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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本辦法是共享單車企業運營管理和運營服務的行爲準則,是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覈的重要依據。在武陟縣城區範圍內從事共享單車運營的,適用本辦法。

城區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中共享單車包括共享電動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

第二條城市管理局是武陟縣共享單車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武陟縣共享單車投放管理、運營管理、退出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籌、調整共享單車企業投放量和區域投放總量,負責做好共享單車運營公平性競爭審查。牽頭組織審定共享單車停放點位,牽頭組織監督考覈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日常運營管理,負責執行本辦法其他條款所要求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投放運營申請:

(一)運營企業需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公司註冊地址在武陟縣範圍內,受武陟縣市場監管部門監管。

(二)在武陟縣設立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固定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配備與車輛投放規模相匹配的線上及線下專職管理和運維人員(含調運車駕駛員和搬運人員),配套建設運營企業信息平臺,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四)能夠在共享單車停放區域對應的地圖上設置電子圍欄,具備約束用戶定點停放技術手段。

(五)實行用戶實名制註冊和使用。

(六)擬投放的共享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全部技術要求。能夠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爲共享電動自行車上牌辦證。

(七)擬投放的共享自行車必須符合《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T 19994-2005)等國家現行標準文件要求。

(八)爲每輛共享單車購買意外保險和第三者意外傷害保險。在用戶騎行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時,能協助進行理賠,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向城市管理局申請在武陟縣投放運營共享單車需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一)主體資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代理經營的需補充提供授權企業授權經營相關證明。

(二)投放申請。投放申請需包含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及其相關信息,擬投放的共享單車規格技術指標及具有相應檢驗資質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投放計劃和數量,解決規範停放的技術手段,意外保險和第三者意外傷害保險購買方案,線上及線下專職管理和運維人員(含調運車駕駛員和搬運人員)配置計劃、擬投放區域點位、投訴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內容。

(三)承諾書。運營企業需承諾按武陟縣市容市貌、市容秩序相關管理規定,接受監管。承諾在申請、運營、退出等環節嚴格執行《武陟縣共享單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堅持依法依規經營,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四)服務協議。運營企業與用戶間的電子協議內容。

(五)專用賬戶開設憑證。鼓勵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需提交在眉山市開設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的相關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

城市管理局收到以上全部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審覈和技術手段的查證,符合投放資格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投放區域、點位、數量的初審回覆。

企業收到初審回覆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向城市管理局補充提供以下資料:

(一)擬投放的共享單車上牌辦證的相關資料。

(二)擬投放區域點位的標線施畫現場圖及座標。

(三)擬投放共享單車購買意外保險和第三者意外傷害保險的相關證明。

(四)與第三方擔保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原件。

城市管理局在收到以上全部補充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投放的書面回覆。

第五條城市管理局同意投放的書面回覆作爲同意投放的依據,初審回覆不作爲同意投放的依據。

第六條在投放點位申請時,各運營企業應充分考量用戶市場分佈和人羣密集區域點位,遵循不影響交通原則,選址高校、公交站、市場等附近合理設置停車區。

第七條所有停車點位由運營企業按城市管理局提供標準自行組織施畫。每個企業施畫點位數量根據每次同意其投放的數量進行施畫,每8輛施畫一個停車點位,所有點位由所有運營企業共享。

第八條各運營企業在每一個停車點位均保持相對平均的車輛停放量,通過線上線下聯動方式,實時準確掌握區域內車輛停放狀況;根據需求信息,在用車高峯路段和時段,及時消除淤積車輛、保障消費者用車需求,避免車輛過度堆積和供需不平衡。

第九條在提供用車服務時,企業應明確告知用戶適宜停車區和禁停區,積極引導用戶規範停車、文明用車,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向未滿12週歲的兒童提供共享自行車服務,禁止向未滿16週歲的人員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

第十條運營企業應實施網格化管理,責任到人,確保每個點位專人負責管理車輛,確保出現突發緊急事件時第一時間作出響應,構建高效率且滿足城市管理要求的精細化管理模式。

(一)各運營企業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巡檢維修、清潔維護、安全保養、報廢回收等制度,強化共享單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共享單車管理,避免出現亂停亂放現象。應配備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運營人員,負責對運營區域車輛停放情況進行規範,對共享單車進行清潔維護,保持車輛乾淨整潔,不得影響市容市貌;換電人員(僅針對共享電動自行車),負責保障區域內車輛的電池電量滿足用戶使用需求;維修人員,負責對區域內車輛進行維修保養等。同時,各運營企業要設立與運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充電和維修場所,滿足運營需求。

(二)各運營企業應加強與城市管理、交警等部門的溝通合作,接受政府管理部門指導與監督,與城市管理部門建立熱線、微信羣聯繫,及時溝通解決運營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定時定期向相關部門反饋運營工作。

(三)各運營企業在運營過程中,需定期與主管部門保持數據對接和更新,依託運營產生的大數據,積極建言獻策,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路側機動車違停治理、城市慢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評價、城市公交線網調優、城市人口分佈動態監測、城市商業活力評價等工作,完善城市規劃、政府決策,完善智慧交通佈局。

(四)各運營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服務平臺違法發佈或傳播信息;不得爲運營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運營企業應對共享單車二維碼實行監管,避免二維碼被不法分子利用給用戶造成損失。

(五)城市管理局以上述重點工作等作爲考覈內容,建立對運營企業的信用考覈機制。

第十一條由城市管理局牽頭建立運營企業考覈體制機制。按照日常考覈和月度考覈相匹配、部門監管和社會共治相結合方式,對各運營企業建立百分制考覈體系,對各種違反城市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以及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爲扣減考覈分值,得分情況作爲車輛投放規模調整重要參考依據。扣減分值累計到一定數值後,應採取相應的約談、責令改正、警示、勸退等,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具體考覈細則暫定如下:

1.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車輛停放劃線區內,運營調度人員未及時規範停放的,扣0.1分/輛;

2.車輛泥濘、髒污嚴重,影響城市面貌的,扣0.1分/輛;

3.因調度人員調度不及時不合理,導致車輛淤積,影響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的,扣1分/次;

4.車輛出現損壞,未及時維護、更換維修,影響到騎行安全的,扣1分/輛;

5.運營企業因未規範有序停放車輛、提供優質服務等問題,導致羣衆投訴,相關問題經覈查屬實且相同問題出現兩次及以上的,扣2分/次;

6.運營企業需確保車輛投放前取得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牌照許可,發現不符合的,責令收回車輛,扣0.5分/輛;

7.運營企業需確保所有投放的車輛均購買意外保險和第三者意外傷害保險,做到一車一牌一碼一險,保障用戶的人身安全,發現不符合的,扣2分/輛;

8.運營企業未經過主管部門允許,私自調整車輛投放區域和數量的,每發現一次扣5分;

9.運營企業需建立應急預案,在突發情況下及時、有效、妥善地處置相關問題,因處置不力、推諉拖延等造成消費者權益進一步受到損害的,經覈查屬實,扣5分/次;

10.各運營企業在武陟縣範圍內投放運行共享單車,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武陟縣相關管理規定,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不得存在惡意競爭、蓄意破壞等情況,每發現一起,經覈查屬實的,扣5分/次;

11.運營企業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做好各項保障工作,因運營企業配合不積極、反應不及時等原因造成共享單車影響整體保障效果的,扣5分/次。

城市管理局每月對各運營企業運行情況進行考覈和通報,單月扣減分值>10分者,對相應企業進行約談,並覈減相應分值數量的車輛投放量;單月扣減分值>15分者,責令相應企業進行改正,並覈減相應分值數量的車輛投放量;單月扣減分值>20分者,給予警示,並覈減相應分值數量的車輛投放量;單月扣減分值>30分,或連續兩月出現扣減分值>20分者,相應企業自行回收所有投放車輛,退出武陟縣市場。

城市管理局應結合實際,不斷優化完善考覈辦法;修改後的考覈辦法實施前,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向所有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公示。

第十二條在進駐武陟縣時,各運營企業需與第三方擔保企業簽訂擔保合同,承諾嚴格按照武陟縣城市管理相關要求做好共享單車運營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若運營企業退出武陟縣市場,應提前15天向用戶公告,停運後3日內結清用戶費用,按城市管理要求做好退出清理工作。若企業自行妥善處置退出清理工作,擔保企業全額退回其保證金。

第十四條因不能達到相關規定而退出市場的企業,原則上不再接受該企業、品牌、法人的投放運營申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