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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多篇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多篇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公司爲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二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採取書面形式,簽字後製備於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的爲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三

第一章 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範圍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xxxx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 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個人獨資企業章程 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爲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爲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爲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爲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覈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爲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