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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定期彙報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黨員定期彙報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黨員定期彙報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便於瞭解掌握黨員的思想狀況和黨組織分配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進一步暢通黨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央、省、市委有關規定,結合白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員定期彙報思想和黨組織分配的重點工作,是指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向上級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黨員向所在黨支部(黨小組)或主要負責人定期彙報在一段時間內、一個重大事件或一些重點工作中的思想認識和行爲表現。

第三條  堅持黨員定期彙報思想和重點工作制度,有利於黨組織瞭解、掌握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指導和幫助端正政治方向,解決學習、工作和思想方面的實際問題。每名黨員都要定期向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彙報思想狀況和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主動彙報。

 

第二章  彙報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  黨員定期彙報思想和重點工作的主要內容爲:①對黨的性質、綱領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認識,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黨章黨紀、憲法法律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三嚴三實”重要論述的體會和思考;②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等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落實“兩個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體會與收穫,履行黨員義務和行使黨員權利的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③對黨內一些重大決策或某一重要事件的認識過程;④對上級或同級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提出的批評和建議;⑤羣衆對黨組織的意見或建議,羣衆的要求和呼聲;⑥自身或他人在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⑦本人日常學習、工作表現及廉潔自律情況;⑧本人思想狀況及個人進步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⑨本人或家庭發生的重大事項;⑩本人認爲應向組織說明和反映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  彙報的主要形式

 

第五條  集中彙報。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向上級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集中彙報,主要採取召集專門會議或相應會議列入議題的方式進行。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集中彙報,主要採取召開班子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一般與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結合起來開展。黨員向所在黨支部集中彙報,一般採取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的形式進行。

第六條  個別彙報。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向上級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個別彙報,主要採取定期約談的方式進行。黨員遇到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所在黨支部(黨小組)主要負責人彙報;情況緊急或相對重要的,要及時向本地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彙報。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也可採取約談的方式,就某一事項單獨聽取黨員彙報。

第七條  書面彙報。在客觀上不具備口頭彙報的條件,或者黨組織及黨員認爲有必要的情況下,採用書面方式彙報。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黨員向所在黨支部定期彙報,也可採取提交書面材料、專題報告、工作簡報等方式進行。黨員外出時間較長時,至少每季度通過書面形式向所在黨支部或主要負責人彙報一次思想情況。預備黨員轉正前,每季度向所在黨支部提交一次書面思想彙報材料。

 

第四章  彙報的基本要求

 

第八條  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每兩個月向上級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彙報一次。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每季度向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彙報一次。黨員每半年向所在黨支部或主要負責人彙報一次,也可以每半年安排一次黨小組會,組織黨員向黨小組彙報。

第九條  彙報思想和重點工作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報喜藏憂,不得隱瞞自己的政治觀點。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善於聽取各種不同意見,鼓勵黨員講真話心裏話,對提出的有關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引導和思想疏導工作。

第十條  根據黨員反映和彙報的有關問題,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認真研究覈實、歸納分析,對於一般性問題採取思想幫扶、指導幫助等辦法,予以答覆或解決;對於重大問題,及時報請上級黨組織解決處理;對於涉及到不宜公開或者個人隱私的問題,按照保密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黨組織及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聽取彙報,不得以工作忙而拖延推脫。黨員要積極主動地向黨組織彙報,以便黨組織及時瞭解情況。對於制度落實不力的黨組織和黨員,要採取提醒、約談、問責、通報等方式作出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黨組織要把黨員定期彙報思想和重點工作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黨建工作目標責任考覈範圍,作爲年終確定考覈等次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第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黨組成員和黨員向黨組書記定期彙報思想和重點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學黨支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