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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勞動碰瓷”現象有待加強關注

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勞動碰瓷”現象有待加強關注》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勞動碰瓷”現象有待加強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社會上出現了勞動者故意不簽署勞動合同,等一個月後索要雙倍工資的情況,這一現象可稱謂“勞動碰瓷”。數據顯示,2014上半年嘉興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07件,解除(終止)勞動關係類198件,呈現一種總體走高的趨勢,其中勞動者濫用訴權、訴求多樣化的特點也較明顯。

導致該現象的出現有以下幾種原因:

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繼在我國頒佈實施,其立法初衷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同時出現了對企業的保護十分不足,某些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故意製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從而騙取賠償,導致了“勞動碰瓷”的出現。如嘉興某公司從2015年6月至今9個月就遭遇7場勞動官司,其中以“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爲由訴訟的佔了5起。

2、企業管理存在漏洞。成長中的小微企業亦或是人事管理上未達到精細化、制度化、專業化的企業,往往在人員管理、法律認知上存在無序、不規範的地方,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這也給“勞動碰瓷”提供了發酵的土壤。據統計局數據來看,2015年63.8%的農民工都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缺乏工人的出勤、工作紀律、績效等記錄,造成了企業需要維權的時候缺乏證據,這恰恰是企業的管理能力出現了問題”。

3、“經濟補償”的誘惑。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時,即便明知道涉嫌“碰瓷”,只要勞動者的證據完整合法,企業又拿不出有力證據加以推翻,基本會支持前者“訴請”,數據顯示從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情況看,嘉興市勞動者勝訴或部分勝訴率達86.3%,而“碰瓷者”的勝訴率幾乎達到100%。某些人“充分”利用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短時間內頻繁更換工作地點,並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故意不籤合同,伺機向用人單位尋求雙倍工資。

因此,基層建議:1、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部門,應該根據“勞動碰瓷”現象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法規來打擊制止“勞動碰瓷”現象。2、企業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方面的成本投入,杜絕“勞動碰瓷”現象。3、法律宣傳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努力提高羣衆法律意識,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