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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管工作機制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管工作機制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管工作機制的通知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不斷加大土地礦產執法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近年來,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和2018年開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發現全縣國土資源管理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土地礦產違法違規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礦產管理和土地礦產執法違規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爲有效防範和遏制各類土地礦產違法違規行爲,建立健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監管工作長效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到我國國情和保護資源的極端重要性,本着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走符合國情、市情、縣情的新型工業化、城市化的道路。進一步提高依法用地、依法開採礦產資源的意識,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佔地的違法行爲,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在執法中要創新國土資源執法觀念,在土地礦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實行“全員監管”、“全程監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部門要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自身職責,在土地礦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從源頭上防範土地礦產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制度的建設。一是加強宣傳管理土地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度建設,使廣大幹部羣衆知法守法,增強依法用地用礦的意識;二是落實土地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公示制度。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和集鎮的規劃的修改的管理,規劃的修改必須依法進行,規劃經依法批准後,要向社會公告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三是健全土地徵收、劃撥、出讓結果公示制度。土地徵收、劃撥、出讓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積、價款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強監督檢查。

(二)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和落實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會審和集體決策範圍和內容,規範會審和集體決策程序,強化會審和集體決策責任,提高會審和集體決策效果;執法監察機構必須作爲會審單位參與會審,對有違法行爲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參與會審的各內部機構人員要對會審意見簽字負責。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礦產違法行爲發生和查處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是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責任主體,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土地礦產資源的管理部門,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爲的責任單位。通過“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有機結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有效遏制土地礦產違法行爲。

(一)進一步完善土地礦產違法行爲發現機制。一是落實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制。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各自的巡查責任,完善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目標考覈體系,量化考覈標準,嚴格落實巡查責任。根據土地礦產違法的形勢和特點,合理劃分巡查區域,有針對性地確定巡查頻率和巡查重點並落實責任人,及時發現土地礦產違法行爲。二是完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居委)執法監察信息員、協管員制度,明確鄉鎮(街道)執法監察人員和基層國土房管所工作人員巡查發現職責,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土地礦產執法監察責任制度和網絡信息監管制度,構建“橫行到邊、縱向到底”的執法監察網絡,同時利用監察網絡進行動態監管,及時查處。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礦產違法行爲查處工作機制。一是完善案件督辦制度。對不按照國土資源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查處違法案件的,要通過責令當面彙報、派員實地督辦,在一定範圍內書面通報督辦和新聞媒體上披露公開掛牌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二是完善土地礦產違法公開曝光制度。將典型違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開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

(三)進一步完善土地違法行爲報告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發現土地違法行爲的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制止,對因受到阻力和拒不停止等原因而難以制止的土地違法行爲,以及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政府報告並抄送縣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局和水、電、氣等縣級部門,實施斷水、斷電、斷氣等措施。對本區域土地違法態勢、土地違法數據要定期統計分析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並抄送縣城鄉綜合執法局和縣國土房管局。

三、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

強化與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落實土地礦產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切實提高土地礦產執法監管執行力。

(一)完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完善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案件查處工作情況、研究土地礦產違法形勢、協調解決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礦產違法的措施;完善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在查處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對國家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且本部門無權處理的,及時向縣紀委監委提出處分建議;對違法當事人或國家公職人員涉嫌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移送;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聯繫,確保土地礦產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縣國土房管局和縣城鄉綜合執法局要按照監察部、人力社保部和國土資源部15號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要求,會同紀委監委、發展改革、農業、公安、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安監、電力、水務、燃氣、市政、銀行、工商等部門,建立相關工作制度,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執法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佔地建設行爲。對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礦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覈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水、通電、通氣,產權登記部門不得受理土地房產登記申請和手續,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公安、安監部門不得發放民爆許可、安全生產許可。

(三)完善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縣政府將嚴格按照監察部、人力社保部和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爲處分辦法》(15號令)對各鄉鎮(街道)違法行爲實施問責。負有查處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辦案機構和承辦人員分級負責的案件查處工作責任制,完善土地礦產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國土資源執法保障機制。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保障機制和土地礦產執法先進定期評優獎勵制度,採取多種方式對執法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努力改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的工作條件,在執法監察所必須的硬件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方面給予傾斜,爲執法監察隊伍配備必需的執法監察專用車輛以及通訊工具等有關辦案設備。

各鄉鎮(街道)及縣級部門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制止亂佔耕地,特別是佔用永久性基本農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一到土地管理基本國策的要求上來。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鄉鎮(街道)實際情況,儘快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各鄉鎮(街道)及縣級部門都參與執法的“全員監管”、對土地礦產管理各個工作環節實行“全程監管”、與各相關部門實行“聯動監管”的土地礦產執行法監管新機制。同時,要進一步強化嚴格執法,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實做到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爲“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確保土地礦產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爲實現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