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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某縣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精選多篇)

第一篇: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當前某縣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精選多篇)

徵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2014年,是我市徵地拆遷工作體制大變革、機制大創新、政策大調整的一年,徵地拆遷涉及面廣,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存在的問題

1、補償標準不一

在徵地拆遷實際操作中,某些項目在實施徵收工作過程中爲了加快項目的進度,指揮部、建設單位、鄉、村等開綠燈,私自增加補償或獎勵標準,雖然給被拆遷戶帶來了少許的利益,卻混亂了整個區域的標準,使得各個區域的徵收標準不一,給其他項目的徵拆工作帶來阻礙。

2、補償價格偏低

隨着城區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的發展,物價、房價均大幅度上漲,現行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與現在的生活消費水平相差甚遠。在我所涉及的部分項目中有部分項目處於湘潭市近郊,如漣水名苑項目就是在湘潭西大門繁華地段,多爲門面和倉儲,拆遷戶的期望值比較高,而按照現在補償政策標準,他們得到的補償與實際收益相差較大;另一方面,由於今年房價、物價等漲幅較大,拆遷補償標準沒有跟隨物價水平一起調整,拆遷戶普遍認爲補償價格較低,牴觸情緒,致使拆遷工作難以開展。

3、保障措施不夠配套

保障措施主要是就業、交通、生活、醫療、教育等措施。

在安置方面:按照政策規定,在徵地拆遷中,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安置是拆遷的前置條件,但是目前我們所實施的項目,安置普遍滯後,都是先拆除再安置,有的項目甚至出現拆遷多年無法住進安置房的情況,如湘大擴改建項目。

在就業保障方面:被徵地拆遷農民在徵地後失去土地,由於文化、技能等方面處於弱勢,找工作很難;

在社會保障方面:我所目前的徵收項目大多處於城鄉交接處,經過以前的多次徵收,一般情況都是人多地少,由於以前沒有辦理社保,一方面因徵地數量少,人數多,提取的社保資金不足購買社保,要老百姓自己掏錢又不願意,另一方面,如漣水項目新華組有農業組和非農組,非農組在90年代進行了徵收,村民進行了農轉非,此次徵收農業組土地,辦理村民社保時,非農組的想借機一起解決,故未達成協議。這些因素都阻礙了徵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4、資金的問題

在徵地拆遷工作中,由於資金不能到位的原因,造成某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能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如城際鐵路在實施過程中籤訂65戶協議後因資金未到位,導致項目暫停。隨着物價在不斷上漲等原因,村民有意見、拆遷戶不能夠理解,造成很多的矛盾和誤會。任憑工作人員如何解釋,都不予理睬,甚至要求推翻以前的協議,重新簽訂。

二、處理建議

徵地拆遷是一項政策性、羣衆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堅持執法爲民,依法行政,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問題,將徵地拆遷工作推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1、優化政策,統一標準。

進一步完善和充實徵地拆遷文件政策。涉及徵地拆遷的文件政策,應更具當前徵地拆遷的實際情況,該調整的要調整,改完善的要完善,改細化的要細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強、補償標準切合實際、有利於徵地拆遷工作的文件政策體系。在徵地拆遷、丈量評估、安置補償等問題上要同一標準,一視同仁,不能亂開口子,要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以保證徵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2、提高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接軌。

完善公益性的補償標準,明確公益性用地的界限,應有財政給予足額補償,不應損害羣衆利益;完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綜合考慮農民在承包經營權、土地的使用價值和被徵地農民的重新安置、創業方面的需要,以及土地的潛在增值功能等因素,提高補償標準,減少社會矛盾。對需要拆遷的農房,需要充分考慮宅基地的價格,或者對按批准的建築面積,實行“拆一還一”式的補償。

3、提供良好的保障措施,維護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

提供保障性住房,讓拆遷對象在失去土地和房屋以後能夠及時得到妥善的安置,保證他們的基本利益;

提供就業保障,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就業免費培訓、提供就業 機

會等方面,爲其提供條件;

拓寬社保渠道,可以將一次性補償細化爲老年生活保險補償、兒童讀書保險補償和最低生活標準補償等,由相應的機構定期發放, 切實解決被拆遷戶的實際生活困難等。

4、落實資金到位。

資金能否到位是確保徵收拆遷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很多項目由於資金未到一直處於停滯的狀態,這樣不僅僅影響了拆遷戶的利益,也增加了拆遷的難度,我們應該建立健全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督促項目資金順利到位,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資金的使用加以監管,以保障徵拆工作平穩的進行。

第二篇:當前我縣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近年來,隨着我縣工業園區的快速推進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園區等重點工程的大力實施,徵地拆遷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每年都有上千畝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上百戶的房屋被拆遷,成百上千的農民成爲徵地農轉非人員。東城街道是我縣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主戰場,大量的農業土地被轉化爲城市和工業建設用地。經初步統計,近三年來東城街道被依法徵用的土地累計達8571.26畝,新增徵地農轉非人員2893名。xx年,東城街道共實施28個徵地拆遷項目,完成徵地1937.01畝,拆遷房屋312戶,拆遷面積共46534.17平方米,有734多人成爲徵地農轉非人員。

出於對土地的依賴,對變化帶來的內在恐懼、對農業耕作的積習和安然,農民對農村城市化帶來的積極後果確實難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預期,特別是城郊農民,一方面有佔有土地的安穩,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現實成果。一旦面對徵地拆遷,他們看到失去的是具體的,而得到的卻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當大量的土地被徵收、大量的房屋被拆遷時,被徵地拆遷羣衆就很難形成共同的發展意願,從而導致了他們與徵地拆遷機關的矛盾衝突,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對此項工作筆者作了專題調研,分析了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建議。

一、當前徵地拆遷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徵地拆遷的難度加大

1、補償方式單一,被徵地羣衆的長遠生計難以保障

當前,徵地補償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貨幣安置,即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自謀職業。這種方法操作簡單,只要按法定標準計算安置費用,再登記造冊發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實際上,貨幣安置雖能解決被徵地羣衆暫時的生活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證徵地工作的順利進行,卻難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雖然說,引進企業後,能帶動周邊第三產業的發展,爲被徵地羣衆提供很好的就業機會,但由於他們大多數屬於低文化、沒技能的弱勢羣體,很難適應現代企業的管理和技術要求。儘管有的人可以到企業中做一些非技術性的重體力勞動,但隨着年高體弱,也會逐漸喪失勞動能力而輪爲無業人員,加上他們自身的理財能力和投資能力偏弱,就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着落,終將成爲社會不穩定因素。

2、補償標準偏低,被徵地拆遷人的利益難以保障

被徵地拆遷羣衆一般都能意識到城市發展是大勢所趨,願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徵地拆遷工作,也願意安居在城市新環境。但是由於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如魚刺在梗,難以下嚥,致使徵地拆遷工作難度加大。

一是徵地補償安置標準過低。目前,徵地工作特別是城郊結合部的徵地越來越難。一方面,農民對現行的綜合價補償標準不滿意,另一方面,地段較好的土地,農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賠償要求,使本來就已經激化的徵地價格矛盾越來越成爲制約徵地工作的瓶頸,使徵地協議難以順利達成。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中規定徵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計爲該被徵地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過30倍。按照這個標準,每畝通常都在1.5萬-3.5萬元之間。我縣徵地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爲每人一次性補償21600元。而據統計部門公佈的數據,xx年全國和重慶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分別爲32736元、30965元。因此,這筆安置費還不足一般單位職工一年的工資收入,其補償標準過低,難以保證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於城鄉協調發展。現行的徵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未能體現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沒有考慮土地對農民承載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沒有反映土地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的變化引起土地價值變化的動態過程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直接導致徵地補償標準偏低。

二是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費過低。我縣執行的《銅梁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銅府發[xx]12號)中規定,街道範圍內磚牆(條石)預製蓋房屋最高補償標準爲319元/平方米。隨着市場物價的上漲,目前磚牆預製蓋樓房市場造價大約需850元/平方米。而規劃區的樓房比較多,房屋補償價格與建房的成本相差較大,羣衆對此意見很大,反響強烈,再加上農村房屋與城鎮房屋補償標準相差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遷工作難度,挫傷了拆遷羣衆的積極性。

三是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經營性企業拆遷補償費過低。按照《重慶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的規定,被拆除房屋評估價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爲參考,因此實際評估的價格幾乎是被拆遷房屋的價值,但部分經營性企業還隱藏着潛在的價值,有巨大的發展空間,而拆遷時忽略了這方面的補償,致使這些房屋拆遷難。

3、法律法規缺失,農村房屋拆遷無法可依

長期以來,農村房屋拆遷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我縣農村房屋拆遷按《銅梁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銅府發[xx]12號)執行。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農民公平受償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當的限制,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於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的規範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的財產。由於在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只有根據市、縣文件執行,而縣與縣之間的政策規定差異性較大,不利於拆遷工作的開展。

(二)執行政策時的彈性因素,影響徵地拆遷工作環境

1、對違章建築的補償,造成私搭亂建現象嚴重

近幾年來,由於辦事處無執法權,縣裏職能部門監察的缺位,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規劃區的違章建築未進行執法。同時在實施拆遷工作中,爲了推動工作的開展,也對農戶的違章建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償,因此農戶私搭亂建、搶搭搶建現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現在鬼神頭儲備地、城市功能核心區亂搭亂建、搶搭搶建率達60%。

2、執行政策的伸縮性,造成羣衆“胃口”越來越大

在拆遷工作中,少數被拆遷戶以各種理由拒絕拆遷,向拆遷單位漫天要價,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規定的要求,而拆遷單位只能執行政策,無權制定補償標準,沒有辦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後申請法院強制拆遷。但依法強拆會帶來很多不穩定因素,因此,作拆遷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爲了達到拆遷目的,往往會盡最大努力去滿足被拆遷戶的要求,達到和諧拆遷。這樣久而久之,就不斷滋生了那些被拆遷戶的私慾,對拆遷補償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惡性膨脹,給拆遷工作帶來潛在的困難。

二、推進徵地拆遷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政策,確保被徵地拆遷羣衆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規,確保農房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縣與縣政策的差異性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而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實際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據,給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爲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建議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加強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爲促使盡快制定一部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規範農房拆遷行爲,提供成熟的經驗和做法。

2、堅持市場導向,提高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在徵地拆遷中,政府要以市場爲導向,以法律法規爲依託,在充分搞好市場調查的情況下,出臺相關政策,適當調高徵地拆遷補償標準,制定公正合理優惠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千方百計落實好黨中央強調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確保被徵地拆遷羣衆的利益,保證他們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二)採取多項措施,解決被徵地拆遷羣衆的後顧之憂

從被徵地拆遷羣衆的長遠生計考慮,必須切實解決好他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問題,使他們“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利”。

1、增加“留地安置”方式,引導被徵地農民創辦經濟實體。目前執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徵地安置方式,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於失地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着眼於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徵地過程上,爲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實行國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將批准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爲安置人員的“村留地”,由村集體經營、村民入股分紅等方式興辦集體企業或經濟實體,一方面解決部分農民就業問題,另一方面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開展。積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被徵地羣衆對社會保障的參與度,切實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一是抓好社會保險徵繳工作。按照“政府引導,本人自願”的參保原則,組織符合參保條件的徵地農轉非人員辦理養老保險,最大限度地消除它們的後顧之憂,達到“老有所養”。二是做好特殊人羣的保障工作。對被徵地拆遷羣衆中的如“五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特殊羣體,建立相應的社保基金,優先列入特困救濟對象;對收入過低、經濟困難的戶,實行幹部聯繫制度,幫助他們脫貧致富;對符合城鎮“低保”和農村“低保”的被徵地拆遷羣衆做到應保盡保,達到“困有所濟”。三是建立徵地農轉非人員醫療保險制度,切實解決他們因病致貧等無法承擔的風險,達到“病有所醫”。

3、拓寬就業渠道,增加被徵地拆遷羣衆的就業機會。

一是強化教育培訓,提供就業信息。組織被徵地拆遷羣衆參加就業培訓,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增加他們的就業機會。首先抓培訓不留“死角”。與縣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烹任學校等建立長期培訓機制,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以靈活而短平快的形式,積極組織被徵地農民參加就業培訓。其次抓就業不留“空白”。通過與各企業建立用工動態管理臺帳,詳細掌握企業的人員配置狀況和用人需求情況,及時爲被徵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

二是推進園區建設,增加就業機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努力引進一些真正有實力的企業,尤其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爲被徵地拆遷羣衆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做好已引進項目的後續服務工作,確保在建企業早日竣工投產,爲他們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

三是實施扶助工程,鼓勵農民創業。對被徵地拆遷羣衆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比照城鎮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核發《失地農民再就業優惠證》,並可享受一定年限內的免徵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等優惠,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加強社區建設,提高社區的服務質量。隨着徵地面積的擴大,徵地農轉非人員進入社區的愈來愈多,他們對社區服務、居住環境、文化娛樂,醫療衛生等方面,要求會越來越高,大力推進社區建設勢在必行。一是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結合各社區實際,完善社區服務的設施設備,不斷改善社區服務條件。二是實現服務隊伍的專業化。吸引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社區服務工作,定期加強專業知識和專業技(本站)能的培訓。三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爲社區成員提供優質、快捷的服務,促使社區服務上檔次。

(三)注重工作方法,營造良好的徵地拆遷環境

徵地拆遷利國富民,對加速經濟發展和加快城市化進程意義重大。同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涉及到被徵地拆遷羣衆的直接利益,是一項政策性、羣衆性很強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引發各種問題的矛盾焦點。因此,必須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作爲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問題,將徵地拆遷工作推向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1、強化宣傳,營造氛圍,使徵地拆遷政策家喻戶曉。實踐證明,只要及時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就能得到廣大羣衆的理解和支持,順利推進徵地拆遷工作。一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依法徵地拆遷促進城市發展的意義,引導羣衆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爭取羣衆的廣泛支持。二是組織被徵地拆遷範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幹部對有關安置補償法律政策進行學習和宣傳,利用他們的輻射作用,提高被徵地拆遷羣衆的政策法律素質。

2、真情服務,親情徵拆,妥善做好徵地拆遷工作。被徵地拆遷戶總體講是弱勢羣體,一部分確有一些不切實際的想法,一部分抱着“金窩銀窩不如自己的狗窩”的老觀念,不爭的事實是城市建設和園區用地等原因讓他們失去土地和家園,要讓所有的人一下子接受現行的徵地拆遷政策是很不現實的。工作人員要充分理解被徵地拆遷羣衆爲城市發展所作出的犧牲和貢獻,以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親情徵拆、和諧徵拆。一是工作人員要採取交友法、算帳法、一線工作等方法把重點工程的意義講清、把拆遷安置的政策講透、把拆遷戶的心思摸準、把羣衆的疑惑解除,並努力以真誠的服務爭取被徵地拆遷羣衆的理解支持,營造廣大被徵地拆遷羣衆積極配合、主動參與的良好局面。二是要妥善解決好睏難家庭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把情況摸清,把政策吃透,把工作做到位,盡最大可能幫助困難家庭解決實際困難。三是處理好徵地拆遷遺留問題。徵地拆遷安置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情況複雜,處理難度大,所以要引起高度重視,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情況,制定方案,並採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

3、統一標準,嚴明紀律,確保徵地拆遷公開、公平、公正。一是要規範具體行政行爲,做到徵地規範化、拆遷合法化、補償標準化,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二是嚴格執行徵地拆遷政策,減少政策執行的隨意性,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使徵地拆遷部門在羣衆心目中形成較高的公信力。三是對那些蠻不講理,漫天要價,故意阻撓徵地拆遷的不良現象要依法強拆,切實維護徵地拆遷部門的權威性。四是要保持徵地拆遷工作的延續性,切實落實對被徵地拆遷羣衆的承諾,勤政爲民,真正成爲被徵地拆遷羣衆的“公僕”。

第三篇:關於徵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關於徵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動工修建,高速公路、舊城區改造等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廣泛鋪開,徵地拆遷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大幅度增加。2014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正式頒佈實施,行政強拆被取消,法院也成爲拆遷強制執行的唯一主體,這將導致更多的徵地拆遷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近日就受理的徵地拆遷案件特點、徵地拆遷司法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分析,並對日後的徵地拆遷司法服務工作提出建議。

一、法院在徵地拆遷矛盾糾紛處理工作中面臨的難題

徵地拆遷案件的特殊性決定了法院在審理或強制執行徵地拆遷案件時不可能輕鬆和簡單,相反是不斷涌現的各種難題,具體來說:

(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地拆遷司法缺乏法律依據。舊城區的改建、擴建工作,更多的是觸及農村的集體用地,現有的徵地拆遷補償法未對城中、城郊以及鄉鎮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或徵收補償進行規定,恰恰是在這樣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徵收糾紛比例最大,在濟寧各縣市區都是這樣。

(二)補償標準的差異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難度。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差異大,甚至於說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沒有補償標準,還有的不同的徵地拆遷時間不同的補償標準,最後導致“同地不同價”、“同城不同價”的現象,加深了徵地拆遷矛盾。如個別縣區“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補償,如果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其補償將比未辦理的多兩倍以上甚至達到十幾倍;同一個工程項目的徵地拆遷補償中,所跨越的相鄰縣、區的徵收補償標準差異也很大。這種補償標準的差異,使得法院徵地拆遷的審判和強制執行工作難度加大,工作很難取得被拆遷人的理解,更難平息被拆遷人對補償差異的不滿情緒。

(三)徵地拆遷所引發的社會問題阻礙了法院司法工作的開展。徵地拆遷工 1

作常會引發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特別是在困難羣衆比較集中地進行拆遷,各種深層次的社會問題和家庭問題都會因徵地拆遷而引發。例如法院非訴執行行政拆遷案件中,被拆遷戶具有“殘疾人多、低保戶多、社會閒散人員多”的人員結構特點,此時對他們的拆遷安置工作,更多地會受到有關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影響,很多情況下,他們也會把對社會不滿的情緒通過各種激進、極端的抵抗行爲發泄在拆遷上,無疑多重社會矛盾的難以解決和羣衆不滿情緒的宣泄都爲法院徵地拆遷司法工作加上了“枷鎖”。

(四)服務大局的情勢下徵地拆遷受政府的干擾性增強。由於徵地拆遷是政府的長運規劃,是地方政府發展的大局,這樣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時,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法院審判不得不更多的考慮如何爲大局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與支持,調解、判決的難度增大。

二、法院爲徵地拆遷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做法與經驗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現場指揮力度。對於每件徵地拆遷案件,各法院院黨組都十分重視,審判委員會嚴把徵地拆遷訴訟案件的審判關,以保證案件的裁判質量;對於非訴執行行政拆遷案件,常召開黨組會議研究對策和部署整體工作;遇到需要強制執行拆遷時,主管副院長每次親臨拆遷工作現場與被拆遷人多次進行協商溝通和進行現場指揮;對於社會影響大的疑難非訴執行拆遷案件,院長除每日聽取拆遷工作彙報外,還領頭組織全院幹警趕赴現場開展拆遷執行工作,並指揮推動現場工作有序進行。

(二)積極關係協調,注重調解機制的引入。在徵地拆遷案件中,爲保證案件的妥善處理,各法院均能積極與建委、城管部門、房管、街道辦事處等組織機構進行協調,以求化解徵地拆遷工作中產生的各類糾紛矛盾和社會問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與此同時,市中區法院、汶上法院考慮到徵地拆遷補償案件處理的特殊性與複雜性,還積極引入調解機制,通過釋法說理,動之以情來平息被拆遷補償戶的情緒,化解糾紛。

(三)加強法院與政府、人大、信訪部門的聯繫,建立有關信息報送制度。無論是訴訟審判還是強制執行,全市法院都及時將徵地拆遷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取得的進展向政府、人大、信訪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彙報,建立專報制度,對於有重大影響和可能發生大事件的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從而取得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三、關於進一步促進徵地拆遷司法服務工作的建議

(一)認真學習和理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其相關法規文件,結合實際靈活運用。由於法院以後在徵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發揮職能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故認真學習該新法規,並結合當前徵地拆遷補償工作實際情況靈活將其運用是積極發揮法院司法服務職能的前提條件和基礎。根據最高院近日下發的《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的若干意見》,爲了禁止不正當的拆遷行爲法院要對於侵吞、挪用土地徵收補償金、房屋拆遷補償金等違法犯罪行爲,毫不含糊,堅決依法嚴厲打擊,以規範和維護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秩序。

(二)強化制度建設,規範法院對房屋徵收糾紛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法院應制定未來房屋徵收補償糾紛審判和執行工作的實施細則和制度,如可以制定《關於規範房屋徵收案件訴訟與非訴執行立案的有關規定》、《關於房屋徵收補償案件非訴執行工作流程》、《關於依法加強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審查的規定》以及《在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案件中依法保護被執行人財產、人身安全的規定》等制度,將這些制度以法院審委會名義以通報形式予以公佈執行,從而對規範幹警在日後房屋徵收補償審判、執行工作中的司法行爲起到約束和保證作用。

(三)創新審查機制,在非訴執行審查引入聽證程序。對於政府所申請的非訴執行案件,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而爲了保證審查的公正、公開,應積極引入聽證程序。讓對房屋徵收有異議的被搬遷戶在聽證過程中充分發表意見,同時藉助聽證程序開展普法教育,進行有關釋法說理工作,可以使部

分強制執行申請在此階段即得到化解。

(四)創新工作思路,從審判流程和執行方法上不斷探索新途徑。以非訴執行行政拆遷案件爲例,法院應在立案、審理執行各階段層層把關、嚴格要求。對於非訴執行案件的立案,要求立案庭嚴格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執行申請,鼓勵立案庭積極發揮立案調解職能,提前介入非訴執行拆遷案件和抓住時機儘早化解矛盾;嚴格審查裁決非訴執行申請,對於拆遷手續不完整、行政裁決不合法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執行或者說服拆遷機關主動撤銷行政裁決;執行階段強調調解機制的發揮,慎用司法拘留等人身強制措施,儘量減少用法律手段解決思想問題,把釋法說服教育和思想工作作爲執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對於非訴執行案件中情緒波動較大,抵抗行爲激烈的被拆遷人應給予特別注意,避免發生被拆遷人自殘、自殺等事件。

總之,與拆遷變爲徵收搬遷一樣,是一種人性的迴歸,司法強制徵收搬遷更是一種法治的迴歸,只有真正擺脫現實之困,革除舊弊,明確司法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重心,濟寧市法院才能真正爲城市建設、人民安居保駕護航和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第四篇:珙縣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及建議

珙縣徵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及建議

珙縣政府副縣長王正元

近年來,隨着我縣工業園區和城市拓展的快速推進,縣城主城區徵地拆遷任務空前繁重而艱鉅。出於對土地的依賴,對變化帶來的不安、對農業耕作的積習,農民對農村城市化帶來的積極後果難以形成共同心理預期。一旦面對徵地拆遷,他們看到失去的是具體的,而未來生活具有不確定性,部分被徵地拆遷戶對未來生活充滿不安甚至恐懼。因此,當大量的土地被徵收、房屋被拆遷時,被徵地拆遷羣衆就很難形成共同的發展意願,從而導致他們與徵地拆遷主體的矛盾衝突。

一、當前徵地拆遷工作存在的普遍問題

(一)被徵地拆遷羣衆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徵地拆遷實施過程中,由於農民爲尋求今後生活的保障,勢必會千方百計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在城市規劃區內,不僅存在農民大量搶建違章建築的情況,突擊違規“發展”種植、養殖業等現象也較爲普遍;有的存在靠拆遷致富的心理而提出不切實際的後期補償要求,希望破滅即對拆遷產生抵制情緒;有的對維權存在“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不正常思想,當要求得不到滿足時,便將情緒全部集中到政府或徵地拆遷主體身上,動不動就上訪、羣訪、非訪,故意阻工事件時有發生。這些行爲不僅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導致徵地拆遷成本增加,還與現行補償政策形成衝突,使我縣徵地拆遷工作難以推進。

(二)補償方式單一,被徵地羣衆長遠生計難以保障。當前我縣徵地安置的主要途徑是一次性發放安置補助費,讓農民自謀職業。這種方法操作簡單,但實際上,貨幣補償雖能解決被徵地農民暫時的生活問題,但不管補償費多少,也會坐吃山空,長遠生計沒有解決。一些農民因爲缺乏其他技能,不能很快融入和適應城市生活,加之不會理財、社會保障跟不上,離開賴以生存的土地後便感到迷茫。就餘箐工業園區而言,企業引進後能帶動周邊第三產業的發展,將爲失地農

民提供很好的就業機會,但並非所有失地農民都能夠參與到這一產業中去,還有相當部分的農民因各種因素的制約將長期失業,所以對未來生計存在恐懼感。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偏低,被徵地拆遷人利益難以保障。房屋拆遷補償的重置價格、構作物、附着物的補償價格與目前我縣當地生活發展水平相比,價格普遍偏低。部分被徵地農民甚至參照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的價格來衡量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造成徵地拆遷工作很難開展。

(四)徵地賠償款補償價格標準不同及兌現分配不均。徵地賠償款兌現方式是經村民委員會村民投票自主決定,按實際入戶人口數分發到戶。由於按入戶人口數兌現的方式,勢必會造成家庭入戶人數少,土地畝數相同或較多的村民得到的賠付款較少,導致利益分配不均。

(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補償偏低且覆蓋面不廣,缺乏多層面關愛措施。按目前失地農民的社保政策,農轉非中的超齡人員參保的可領養老金,未參保的享受生活補貼,可以保證基本生活。但目前按政策,失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參保費用大幅度上漲,造成部分未參保人員存在極大的牴觸情緒。

(六)徵地拆遷政策宣傳不夠深入。部分工作人員、村幹部對徵地拆遷相關政策瞭解得不夠全面、深入,根本無法對羣衆徹底解釋清楚。在前期的徵地過程中,巡場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等部門在對羣衆的宣傳、解釋答疑工作中口徑不一,互相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和配合,致使工作被動。

二、對策

基於目前我縣實際情況,徵地拆遷工作在今後一段時間仍是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既要使徵地拆遷工作積極服務於“現代新城”建設,促進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又要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解決好農民的長遠生計,保持社會的長治久安。

(一)嚴防違法建設,提前消除隱患。在控制非法搭建、統一拆除違法建築方面,我們要吸取以往的經驗:一是建立民情信息庫。以戶爲基本單位,對即將要徵地拆遷地區每家每戶的房屋及其它附屬設施拍照建檔,全面掌握城鄉建設現狀,爲徵地拆遷賠償做好基礎工作,爲鑑別、處置違法建設提供有力依據。二是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機制。採取聘請違法建設監督員,嚴格執行巡查制度,發佈禁違通告,公佈舉報電話,兌現舉報獎勵等措施,充分調動人民羣衆參與防控違法建設的積極性,做到早發現、早處置。三是果斷處置違法搭建。集中整治餘菁工業園區及金河片區的違法佔地和違章建築,加大力度整治小康街、四方街違法加層;排查和整治用於商務酒店、餐飲娛樂、房屋出租等違章建築。做到“兩個一律”,即在徵地拆遷時對違法搭建一律予以清理,一律不予補償,從而打消少數羣衆的利益幻想,給遵紀守法羣衆以公平。

(二)健全組織機構,深入宣傳政策。高度重視我縣在建重點項目,把涉及這些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作爲加快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心工作,堅持不懈、一抓到底。一是積極整合資源。徵地拆遷工作是政策性、敏感性、羣衆性很強的系統工作,特別是大宗徵地拆遷項目尤爲突出。僅靠個別職能部門或鄉鎮的力量和資源是很難做到既快速又和諧的完成。要成立徵地拆遷爲民工作隊,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調配、整合各涉及部門資源,明確分工目標職責,強化督查督辦和紀律保證,促使參與單位對工作、對矛盾不拖、不推,形成強大合力,共同推動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開展。二是深入宣傳政策。在宣傳發動、政策解釋,安置補償、信訪穩定、統一拆遷等各個工作環節要充分發揮黨員領導幹部的表率作用,堅持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直接面對羣衆、直接接觸矛盾,零距離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這樣才能爭取最多數羣衆的理解、支持與配合,促進徵地拆遷和諧穩定。尤其對相關政策的宣傳上,一定要一貫到底,絕不能像“擠牙膏”一樣,擠出來一點是一點,這是極不利於工作和造成不必要羣衆矛盾的最重要根源。

三是關注農民提出的熱點問題。徵地工作人員要密切關注被徵地拆遷農民提出的熱點問題,切實幫助羣衆解決後顧之憂,既要及時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臨時過渡住房、子女上學等眼前困難,又要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出路和社會保障等長遠利益問題。

(三)提高幹部素質,提升工作水平。幹好事情關鍵在人,所以提高徵地拆遷工作人員和村社幹部的素質是開展工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一是提高政策水平。所有徵地拆遷工作人員都要吃透徵地拆遷政策,都必須成爲“內行”甚至“專家”。二是提高村幹部能力。當前部分村幹部文化水平偏低,必須加強在崗村幹部的學習培訓力度,切實提高村幹部徵地拆遷工作水平和解決羣衆矛盾的能力。三是嚴格執行政策。在全面掌握徵地政策的基礎上,要嚴把政策關口、嚴守紀律要求、嚴格規範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總體原則,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切實保障羣衆利益。四是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建立權力和責任統一,誰承辦的工作誰承擔責任機制;對於那些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隨意開口,不按統一政策辦事的工作人員一查到底,誰的責任追究誰,絕不姑息遷就。

(四)堅持以人爲本,力促和諧拆遷。徵地拆遷工作涉及被徵農民的切身利益,在不違背中央、省、市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據我縣實際修訂徵地拆遷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羣衆利益。一是建立每年補償標準隨物價變化的補償機制。目前的補償標準已經是三年前制定,與現在的物價和消費水平相比明顯偏低,補償增幅與房價增幅不匹配,導致羣衆難以接受。有必要對房屋拆遷補償、附着物、構作物的補償適當調高標準,在情理與政策相結合的基礎上堅持讓利於民,儘可能幫助被徵地羣衆實現合理範圍內的利益最大化,從而有效推動徵地拆遷工作順利進行。二是安置方式多元化。在社會保障安置之外,儘可能讓拆遷戶有更多選擇空間,比如採取劃地安置方式,給失地農民留出一定發展空間,輔之產業支持,通過發展二、三產業吸納部分失地勞動力,同時還可以壯大集體經濟,不僅解決

了部分農民就業問題,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三是社會保障多層面關愛。在逐步提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補貼標準基礎上,建立多層次保障關愛措施,如建立創業補貼,鼓勵勞動年齡段失地農民自主就業,設立入學補貼,扶助失地家庭未成年子女就學,以及低保戶、殘疾人等特殊人羣的關愛措施。四是科學徵地。加強徵地工作中的科學規劃,統籌開展徵地拆遷,對於單個小項目的徵地儘可能做到一次性徵夠,對大宗項目建設用地也儘可能做到整個社全部徵收,實現同地同價,力避同一項目分幾次徵地,造成羣衆心理預期和現實衝突所帶來的矛盾。

(五)提供政策保障,依法嚴厲打擊。一是建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怎樣拆遷、如何安置補償和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都應該向被拆遷戶公示,主動接受公衆監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二是完善拆遷程序,規範拆遷具體操作行爲。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爲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三是要在建立羣衆情緒疏導機制之上堅持法治。對那些已經按政策補償,還無理取鬧的羣衆除加強情緒上的疏導之外,對涉及違法的要果斷採取措施,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第五篇:徵地拆遷問題的建議

縣城規劃建設和徵地拆遷中幾個

政策性問題的建議

(彙報提綱)

一、關於原開發區安置政策及老屋改建問題的建議

1、老屋改建和分戶建房不能列入拆遷安置對象享受拆遷安置政策。(過去已審批許可的老屋改建均享受了拆遷安置政策,如王思求戶)。

2、一戶一宅,建築佔地不超過130m,拆舊建新。

3、嚴格執行原開發區關於徵地拆遷安置下發的文件和規定,不能超範圍、超規定安置時點安置。

4、嚴格區內平衡安置,原開發區、縣政府不再另行提供安置用地。目前尚存的安置地,優先無房戶、拆遷戶安置。

5、城關鎮負責對已發安置單建房戶的清查摸底和糾錯工作,並負責無房戶和拆遷戶安置的初審並報規委會批准。

二、嚴格控制區(非城市核心區)村民房屋改建問題的建議

1、依法定程序編制居民點規劃報規委會批准後實施。

2、居民點內的村民按規劃改建,居民點以外的村民就近在本村、組居民點內安排,鄉村負責調劑土地。

3、一戶一宅,建築佔地130m以下,層高四層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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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嚴格控制區(二類地區)村民建房問題的建議

1、城關鎮、三陽鄉及各村組織編制村莊居民點規劃報規委會批准後實施。

2、對於d級危房戶和無房特困戶,在居民點規劃批准實施前,由規劃國土及鄉鎮、村會商確定建房選址。(現已申請建房的200多戶,危房戶120多戶,無房戶16戶未批。)

四、縣城核心區村民房屋改建問題建議

1、符合規劃且不屬於舊城整體改造區域的報規委會批准可以改建(城東村),但必須自主申請轉爲國有土地,並補交土地出讓金,方可進入規劃審批程序。

2、不符合規劃或屬於舊城改造區域的村民危房,允許按“四原”要求修建,或由房產部門收購,或拆除老屋、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異地置換宅基地安置。(現已申報改建危房戶57戶,未批)

五、安置區管理問題。

1、安置區內宅基地由鄉鎮村根據需要只能安置給因公共設施建設及徵地被拆遷房屋的村民。

2、安置區的基礎設施由城建投根據需要按年度投資,由鄉鎮負責組織實施。

六、平政發[2014]4號文件前已許可建房,但因規劃調整不能實施問題的建議

1、城鎮居民由城建投,按評估價格對宅基地收購,並撤銷許可。(懷甫路存在類似情況)

2、本村村民符合村民建房政策的,就近在村莊居民點內安置宅基地。否則,由城建投按評估價格對其宅基地進行收購。

(育才路劉建達等三戶)

七、建立控建拆違聯合執法機制的建議

1、鄉鎮村負責轄區內控違拆違的巡查和簡易執法工作工作。

2、建立規劃、城管、國土、林業、建設、房產、公安、電力、工業、供水、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