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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權益調研報告多篇

農村婦女權益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農村婦女權益保障調研報告

黑溝鄉現有4個行政村,農村婦女4431人,佔農村總人口49%,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婦女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經濟參與平臺不斷拓寬,在生產發展中挑重擔

隨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原來農村傳統的“男耕女織”被現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鄉農村婦女從事種植業213人,從事養殖業167人,從事加工業205人,從事服務業 307人。農村婦女在種植、養殖、加工等各個領域大顯身手,成爲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

(二)求知求新求發展,在生活寬裕中閃亮點

通過學習和實踐,部分農村婦女不斷提高知識層次和技能,成爲增收致富的先行羣體,掌握實用技術的234人,獲農民技術員職稱的52人,全鄉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婦女示範基地11個。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鄉風文明中佔主導

在基層婦聯組織的引導下,廣大農村婦女發揮自身性別優勢,踊躍參與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投身文明村鎮建設,成爲農村精神文明傳播的主力軍。80%的婦女在家庭中發揮主導作用,重視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環境,在村容整潔中唱主角

在美化、淨化庭院的基礎上,廣大婦女積極參與村莊環境整治,不斷優化家庭生活環境。各村婦女主動參與 “四清”(清草堆、土堆、糞堆、垃圾堆)和 “四學”(學政策、學文化、學技術、學法律)活動,廣大婦女積極改廁、改竈,推廣“沼氣池”,大力發展循環生態農業。

(五)參政意識不斷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農村婦女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各村村婦女主任在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爲婦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兩委”選舉中發揮了較大作用。

(一)婦女參政議政法律意識淡薄

雖然《》、《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但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環境還較差,農村婦女本身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一些村委會、基層幹部也往往忽視了婦女參與村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在農村各種經濟組織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婦女比例極低;直接參政議政的農村婦女總體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數少、層次低、配角多的問題。目前我鄉村婦代會主任進“兩委”比例僅有14%。

(二)家庭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是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婦女通常被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打罵,這些婦女找到村裏或者孃家解決,但村幹部認爲這是人家的“家務事”或 “民事糾紛”,有的甚至乾脆認爲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爲由而推脫。孃家親人礙於家醜不可外揚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傳統觀念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中,中、老年明顯高於青年,貧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於溫飽型家庭。二是農村婦女在喪偶和離婚後再婚難。由於“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封建殘餘思想的存在,喪偶和離婚農村婦女再婚會受到來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諸多阻撓,就算勉強被同意改嫁也只能“淨身出門”,不得享受自己的財產處置權和對親生子女撫養權。三是農村夫婦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於許多農村婦女在經濟上還沒有完全獨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這就使得農村婦女在家庭中根本沒有什麼地位可言,有的發現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這類婦女多數年齡大,無經濟獨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還給家裏錢用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三)農村婦女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沒有保障

農村婦女就業的機會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務業是女性勞動力轉移的集聚點,但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低下。綜合素質低制約了婦女在農村經濟領域的發展。調查中顯示我鄉農村婦女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佔9.12%,國小文化程度佔21.31%,國中文化程度佔48.22%,高中文化程度佔15.11%,接受過中專教育的有4.22%,接受過大專以上教育的僅佔 1.12%。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限制

由於受封建思想 “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於自己的父母兄長,婚後從屬於丈夫公婆,沒有獨立的經濟處置權,其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權被架空。農村土地政策歷來堅持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許多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後,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雖然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

村婦女一旦出嫁,其孃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於婆家村裏有無機動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裏調整土地。

(一)加強村級婦女組織建設,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

確保基層婦女組織有人員、有陣地、有載體、有經費;保證村“兩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養一批女村支書、女村委會主任;推廣“婦代會+協會”模式,開展“雙培養、雙帶動”工作,把女能手培養成爲婦代會幹部,把婦代會幹部培養成致富帶頭人。

(二)全面拓展素質培訓,提升新型女農民發展能力

建議劃撥專項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婦女培訓體系,依託扶貧項目帶動,對文化程度較高、學習願望較強的農村婦女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依託農業產業大戶和基地,對文化層次偏低、離不開家庭的農村婦女開展培訓;與大、中專學歷教育、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相結合,對農村女能人、女經紀人、女農民技術員等進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訓,培養一批新型女農民。

(三)完善社會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婦女發展

提供農業生產綜合信息,爭取在良種、技術、資金、加工、儲運、推銷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務。完善小額信貸制度,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基金,爲農村婦女創業提供必要支持。建立農村託養機構,使農村婦女由家務勞動的主體真正轉變爲生產勞動的主體。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加強有關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廣大婦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的作用。對涉及農村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從性別視角進行修訂和完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切實承擔起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隨時關注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提出對策,因勢利導,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第2篇】2022年農村婦女權益保障調研報告

一、農村婦女發展狀況

黑溝鄉現有4個行政村,農村婦女4431人,佔農村總人口49%,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中,農村婦女發展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經濟參與平臺不斷拓寬,在生產發展中挑重擔

隨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原來農村傳統的“男耕女織”被現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鄉農村婦女從事種植業213人,從事養殖業167人,從事加工業205人,從事服務業 307人。農村婦女在種植、養殖、加工等各個領域大顯身手,成爲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

(二)求知求新求發展,在生活寬裕中閃亮點

通過學習和實踐,部分農村婦女不斷提高知識層次和技能,成爲增收致富的先行羣體,掌握實用技術的234人,獲農民技術員職稱的52人,全鄉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婦女示範基地11個。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鄉風文明中佔主導

在基層婦聯組織的引導下,廣大農村婦女發揮自身性別優勢,踊躍參與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平安家庭創建活動,投身文明村鎮建設,成爲農村精神文明傳播的主力軍。80%的婦女在家庭中發揮主導作用,重視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尊老愛幼,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積極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環境,在村容整潔中唱主角

在美化、淨化庭院的基礎上,廣大婦女積極參與村莊環境整治,不斷優化家庭生活環境。各村婦女主動參與 “四清”(清草堆、土堆、糞堆、垃圾堆)和 “四學”(學政策、學文化、學技術、學法律)活動,廣大婦女積極改廁、改竈,推廣“沼氣池”,大力發展循環生態農業。

(五)參政意識不斷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農村婦女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各村村婦女主任在政治、經濟等社會生活各方面成爲婦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兩委”選舉中發揮了較大作用。

二、當前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問題形成的原因

(一)婦女參政議政法律意識淡薄

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權利,但事實上,當前農村婦女參政議政的基礎環境還較差,農村婦女本身也缺乏主動的參政意識,她們對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參與率還很低,一些村委會、基層幹部也往往忽視了婦女參與村行政事務管理的權利,致使農村婦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民主政治權利。在農村各種經濟組織中,從事管理工作的婦女比例極低;直接參政議政的農村婦女總體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數少、層次低、配角多的問題。目前我鄉村婦代會主任進“兩委”比例僅有14%。

(二)家庭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依然存在

一是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婦女通常被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可以任意打罵,這些婦女找到村裏或者孃家解決,但村幹部認爲這是人家的“家務事”或 “民事糾紛”,有的甚至乾脆認爲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爲由而推脫。孃家親人礙於家醜不可外揚及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傳統觀念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無形中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中,中、老年明顯高於青年,貧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於溫飽型家庭。二是農村婦女在喪偶和離婚後再婚難。由於“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封建殘餘思想的存在,喪偶和離婚農村婦女再婚會受到來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諸多阻撓,就算勉強被同意改嫁也只能“淨身出門”,不得享受自己的財產處置權和對親生子女撫養權。三是農村夫婦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於許多農村婦女在經濟上還沒有完全獨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這就使得農村婦女在家庭中根本沒有什麼地位可言,有的發現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氣吞聲,委曲求全。這類婦女多數年齡大,無經濟獨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還給家裏錢用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三)農村婦女就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沒有保障

農村婦女就業的機會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務業是女性勞動力轉移的集聚點,但勞動合同簽訂率和社會保險參保率普遍低下。綜合素質低制約了婦女在農村經濟領域的發展。調查中顯示我鄉農村婦女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佔9.12%,國小文化程度佔21.31%,國中文化程度佔48.22%,高中文化程度佔15.11%,接受過中專教育的有4.22%,接受過大專以上教育的僅佔 1.12%。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遭限制

由於受封建思想 “夫權”“父權”等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婚前依附於自己的父母兄長,婚後從屬於丈夫公婆,沒有獨立的經濟處置權,其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權被架空。農村土地政策歷來堅持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許多農村婦女在結婚或離婚後,不能及時取得土地承包權。雖然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農村的土地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但農村婦女一旦出嫁,其孃家承包的土地就會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則取決於婆家村裏有無機動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裏調整土地。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村級婦女組織建設,提高婦女參政議政的意識和能力

確保基層婦女組織有人員、有陣地、有載體、有經費;保證村“兩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養一批女村支書、女村委會主任;推廣“婦代會+協會”模式,開展“雙培養、雙帶動”工作,把女能手培養成爲婦代會幹部,把婦代會幹部培養成致富帶頭人。

(二)全面拓展素質培訓,提升新型女農民發展能力

建議劃撥專項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婦女培訓體系,依託扶貧項目帶動,對文化程度較高、學習願望較強的農村婦女積極開展訂單式培訓;依託農業產業大戶和基地,對文化層次偏低、離不開家庭的農村婦女開展培訓;與大、中專學歷教育、新品種新技術推廣、經營管理知識培訓相結合,對農村女能人、女經紀人、女農民技術員等進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訓,培養一批新型女農民。

(三)完善社會服務體系,促進農村婦女發展

提供農業生產綜合信息,爭取在良種、技術、資金、加工、儲運、推銷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務。完善小額信貸制度,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基金,爲農村婦女創業提供必要支持。建立農村託養機構,使農村婦女由家務勞動的主體真正轉變爲生產勞動的主體。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加強有關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廣大婦女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維護婦女權益的作用。對涉及農村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從性別視角進行修訂和完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切實承擔起維護廣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職責。隨時關注農村婦女維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總結探索,提出對策,因勢利導,建立健全農村婦女維權體系。

【第3篇】維護農村婦女權益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報告

婦女不僅佔農村社會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爲**市農業生產的主要從事者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維護農村婦女權益不僅是貫徹黨的農村政策,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內容,而且關係到調動她們投入建設美好鄉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積極性,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平安與和諧。從2022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規民約修訂工作調研組在全面普查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座談、問卷、查閱資料等多種形式開展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專題調研,全面瞭解**市以維護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形成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維護婦女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爲**市重返第一方陣凝聚人心、匯聚力量。

一、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情況

**市下轄924個行政村,其中制訂村規民約的佔74.3%。在所有制訂村規民約的村中,2022年以後制訂的佔93.2%,其中2022年以後制訂村規民約的佔49%。制訂村規民約的部分村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22年以來結合美好鄉村建設而進行,增添內容主要爲環境衛生方面。93.8%的村近年來沒有對村規民約中婦女權益相關條款和內容進行修訂。未制訂村規民約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規民約,但因村委會換屆、保管不當等原因,現在失去了村規民約。

通過調查瞭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規民約涉及的內容和條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條,多的幾十條。少數村內容簡單,只是針對某一個方面,比如針對消防而制定的村規民約,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覆蓋社會治安、鄉風民俗、鄰里關係、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衛生、計劃生育等方面,其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無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有的還細化爲夫妻共同承擔家務、共同承擔計劃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財產、禁止性別歧視、反對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女嬰等條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沒有歧視婦女的條款。

調查中,91.2%的人覺得現有的《村規民約》執行得挺好。村規民約作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的行爲規範,是村民自身的創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達機制,體現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規民約還在美好鄉村建設中發揮了規範傳統倫理道德、促進鄰里和睦、推進移風易俗、加快科技生產、解決農村一般性糾紛等積極作用。調研中,大多數接受調查的村幹部表示隨着年輕一代村民學歷和文化素質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夠看懂並較好的執行村規民約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顯減少了、崇尚科學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規民約在潛移默化中規範了村民的行爲,改變了他們的生活觀念。村規民約中倡導的行爲逐漸成爲村民的行爲規範,村規民約中禁止的事項成爲村民逐漸摒棄的行爲。在制定和執行村規民約過程中,政府有關部門及村委會都非常重視利用村規民約解決家庭問題。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義嚴重,且對其有暴力傾向,村規民約制定後,通過對其進行宣傳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識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並不再施暴,因爲村規民約中有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對男尊女卑。

二、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調查中,100%的村幹部認爲村裏的村規民約沒有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的條款,96.5%的人認爲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樣的福利待遇,並且完全平等。村規民約在維護婦女權益問題上能夠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保證婦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較好地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但從調查結果綜合來看,村幹部理解的男女平等侷限在見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和文件資料上都沒有明顯性別歧視的內容,實踐卻並非完全如此。

1.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薄弱

從各村制訂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涉及維護婦女權益的內容相對單薄,僅體現在婚姻家庭領域男女平等和計劃生育方面,相當一部分村沒有在村規民約裏對婦女權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19個村,其中15個村(佔比71%)的村規民約對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還有一個村村規民約內容共18條,在第六條提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另有6村(佔比29%)無任何關於婦女維權方面的內容。禹會區有行政村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23個村(佔比46%)的村規民約都在第七條提到“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後人的婚育新概念”,5個村(佔比10%)提到“男女平等”,4個村(佔比8%)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1個村除規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擔家務勞動、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家庭暴力,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外,還對外嫁女戶口管理做出規定。17個村(佔比34%)的村規民約在6-10條左右,無涉及婦女權益的內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規民約中很少有體現婦女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權益保護的內容,這些缺失的內容恰恰是農村婦女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婦女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農村女性出生後,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戶籍所在地分給土地,一般都能享受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利,而在結婚後戶口遷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遷出戶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調查中70%村都實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後,必須將戶口遷到本村才能獲得本村村民資格並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慮戶口是否遷出,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後,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款分配、村集體經濟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將被收回;17.5%的村實行沒有遷出戶口的外嫁女,在徵地拆遷時,不享受本村拆遷補償款分配。由於農村實行 “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絕大多數村都不用預留機動地給新增人口分地,村裏也沒有新開墾地或村民自願交回的承包地,農村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就很難取得承包地,同時也無法帶走在孃家時分得的承包地,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權。即使孃家所在村集體不收回其承包地,由於土地承包系以家庭爲單位,無法對其進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孃家人繼續耕種。同樣,農村婦女一旦離婚便將戶口遷至孃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爲村機動地,或由離異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後,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後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爲由,收回離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於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有些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喪偶後即失去了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土地權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一方面直接影響到子女,一方面導致與之相關的財產權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紅、徵用土地補償、宅基地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入的分配權等無法實現。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往往因婚姻的變化而喪失土地承包權及相應其他權益,是土地權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羣體。這部分內容在村規民約中很少提及到,這說明文字公示的村規民約沒有明顯違背男女平等精神,但違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損害婦女基本權益的村規民約不一定有文字記錄,卻在實踐中長期沿襲執行。

3.婦女生殖健康權利易被忽視

儘管法律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是男女雙方的事,男女雙方都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的義務,但農村地區卻普遍缺乏相關的科學知識,同時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對男扎存在誤解,認爲男扎對男人身體傷害大,一旦男扎以後就無法做重活;如果採取酷扎的措施來避孕節育,無論男女身體一定會受影響,首先應作犧牲的是女人,避孕節育首先應該是“女人們的事”,導致許多農村婦女不顧身體狀況被迫採取輸卵管結紮、上環等避孕節育措施,嚴重損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權利。調查中瞭解到因女同志身體原因不宜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而被動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發現有主動男扎現象,其實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簡單,對於身體的影響較小,以後要想再生,復通機率比女的大。

4.留守婦女婚姻家庭問題隱患多

隨着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農村“留守婦女”羣體逐漸壯大,她們忍受着與丈夫長年兩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畝三分地,贍養老人,照顧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擔。首先出於農村實際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的種、收、管理等環節中產生的繁重的體力勞動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況下都需要她們自己來承擔。其次由於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騙色劫財以後也不敢伸張,部分婦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況下不敢主張自己的權益。再次由於丈夫外出務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思想溝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遠。尤其對於年輕婦女來說,性壓抑已經成了她們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們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樣面臨兩地分居帶來的一系列情感問題,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現問題。一些婦女在遭受婚姻危機後,往往得不到公正適當的處理,致使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原因

1.對村規民約的重視程度不夠

調查中從村規民約的具體內容上看,多村內容完全相同,脫離本村實際,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由於**市村級集體經濟相對薄弱,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滯後,村民利益衝突少,部分村民對於村規民約漠不關心。加之,村裏大部分青壯年長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觀原因,造成了關注村規民約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會制定(佔比1.7%),無論是全體村民參與制定(佔比10.7%),或是全體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參與制定(佔比17.2%),還是村委會制定後徵求村民意見後通過的(佔比29.6%),調查顯示村規民約的制訂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會和村民由於缺乏足夠的重視和經驗,在上級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區下轄21個行政村,制訂村規民約的有20個村,大部分村規民約內容與格式雷同,其中19個村(佔比95%)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禹會區轄區有行政村共63個,制訂村規民約的有50個村,其中32個村(佔比64%)的村規民約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層幹羣觀念滯後,法律意識不強

通過統計顯示,接受問卷調查的村幹部高中以下學歷佔85%。農村基層幹部大多學歷低,法律知識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村幹部和村民遇事,喜歡用傳統習慣的方法解決問題,很少用法律手段解決。在制訂村規民約時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農村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不夠廣泛深入,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力度不夠,採取的宣傳手段單一,沒有有效利用報紙、廣播、牆報和文藝巡演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來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廣大人民羣衆思想沒有達成共識,沒有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對人們思想的束縛,男女平等寫在紙上,貼在牆上,但是沒有入腦入心。無論是真正由村民決議的還是由領導包辦的“村規民約”中的傳統文化糟粕往往揮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封建思想在農村具有深厚的影響,併成爲利用村規民約損害弱勢婦女合法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導致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和依法維權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還認爲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積極爭取,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男女平等權利。

3.農村婦女參政議政能力有待提高

當前農村,女性參政的比例偏低,參政議政意識差,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意識不強。**市目前現任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參政的比例低,參政意識弱,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不夠暢通,保證不了農村婦女在農村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弱勢婦女的權益更難以得到維護。相對於其他村民,出嫁女、離異婦女、喪偶婦女等幾類羣體處於弱勢,村裏的男性和媳婦是一個更大的利益集團,如果要給弱勢婦女羣體分配土地權益,就必然會影響到他們的既得利益,於是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制定相關村規民約時,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勢婦女代表更低。由於村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侷限性,村規民約往往反映的不是全體村民,而是一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婦女特別是弱勢婦女的呼聲難以得到反映,導致弱勢婦女不能平等享受權利。

4.相關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對於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的保護,各類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些規定,對結婚、離婚和喪偶的女性而言,無疑具有保障意義。從調查的情況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內容還比較籠統,在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許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沒有歧視婦女權利,但因沒有充分考慮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係和婚姻關係的流動性,使法律政策在實施過程中給農村婦女帶來不利。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法律規範並未得到充分貫徹實施。當女性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時,原居住地的發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獲得承包地爲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應有承包地爲由拒絕爲女性提供承包土地,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無法承包土地。

5.對違法行爲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

從收集上來的村規民約看,除了少數幾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外,絕大多數村規民約沒有明確違約責任。遇到村民不執行或違反“村規民約”時,村級組織用教育、規勸和道德譴責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沒有手段,對村民作用有限。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應通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而村民會議的表決原則是“多數決”原則。調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離婚、喪偶等婦女羣體有關權益的決定,是通過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驅使和地少人多的情況下,少數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證。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規民約需報鎮人民政府備案。這本身就是一個監督機制,而實際中,有些村目前還沒有對村規民約進行備案,鄉鎮幹部對村規民約制定實施情況還不完全掌握,無法對其進行監督。有些村對村規民約的宣傳不到位,村規民約只不過是應付檢查或做給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瞭解其內容,根本就沒有發揮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流於形式,成爲擺設。

當女性土地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應當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由於農村女性不善於甚至不習慣用法律武器來維權,加之女性對男性主導地位的習慣和認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權益的行爲得不到及時制止與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爲成爲習慣。

三、對開展以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爲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增強男女平等意識

居大對全社會、特別是對各級領導幹部宣傳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級各類幹部培訓中增加對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及男女平基本國策等課程的培訓,有效提高領導決策層、執法者、基層幹部的男女平等意識,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增強性別意識,能自覺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組織基層幹部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帶頭用法。各級鄉鎮政府應充分認識村規民約在村民實現自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運用法律知識指導和管理村務。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克服過分強調村民自治的偏見,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實行自治。

宣傳、文化、司法、婦聯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過報紙、廣播、牆報、“送法進村(家)”、普法培訓班、文藝演出等羣衆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在各基層組織廣泛深入地開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規民約》和其他與婦女權益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活動,要大力宣傳“維持人口與資源平衡不能以犧牲婦女利益爲代價”的觀點。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爲廣大人民羣衆的共識,增強廣大幹部羣衆的法律意識、男女平等意識和依法建章立約的自覺性,形成全社會共同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環境氛圍。逐漸改變“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改變以村規代替法規的現象,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提高婦女在農村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農村基層婦女組織更要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和宣傳活動,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瞭解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決的問題時,能懂得向有關組織求助,懂得藉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體手段來維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從而根本上維護農村婦女的權益。在美好建設系列培訓中增加男女平等、婦女發展等相關內容,使男女平等成爲村民的自覺觀念,使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成爲農村新時尚。把宣傳、落實“村規民約”與加強農民社會公德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融入農村日常生活。通過定期宣傳、創建評比等系列活動和措施,增強村規民約的權威性和約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規民約,實現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婦女在村務管理中的參政水平

當前村級事務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各基層組織要高度重視農村婦女自身綜合素質的培養與提高,給予婦女更多的經濟、政治、社會參與機會。**市《2022-2022婦女發展綱要》中,明確要求到2022年,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正職達到7%比例,以增強女性在決策層的話語權。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相關法律,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對村民代表大會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女村民代表佔村民代表組成人員的1/3以上,增強維護婦女權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務管理和決策中,要採取有利於促進女性參政的性別保障措施和民主競爭機制,保證婦女在村務重大事項管理中的參與決策權,特別是與弱勢婦女切身權益相關的土地承包權調整與分配等事項,一定要有足夠數量的弱勢婦女參與方案的討論和決策,讓婦女有充分的參與權和表決權,暢通婦女利益訴求的渠道。

(三)建立並完善保護婦女土地權益的法律體系

爲了增強該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完善相關立法,使保障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具體化。各有關部門應出臺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的規範性文件,對農村婦女特別是外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青年、“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居嫁農婦女等在土地承包、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權益進行明確規定,使農村婦女不論結婚與否或婚姻狀況改變後享有應有的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及相應的土地權益。詳細規定農村婦女(含入贅女婿)結婚後或婚姻狀況改變後戶籍、居住地選擇權利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權利的原則。對男到女方落戶和女到男家落戶的,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給其承包土地的權利;如果戶籍尚未遷移的,應動員其將戶籍關係遷入現居住地。對婦女出嫁後與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戶籍又未遷的,應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隨父母申報登記農業戶口的,應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對於離婚或喪偶婦女及其所領養子女,戶籍關係未遷移出的,應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權利。離婚或喪偶婦女返回孃家或再婚,均戶隨人走,應享受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對於純女戶或獨生女戶,有男方到女方落戶,贍養父母的,應給予土地承包權。法律政策要正視性別差異,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儘可能偏向農村弱勢婦女。例如,農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可以實行夫妻雙名制,夫妻各持一份,雙方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並由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土地承包權的安全。儘快確立出臺“出嫁女”、喪偶婦女、“農嫁非”、離婚婦女等在原村組織的村民資格,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對村規民約的修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制定和修改村規民約,要充分發揚民主,從實際出發。村規民約是每個村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爲規範。只有充分發揚民主,從村民中來,到村民中去,才能廣泛徵求羣衆意見,真正反映全體村民的共同利益和願望,調動村民參加自治的積極性,自覺自願地遵守執行,使其成爲名符其實的“民約”。建議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一般應該經過五個步驟。第一,村民委員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針對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村民羣衆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與本村發展和建設密切相關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規定的內容,確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規民約。第二,就提出的問題和事項,發動村民廣泛討論提出意見,並集中上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意見,擬定出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草稿,再發給村民徵求意見。第三,提交村民大會審議通過。在審議討論過程中,要根據村民的討論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後交付表決,以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對一些分歧比較大的問題,可以暫不規定,待成熟之後再補充完善。第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通過後,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佈,可以印發各家各戶;也可以張貼公佈。第五,按照規定報鄉鎮政府備案,接受監督。

居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土地權益處置的決定進行徹底清理,對未付諸文字部分的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針對“村規民約”實施中部分弱勢婦女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由婦聯、民政等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維護農村土地婦女權益的專項檢查,廢除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隱形的“村規民約”,指導村民增加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和內容,落實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戶、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遷補償、繼承、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各項權益。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藉口剝奪婦女的合法土地權益。針對“村規民約”執行難的問題,除在“村規民約”中明確提出違約責任,如批評教育、賠禮道歉、違約責任通報、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取消享受或者暫緩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和優惠待遇等外,還要建立和完善執行的組織協調機制,在村委會的領導下由村民代表組成執行機構,對違約責任人執行違約處罰,並張榜公佈,以強化“村規民約”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