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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制度(新版多篇)

食品衛生制度(新版多篇)

食品衛生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範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註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註冊等方式重複或者變相重複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爲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佈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佈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採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佈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並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誌。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覈准的名稱一致;單位註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爲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爲:(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並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爲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範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籤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覈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爲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准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爲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註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註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食品衛生制度 篇二

附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僞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食品衛生制度 篇三

一、飲食行業的衛生設施要求

1.通風換氣設備

應保持足夠的換氣量,及時驅除生產性蒸汽、油煙,保持空氣新鮮。

2.照明設備

採用自然照明,窗戶面積與地面面積比例不少於1:6。若人工照明.照明度設計要恰

當,照明要均勻,避免閃爍,照明源本身要便於清潔,安裝在保護罩內,以免發生破碎.污

染食品。

3.防塵、防鼠、防蠅設施

食品製售必須在室內,冷菜、冰激凌、蛋糕應在密封門窗的室內製作。食品應遮蓋。防止積塵。食品操作間應安裝紗門、紗窗或風幕等防蠅設施。

4.消毒設施

每個飲食企業必須有相應工具、器具、容器、餐具洗刷消毒間,消毒間要有洗、刷、衝、消毒4道工序的設備和足夠的貯存室。

5.污水、污物處理設備

要求管道通暢,口頸適合,並有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垃圾箱或垃圾桶,密封存放,及時清運。

6.食品機械、容器及用具

應無毒無害、耐腐蝕,儘可能採用不鏽鋼、搪瓷、玻璃及無毒材料製品。

二、飲食業的各項衛生制度

1.食品採購、運輸衛生制度

(1)採購食品的車輛要專用,車輛容器要清潔衛生,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

止污染。

(2)不得采購腐敗、黴變、有異味、生蟲、污穢不潔或《食品衛生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禁止經營的食品。

(3)裝卸食品時,食品不能直接接觸地面,不在馬路上堆放直接人口食品。

(4)採購食品來源要清楚,從國外或外埠採購的食品,必須索取進口口岸或當地縣以上衛生機構檢驗合格證,肉類製品要有檢疫合格證,標明檢驗率。

(5)運送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用密閉的專用容器盛裝。食品上車後,要加鎖密閉,並要車不離人。所有運輸車輛必須防塵、防曬、防蠅、防雨。

2.食品儲藏保管衛生制度

(1)食品入庫要驗收、登記。驗收時要檢查食品的質量、衛生狀況、數量、票記(要與

食品批號相符),登記食品的保質期,並注意以下幾點:

(1)不收有腐敗變質、黴變、有臭味、生蟲、污穢不潔的食品。

(2)黃鱔魚、甲魚、烏鱧(黑魚)、河蟹、青蟹、烤蟹、各種貝類,凡是已死的有權拒收。

(3)過去沒有食用過的水產品、野味、蘑菇等,經檢查驗收後,對人體無害的方可驗收

入庫。

4)驗收用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開。

(2)儲存的食品應隔牆離地,按入庫的先後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排列整齊,掛牌存放。豆制食品要冷藏。做到主食、副食、原料、半成品分庫存放,沒條件分庫的,要分類上架,防止交叉污染。庫內不得存放變質、有臭味、污穢不潔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3)放糧食等幹雜食品庫要通風良好,溫溼度低.門窗、地面、貨架清潔整齊,無蠅無鼠,無蟑螂和其他昆蟲。存放醬油、糖、鹼、副食調料要做到容器中物見本色,無油垢,無蟲蛀。

(4)冷庫應達到應有的溫度,熟食品庫要保持在-4℃左右,黃油要保存在

-10℃—-15℃冰庫內。有外包裝的熟食不準進熟食庫。生魚、肉類庫短期(幾天)保存則

需要在-6℃—-10℃之間,長期保存(一個月以上)時,冷藏的溫度要在-18℃以下。有

條件的單位應在冷庫外建預冷間,食品須預冷後再進入低溫庫內。

(5)庫房內無私人物品,無有毒有害物品和雜物。食品儲存過程中應採取保質措施,切實做好質量檢查和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徵兆的食品。

3.食品粗加工衛生制度

(1)不加工已變質或有異味的蔬菜、肉、魚、蛋、禽等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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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用的刀、墩、菜板、餃肉機、洗菜池、盒盤等用具、容器,用後要洗刷乾淨。定位存放,並定期消毒,達到刀無鏽,墩無黴,炊事機械無污物、無異味,菜筐、菜池無泥垢、無殘渣,並要做到葷素分開加工。廢棄物要放在垃圾桶內不積壓,不暴露,及時處理。

(3)各種蔬菜要擇洗乾淨,無蟲,無雜物,無泥沙。蔬菜要先洗後切.對發芽土豆要挖

去芽眼,削去發綠的皮肉。

(4)雞、鴨、魚、肉、頭、蹄、下水等食品要做到隨進隨加工,掏淨、剔淨、洗淨.並及時冷藏。餃肉不帶血,不帶毛,不帶皮,不帶淋巴結。鮮活水產品加工後要立即烹調食用。

(5)允許生食的水產品(龍蝦、生魚片等)和半成熟肉食品(如牛肉等),在粗加工時要制定專門的衛生管理辦法,限制食用品種,嚴格衛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

食品衛生制度 篇四

一、學校成立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小組,並貫徹落實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的各項工作要求。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和各季節食物中毒流行特點制定和實施工作計劃

二、我校食品衛安全工作由食品衛生管理小組主管:學校全體師生、其他員工有參與和配合執行各項食品衛安全《www.》工作制度的責任和義務。配備一名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

三、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制度包括職工食堂衛生管理制度,食堂中毒防治工作制度,膳食營養指導制度等。

四、我校食堂要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各項要求進行日常管理;食堂從業人員崗位、職責明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做到採購的食品原料新鮮、衛生,同時要索取衛生許可證、衛生檢驗報告等。食品原料儲存要做到分類、防潮、防塵、防蟲等。食品加工過程中要生熟分開,葷素分開,蔬菜要做農藥快速檢測,並多次漂洗。食物烹調要保證梳頭、安全。烹調後的食物要存放在經空氣消毒的配餐間,烹調後的食物存放時間不宜超過90分鐘。每餐食物要留樣。禁止進食隔餐食物。食堂各種工具、餐飲器皿要定期清洗消毒。

五、定期對學校各種飲用水進行監控。要適時地向學生、教職工傳授預防食物中毒的知識和技能。一旦發生食物中毒,要及時向衛生院、保健站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彙報。疫情報告工作主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進行。並積極配合衛生管理部門做好食物留存等調查取證及消毒處理工作。

六、每學期定期組織教職工商討食堂膳食安排,提倡營養合理的膳食搭配,並結合各種教學活動引導教育學生選擇營養膳食和避免進食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食品。

餐具用品清洗消毒注意事項

1、當天收回的已用餐具當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餐具消毒應按物理或化學消毒的鴿子程序操作。

3、水不開、蒸汽溫度不夠、藥物濃度不夠時不能消毒。

4、消毒後的餐具放置在保潔廚內,防止污染。

5、清洗消毒完畢後將洗碗池、消毒池及其他設施沖洗乾淨。

烹調加工衛生制度

1、不選用、切配、烹調、出售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的食品。

2、塊狀食品必須充分加熱,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

3、隔夜、隔餐及外購熟食應回鍋徹底加熱。

4、不使用未消毒的餐具、容器存放食品。

5、刀、案板、盆、抹布、用後清洗消毒,不用勺品味,食品及容器不落地存放。

6、工作結束後,調料加蓋,做好工具、容器,竈上、竈下、地面、牆面的清潔衛生。

7、操作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不蓄長髮和鬍鬚,不吸菸,不隨地吐痰等。

8、應具備能盛放一個餐次的密閉垃圾容器,並做到隨產隨清。

食品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正常運轉:

2、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3、食品進出庫應專人驗收、登記、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檢查清倉,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及時將不合格食品清理出庫。

食品衛生制度 篇五

1、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實行衛生“五四”制。

2、嚴格執行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督促工作落實到位。

3、校長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

4、組織全體後勤人員認真學習和堅決執行《食品衛生法》。建設衛生崗位責任制和衛生檢查制度,要把食堂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及炊事人員的個人衛生列入責任制的重要內容,使食堂衛生工作經常化、強制化。

5、經常督促主管人員對食堂食品衛生的監督、監測及管理,積極爭取衛生防疫部門的技術指導。

6、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學生進行防疫教育,食品衛生教育,發動師生搞好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

7、加強對學生食堂的`管理,根據季節和市場供應情況,注意營養搭配,使學生吃到價廉、物美衛生的飯菜。

8、倉庫內保持清潔、衛生、空氣流通、防潮、防火、防蟲蛀,倉庫內嚴禁吸菸。

9、凡食品入庫前必須做好檢查和驗收工作。有發黴、變質、腐敗、不潔的食品和原料,不準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