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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調研報告

貫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實現“三種效果”相統一  

紀檢調研報告

——某縣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情況調研報告  

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強調,實事求是運用“四種形態”,精準把握政策策略,嚴格規範工作程序,依規依紀依法行使職權,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根據市紀委監委調研工作安排,結合本某縣實際,某縣紀委監委組織開展了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現“三種效果”相統一的調研工作,瞭解工作情況,發現存在問題並提出解決辦法。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在市紀委和某縣委的堅強領導下,某縣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要求,積極推動監督執紀方式轉變,關口前移,把紀在法前要求具體化,積極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監督和紀律保障。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三級紀委全會精神、打好三大攻堅戰、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羣衆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整治等內容,處置了一批黨員幹部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全力保障黨中央和上級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2020年1至9月全某縣共運用四種形態317次(其中:開展談話函詢及組織處理2件2人)。第一種形態佔82.9%、第二種形態佔17.1%。自治某縣《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實施辦法(試行)》執行以來全某縣各級黨委(黨組)強化主體責任履行,把運用“四種形態”納入管黨治黨的日常工作,強化領導、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書記發揮帶頭作用,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糾正和處理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截止目前,全某縣各級黨委運用“第一種形態”糾正和處理黨員幹部苗頭性及傾向性問題161件,263人,較去年同期增長122.8%。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堅持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黨委、紀委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實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的同頻共振。  

二、存在問題  

(一)“四種形態”運用存在不平衡的問題。目前相關制度規定法規對運用第一種形態更多是定性要求,缺乏定量細化,實際運用過程中各級黨組織在運用“第一種形態”對黨員幹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處置方面擁有較大自由裁量權。調研發現,全某縣第一種形態查處的相類似問題,由於發生時間、地域、主觀認錯悔過等因素不同,處置方式和方法往往相差很大。在審理環節,相關部門認定違紀違法適用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會有一定主觀性,如:對黨員幹部違反八項規定精神案件的處置上,在量紀環節,對可上可下的把握,也會出現執紀鬆緊度不一的問題,容易出現畸輕畸重的情況。  

(二)部分形態實施存在實體和程序不規範的問題。由於配套制度不完善,實踐中缺乏參照,目前在運用“第一種形態”過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工作規程不完善、痕跡管理不清晰、流程管控不細化、形態轉化不明確等方面的問題,如在進行誡勉談話過程中因對進行約談提醒、批評教育等組織處理的方式和程序要求沒有規範性指導意見,各級黨委(黨組)在運用相關方式進行處置時往往出現內容缺失,形式多樣、不統一的問題。  

(三)個別黨組織落實“第一種形態”主體責任意識有待增強。班子成員履行分管領域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意識淡薄,缺乏開展日常監督和教育提醒的主動性,對黨員幹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處置不及時、不到位,對自身承擔的責任主動落實不夠,開展紅臉出汗、約談提醒不多。如:部分班子成員,未全面落實《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規定要求,片面認爲監督就是紀委的工作,問責追責就應該紀委落實,不願承擔相關職責。  

(四)“四種形態”運用存在“後半篇文章”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有的部門實施“四種形態”後延伸和拓展工作欠缺,在深化結果運用上,“三效合一”體現不充分;有的部門落實“既要嚴管更要厚愛”要求不夠,對受處理的黨員幹部缺乏認真教育引導,未能有針對性地幫助其改過自新、重建信心;有的部門在運用第一種形態時,往往一談了之、一函了之,事後缺乏跟蹤關注;有的部門對查否的幹部,未作及時反饋,沒有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澄清;有的部門重違紀幹部個案查處,分析問題根源不足,督促整改不力;有的紀檢監察幹部仍存在“抓大不抓小”“重懲處輕預防”的思維慣性,對抓早抓小,做談心、談話、函詢、回訪教育等基礎性工作仍不適應。  

(六)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紀檢監察隊伍專業化能力與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需要不相適應。隨着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不斷壯大,大量隨編劃轉紀檢監察機關的幹部不具備專業知識、欠缺工作經驗,全面掌握紀檢監察工作的時間較長,執紀水平和監督能力短期內難以取得有效提高。  

三、原因分析  

(一)主動學習精神不足。部分黨員領導幹部和紀檢監察幹部不愛學習、不願學習,缺乏學習精神,對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要求,特別是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相關知識及內容學習不深入,理解不到位,導致貫徹執行黨中央、自治某縣黨委和市委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偏差、走樣,對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落實造成導向性影響。  

(二)思想認識存在偏差。一是部分黨組織負責人沒有充分認識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意義,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責任意識不強,缺乏履行管黨“第一責任”的政治自覺。二是有的黨政主要領導對落實“兩個責任”要求認識不清,理解不深,認識上缺乏高度、存在誤某縣。三是部分紀檢監察幹部存在“好人主義”思想,特別是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缺乏鬥爭精神和鬥爭本領,不敢碰硬、不願監督,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職能職責和敬業精神問題。  

(三)能力素質還不到位。部分紀檢幹部還未適應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新常態,加之紀檢監察工作政策性、業務性、專業性較強,以前系統培訓機會不多,欠賬較大,貫通運用“四種形態”的相關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不足,缺乏開展執紀審查、執法調查、信訪覈查等專業知識和具體方法技巧,導致案件辦理質量不夠高。  

四、對策建議  

(一)壓實主體責任。黨委(黨組)要知責明責、履職盡責,自覺扛起實踐“四種形態”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要認真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做實做細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工作,對於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談話、批評、糾正,努力實現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要嚴肅黨內生活,用好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武器,有了羣衆反映,接到揭發檢舉,經過覈查確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爲,及時讓犯錯誤的同志在民主生活會上自我檢討,努力避免“小問題”演變成“大錯誤”,違紀走向違法。  

(二)強化監督執紀。紀檢監察機關要提高思想認識,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把“四種形態”落實好、運用好,讓幹部少犯錯、不犯錯。體現把紀律挺在前面、越往後執紀越嚴,絕不能因爲問題小、程度輕或初次犯,就不聞不問、不查不糾。在審查對象上,要重點審查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羣衆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在審查內容上,要突出政治性,將違反“六大紀律”特別是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作爲審查重點。在審查策略上,要改變“貪大求全”的紀律審查模式,在確保審查質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結、快進快出,騰出更多的時間和力量遏制腐敗增量。在把握執紀尺度標準上,要嚴格對照“六大紀律”,以事實爲根據,以條例爲準繩,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綜合把握,增強監督執紀方式與違紀違規行爲的適配度,防止重此輕彼、畸輕畸重,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健全制度機制。建立監督執紀信息管理機制,實行監督執紀工作月報制度,對約談、通報批評、函詢等內容分類整理分析,實時、準確地反映基層紀檢監察組織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動態信息,提高數據統計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健全完善考覈機制,將落實“四種形態”工作情況納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之中,作爲追究黨組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部門監督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確保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落到實處,推進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四)提升履職能力。一是加大業務培訓力度。通過集中培訓、以案代訓等方式,使廣大紀檢監察幹部更加深刻認識“四種形態”的豐富內涵和精神實質,在具體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四種形態”的精神要義,不斷提高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增強主動擔當意識。健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和激勵機制,教育引導紀檢監察幹部打消顧慮、緩解壓力,卸下包袱、輕裝上陣,大膽實踐“四種形態”。同時,強化內部監督,加大追責力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和辦案紀律,出現執紀違紀、執法違法問題的嚴肅追究責任,用鐵的紀律打造一支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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