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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阜康市印花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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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談阜康市印花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實施以來,已經施行了29年,對於規範經濟活動,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發展方式的轉變,印花稅現行政策不適應新形勢的諸多不足日益凸顯。

一、印花稅政策執行存在的問題

(一)徵收範圍不適新的形勢。

隨着經濟的發展,企業新的經營業態、新的經營模式不斷涌現,一些新的合同或合同性質的憑證不斷出現,暫行條例採取列舉方式來描述印花稅徵稅範圍,已不適用日益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如:特許經營合同、抵押合同、售後服務合同、合夥協議、網絡平臺服務合同等,新合同面對老辦法,明顯感覺暫行條例亟待更新修訂。同時,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對印花稅徵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各行業逐漸步入互聯網,搭建線上平臺,實施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顛覆了傳統合同的概念,將合同、憑證隱匿於無形,這些都突顯出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新形勢的不適應。

(二)稅目、稅率設計繁瑣。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多年來一直維持不變,分四大類,十三個稅目徵稅。目前來看,印花稅稅率分檔過多、行業間稅負不均衡,納稅人對印花稅稅目稅率的反映是不易掌握,有些複雜繁瑣。

(三)徵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有待調整。

現行的印花稅徵稅對象是以原《經濟合同法》列舉的合同作爲主要的徵稅對象,這種正列舉的設計:一方面會造成徵稅面窄,容易造成徵管漏洞,並且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面對新形式的層出不窮,如果政策不及時跟進,這個漏洞將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由於計稅依據是以徵稅對象爲載體,在無法確認徵稅對象的情況下,徵稅行爲將無法發生。

(四)其他稅制要素有待完善。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地點、期限等具體規定表述不夠明確,存在基層執法不好操作的問題。如:條例中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由於合同的簽訂受時間、地域等條件的限制,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同時,印花稅暫行條例沒有對納稅地點做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在實際徵管中難以判定,出現搶稅源、重複徵稅等問題。

二、加強印花稅徵管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印花稅的立法層級。

在當前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應儘快推進印花稅法的立法進程,提高印花稅的法律層級。從寬稅基、簡稅率、嚴徵管的思路出發,全面完善印花稅的稅制設計,把印花稅這個稅種打造成一個良稅,成爲地方稅體系中的重要稅種。

(二)寬稅基,擴大徵稅範圍。

一是與《合同法》全面對接,將合同法中的合同全部納入徵稅範圍,同時應明確只有印花稅完稅的合同纔是法律上沒有瑕疵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合同,從法律層面提高納稅人完稅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二是適當擴大對權利許可證照的徵稅範圍,將主管部門如文化、衛生、交通、消防、林業等發放的證照全部列入徵稅範圍。三是對雖未簽訂合同、協議但通過電子商務等方式進行經營活動的,也應全部納入印花稅徵稅範圍。

(三)重新界定印花稅徵稅對象

現行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爲性質的憑證稅。對於印花稅的徵稅對象,建議在保留憑證稅這一特性基礎上,突出強調應稅合同的構成要件成立,即使沒有相應的憑證,只要應稅合同對應的經濟行爲已經發生,就應對該經濟行爲徵收印花稅。如:購銷行爲,只要購銷行爲發生,即使沒有訂立合同,也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納稅人因不提供合同而逃避納稅的行爲。

(四)調整徵稅標準,簡併稅目、稅率。

現行印花稅除權利許可證照實行定額稅率外,對合同、憑證實行從萬分之零點五到千分之一的比例稅率。印花稅稅率低、稅賦輕,比例稅率之間差別不大,爲便於徵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徵稅成本,建議適當調整徵稅標準,簡併稅目稅率,實行單一稅率,同時取消定額稅率。

(五)完善其他稅制要素。

關於納稅地點,爲便於管理,建議將納稅地點統一確定爲納稅人稅務登記所在地。關於納稅時間。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未明確納稅期限,只規定“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此規定難以對企業實施加收滯納金等處理措施,影響稅法嚴肅性。按次納稅不便於執行,同時也會增加徵納雙方的徵、納稅成本。因此,建議將印花稅納稅期限統一進行調整,與我國其他稅種納稅申報期限保持一致,改爲按月申報,次月15日前完稅。

(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