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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系統工作人員 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各股所、個私協、消委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系統工作人員 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根據市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作人員中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湛工商人字〔2010〕273號)要求,爲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結合我局的實際,現就嚴格規範我局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規定:

一、明確登記備案人員範圍

因私出國(境)登記備案的人員範圍是:全區工商系統在職幹部、離(退)休廳(局)級以上幹部。其中,各股所、個私協、消委會的備案人員信息由人事監察股負責向區公安局統一報備。備案人員發生職務變動、調動、離退休等情形時,需及時向公安部門變更報備信息。

二、規範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辦理流程

(一)備案人員辦理因私出國(境)手續,先填寫公安部門相關因私出入境證件和簽註申請表。其中,局機關各股室的備案人員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申請表由局長或分管人事局領導簽名並加蓋局公章;各市場監管所其他備案人員由市場監管所所長和分管人事局領導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備案人員憑局領導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表到公安部門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和簽註。

(二)備案人員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和簽註後,需在拿到證件後7日之內將因私出入境證件交由人事部門統一保管。其中,局機關各股室、各市場監管所在職工作人員、廳(局)級以上離(退)休人員的因私出入境證件由人事監察股統一保管。

(三)局機關各股室、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和分局班子成員因私出國(境)前,需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因私出國(境)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審批:

1.局機關各股室、各市場監管所負責人、主任科員須經人事監察審覈後,提前7日報分管局領導、分管人事局領導和局長批准;其他股室、市場監管所人員經主要領導同意,人教科審覈後,提前7日報分管局領導、分管人事局領導批准。

2.開發區分局局長辦理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嚴格按省局規定審批(見附件3),其他各縣(市)工商局、分局局長經所在局簽署意見後,提前10日報市局人教科審覈,報市局分管人事局領導和局長批准;其他班子成員經所在局局長同意後,提前10日報市局人教科審覈,市局分管人事局領導批准。

3.各縣(市)工商局、分局科級非領導職務以下人員審批程序參照市局辦法執行。

(四)持證人憑《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到證件保管部門領取出入境證件。同時,各證件保管人事部門應建立因私出國(境)證件領取登記制度

(五)持證人回國(境)後7日之內,應填寫《出國(境)回執單》並連同本人因私出入境證件一併交還證件保管的人事部門妥善保管。

三、加強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

(一)開展因私出國(境)管理方面政策規定的學習。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人員瞭解出國管理的政策規定,自覺按政策規定辦事。

(二)完善因私出國(境)審批工作。幹部因私出國(境)要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擅自或變相下放審批權限。

(三)加強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證件管理工作,是加強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建立出國(境)證件的登記、領用和保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並配備專門的保密櫃保管。目前仍然保存在個人手中的證件要在11月19日前按審批權限交給對應的人事部門集中保管,不準私自保存證件。

(四)加強因私出國(境)人員管理。因私出國(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參與賭博等非法活動,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處逗留時間,保證人身安全;嚴禁通過因私渠道出國(境)從事公務活動。因私出國(境)費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四、嚴肅因私出國(境)紀律

1.對未按規定程序和權限辦理報批手續私自出國(境)、因私出國(境)返回後,不在規定時限上交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的人員應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2.嚴重違反外事紀律、出走(含滯留不歸)、叛逃的,一經查實,按國家規定嚴肅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3.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對因要求不嚴、疏於管理、包庇縱容,對下屬因私擅自出國(境)負有責任的單位領導,要進行批評和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紀律責任。

因私出國(境)管理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全市工商系統各級黨組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加強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國(境)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各單位人事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乾部因私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局領導將不定期對因私出國(境)的管理情況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