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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民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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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民情日記
第一篇: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第二篇:徵地拆遷第三篇: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第四篇:徵地拆遷第五篇:徵地日記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

“2014年兩會申論熱點剖析之一”——“現行徵地制度的改革”

問題背景:現行徵地制度使我國土地管理成爲手續繁瑣、成本居高不下的管理,造成目前徵地中矛盾多、批地中關注多、供地中關係多、用地中問題多,引發了社會的不安定,增加了社會管理的風險。這種狀況如不能儘快改變,必將產生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

今年的兩會,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政協副主席李冬玉就指出了目前土地徵用存在五方面問題:“一是徵地範圍無限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勢頭難遏制。據統計,2014年至2014年全國耕地淨減少6300萬畝,其中70%以上爲非農建設佔用。二是被徵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三是徵用土地低成本導致建設用地利用不集約。四是規避徵地的違法用地現象屢禁不止。五是大量徵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會管理風險。”

對於這五個問題, 戴斌老師嘗試從申論對策的角度,希望給以前上過老師課程的同學做一個熱點延展,從而給大家一些寫作的思路:

(1)徵地範圍無限制。

【廣州新東方戴斌剖析】對於這個點,我們首先要延伸到目前的國策——“保護耕地”。因爲大部分的徵地如果是不合理的,其中一個環節就是佔用了耕地。我們的09年國考,剛剛考了“糧價”調控問題。說明目前農業的發展問題是關注的焦點,我們國家人口那麼多,如何解決好“口糧”問題,是關乎社會穩定的。

(2)被徵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

【廣州新東方戴斌剖析】這個方面需要構建一個利益分配機制,涵蓋地方政府、農民和用地者三方的利益機制。同時要保障好利益分配的透明度問題。

(3)徵用土地低成本導致建設用地利用不集約。

【廣州新東方戴斌剖析】這裏是三個角度,一是要將土地徵用的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而是要科學確定土地的使用性質,三是要注意規模化效應。

(4)規避徵地的違法用地現象屢禁不止。

【廣州新東方戴斌剖析】這裏主要是對於一些當地政府或集體組織違法用地問題的總結,這裏關鍵的一點是加強監督,尤其是對於基層部門的監督,避免“山高皇帝遠”的現象,同時加強好素質教育,因爲很多時候,違法者甚至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爲。

(5)大量徵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會管理風險。

【廣州新東方戴斌剖析】這個問題比較難回答,其實有一個辦法就是讓社會力量介入,但監管起來又會很難。呵呵,坦然這個角度,戴斌老師也沒有什麼對策了。因爲“徵地”是很重要的,是不能“業務外包”的,但如果政府來做,成本問題是一個無解的問題。兩難啊!

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成因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及郊區城市化建設快速發展,徵地拆遷項目不斷增多,其規模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徵用、房屋被拆遷,隨之而來的徵地拆遷糾紛也不 斷增多。由於該類糾紛的存在其一定的複雜原因,對其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有一定困難,所以由此產生大量羣體上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一 、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工作是穩定、有序進行的,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還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 徵地數量大(即徵地範圍無限制——佔用耕地,危及糧食安全)。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國情出發和基於國家糧食安全的戰略考慮,把保護土地及耕地作爲一項基本國策。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對農用 土地轉爲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實行"佔一補一"的耕地佔用補償制度。但近幾年來,有些地方"一窩風"的建開發區,不論項目有無或多少,先"圈" 地再說,導致糧田荒蕪、土地閒置;有的地方徵地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先用後徵或邊用邊徵;有的地方在招商時對土地爭相壓價,惡性競爭,使土地資源流失。各類 開發區遍地開花,使我國耕地銳減:我國耕地從1996年的19.51億畝減少到2014年的18.89億畝,已低於國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到2014 年全國耕地保有量的19.2億畝,對我國糧食安全已亮起了"紅燈"。

(二)補償政策較亂。(即徵補償標準不一,引發矛盾)

一是在農村,徵地補償政策不一的問題非常突出。不同時期的補償標準不一樣,不同地區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更不了樣;鄉與鄉、村與村,甚至於同一個村的同類地塊也不一樣,造成農村基層幹部工作難做,農民羣衆思想難通的困難局面。

二是在城鎮,居民房屋拆遷的補償政策更亂。有些地方在不同時期 以政府行政規章和文件的形式出臺針對不同建設項目的不同標準的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造成區與區、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條街道上同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不一 樣的情況,引發了不少糾紛。

三是農村村民與城鎮居民的補償標準不一樣。農民與城市居民進行比較,這在城鄉結合部位也是引發矛盾糾紛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複雜(即被徵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補償費標準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徵地補償費用成爲當事人爭奪的目標。排擠他人的分配額,使自己獲得更多的補償金,是造成基層羣 衆自治權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層村委會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嫁城女、入贅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權、享有多大分配權,其處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規定不 能享有分配權,有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享有分配權,也有規定享有分配權,但該分配權較同村組其他成員要小等等,於是沒有享有分配權或沒有享有完全分配權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爲由,紛紛訴至法院,對該類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據,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而導致羣體上訪事件,甚至越級上訪的發生。

(四)工作方法簡單。 正常的徵地拆遷工作是發展經濟、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羣衆工作和居住環境的好事,是符合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廣大被徵地的農民和被拆遷的 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有相當數量的弱勢羣體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簡單,如在拆遷之前不進行必要的公示,就隨意在房子 上寫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籤拆遷協議就停水斷電、上房揭瓦,嚴重影響拆遷的正常生活;

有的工作人員把思想暫時不通的拆遷戶稱爲"刁民",把確有困難的 羣衆稱爲"釘子戶";有些地方把拆遷工作交給"拆遷公司",甚至隨意出動警力;有的地方搞株連,象前段時間出現的"嘉禾事件"可謂惡劣之極了。

二 、當前徵地拆遷問題的成因

(一) 政績觀的偏差。在一些地區,gdp是衡量幹部政績的最重要的指標,gdp的增長率影響到幹部的升遷。有的地方行政官員爲了在有限的任期內早出"政績",不 顧本地實際情況,置長遠利益於不顧,違背客觀經濟規律,殺雞取蛋、竭澤而漁,只管自己"政績"顯赫,而不管羣衆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徵地拆遷,使資源過量消耗和嚴重浪費。加之保護耕地的意識不強,無視我國人地矛盾突出的國情,認爲在經濟發展的熱潮中認爲,要發展經濟必須多上新項目,而上新項目不得不 大量佔用耕地。在資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後的情況下,土地幾乎成了有的地方擴大投入、增加產出的唯一選擇。於是出現了很多開發區"開"而不"發","圈"而 不"用",過分徵用土地的現象,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 (對策:一是要將土地徵用的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二是要科學確定土地的使用性質,三是要注意規模化效應。)

(二)政策法規及地方性規定不夠銜接。

我國法律對國家徵用土地及私有財產應當給予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對拆遷程序、評估、補償等方面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在這個文件實施之後,各省條例作了修訂,但有的市、縣卻未作相應修訂,這樣就使有些地方法規存在一些與國務院和省條例不相銜接的地方。又如由於受種種條件的限制,城市環境改善後原先劃定的土地級別不能隨之調整,使得拆遷補償價格與實際市場價格不符,一些土地級別低的地區房地產價格因市場調節因素明顯高於土地級別高的地區,但拆遷區位補償仍低於土地級別高地區。至於各地鄉規民約的規定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長莫及的了。

(對策:完善地方性立法,使之與上級法律法規銜接;合理制定土地補償標準,按照實際市場價格進行拆遷補償;加大法制宣傳力度,促進法律實施。)

(三)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乏力。

那些因歷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也無其他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還有已被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違章建築,在拆遷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羣衆的安身之所,對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拆遷主管部門不能視爲有證房屋補償,其實際補償與有證房屋差距較大。還有雖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徵用,但房屋一直沒有拆遷,這部分已經成爲居民的拆遷戶,是按照農民拆遷還按照城市居民拆遷,這直接關係到被拆遷戶的根本利益。另外,還有違反規劃用地、用地手續不全、欠交土地出讓金和規費、施工資料不全、無法竣工驗收、非法補辦用地手續等一些遺留問題亟待解決。

(四)、保障措施不夠配套。

主要是就業、交通、生活、醫療、教育等措施不夠配套,引起羣衆上訪增多。例如在就業保障方面:按照現行政策,徵地拆遷農民轉爲居民,領取了勞動力安置費,就視同安置就業,有的人因爲領不到待業證,同時由於文化、技能等方面處於弱勢,找工作很難。在養老保險方面:現行社會養老保險 政策,投保年限必須交費滿15年,距離退休時間不足15年的就不能進入社會保險統籌,這就意味着男45歲、女35歲以上就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在子女就學方面:各區對本轄區範圍內的學生上學都有免繳有關費用的優惠政策,拆遷戶子女原來學校和新購房學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對學生入學有不同的規定,被拆遷人 在購房期間,因辦理戶口和房產證需要一段時間,這期間拆遷戶子女上學就成問題,且其子女上學必須交納一定的贊助費或借讀費用。

三 、解決徵地拆遷問題的對策

徵地拆遷是一項政策性、羣衆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堅持執法爲民,依法行政,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問題,將徵地拆遷工作推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何謂正確的政績觀?十六大報告指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關鍵在堅持與時俱進,核心在堅持黨的先進性,本質在堅持執政爲民。所以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就是我們各級領導幹部應該具有的政績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必須深懷愛民之心、恪守爲民之責、善謀富民之策、多辦利民之事,誠心誠意爲人民謀利益,把中央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際有機結合起來,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羣衆可承受的程度協調統一起來,充分考慮城市建設的速度和人民羣衆的承受程度,做到幹一任的工作,想幾任的事情,切忌使現在的"政績"成爲後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時、貽害一世的事情。我們作決策、定思路、想問題、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是否在爲人民羣衆辦好事、辦實事、謀利益。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少數地方不切實際地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超越了人民羣衆的承受能力,損害了人民羣衆的利益,從根本上講就是一種扭曲的政績觀在作怪。

(二)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

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各級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實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爲什麼有些地方、有些羣衆還是有意見呢?最關鍵的一條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和服務型政府。

其一是要規範徵地、拆遷工作的主體,不能盲目動用行政權力進行拆遷。

其次是規範行政行爲(包括抽象行政行爲)。 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對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予以規定。爲了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操作性較強的《安置拆遷補償辦法》已經迫在眉睫。

同時,要教育和監督行政工作人員在徵地拆遷工作中,規範具體行政行爲,做到徵地規範化、拆遷合法化、補償標準化。

(三)妥善處理徵地拆遷遺留問題,堅持執法爲民。

拆遷安置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情況複雜,處理難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並採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決。在處理徵地拆遷遺留問題之前,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對問題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考慮,以贏得工作的主動權。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情況,制定方案,落實措施,實行目標管理,突出重點,地方領導幹部要進行包乾負責,獎罰兌現。對於部分拆遷羣衆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適當提高農村補償標準和對 確有實際困難的"一籍多戶"進行照顧等等,要在政策上適當傾斜。此外,要保持拆遷安置工作的延

續性,切實落實對被拆遷羣衆的承諾,勤政爲民,真正做好被拆 遷羣衆的"公僕"。

(四)加大拆遷安置法律政策宣傳的力度。

在多年來的拆遷安置工作中,我們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對拆遷安置法律政策的宣傳。首先,要在每項重點工程建設的拆遷徵用地之前召開動員大會,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戶發放大量的宣傳資料,是一項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強相關法律政策宣傳工作。對參與拆遷安置工作的幹部要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的學習和培訓,尤其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幹部進行更深層次安置補償法律政策的學習和宣傳,利用他們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體被拆遷安置羣衆的政策法律素質。對可能出現和已經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對基層黨員幹部發現和提出的政策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認真負責地解釋和說明。實踐證明,只要我們及時做好拆遷安置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工作,就能夠得到廣大羣衆的理解和支持,許多矛盾都可得到預防和解決。

(五)妥善處理徵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矛盾。

凡涉及徵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做好拆 遷信訪工作,及時瞭解民情,充分考慮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認真排查、梳理拆遷中的不穩定因素。要高度重視拆遷信訪工作,堅持領導接待日製度,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組織專門力量,集中進行排查,對已發生羣體上訪和有可能發生圍堵黨政機關、阻斷交通等集體上訪的拆遷項目,要重點排查,力爭從最基層和源頭上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化解矛盾。對已經發生的以及排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時間表,千方百計把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維護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

針對基礎設施、交通、商業、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存在的問題,進行規劃彌補,提供更多的社 會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強對拆遷羣衆的幫扶工作。一是提供就業保障。預防因被徵地拆遷戶不能就業,"坐吃山空"。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就業免費培訓、提供就業機會等方面,爲其提供條件。二是拓寬社保渠道。可以將一次性補償細化爲老年生活保險補償、兒童讀書保險補償和最低生活標準補償等,由相應的機構定期發放,切實解決被拆遷戶的實際生活困難。三是解決跨區域拆遷戶子女就學問題。教育部門可以加強協調,制定統一的辦法,妥善解決跨區購房拆遷戶子女就近上學問題, 確保拆遷戶家庭的子女能夠及時就近按同等條件入學。

(七)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徵地拆遷工作利國富民,對加速經濟發展和加快城市化進程意義重大。同時,拆遷、安置、補償涉及到被拆遷羣衆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遷羣衆最關心、最實際、最容易引發各種矛盾焦點問題,這些都對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從一個側面體現了政府部門工作作風的好壞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政府轉變工作作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們保持優良的工作作風,就會得到廣大被拆遷羣衆的理解和支持,使這 項工作有序推進;反之就會遭到部分拆遷羣衆的牴觸,使工作受阻。爲此我們要牢記"五心",轉變作風,打造誠信政府形象。即在拆遷安置工作中,接待羣衆諮詢要熱心;調查補償情況要細心;聽取羣衆意見要耐心;覈實安置補償標準要公心;善後安置要關心,從而樹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獲得廣大人民羣衆的支持和擁護。

(加強對於基層部門的監督,同時加強素質教育。)

第二篇:徵地拆遷

王軼:協議拆遷不宜由拆遷條例規範 2014年09月27日09:35新京報

作者: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參與了《民法典》、《物權法》起草工作,參與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課題研究。

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討論,又有了新進展。此前,孫憲忠教授提出拆遷屬行政徵收,不能作爲民事行爲來對待;隨後,喬新生教授提出拆遷應區分“爲公共利益的拆遷”和“房產開發拆遷”,兩種都應納入條例規範,條例將拆遷視爲民事行爲的立法思路是正確的。

日前,中國人民大學王軼教授提出,拆遷確實應該區分爲“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但“協議拆遷”事關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來規定,不適合放在條例裏;他主張,條例只規範“徵收拆遷”,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徵收的權限和程序等問題,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他還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訂中,也應該明確政府只有爲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關配套制度作爲前提。王軼教授的修改建議,是對條例現有框架的一個大的突破。

拆遷分爲“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

新京報:怎麼給拆遷行爲定性?拆遷這個詞本身似乎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王軼:拆遷行爲的確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在社會生活中間使用“拆遷行爲”這個詞,主要表述這樣的一種社會現象:即取得某塊土地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附屬設施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附屬設施拆掉,進行新的建造行爲,原有建築物中的居民要重新進行安置。

這樣的社會現象從現實生活中間來看主要由兩種原因引起,一種原因就是政府通過發佈徵收決定的方式,徵收了這塊土地,在徵收土地的行爲完成以後,出現了我們所說的拆遷行爲。

第二個引起的原因,比如進行商品房開發或者經營設施的建設,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開發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後由開發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訂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然後進行拆遷。

新京報:前一種算是行政徵收行爲,後一種算是民事行爲?

王軼:對,但問題就在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裏面,對於導致拆遷結果的兩個原因,並沒有做出非常明確的區分,即沒有區分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這也是條例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效果不是特別理想,引起很大爭議的原因。

比如協議拆遷從《合同法》、《物權法》角度來講,就是普通的買賣交易。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恰恰沒有把它當做普通的買賣交易對待。依據該條例,即使是協議拆遷,拆遷人也要先從政府有關部門拿到拆遷許可證,然後和被拆遷人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旦達不成協議,按照條例,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做出強制拆遷的裁決。這很明顯不是把協議拆遷當成普通的買賣對待。

協議拆遷不適合由《條例》規範

新京報:這兩種拆遷,都應該歸條例管嗎?你剛纔提到,協議拆遷屬於民事行爲,適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軼:關鍵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什麼位階的立法文件。至少從現行的條例看,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佈的行政法規。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民事基本制度應該是由法律做出規定的。什麼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財產保障的協議拆遷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應該由法律來規定。當然,這不是說協議拆遷完全不能由一個行政法規規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就是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特別授權。根據《立法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授權必須明確、具體,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條件制定法律的時候,要儘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規。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在我們《合同法》、《物權法》都已經制定並且頒行的背景下,對於一個普通的買賣行爲,條例對其加以規定的必要性已經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權法》上設定的規則完全可以適應,所以沒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裏專門設定。

第三點,爲什麼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會要求放在法律裏規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規裏規定?這跟不同位階立法文件的起草、審議、出臺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聯繫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嚴格的,而且在我們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的背景下,通常一個重要的法律草案會面向全體國民徵求意見,有一個反饋意見的平臺。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裏面都是民意代表,這些民意代表也能對法律進行充分的討論,表達各方的利益訴求。儘管行政法規也有各種形式的論證會、討論會,但總體來講,在徵求意見的廣泛性上、規範性上,與法律還是有區別的。而且行政法規有的時候很難排除主導行政法規起草的部門的影響。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我個人也覺得協議拆遷不在條例裏面規定可能更好一點。“條例”只能規定徵收拆遷的部分環節

新京報:這一點,你與喬新生教授的觀點不一樣了,他主張兩種拆遷都由“條例”來規範。“條例”是不是隻規範徵收拆遷?該規範徵收拆遷的哪些內容?

王軼:行政法規主要解決某種類型的行政權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統內部進行分配,以及分配給某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權力,行使的時候要遵循的規則是什麼。從這點來講,徵收拆遷交給《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做規定,應該說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徵收拆遷的所有問題都在這個行政法規裏來規定,有些問題是不適宜由行政法規來規定的。對

此我國《立法法》第8條第6項設有明確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調整。

新京報:哪些不能規定?

王軼:比如《物權法》42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什麼是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這隻能由法律規定。就算行政法規規定了,也必須成爲可訴的對象,但這個今天操作起來又有實際的困難,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規裏規定。

另外,物權法說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表明徵收的權限和程序是由法律來規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規來規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只能對法律所規定的這些事項以外的事項做規定。比如由哪個行政機關來具體負責徵收拆遷問題,作出徵收決定的內部行政程序是什麼等等。

新京報:你說不適合在“條例”裏面規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現在《物權法》也沒有規定,那到底怎麼界定公共利益,是通過《物權法》實施細則嗎?

王軼:到今天爲止圍繞公共利益的討論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識是:公共利益是一個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的概念,也沒法做出詳細的類型列舉。所以現在考慮到的解決辦法是什麼呢?一個是立法機關在制定具體法律時對遇到的具體類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認定,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讓政府在發佈徵收決定的時候,徵收決定的行爲能夠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來對什麼是公共利益做出具體的判斷。新京報:你是贊成用兩個不同的辦法分頭解決。

王軼:一個是由立法機關依據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作出認定,另一個是由法院依據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作出認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體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報: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協議拆遷完全交給房地產開發商跟老百姓談,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級市場政府壟斷的局面?

王軼:應該說對地方政府壟斷土地交易一級市場有影響,但還沒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自由流轉的問題。但協議拆遷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領域內,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給主體,對某塊土地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人,也能成爲土地供給主體。當然居民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在期限之外再進行出讓。

新京報:集體土地的徵收也要區別開了,有國土資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將進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個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業開發用地要跟農民直接談判。

王軼:這也是爲了避免與《物權法》相牴觸,因爲《物權法》規定只有爲公共利益纔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裏面涉及幾個問題。第一點,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讓不讓流轉?如果不讓流轉,協議拆遷也不能適用於集體建設用地。第二點,讓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一級市場進行自由流轉,一定要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第三點,我們的市場主體,特別是具有經濟實力的房地產企業,一定要在協議拆遷中堅持平等對待的原則。第四點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意識,當協議拆遷成爲一個普通的買賣交易以後,這個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務、更好地加強監管,這個對國土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都是新的課題。

如果這四點都解決好,協議拆遷的推行就比較順利。

新京報:如果真的把協議拆遷按照民事行爲來操作,現有的法律法規能滿足需要嗎,還需要立新法嗎?

王軼:我覺得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規範來看不需要了,關鍵是強調平等協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願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報:有人擔心真的讓政府放開這塊,土地財政會不會受到影響?

王軼:應該說肯定會受到影響,關鍵是好的影響還是壞的影響,以前有些地方政府採取的做法是不妥當的,會引發社會矛盾。所以這個影響如果是積極的,就應該肯定。

新京報:有人提出讓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流轉費或者流轉稅,這樣就能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

王軼:如果我們允許把協議拆遷認定爲普通的買賣交易,當然相應的稅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適用於這個交易領域。當然可以徵收稅,因爲在這中間有人獲得收益。

爭論最多的是拆遷分類和公共利益

新京報:你覺得僅就城市協議拆遷這塊,什麼時候有可能真正實施?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牽頭做了一個課題,在課題報告裏面我們提出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建議。在國務院法制辦的一次會上,我們也瞭解到建設部早在《物權法》起草的過程中間,就已經考慮着手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當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規的起草,對我們學者來講,是一個法學研究的對象。但是對有權機關以及因爲這個法律法規受影響的人來講,它某種意義上是一個涉及當事人利益關係安排的政治決定。既然是這樣,就要按照政治決定的規律做判斷。

新京報:你參與討論條例修改的時候,大家爭論最多的問題是什麼?

王軼:就是拆遷要不要分爲徵收拆遷和協議拆遷,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觀點回顧

孫憲忠教授觀點

●從本質上說,拆遷是行政徵收的一種,徵收是強制性的,是以公共權力爲依託,以公共利益爲前提的。但現行《條例》卻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法律關係的性質,定性爲一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於法不合,於理不通。

喬新生教授觀點

●城市房屋拆遷存在兩種情形:爲了公共利益的拆遷和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從事房地產開發,屬於民事行爲,應該堅持民事屬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起草人另闢蹊徑,將城市房屋拆遷行爲視爲民事行爲,在立法思路上可謂獨具匠心。

本報記者 趙繼成 王石川 北京報道

第三篇: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

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成因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徵地拆遷項目不斷增多,其規模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徵用、房屋被拆遷,隨之而來的徵地(轉載需註明來源)拆遷糾紛也不斷增多。由於該類糾紛的存在其一定的複雜原因,對其處理的法律依據也有一定困難,所以由此產生大量羣體上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一、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工作是穩定、有序進行的,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還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徵地數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複雜。補償費標準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徵地補償費用成爲當事人爭奪的目標。排擠他人的分配額,使自己獲得更多的補償金,是造成基層羣衆自治權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而導致羣體上訪事件,甚至越級上訪的發生。

(三)工作方法簡單。正常的徵地拆遷工作是發展經濟、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羣衆工作和居住環境的好事,是符合廣大人民羣衆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廣大被徵地的農民和被拆遷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有相當數量的弱勢羣體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簡單,如在拆遷之前不進行必要的公示,不籤拆遷協議就停水斷電、上房揭瓦,嚴重影響拆遷的正常生活;

二、當前徵地拆遷問題的成因

(一)政績觀的偏差。有的地方行政官員爲了在有限的任期內早出“政績”,不顧本地實際情況,不管羣衆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徵地拆遷,使資源過量消耗和嚴重浪費。加之保護耕地的意識不強,要發展經濟必須多上新項目,而上新項目不得不大量佔用耕地。過分徵用土地的現象,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規及地方性規定不夠銜接。我國法律對國家徵用土地及私有財產應當給予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由於受種種條件的限制,城市環境改善後原先劃定的土地級別不能隨之調整,使得拆遷補償價格與實際市場價格不符,一些土地級別低的地區房地產價格因市場調節因素明顯高於土地級別高的地區,但拆遷區位補償仍低於土地級別高地區。至於各地鄉規民約的規定不一致,從而規定不夠銜接。

(三)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乏力。那些因歷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也無其他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還有已被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違章建築,在拆遷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羣衆的安身之所,對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拆遷主管部門不能視爲有證房屋補償,其實際補償與有證房屋差距較大。另外,還有違反規劃用地、用地手續不全、欠交土地出讓金和規費、施工資料不全、無法竣工驗收、非法補辦用地手續等一些遺留問題。

第四篇:徵地拆遷

徵地拆遷

一、閱讀綜合

1 羣衆反映被野蠻拆遷,鎮政府相關幹部部作爲。(反映、拆遷、部門)

2 拆遷,無論在什麼地方,都是影響很大的事情。(拆遷、影響)

3 野蠻拆遷頻繁發生、形勢多樣,與一些地方政府不無關係(拆遷、頻繁、政府)

4 違法拆遷,不僅侵害了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安定(違法、權益、社會)

5 拆遷範圍的被拆遷戶違章私搭亂建(範圍、違法、亂建)

6 拆遷導致社會不穩定情況頻繁發生的主要原因(穩定、原因)

7 拆遷糾紛矛盾的發生,主要是程序的不規範、利益的博弈(矛盾、程序、利益)

8 拆遷模式的探索和創新,有利於避免糾紛矛盾的頻繁發生(模式、創新、好處)

9 拆遷補償標準的公平化、程序化和機制的透明化,有利於拆遷糾紛和矛盾的減少和化解(標準公平、程序機制透明化、化解)

10 拆遷糾紛和矛盾的頻繁發生,與違法野蠻拆遷。腐

敗不無關係(拆遷、矛盾、野蠻、腐敗)

二、答題

1、用150字以內概況材料反映問題

在發展中,拆遷大量增加。但工作中違法、野蠻拆遷頻繁發生,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合法權益,引發了諸多的社會糾紛和矛盾,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其深層次原因與補償不公平、程序機制不透明、職能部門不作爲,甚至腐敗相關聯。拆遷必須保證補償的公平、程序機制的透明,才能避免社會糾紛和矛盾的發生,保證社會的穩定和諧。

(拆遷-問題-影響-原因-措施)

2、用200字以內,提出具體、可行的解決措施,保障拆遷羣衆的利益

一、公開拆遷的標準、程序、辦法。

二、強化拆遷的主體、管理、監督。

3、根據材料6概況原因

一是政府部門不作爲、亂作爲。

二是開發企業拉大旗、牟暴利。

4、用1200字以內,寫文章

主題:關於實施和諧拆遷促進社會穩定的思考

開篇:自古以來就有“安居樂業”之說。但在近年,

各地爲了發展而實施的拆遷中所發生的強制拆遷、野蠻拆遷,有悖於“安居樂業”,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合法權益,引發了諸多的社會糾紛和矛盾,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影響了加快發展。各地強制拆遷、野蠻拆遷頻發,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的博弈—政府、開發商與民爭利。爲此,筆者就減少和避免拆遷過程中社會糾紛和矛盾的頻發,實施和諧拆遷有以下思考(180字);

對策:一是加強拆遷宣傳(240字以內);二是公開拆遷標準(240字以內);三是公開拆遷程序(240字以內);四是強化拆遷監督(240字以內);

結語:綜上所述,在拆遷過程中,只要以人爲本,實施和諧拆遷,就一定能夠避免社會糾紛和矛盾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55字)

第五篇:徵地日記

徵地日記

自8月17日開始同羣衆簽署徵地合同以來,按照“摸清訴求,公平公開,先易後難,分類推進”的工作思路,穩步推進,進展很順利,僅四天時間,八成以上的羣衆都簽了徵地補償協議。

除幾戶涉及樹木和服裝廠評估報告未出而沒法簽字外,僅剩下徐**和樑喜纔等個別戶了。

按陳**組長安排,我們將餘下的幾戶再次進行走訪。入戶的主要工作是“送政策、送服務,幫算賬、幫簽約”。因爲戶數少,我們不再分組,採取集中走訪的形式。

9點多,在村子的最東邊,我們一行幾人來到徐**的“家”,村幹部蔡**介紹說,這是**租的鄰村的房。大門敞開着,可能由於下雨的緣由,大門口有些泥濘,我們點着腳尖,左挪右閃,進到院子裏。院子很小,進院就看到房子的客廳,暗乎乎,空牢牢的。一個現在很少見到的春秋椅成了唯一的擺設。春秋椅上堆放自些該洗的衣物。叫了兩三聲後,在後屋裏傳出了洪亮應答聲。緊接着,一個40多歲,只穿短褲和託鞋,皮膚黝黑的男人出現的我們面前,左手拿自一個衣服架,架子上掛着一個塑料袋,袋子的下面有一個軟管與肚子裏出來的一個軟管連在一起,正在做腹部透析。小平頭,頭髮有些發白,額頭上的皺紋顯示出的滄桑似乎與實際年齡有些不符。他坐在一馬紮上開始同我們交談。

通過交談和了解,得知了關於他和他的家庭的更多情況。兩年前,他們唯一的孩子大學畢業,實習期未過,因腦血管畸形突然發病,從高空平臺跌下摔傷。經過2次手術,仍沒康復,在家修養,失去了勞動能力。禍不單行,**由於開車時勞累和走神,發生重大車禍,賠了對方一大筆錢。使本不富足的家庭捉襟見肘。生活、精神的雙重壓力下,不幸再次發生在**身上,**被查出慢性腎衰竭。每8個小時需要透析一次,爲減少開支,他只能進藥後,自己在家進行透析,即便是這樣,每天也得50多元的費用。裏屋內從房子的一邊到另一邊,整齊的堆放着裝透析液的箱子,有一人來高。他說,每月透析液就要12箱。

爲了生存,**在透析的間隙必須掙錢養家。8個小時一次的透析限定的他的活動範圍單程必須的在4小時之內。單純的擺攤賣菜已不能支撐這個家庭的正常運轉,他不得不在賣菜的同時進行販菜。只能選擇較近的菜市場,最後選定進貨地在清苑。每天早上2、3點出發,6點前裝完一車豆角或茄子,7點多點趕到安國菜市場進行批發,無論是否批發完,他必須9點到家準備透析。

這確實是個需要幫扶的家庭。沒有簽字的原因,一方面是作爲一個農民,對土地有着一種與生俱來的心理依託。對於這個沒有方向、沒有目標、飄搖不定的家庭來說,土地成爲其無私且長久、微薄但穩定的預期收入。另一方面,希望工作組將藥材品種換一下,評估高一些。我們徵地政策再次做了解釋,並幫助其算徵地後政府補償的收益要遠高於現在的收入,且不用再擔心天年不收和市場變化,是長期穩定的收入。同時解釋了地上附着物是工作組逐戶登記測量過的,無法更改。並且政府補償價格在高於市場價格,不會讓羣衆吃虧。最後,他就簽字日期仍沒有給我們肯定的時間。

我們將詳細情況向組長彙報後,陳組長明確說徵地政策不能變,可以從其他方面對他進行幫助。當得到其城鎮低保辦了兩年還沒辦下來時,陳組長當即表態,要特事特辦,用最短的時間來給他辦成。立即吩咐趙曙光到藥市辦事處去填表蓋章,同時聯繫藥市辦書記和民政局相關領導,講明情況,爭取支持。倆天的時間,將所有手續辦理完畢。他應該第三季度就能吃個低保。

第三天,**高興的在徵地手續上籤了字。大家所做的一切,已不單純的爲了工作。大家覺得能爲這個看不到光明的家庭做些事情感到些許安慰。在許多方面,羣衆的要求並不高,可我們仍做不到位。我們都祝願這個家庭過得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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