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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淪爲“輿論綁架”肆意施以輿論暴力亟需糾偏

當下,社會善治離不開輿論監督,許多省市部門也發文力挺,大讚輿論監督。但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輿論監督”爲非法行爲披上正義的外衣,表面上喊着依法維權、爲民請命,實則打着監督旗號,行敲詐勒索之事。如“網絡大V”陳杰人一案中,陳杰人犯罪團伙先後註冊建立21個微博、公衆號、頭條號等自媒體賬號,發表炒作、攻擊、揭露等各類負面文章3000多篇,先後在11個省市制造各類負面輿情200餘起,大肆進行非法活動,斂財數千萬元。“輿論監督”淪爲“輿論綁架”肆意施以輿論暴力亂象漸起,亟需糾偏。

“輿論監督”淪爲“輿論綁架”肆意施以輿論暴力亟需糾偏

一是黨政幹部普遍不願陷入輿論漩渦、寧願“花錢消災”息事寧人。在造謠“人大代表李某豔草營人命”事件中,陳偉人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湖南省邵東縣黑心人大代表李某豔草營人命再添新墳》的帖子,並貼出了此前策劃的小孩在客運公司前拉橫福照片,標題爲《墓地事件後湖南邵陽又發代表醜聞中小學生在邵東長委抗議人大代表草言人命》,向當地政府及客運公司施壓。李某豔之所以作出妥協,除自身因素外,更多是因爲當地政府官員捲入到被炒作的網文內容中,邵東縣委縣政府多位官員與她協商,最終政府和她的企業共同向炒作敲詐妥協,付費刪帖。

二是網民缺乏法治思維和理性意識,社會情緒易被煽動。網絡謠言善於抓住社會痛點,將其僞裝,令網民產生共鳴,激發網民情緒,形成輿論壓力。如雷洋“嫖娼”案網絡輿情之後,各大媒體紛紛以不同角度探究警方執法過程,與網民共同形成了輿論倒逼格局,“警方是否依法辦案”、“身體健康爲何突然猝死”、“結婚紀念日嫖娼”,甚至“新爸爸嫖娼”、“碩士公務員嫖娼”、“嫖娼合法化”等。雖然後來證實所謂“確鑿證據”都是主觀臆斷和刻意爲之,但所形成的輿論暴力已給當事人及親屬造成了無以彌補的傷害。

三是缺乏大力度的輿論監督的懲戒機制,對肆意造謠者缺乏威懾。雖然《刑法》中規定的侮辱、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但對於類似有組織的蓄意製造傳播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爲,違法成本過低,難以形成威懾。如在“搶鹽風波”“軍車進京”等謠言事件中,最終對散佈謠言的行爲人適用的都是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