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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加強山區縣融資性擔保資金管理的對策

淺議加強山區縣融資性擔保資金管理的對策
摘要:融資性擔保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特別是今年來,融資擔保機構的代償風險驟增,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資金管理變得更加迫切。本文分析了目前融資擔保資金的分佈形態、風險隱患、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及監管現狀,並對加強融資擔保資金監管、促進山區縣融資擔保行業發展提出建議。
    關鍵詞:融資 擔保 資金管理
 
     一、目前融資擔保資金分佈形態及風險隱患
     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互助擔保基金、客戶保證金、各類準備金、政府扶持資金等。由於融資擔保業務費率低,一般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50%以內,擔保業務的盈利能力較弱,多數機構將擔保資金運作收益作爲一項重要的獲利來源。目前山區縣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主要呈以下分佈形態:
     (一)貨幣資金。融資擔保機構的貨幣資金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另外,在擔保機構發生具體擔保業務時,銀行往往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這部分以保證金形式存在的現金的流動性弱於一般貨幣資金。
     (二)高收益、高風險的委託貸款。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借貸需求旺盛,近幾年隨着經濟的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擔保機構爲獲取高額回報也參與其中,較規範的機構通過委託貸款方式操作,以各種名義按遠高於制度規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一些民營擔保機構則往往違規直接從事更高利率的借貸活動,且法律手續不完善、擔保措施不到位,甚至拒絕向銀行和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真實信息。另外,擔保機構的部分貸款用於銀行不願或無法放貸、風險較大的較劣質項目。
     (三)關聯企業佔用資金。目前,有相當一部分融資擔保機構是由集團性企業、跨地區擔保機構、民營企業從自身產業發展角度出發而設立的,其股東往往存在一套資本循環投資的現象,這類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一般納入集團、總部、實際控制人的資金管理系統,統一調度,部分資金被關聯企業長期佔用,特別是一些民營擔保機構,其控制人的人脈關係及經營和投資實體龐雜,治理結構不健全,關聯方資金往來頻繁,擔保資金管理隨意性大,由此關聯企業乃至集團、總部、實際控制人整體的經濟和資金狀況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着擔保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四)房產、股權投資等長期資產。有的融資擔保機構成立後,根據集團或控制人的經營策略,利用部分擔保資金購置寫字樓等房產,或進行股權投資,這類投資的變現能力和流動性相對較弱。
     對於上述擔保資金形態,從其分佈結構看,對外借款及關聯企業佔用現象突出,雖然擔保機構註冊資本較多,但實際能隨時支配的現金往往並不多,由此實收資本相應的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實際已打了折扣。
     二、融資擔保資金的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和監管現狀
     (一)融資擔保資金的行業管理制度建設。自20世紀 90年代開始進行信用擔保機構試點以來,儘管在中央與地方各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引導、推動和扶持下,我國融資擔保機構規模不斷擴大,投資主體從最初的由政府主導逐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然而擔保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卻明顯滯後。現行與擔保資金有關的管理制度僅有兩個:2001年財政部制訂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10年4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而這兩個辦法只適用於政府出資(含政府參股)設立的以中小企業爲服務對象的融資擔保機構,且在擔保資金方面,只對資金的運作作出了以下主要規定:不得從事貸款業務;按照註冊資本的10%提取保證金,存入主管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其餘貨幣資金,不低於80%的部分可用於銀行存款,以及買賣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不高於20%的部分,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買賣證券投資基金等其他形式。2010年發佈的辦法中,擔保資金採取的支持方式中的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目前山區縣擔保機構均未享受到。另外,2006年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對擔保機構存在的抽逃、挪用資本金造成資本金不實或者結構不合理的現象進行了風險提示,並提出了防範風險的要求。
     (二)融資擔保資金的監管現狀。由於擔保行業制度體系不健全、融資擔保資金來源和運作缺乏制度規範,擔保資金長期未得到外部監管,各銀行考量擔保資金運作風險的尺度不一。目前銀行每年均對有合作關係的擔保機構進行內部評級,且進行日常跟蹤,要求擔保機構按月報送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信息資料,但在與擔保機構合作中未事先對擔保資金的運作作出具體的限制,未要求其對投資計劃予以披露,只能根據擔保資金現狀見機調整業務規模,在防範風險方面存在被動性。另外,將外部信用評級作爲融資擔保行業監管、政策扶持的重要參考依據正逐漸得到相關各界的共識,部分地區已要求對融資擔保機構進行外部信用評級,評級機構除對其進行年度評級外,還進行半年一次定期跟蹤和事後不定期跟蹤評級,但這還不足以發揮外部評級的風險預警監測作用。
     三、加強融資擔保資金監管的必要性
     融資擔保資金是擔保機構信用的基礎和前提,是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的主要支柱。近幾年,隨着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信用擔保機構呈“井噴式”發展,但事實上,目前擔保行業市場環境還很不完善,存在前文提及的擔保資金運作不規範及行業監管缺位等諸多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擔保機構的合作中仍存有很大的顧慮,獲得認可而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機構並不多,市場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偏離了政府發展擔保行業的初衷,信用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擔保難導致融資難的“瓶頸”仍未得到有效突破。因此,爲防範信貸風險,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的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有必要加強擔保資金的監管。
     四、加強融資擔保資金監管的建議
     (一)制訂相應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年來,國家通過風險補償金和免徵營業稅等方式對部分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進行了扶持。但是,基於擔保機構應採取保守謹慎的盈利模式,同時爲調動投資主體的積極性,促進融資擔保業的發展,在規範行業行爲的同時,應制訂相應的配套政策,鼓勵擔保機構積極探索和創新多種盈利方式,並進一步加大風險補償金和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如擴大政策惠及面、保持風險補償金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持續性等。辦法中規定的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應督促相關部門落實,以充實融資性擔保機構資金實力,促進業務擴大和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擔保行業管理制度。一是根據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行業發展現狀,加大制度覆蓋面,制訂針對所有類型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資金行業管理制度。二是爲解決擔保機構經營不透明、與銀行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建立擔保資金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擔保機構就擔保資金的投資計劃及其進展情況予以及時披露。三是明確借款人、擔保機構、銀行、評級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並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四是進一步發揮信用評級機構的中介作用,建立擔保資金的定期風險監測公示制度。加大對擔保資金的定期跟蹤頻率,在當前的制度環境下,主要對擔保資金的分佈、去向及風險逐項進行揭示,如:各類證券投資及其浮盈、浮虧狀況、對外借款項目的借款人、用途、期限、擔保措施等主要信息及風險隱患,關聯企業佔用明細等,而隨着擔保資金行業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還應對擔保機構的制度執行情況予以公示。五是根據安全性、流動性及適當的收益性原則,完善規範擔保資金來源和運作的行業管理制度。融資擔保機構在提供擔保時,一般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爲能及時履行擔保義務和代償責任,其擔保資金的來源與運作應將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放在首位,忽視這兩項原則易造成資金和信用的損失,導致擔保能力下降和業務的順利開展。同時,效益也是企業生存和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虧損將侵蝕擔保資金,削弱擔保能力和代償能力。因此,融資擔保機構應在遵行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保持良好兌現能力的前提下,適當兼顧收益性原則,通過謹慎、穩健的運作,對擔保資金進行保值增值。爲此,應對融資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出資形態,擔保資金獨立性、投資渠道及各類投資比例和期限等方面作出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