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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監督單位幹部任用徵求黨風廉潔意見實施細則

綜合監督單位幹部任用徵求黨風廉潔意見實施細則

綜合監督單位幹部任用徵求黨風廉潔意見實施細則

爲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進一步把好選人用人政治關、廉潔關,更好地履行監督責任,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的意見〉的通知》等要求,依據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有關幹部提拔使用徵求黨風廉潔意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綜合監督單位提任下列幹部,應當聽取紀檢監察組意見:

(一)正科級幹部提拔爲縣處級幹部職務的,副科級幹部提拔爲正科級幹部的,科員提拔爲副科級幹部的;

(二)被列入縣處級後備幹部上報名單的;

(三)重要崗位交流輪崗的科級幹部;

(四)試用期滿考覈的科級幹部;

(五)其他幹部提拔需要聽取意見的。

評先評優人選,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的確定等其他有必要聽取紀檢監察組意見的,參照執行。

二、工作流程

(一)事前溝通

綜合監督單位提任幹部,應在動議階段與紀檢監察組進行溝通。特殊情況可及時書面聽取意見。

(二)發函徵求意見

綜合監督單位提任幹部,應在確定考察對象的同時,向紀檢監察組發函徵求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潔意見。特殊情況可及時書面聽取意見。

徵求意見函應明確列出徵求意見事項,包括徵求意見人選姓名、現任職務職級、擬任職務職級或參與評先評優的名稱等,同時附幹部任免審批表。

(三)瞭解掌握內容

紀檢監察組收到綜合監督單位或市紀委監委徵求意見函後,聽取綜合監督單位黨組織和相關科室意見,結合紀檢監察組平時掌握的情況,全面瞭解考察對象黨風廉潔情況。對在現崗位工作不滿1年的人選,還應延伸到其前一個工作單位聽取意見。必要時,聽取有關負責同志意見。瞭解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提任對象一貫政治表現,包括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情況;

2.提任對象的來信、舉報情況;

3.遵守《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情況;

4.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實施細則和省、市有關要求,有無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四風”問題反映;

5.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情況;

6.其他需要了解的黨風廉潔情況。

(四)辦理回覆意見

紀檢監察組回覆意見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特殊情況可及時書面反饋。反饋意見一般按下列6種意見辦理:

1.沒有收到問題線索反映。

2.收到問題線索反映,已轉有關單位(指明去向)。

3.收到問題線索反映,但反映問題線索過於籠統,不具有可查性,不影響提拔使用。

4.收到問題線索反映,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或正在就反映的問題進行覈查,建議暫緩使用,待查清問題後再作答覆。

5.收到問題線索反映,經覈查未發現問題或反映問題失實,不影響提拔使用。

6.收到問題線索反映,經覈查問題或部分問題屬實,建議不宜使用。

必要時,由綜合監督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與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同志直接進行溝通。

三、有關要求

(一)綜合監督單位應將本單位日常幹部考察、考覈時收到的反映和舉報,及時向紀檢監察組反饋。考察、公示期間,收到徵求意見人選的舉報問題線索,應立即報送紀檢監察組。對徵求意見人選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個人申報事項覈查中發現存在涉嫌違反紀律問題的,需一併報送查覈結果及處理意見。

(二)綜合監督單位、紀檢監察組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擬任職務及黨風廉潔情況。對違反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凡因未聽取紀檢監察組意見或未如實向綜合監督單位提供意見而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四)綜合監督單位與紀檢監察組應就幹部監督相關工作加強溝通、主動配合、成果共享、形成合力,有效發揮徵求黨風廉潔意見在幹部任用工作中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