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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局關於《取締城區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實施方案》的建議

交通運輸局關於《取締城區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實施方案》的建議

交通運輸局關於《取締城區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實施方案》的建議

對xxx人民政府取締城區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四輪車實施方案,我局堅決支持,嚴格落實相關職責。但在職責分工方面有有些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該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按照此規定我縣電三輪車、四輪車基本屬於機動車。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未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不發放牌照和行駛證,禁止上路行駛。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對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也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第三十條規定:“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等相關材料。
  因電動三輪車、四輪車不能提供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等材料,故無法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必須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電動三輪車、四輪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行爲是違法的,應予打擊和取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電動三輪車、四輪車車主一般是困難家庭,如果按照此規定處罰,勢必難以實施。

所以,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