(二)主動加強與所代表方的聯繫,收集和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學校反饋。

(三)宣傳學校辦學成果、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協調學校、家庭、社區之間的關係,以多種方式支持學校辦學。

(四)根據校務委員會的安排進行有關調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議題,切實維護學生權益。

(五)完成校務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例會制相關規定

(一)校務委員會實行工作例會制。學校校務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集中開會一次,會議除通報學校辦學、管理和發展情況、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外,重點是在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審議有關學生管理、學生髮展的相關事項。

(二)校務委員會非會議期間,校外委員應當加強同學校的聯繫,瞭解教育教學實際,根據校務委員會安排開展專題調研,向學校提出合理化建議等。遇有特殊情況,經校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或者多數委員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三)校務委員會建立工作總結和工作彙報制度。校務委員會對審議決定的事項,要本着“一事一議"的原則及時予以總結。校務委員會主任定期向校務委員會彙報工作,並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家長會等會議上進行工作通報。

(四)學校落實專人負責做好校務委員會工作過程中有關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第九條:例會議題的確定及議事規定

(一)校務委員會審議事項的議題可以由學校提交,也可以由委員提交,議題內容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與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議題重複。審議時應當將議題情況提前告知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舉行,必要時可以邀請列席人員與會。

(二)會議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議題提出方作簡要說明,然後展開討論。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主持人綜合各方面意見後進行集體表決。

第十條:例會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可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校務委員有表決權,列席人員無表決權。出席會議的校務委員半數以上贊成表決事項方爲通過。

(二)如果在討論時發生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暫緩表決,本着充分協商的原則,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安排討論,必要時可以提交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三)校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生管理、學生髮展事項時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委員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通過委員會決議形式作出相應決定。

第十一條:表決結果的使用

(一)對於校務委員會審議表決結果,校長應當尊重,在表決未依程序改變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每次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整理,存檔備查。決議執行情況應當通過校務公開專欄等形式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校外委員的溝通機制

(一)學校加強與校外委員所在單位的聯繫,爲他們參與校務委員會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對校外委員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

(二)校務委員會充分發揮委員的優勢和作用,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和協調,積極爭取社會對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三)協調學校、家庭、社區之間關係,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利用各種資源爲學校發展和學生培養服務。

第十三條:校務委員會的監督機制

(一)學校每年度對校務委員工作情況進行評議,對工作表現突出、爲學校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校務委員有以下行爲之一的,經校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學校應當對其作出免除委員資格或解聘決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選或補聘:

(1)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校務委員會工作例會;

(2)冒用校務委員會名義進行不法行爲;

(3)以校務委員名義進行有損校務委員會聲譽和利益行爲;

(4)其他嚴重違反校務委員會工作規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爲。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