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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的審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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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基層審計機關的審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審計審理是防範審計風險和提升審計質量的有效措施。筆者通過總結歸納近年來的審理工作經驗,認爲基層審計機關在審理工作上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是一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審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的審計人員認爲,審理僅僅是綜合部門或專職審理人員的職責,審理人員應負責對審計項目中的問題把關並予以解決,有的審計人員對審理的認識還停留在審計複覈時期,認爲審理即是過去的複覈,不存在本質上區別,將審計複覈和審計審理混爲一談,以複覈代替審理,增加了審計質量控制風險。有的審計人員對審理意見不夠重視,認爲只要審計報告在審計業務複覈會能夠過關就可以了,不願主動按照審理意見對審計方案、審計底稿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下次審計依然是“舊病復發”。

二是審理工作的獨立性執行不嚴格。基層審計機關雖然設置了法制審理機構或配備了專職審理人員,但由於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較突出,法制審理人員需要承擔審計項目任務或其他臨時性工作,難以專司其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理工作質量。同時,由於基層審計機關項目實施不均衡,一般上半年忙於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的審計項目和“同級審”,下半年忙於完成地方政府安排審計項目,經常出現項目扎堆現象,爲搶時間趕進度而導致審理工作走過場,影響審計審理作用的發揮。

三是審計質量層級控制落實不到位。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實行分級質量控制模式,審計組長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覈,業務科長對審計方案、審計實施、審計證據、審計報告、法律法規運用等方面進行復核。但從實際執行中看,層級複覈基本是走走形式而已。有的審計人員認爲,反正審理部門要審理的,相關審計人員並未對審計項目相關內容進行實質性複覈。審計業務人員在質量控制上對審理人員的依賴愈發明顯,對其自身在質量控制上的責任意識卻越來越淡化。

四是對審計審理人員的培訓不及時。隨着審計監督覆蓋面的擴展,被審計對象涉及到的行業法規涵蓋面廣,十分複雜,審理人員現有知識儲備有限及知識結構老化,跟不上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對審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難以應對,加之近年來對專門的審理類工作培訓或指導開展的還不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很多疑難問題只能“摸着石頭過河”,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

以上問題,在各個基層審計機關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需要引起重視,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規範:

一是充分認識審計審理工作的重要性。審計項目審理是對審計質量、審計進度、審計廉政、審計結論落實等方面的全方位監督,是對審計權力運行的實質性監督。審理是審計業務管理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的新方式,是強化審計治理的根本舉措,是自我監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糾錯的重要手段,是審計機關及時發現、化解、處理審計權力行使隱患的基本制度保障。基層審計業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規範審計行爲,加強對項目審計實施過程和結果的審覈監督,不斷提高審計報告質量,提升審計工作水平。

二是壓實審計質量管理的層級責任。審計項目從實施到出具審計報告,中間的審覈把關環節很多,審理是建立在此環節之中的各項質量把關基礎上的,應根據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明確各自的責任,量化到科室、到位項目、到個人,建立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機制,對在審計實施、審理過程不同環節中的過失行爲和故意行爲,設定具體的確認標準和懲罰措施,以增強責任意識,避免審計質量把關責任過於集中在審理部門。審計和審理各環節應各司其責,對因責任不到位造成嚴重的質量問題,做到有責必究,追責必嚴。

三是創新審計審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創新審理工作方式,注重以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來解決當前審理工作任務繁重和人力不足的問題,通過對項目進行分類審理,使部分固定的審計項目,可依據相關程序以常規方式進行審理,對於重點審計項目,則開展全過程跟蹤審理,由審計業務會商審定後,提出會商意見,充分發揮集體決策功能,提高審理工作的準確性。除設立專職審理人員外,還可指定專業領域行業專家參加審理委員會,負責提供審理意見諮詢,以便在開展專業審計項目如政府投資審計、自然資源資產審計等項目的審理時,參與審理或是提供專業意見。爲解決審理任務不均衡的矛盾,可嘗試在專職審理人員的基礎上,從業務科室抽調部分人員建立兼職審理員,在審理項目任務過於集中的情況下,安排兼職審理人員承擔部分審計項目的審理。

四是加強審計審理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審理機構設置,對審理人員從業素質、人員數量、工作內容、承擔責任等方面提出明確規定,從制度上保障審理工作有足夠的人力資源投入以及工作的獨立性。加強對審理人員財政、金融、工程、財務法律法規方面的專項培訓力度,及時更新知識儲備,強化政治素養和大局意識,不斷提高勝任審理工作的能力。

(大冶市審計局 鄒細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