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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南通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精品多篇)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爲。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爲。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章銷售代理 篇二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託書,並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權限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權屬不清、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超越代理期限和代理權限進行商品房銷售。

第三十二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不得誇大介紹或進行虛假宣傳。

第三十三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義與買受人訂立合同。不得超越經營範圍以自己名義分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從中謀取市場差價利益。

第三十四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的中介代理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篇三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銷售代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受託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載明委託期限、委託權限以及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六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

第二十七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向買受人介紹所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情況。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方可從事商品房銷售業務。

第五章 交 付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條 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章總則 篇四

第一條 爲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爲,保障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商品房銷售及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爲。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爲。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六條 南通市房產管理局、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章廣告與合同 篇五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爲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爲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接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房地產市場調研報告 篇六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義

(一)研究背景

2007年11月以來,深圳、廣州房價在一路飆升後遭遇了寒冬,以珠江三角洲地區爲首引發的全國性房地產市場低迷對成都市房地產、溫江房地產市場帶來了同樣的影響;尤其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加劇房地產市場低迷態勢,對於成都市周邊區、市、縣房地產市場起點高、發展快的“金溫江”來講,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和發展瓶頸。

(二)研究目的與意義

20__年樓市的波動影響社會的各個層面,20__年房地產政策及走勢將逐步利好房地產。但溫江房地產市場走勢如何?溫江的房地產市場發展前景如何?這一系列問題是本方案研究的重點。因此,深入分析當前溫江房地產市場面臨的困難和問題,爲本公司進軍溫江主城區提供決策依據。

二、20__年房地產市場回顧

1、宏觀調控三劍齊發。

在20__~20__年相繼出臺的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中,除去70/90政策屬於硬性規定以外,其餘所有政策的控制權全部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基層政府由於利益或者政績等問題等影響,在執行上並非嚴格落實,所以收效並不明顯。但20__年底,房地產宏觀調控從土地、金融、稅收這三方面進行深化,加強了政策的貫徹執行力。

2、市場競爭更趨白熱化。

在20__年的關鍵節點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更重視以品牌、品質和服務決勝,房地產市場加劇洗牌,市場越來越細分,精細化發展成爲趨勢。

3、房價走勢。

從前幾年投資性購房來看,不少先入爲主的投資客確實收益明顯。但隨着20__年增加交易所得稅和第二套房等政策的實施,在擠掉投資購房水分後,不少投資者紛紛撤票。加之20__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深入影響,20__~20__年溫江房價整體出現回落。

三、20__年房地產市場預測

1、政策預測:

在經歷歷時一年的宏觀政策調控之後,20__年房地產市場政策調控幅度將減小,宏觀政策將趨於穩定,但區域房地產市場仍有調整空間。

2、市場預測:

經歷20__年房地產市場的洗牌,市場精細化發展,各類房地產市場各顯其能,優勢化競爭明顯,差異化與性價比成爲競爭的關鍵。但溫江區域的電梯公寓將面臨極大的壓力,市場供給量較大,20__年光華大道的急速調整,使得溫江區的電梯公寓市場與成都市區的對接出現斷裂,這對溫江的房地產發展帶來極大的挑戰。

3、房價預測:

經過20__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的影響以及房地產市場的整體調整,成都房價出現一定回落,溫江區房價整體調低,特別是光華大道區域樓盤,下調幅度較大。預計:20__年溫江房價區域穩定,局部時段會出現一定振盪。

四、溫江區SWOT分析

1、優勢(S) (1)地理位置優越。

處於成都的西面,歷來被認爲是上風上水的區域,趨向於‘貴’的區域屬性,區域認知的心理層次將越來越高。

(2)交通便利。

成溫邛高速,光華大道、芙蓉大道使得溫江全面對接中心城區,規劃中的輕軌,更是讓溫江與成都無縫接軌。

(3)自然環境豐富。

溫江是國家級生態示範區,成都市的天然屏障,擁有13萬畝花土資源,區內有江安河、楊柳河、金馬河三條河流環繞,構建出最佳的人居環境。

(4)深厚的歷史文化。

4000多年前,古蜀國魚鳧王曾建都於此,20__年__月,繼魚鳧古城遺址後,兩處總面積達10000平方米的商周時期遺址在溫江重見天日,數以萬計的珍貴文物被髮掘。

(5)產業經濟集中。

溫江海峽兩岸科技產業園的開發與發展,爲溫江帶來了強大的經濟支撐與產業支撐。

2、劣勢(W)

(1)公建配套未能跟上城市化進程。

學校、醫院等基礎設施配套未能跟上城市化進程,導致溫江居住人氣不旺,房屋空置率較多。

(2)房地產市場過度依賴外地人口。

房地產市場發展較快,本地購買能力有限,過度依賴成都、省內其它城市及省外城市購房羣體。

(3)本地有影響力的項目較少。

溫江區有着豐富的自然、人文、歷史等資源,但開發不夠,有影響力的項目不多,導致溫江的影響力不夠。

(4)未形成有影響力的商業。

本地尚未形成有影響力的商圈,離成都20公里,比較近,本地居民習慣到成都進行商業消費,影響了商業的發展,導致本地市民娛樂生活缺乏,這也是溫江房地產發展的一大契機。

3、機會(O)

(1)“4+1”西部新城新規劃。溫江處於“4+1”西部新城核心,市規劃局對溫江功能將以休閒、旅遊、健康爲主題。新規劃帶來新的業態調整,城市重新定位的契機,加速溫江融入大成都。(2)城鄉統籌試驗區。溫江是城鄉統籌改革試驗區,將會大大加快溫江的城市化進程。 (3)“國際花園城市”榮譽。溫江被評爲“國際花園城市”,也曾獲評“最佳人居環境獎”,這是對溫江生態環境的高度肯定。(4)“金馬湖”項目的啓動。“金馬湖”大型項目的啓動,必將吸引衆多市民的關注,使溫江再次成爲關注的焦點。

4、威脅(T)

(1)成都二級圈層城市定位部分重複。

其它區縣都在融入大成都,建設中心城區的配套產業,打造休閒旅遊的週末經濟,城市定位有部分重複,會造成一定競爭。

(2)其它城市相繼崛起,溫江關注度降低。

溫江前幾年的發展領先於成都二級圈層其它城市,現在其它區縣也開始注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視城區科學規劃、建設宜居生態環境,並相繼招商引進大項目,勢必會吸引更多人的關注,相對溫江的關注度會降低。

(3)房地產持續低迷,阻礙經濟發展。

2008年溫江房地產持續低迷,並引發房屋價格大幅度下降,對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帶來障礙。

五、溫江房地產市場發展回顧

1、20__~20__年土地成交情況。

(1)商業用地成交情況

(2)商住用地成交情況

2、20__年~20__年土地成交分析。

20__年溫江土地市場活動頻繁,土地成交量較大,招拍掛成交4019畝;20__年、20__年成交量穩定在2000畝以上。受金融危機及地震影響,20__年土地成交量急劇萎縮,僅842畝。預計20__年溫江土地成交量將超過20__年土地成交量。

3、20__年土地供應有所減少。

20__年全年供地計劃約3000畝,比20__年減少15.13%,其中通過“招拍掛”成交月842畝。由此可見,爲緩和土地市場供求矛盾,政府已着手減緩房地產用地供應力度,保持區域內房地產市場的平衡與穩定發展。

4、房地產開發投資增幅回落。

全年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達60.56億元,比上年增長1.2%。房地產行業投資過熱現象有所降溫。

5、商品房供應量有增無減;商品房施工面積達646.57萬平方米,新開工面積;6、銷售量嚴重下滑;房地產銷售下滑明顯,全年商品房銷售面積達98.3;六、溫江區房地產發展的現狀;(一)區域市場整體分析;1、金融危機加劇市場分化,中長期市場格局面臨洗牌;5.12特大地震及金融危機的發生一方面將導致短期;2、經歷市場洗禮,房地產迴歸理性狀態;08年以來住房的投資性需

5、商品房供應量有增無減。

商品房施工面積達646.57萬平方米,新開工面積爲181.43萬平方米,竣工面積爲96.32萬平方米。

6、銷售量嚴重下滑。

房地產銷售下滑明顯,全年商品房銷售面積達98.35萬平方米,下降52.1%,其中住宅銷售面積94.22萬平方米,下降52.1%;實現商品房銷售金額43.81億元,下降44.9%,其中住宅銷售金額達42.29億元,下降44.5%。明顯顯示出房地產成交萎縮嚴重。

六、溫江區房地產發展的現狀

(一)區域市場整體分析

1、金融危機加劇市場分化,中長期市場格局面臨洗牌。

5.12特大地震及金融危機的發生一方面將導致短期內購房行爲延後,加劇目前市場低迷態勢的延續;另一方面,待市場步入正軌後,隨着四座新城規劃的實施,加之西城休閒、旅遊、健康的主題定位,溫江區將增大對購房需求的吸引力。

2、經歷市場洗禮,房地產迴歸理性狀態。

08年以來住房的投資性需求和投機性需求減少,房地產市場將由供不應求轉變爲供大於求,20__年房價降幅明顯,但購房者仍持觀望心態,導致市場低迷現象持續。

3、市場供應旺盛,需求有待挖掘。

20__年溫江區整體市場供應旺盛,而需求量卻有待發掘,03年~07年持續呈現的銷售增幅大於供應增幅的局面已發生扭轉。08年房價雖然有所下調,但是交易量卻急劇萎縮。

4、購房人羣結構發生變化,市場推廣方向有待調整。

投資性購房比例驟降,從新政前的30%基本降爲5%;自住購房影響不大。市場盤整特徵非常明顯,市場進入休整期。

5、配套設施完善差異導致入住反差明顯,削弱了區域整體市場競爭力。

溫江各區域生活配套設施差異較大,樓盤入住率總體偏低,人氣聚集度低,從而進一步影響到後期銷售和資金注入,使得成都市二圈層中歷來優勢明顯的溫江區在房地產市場中的區域競爭力受到削弱。

6、房屋銷售緩慢,阻礙經濟發展。

由於房屋銷售持續低迷,並引發土地價格大幅度下降,不僅影響當年稅收任務完成,區政府的城市改造計劃資金難以保證,而且對地方經濟可持續發展帶來障礙。

(二)項目市場研究(公寓類)

通過對溫江主城區的電梯公寓物業進行研究分析:主城區的電梯公寓供應量超過500萬平米,按照100萬平米的消化速度,還需要3~5年的時間進行消化。溫江主城區電梯公寓的均價維持在3100元/㎡左右,但各個樓盤的促銷力度較大,成交均價在3000元/㎡左右。

章罰則及附則 篇七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頒佈的《南通市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通政發〔1994〕64號)同時廢止。

章 廣告與合同 篇八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爲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爲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 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 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章銷售條件 篇九

第七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完成基礎工程並施工至主體結構二層以上,施工進度和竣工驗收日期已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載明的商品房座落、位置、幢號、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預售,預售總面積不得超出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規模。

第九條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具有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拆遷安置方案已經落實;

(七)供水、供電、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八)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現售商品房前將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房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在售樓場所醒目位置懸掛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驗收報告等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時,應當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並書面告知買受人。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對已經銷售的商品房設定抵押。

第十三條房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商品房的預售許可、現售備案、抵押登記等信息,並免費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五條 建築設計爲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銷售。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不得單獨分割銷售。

章銷售條件 篇十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爲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