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殘疾兒童篩查鑑定組織入學工作制度

南嶼國小殘疾兒童篩查鑑定組織入學工作制度

殘疾兒童篩查鑑定組織入學工作制度

一、殘疾兒童少年確認

1.視力殘疾兒童應由縣(區)級以上(含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對其殘疾類別和程度進行檢測和評估。

2.聽力殘疾兒童的篩查、鑑定:由聾兒監護人陪同,到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保健機構、經評定驗收達三類以上(含三類)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或當地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公辦特殊教育學校,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對其殘疾類別和聽覺言語康復效果進行評估和鑑定。

3.對智力殘疾兒童的篩查、鑑定:先由家長或班主任提出申請後,由監護人陪同,到有條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嚴格篩查,做出鑑定。

二、殘疾兒童少年登記

1.對學校服務區內的各類殘疾學齡兒童登記造冊。

2.殘疾兒童的篩查、鑑定結論等檔案資料應由有關管理、教研人員和任課教師掌握,不得泄露與擴散。

三、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一)入學對象及條件

1.隨班就讀:

(1)具備隨班就讀能力的視力(包括盲和低視力)殘疾兒童。

(2)配戴助聽器或植入人工電子耳蝸,雙耳補償後的聽力其中一耳在60分貝以下,參加過系統的聽覺言語康復訓練,具備聽覺言語能力,或者會看話、脣讀,有聆聽習慣和言語交往意識的聾童。

(3)無間歇發作性疾病、無其他殘疾的輕度智力殘疾兒童。

2.特殊教育學校:

不符合以上標準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

(二)入學組織

1.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堅持就近入學原則。只要家長提供由縣(區)級以上(含縣級)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經評定驗收達三類以上(含三類)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當地有專業技術人員的公辦特殊教育學校出具的檢測評估等組成的隨班就讀審覈鑑定機構認定,對確實經過康復訓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且屬於本校服務範圍內的,普通學校應當依法接收,不得拒絕。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符合隨班就讀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並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就近入學。

3.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入學年齡與普通兒童相同,特殊情況可以放寬。原則上,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每班以1-2人爲宜,最多不超過3人,且殘疾類型應相同,以便於管理和教育。

4.原則上每年對智障學生進行一次複測,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複測結果進行審覈,並對殘障情況和隨班就讀認定實行動態管理。對於殘障狀況好轉,學習能力、社會適應能力有明顯改善,能跟上普通學生學習進度的殘疾學生不再視爲隨班就讀對象,學校應及時將複測審覈結果反饋給家長。

5.在家長自願的情況下,這些學生也可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聽力障礙、視力障礙、中重度智力殘疾兒童、少年,原則上都到特殊學校、特教輔讀班就讀。隨班就讀的兒童少年入學年齡與普通兒童少年相同,特殊情況下進入國小起始年級可適當放寬,申請緩學。

6.各類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少年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須由家長申請,並提供資質的機構鑑定,接受申請學校上報區隨班就讀審覈鑑定機構覈准後,學校予以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