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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實施方案,實施細則的定義,作用、書寫方法

制度,實施方案,實施細則的定義,作用、書寫方法

制度,實施方案,實施細則的定義,作用、書寫方法

2009-05-09 10:11

規章制度

一、制定的定義: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使用範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制度的分類、發佈方式

制度可分爲崗位性制度和法規性制度兩種類型。崗位性制度適用於某一崗位上的長期性工作,所以有時制度也叫“崗位責任制”。如《辦公室人員考勤制度》、《機關值班制度》。法規性制度是對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帶有法令性質的規定,如《職工休假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

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

制度的發佈方式比較多樣,除作爲文件存在之外,還可以張貼和懸掛在某一崗位和某項工作的現場,以便隨時提醒人們遵守,同時便於大家互相監督。

三、制度的特點

1.指導性和約束性。制度對相關人員做些什麼工作、如何開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導,同時也明確相關人員不得做些什麼,以及違背了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因此,制度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的特點。

2.鞭策性和激勵性。制度有時就張貼或懸掛在工作現場,隨時鞭策和激勵着人員遵守紀律、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

3.規範性和程序性。制度對實現工作程序的規範化,崗位責任的法規化,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須以有關政策、法律、法令爲依據。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爲人們的工作和活動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據。

四、制度的寫法

(一)標題。制度的標題主要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以適用對象和文種構成,如《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另一種是以單位名稱、適用對象、文種構成,如《××大學校產管理制度》、《××市工業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種寫法,主要可以概括爲三種情況:引言、條文、結語式。通篇條文式;多層條文式。

1.引言、條文、結語式

先寫一段引言,主要用來闡述制定制度的根據、目的、意義、適用範圍等,然後將有關規定一一分條列出,最後再寫一段結語,強調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2.通篇條文式

將全部內容都列入條文,包括開頭部分的根據、目的、意義,主體部分的種種規定,結尾部分的執行要求等,逐條表達,形式整齊。

3.多層條文式

這種寫法適用於內容複雜、篇幅較長的制度,特點是將全文分爲多層序碼,篇下分項、項下分條、條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檔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用“(一)、(二)、(三)??”來表示大項下的條,用“1、2、3、??”來表示條下的款。

(三)制發單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標題下方正中加括號註明制發單位名稱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當於公文落款的地方。

規章制度的寫法:規章制度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構成。

1.標題。規章制度的標題一般由單位名稱、內容、文種組成。如《××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細則》等。單位名稱,或是規章制度適用的單位或範圍,或是制訂、頒發單位名稱。

2.正文。規章制度的正文結構一般有兩種形式。

(1)分章列條式(章條式)。即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條。第一章是總則,中間各章叫分則,最後一章叫附則。

總則一般寫原則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內容。包括的主要內容有:制定依據、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務、適用範圍、有關定義、主管部門(該項有時也可視具體情況置於分則或附則中)。

分則指接在總則之後的具體內容。通常按事物間的邏輯順序,或按各部分內容的聯繫,或按工作活動程序以及慣例分條列項,集中編排。表述獎懲辦法的條文也可單獨構成罰則或獎罰則,作爲分則的最後條文。

附則包括的主要內容有:施行程序與方式,有關說明(該文書與其他文書之間的關係,規定附件的效用,數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條款式。這種規章制度只分條目不分章節,適用於內容比較簡單的規章制度。一般開頭說明緣由、目的、要求等,主體部分分條列出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其第1條相當於分章列條式寫法的總則,最後一條相當於附則的寫法。 規章制度的寫作要求:

(1)體式的規範性。規章制度在一定範圍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體式上較其他事務文書,更具有規範性。規章制度,用語簡潔、平易、嚴密,在格式上,不論是章條式,還是條款式,本質上都是採用逐章逐條的寫法,條款層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爲七級:編、章、節、條、款、目、項。一般以章、條、款三層組成最爲常見。

(2)內容的嚴密性。規章制度需要人們遵守其特定範圍的事項,因此其內容必須有預見性、科學性,就其整體,必須通盤考慮,使其內容具有嚴密性,否則無法遵守或執行。

實施方案

一、定義

實施方案是指對某項工作,從目標要求、工作內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驟等做出全面、具體而又明確安排的計劃類文書。

二、實施方案的特點

1. 廣泛性。實施方案的應用很廣泛,適用範圍廣。從適用的主體來看,既可以是各級的黨政機關,也可以是企事業單位和各種社會團體。從實施方案的內容來說,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及人們的生活等各方面的內容。

2. 具體性。實施方案要把某項工作的工作內容、目標要求、實施的方法步驟以及領導保證、督促檢查等各個環節都要做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要落實到工作

分幾個階段、什麼時間開展、什麼人來負責、領導及監督如何保障等,都要做出具體明確的安排。

3. 規定性。實施方案的制定有很強的規定性。實施方案的規定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方案要根據上級的有關文件及精神來制定,要根據所要實施的工作的目的、要求、工作的內容及單位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而不能是隨意制定的。另一方面,實施方案一旦制定出來,制定機關及相關部門單位就要按照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具有強制性。

三、實施方案的寫法

實施方案通常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四個部分內容構成。

1. 標題。製作實施方案的標題通常有三種方法:第一種是二要素法,即“實施的內容+文種”,如“奶牛良種補貼項目實施方案”。第二種是三要素法,即“制文機關+實施的內容+文種”,如“內蒙古農業大學教師職務崗位考覈實施方案”;上述例文的標題就是屬於這一類型。第三種是四要素法,即“制文時間+制文機關+實施的內容+文種”,如“二〇〇四年牡丹江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考覈實施方案”。

2. 主送機關。實施方案一般用於下發給制文機關所屬的部門、單位及各科室,要求其遵照執行。主送機關可以放在正文之前,也可以放在文件尾部的主送、抄送欄。對上級機關一般是抄送或抄報,以用於審批或備案。

3. 正文。實施方案的正文一般分前言、主體、結尾三部分。

(1)前言。要寫明制發實施方案的目的和依據,要求寫得簡明扼要。一般先寫制發的目的,常用“爲”、“爲了”開頭;然後說明制發的依據,常用習慣語“根據??,結合本(我)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結束。如例文開頭就是使用這種方法,以簡明扼要的一段話把該局制定實施方案的目的和根據非常清楚、明確地表達出來。

(2)主體。主體部分是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幾部分的內容:一是簡要闡述實施某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闡明實施某項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及指導原則;三是實施某項工作的安排、步驟、方式方法等;四是關於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及資金保證等。這部分的內容要求具體明確,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如實施某項工作分爲哪幾個步驟、每個步驟安排在什麼時間、時間安排多長以及每個步驟由哪些部門、哪些人員負責落實等都要做好具體明確的安排和分工。同時上述四部分內容,可以根據不同的部門單位、不同的工作內容而有所刪減,有的實施方案就不寫第一部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內容,而直接寫後三部分的內容。如上述例文就包含了“指導思想、目標要求和基本原則、實施步驟、基本要求”四部分的內容,而且每部分的內容都制定得很具體、詳細,特別是第三部分“實施步驟”,把該局整個先進性教育活動分“學習動員、分析評議、整改提高”三個階段,對各個階段的時間、教育活動的內容、負責的部門及要求等都做了非常具體、詳細而又明確的佈署和安排,這樣便於各個股室、支部及黨員個人去貫徹執行。

(3)結尾。結尾部分通常是對貫徹實施方案提出明確的要求,要求受文機關認真貫徹執行,要寫得簡明扼要。如上面所舉的實施方案的結尾就對該局所屬的股室和支部提出制定實施計劃的時間和貫徹執行的要求。

4.落款。在正文右下角寫上發文機關的名稱和發文日期。如果標題中寫明發文機關的,可以省略不寫發文機關,直接寫發文日期。

實施細則

一、定義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爲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的解釋和補充。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

細則一般由原法令、條例、規定的制定機構或其下屬職能部門制定,與原法令、條例、規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條文中的漏洞,使原條文發揮出具體入微的工作效應。

(一)細則的含義。細則是有關機關爲實施某一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詳細具體的法規性文書。

國家的有關法律或上級機關發佈的有關條例、規定等,在具體環節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應的管理部門結合實踐再作補充和闡釋。另外,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在實行某一法規的時候,充許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情況進行具體的處理。因此,有些法規在發佈的時候,就在結尾外特意說明:“本條例(規定)由××部門負責解釋”,或者“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出實施細則,並於×月×日前報××辦公廳”。這些都顯示了細則這種文體的必要性。

(二)細則的特點:1.派生性。細則不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法規性文書,它必須以某一法律、法規爲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規的派生物。如: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纔會有隨後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細則作爲法律、法規的派生物,只能是對原文的補充、闡釋和細節化,使相關法律和法規更詳盡、周密和具體,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內容範圍,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規。

2.解釋性。細則要對原法律、法規的重要詞語、規定事項給以闡釋,使其含義更明確、具體,更具有可行性。

3.補充性。細則還要對原文不夠詳盡的地方進行補充。補充之後,大大增強了規定的可行性。

4.詳細性。細則還有一大特點就是特別詳細,這一點在文種名稱中已經顯現出來了。

二、細則的寫法

(一)標題和日期。1.標題。細則的標題由原法規名稱加“實施細則”或“施行細則”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實施細則》。

2.日期和制發機關。在標題之下正中,加括號標註發佈日期和制發機關名稱,或者批准、修訂日期和機關名稱。隨命令、通知等頒佈的細則,可不列此項。

(二)正文。正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要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闡釋、補充和規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細則的正文有兩種寫法,一種是章條式寫法,一種是條款式寫法。

1、章條式寫法。這種寫法適用於內容較多的細則。全文分爲三大部分,分別是總則、分則、附則。

總則是開頭部分,主要用來說明制定細則的根據、目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實施機關等。總則一般排爲第一章,分若干條。

分則是細則的主體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條。分則用來對原法律、法規進行解釋、補充,作出細緻周密、切實可行的規定。

附則是細則的結尾部分,主要用來提出執行要求。

2、條款式寫法。這種寫法不分章,直接列條,適用於內容較簡單、篇幅較短的細則。根據、目的、基本原則、指導思想等內容,寫入前幾條;解釋、補充和規定,寫在中間,條款最多;執行要求寫在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