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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輔導講稿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輔導講稿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輔導講稿

 

同志們:

根據培訓班的安排,下面我就《細則》的有關修訂情況、主要的內容跟大家作個介紹。重點講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爲什麼要修訂《細則》?二是《細則》修訂了哪些內容? 三是如何貫徹落實《細則》?

一、爲什麼要修訂《細則》?

釋:《細則(試行)》實施20多年來,對於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細則(試行)》要求,l990年以來,全國各級黨組織共發展黨員5600多萬名。隨着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發展黨員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細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一)中央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

釋:從1990年到現在,中央5次召開全國黨的代表大會,5次修訂黨章,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部署。其中最重要的是,把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確立爲指導思想,十六大黨章,根據社會結構的新變化,作出了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規定,在什麼人可以入黨問題上實現突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員隊伍建設,特別是去年1月,習近平同志組織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專題研究新形勢下加強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明確提出了“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去年2月,中辦印發4號文件《關於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提高質量作出新的規定。這次修訂,堅持以黨章爲依據,認真貫徹中央的精神,充分體現中央對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的新部署新要求。

(二)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釋:90年代以來,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十分重要的歷史時期,大家知道,20多年裏,世情、國情、黨情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發展黨員工作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比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的思想意識、價值觀念,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入黨的動機呈現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同時,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現在我們的城市化率達到了53.7%,農村人口大量轉移,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成爲重大的課題。再有,我們發展黨員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剛纔鍾部長的講話也逐一列舉出來了,如農村,簡單用能人標準作爲黨員的標準、有的黨組織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抓得不經常、不具體,有些黨組織執行發展黨員程序不規範、把關不嚴、審批不及時、檔案不齊全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個別村黨組織存在長期不發展黨員、發展人情黨員、家族黨員。所以這次修訂,着眼於解決發展黨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等都作出一些新的規定。

(三)各地區各部門在實踐探索中創造了許多新做法新經驗

釋:對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就發展黨員工作探索了不少務實管用的好辦法,積極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新經驗。中組部對這些新做法進行了吸納和提升,比如發展黨員推薦制、預審制、票決制等經驗做法進行認真總結,把一些成熟做法上升爲制度規範。

二、《細則》修訂了哪些內容?

釋:《細則(試行)》共有6章33條3500字,修訂後,增加1章、ll條,現在的《細則》共7章44條5000多字。這次修訂,涉及文字修改300多處,其中實質性修改50多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依據黨章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把中央提出的“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寫入總則,對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培養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細化了在流動人員中發展黨員的要求,進一步嚴格了預備黨員審批權限,對追認黨員的標準和程序作出規定,強化了黨組織的領導責任和把關作用。

    (一)第一章:總則

釋:總則主要講發展黨員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則。這次修訂,將原來的第3條與第4條合併,修訂之後,總則一共3條,對這章總則內容修改主要有三點:

第一,強調了規範發展的思路

釋:1條:增加了“爲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

第二,增加了黨員的基本條件的內容

釋:2條:對先進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我們說理想信念是共產黨員的崇高追求和強大的精神支柱,是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思想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理想信念是中國共產黨員精神之鈣,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對先進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這項內容。

    第三,調整了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

釋:這此修訂,在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方面作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3條,包括四點

一是對貫徹五個基本

釋: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

二是遵循十六字總要求

釋: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原來是1988年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的十六字方針: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這十六字要求是在去年1月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研究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在中辦4號文件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次修訂,把16字的總要求寫入了細則的總則,應該說是一個重大的調整。

三是落實三個堅持

釋: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這三個堅持中,前兩個都是新增加的。爲什麼要增加這兩個原則?這就是要貫徹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突出政治標準,強調發展黨員工作嚴肅性。

四是做到一個禁止、一個反對。

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這是發展黨員工作一貫的要求,需要在我們的實踐工作中認真堅持。

這就是第一章總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二)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釋: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加強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是發展黨員工作中重要的一環,也是發展黨員的基礎和前提。大家都是負責這塊工作的,都很清楚,修訂後,這章從第4條到第12條,共9條。大家看,這9條,其中第5條,第6、7、8、12條,基本上是整條增加的,大家可以看一下。這從中也可以看出,發展黨員工作中央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的重視。我個人認爲,後面的發展程序,只要認真對照執行,並不難,難就難在一開始如何把好入口關把好。在這裏,重點要說明6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關於申請入黨條件

釋:5條:將黨章第一條完整寫入《細則》,規定了申請入黨的5個基本條件:

一是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二是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

三是必須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

四是願意執行黨的決議;

五是必須按期交納黨費。

釋:申請入黨必須具備這5個基本條件。這裏重點說一下關於申請人申請入黨的年齡問題。在中組部的培訓班上,專門對這個問題作出瞭解釋,2001年中央組織部編印的《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辭典》,關於“入黨申請人”這一詞條,解釋爲:“年滿18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階層的先進分子,本人自願向黨組織鄭重提出書面申請,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期交納黨費的人”,因此,黨章和辭典關於入黨申請人的年齡的規定、要求是明確的,即年滿18歲,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

第二,關於向哪個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問題

釋:6條:規定比較明確,總結起來,可以向5類黨組織提出:

一是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

二是居住地黨組織;

三是單位所在地黨組織;

四是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

五是流動黨員黨組織。

釋:應該說,這條文字不多,但分了兩段,重點解決了流動人員申請入黨的問題。流動人員除了可以向前2類黨組織提出申請外,還可以向後3個黨組織提出申請。一般情況,提出入黨申請時,應當按次序向上述黨組織提出。比如,流動人員有工作、學習單位,應該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只有工作、學習單位沒有黨組織,才能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流動黨員黨組織在其他一些地市逐步建立起來了,目前,我市尚沒有建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第三,關於黨組織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

釋:7條:規定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後,應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申請人向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後,不能夠不聞不問,必須及時地派人與申請人談話,對他的入黨要求必須給予肯定,介紹黨的基本知識,說明入黨的條件、要求和程序。同時,也對他的入黨動機和其他情況進行了解,爲今後開展工作奠定基礎。增加這條,既可體現黨組織對入黨申請人的正常的關心,也使我們發展黨員的程序更加規範。

    第四,關於確定入黨積極分子

    8條規定: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時,做到兩推一備案

即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報上級黨委備案。關於羣團組織推優,這也是這個細則的重大修改,1992年中組織和團中央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做黨發展對象的文件,對團組織推優提出了要求。這次修訂,將推優的範圍適當地擴大,寫的是羣團組織推優。什麼是羣團組織,除共青團外,還有工會、婦聯也可以推優。

    釋:入黨積極分子報上級黨委備案,目的就是使上級黨組織,對基層支部的情況有所掌握,對具體的人員進行把關,同時保證本單位發展黨的計劃順利實施。這條也是在實行總量調控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第五,關於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

    9條:規定了培養聯繫人的4項主要任務。這條也是重大的調整。這次修訂,明確了培養聯繫人的職責,細化了他們的任務,有利於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日常培養教育。

    第六,關於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教育

    l2條:規定了在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時3方面的具體責任:

    一是本人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變動情況;

    二是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轉交材料;

    三是現單位黨組織要認真審查並接續培養。

釋:這三點的規定,使我們的責任主體就更加清晰了。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不斷深入不斷持續的過程。現在人員流動性不斷增加,這是我們要正視的一個現實。細則作出這樣一個規定,目的就是不因入黨積極分子工作變動而影響入黨進度,同時也保證培養教育的效果。

(三)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原來的細則是發展對象和入黨積極分放在一塊去的。現在分離出來,單列一章,這對加強發展對象的教育,保證新黨員質量具有重要作用。這章從第13條到第17條,總共5條。這裏我重點講三個問題:

第一,關於發展對象報上級黨委備案。

13條:增加了發展對象須報上級黨委備案的內容。

釋:確定發展對象,與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程序有所不同。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是先支部研究決定,再報上級黨委備案;確定發展對象,必須先報上級黨委備案,再列爲發展對象。這點大家要理清楚,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是自下而上,確定發展對象是先上後下。這是第二次備案。

第二,關於政治審查

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是必須履行的程序之一,是保證新黨員質量的重要措施。這次修訂,在第16條,進一步明確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現實表現

釋:這條的修訂在有兩點需要大家重視:一是在政治審查內容中增加了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二是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徵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第三,關於短期集中培訓

    17:開展短期集中培訓是強化發展對象黨員意識、端正入黨動機、增加對黨的基本知識、確保發展質量的重要保障。主要有兩點調整:

    一是培訓主體,規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也可以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二是培訓時間,將原來規定一般爲五至七天(或不少於四十個學時),改爲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應該說,培訓主體增加了,培訓時間縮短了。要強調的是,兩點修訂不是對短期集中培訓工作的減弱,而是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一,關於發展對象預審制

19:規定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爲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對聽取哪些部門的意見,用什麼方式通知、什麼時候發志願書作出規定,這是這章的重大修改,強調關口前移,把好質量關。

    第二,關於辦理接收預備黨員手續的時間要求

    19條:第三款規定,發展對象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這也是這次細則修訂比較大的地方。增加這條,主要是針對流動人員增加、就業崗位變化頻繁,也針對有些學校單位,在學生臨近畢業前突擊發展黨員而作出的。

    第二,關於召開支部大會

    20:有兩個具體問題需要把握:一是參加人數,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這點原來是沒有作出規定的。二是票決,在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時,統一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四,關於審批權限

    23條:對預備黨員的審批權限作出重大調整。原來是縣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細則修訂後,這條取消了,再不執行,也就是今後所有黨總支都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是黨總支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同時,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也不能審批預備黨員。必須強調的是,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審批,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這樣的修改,主要的考慮,一是通過提高預備黨員的審批權限,充分體現從嚴治黨、嚴把入口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黨委的職責。二是更加有利於落實發展黨員總量調控任務。三是適應當前黨組織設置的變化。這點主要是存在於高校二級分院中較多。

    第五,關於備案問題

    26條:增加了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後要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的要求。這是第三次備案。縣一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承擔着調控總量、優化結構的重要職責,通過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有利於更好地掌握實行總量調控等情況,便於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第六,關於直接接收黨員和追認黨員

27條、28:增加了直接接收黨員和追認黨員方面的內容。

直接接收黨員:黨中央和省委纔可以。

追認黨員把握3點:第一,必須嚴格掌握;第二,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上級黨委審查;第三,報省一級黨委批准。

前面介紹的是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五)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規定接受新黨員要有預備期,是保證新黨員質量的重要措施。這章是從29條到37條,共9條。程序的變化不是太大,這裏不多講,重點說明兩個方面:

第一,關於轉入的預備黨員資格的認定

    35條:規定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無法認定的,報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這條是新的、嚴格的規定,主要是根據從嚴管理要求作出的,比如一些流動預備黨員,預備期較長、流動的原因較複雜,個別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層黨組織無法對預備黨員資格進行認定,光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對這些特殊情形,基層黨組織可以作出不予承認的決定,但是爲了慎重起見,這種情況要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第二,關於轉入的預備黨員的轉正

    36規定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爲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爲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作出這樣的規定,既可使預備黨員不因流動而影響按期轉正,又可使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有時間充分了解預備黨員的情況,這條需要大家認真研究落實的。

    (六)第六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保證發展黨員的責任主要在黨委,本章從38條到42條,共5條。明確了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這次修訂作了三個方面的調整:

第一,關於進一步強化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責任。

對此,細則作出了四項的規定:

一是各級黨委要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爲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二是市、縣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

    三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

    四是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

    第二,關於進一步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

    一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

    二是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是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

    四是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爲黨員,或爲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印製管理    在《細則》中對《入黨志願書》的制定和印發作出規定,有利於增強權威性,更好地發揮《入黨志願書》的應有作用。

    (七)第七章:附則

    第43條、第44條,是關於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的規定。

  

三、如何貫徹落實《細則》

一是認清《細則》的新規定新要求。這次《細則》的修訂,在內容、結構、程序上都有重大修改。大家要多花些時間和工夫,對照原來的《試行細則》,認真學習新《細則》的原文,對《細則》的規定要求做到了如指掌、運用自如。這樣,發展黨員工作才能把住方向,抓住重點,確保質量。同時,要分清《細則》中,哪些是柔性要求,給了我們一定的彈性空間,可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哪些是剛性規定,不能打折扣、搞變通,屬於“雷區”、紅線,不能碰、不能踩,否則就會出事,吸收入黨了也一律無效,而且責任追究這個“鞭子”就會打到自己身上。

二是認清當前我市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和問題。今年是實行發展黨員總量調控的第二年。從我們掌握的情況來看,這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發展黨員數量增長過快的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今年全市發展黨員數量預計可順利實現調控目標,黨員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新黨員質量不斷提高。同時,也要注意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簡單分指標、卡比例,發展黨員計劃還不夠科學合理;有的在控制總量的同時,對優化結構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有的對政治標準把關不嚴,簡單地看對當地經濟的貢獻、個人的經營能力;有的對質量把關不嚴,領導責任不強,缺少主動謀劃和工作創新,缺乏統籌把握和具體指導等等。我們對本地本單位發生的情況一定要清楚,問題一定要掌握,這樣學習貫徹《細則》,才能心中有數,提出的措施纔有針對性。

三是認清貫徹《細則》的職責任務。各級黨委(工委)組織人事部門主要有四項任務:第一項是制定計劃。要採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方式,研究制定發展黨員工作年度計劃,對發展黨員的數量、結構和工作要求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報上級黨委備案。要指導基層黨委對上級黨委制定的計劃,提出落實措施。第二項是定期分析。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對發展黨員工作進行分析。第三項是開展檢查。定期對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要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第四項是納入考覈。將發展黨員工作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爲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覈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四是認清政策執行上的要求”。一是搞好銜接。《細則》中沒有規定,但有關文件中有明確規定的,要按有關文件要求執行。對重大的問題把握不準的,要及時請示報告,我們共同研究。

二是搞好細化。《細則》是管大的方面,講的是基本的原則,基本的要求,不可能規定得很詳細。比如,在政治審查中,要了解發展對象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的情況,具體怎麼去了解,怎麼去把握,就需要基層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可操作的辦法。又如,《細則》對推薦、備案制度提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不具體,需要我們去研究、去細化。三是搞好研究。發展黨員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細則》不可能窮盡所有內容。各地各部門情況千差萬別,遇到的問題也各有特殊性。所以,在執行《細則》過程中,要針對發展黨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按照有利於加強對申請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的培養考察,有利於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原則,積極探索創新,研究對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