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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基本價值

論法的基本價值

參考文獻: 篇一

[1]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龔衛東。論法的四大基本價值[J]。西昌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報,2004,(6)。[3]鄒平學。論法的六大基本價值[J]。當代法學,2003,(8)。

法的正義價值 篇二

正義是人們的崇高理想、堅定信念和永恆追求,是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和最高價值目標。

法的正義價值在法律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

第一,正義對法律有積極的評價和推動作用。

第二,正義對法律的進化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法律進化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實現的,是社會進化的表現。社會對法律的推進主要是通過正義得以實現的。

正義不只是法的工具性價值,從根本上說,或者更重要的是法自身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法之所以能維護促進正義,是因爲發自身具有正義的屬性和素質,否則無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與目標。

法的自由價值 篇三

從哲學上理解,自由就是在沒有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

一方面,法律以自由爲目的,表現在:

①從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來看,法律權利是爲自由而設定,法律義務也是爲自由而設定;

②從法律的授權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義務性規範來看,法律上的授權固然是對自由的確認,法律上的禁止和義務也應是爲確保自由而設定;

③從法律制定和法律實施來看,立法要以自由爲出發點和歸宿,法的實施也要以自由爲宗旨和依歸。

另一方面,自由離不開法律的保障,這表現在:

①法律確定自由的範圍。法律對公權的明確的授權是對自由範圍的肯定方式。

②法律確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的使命是使各行爲主體能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同時擁有和實現自己的自由。

③法律確定自由的邊際。法律就在事前對某些自由作出邊際規定, 對各種自由的衝突設定解決的原則和平衡的方式,使各種自由並行不悖,各得其所。

④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沒有法律的強制性保障,自由就會失去依託。人類法制史表明,對法律的踐踏必然伴隨着對自由的侵犯。

法的平等價值 篇四

平等作爲特權的對立物,它反對歧視,反對偏見,對平等的確認、維護、實現始終是法律的重要任務。可以說,法律構成了平等的重要依據,同時法律也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平等在法律的價值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堅持這一原則實際上就是在確定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的機會均等,它在精神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政治權利等基本人權的保障上具有絕對意義。法律形式平等旨在反對不合理的差別,禁止差別對待, 而實質的平等旨在承認和允許“合理差別”。

法律實質上的平等在法律制度設計上允許合理差別的情形包括:

①因年齡差異所採取的責任、權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別;

②因人的生理差異、年齡條件所採取的合理差別;

③因民族人口基數的不同在選舉代表人數上所採取的合理差別;

④依據保護弱者原則所採取的合理差別;

⑤對從事特定職業的權利主體的特殊義務的加重及其對特定權利的限制。

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制度、領導幹部離任前的審計制度等。總之,平等一直是人們追求的理念價值, 也是法律價值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價值。

法的價值是法理學中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爲法理學關於法的本質、形式、要素、結構等問題的研究,關於法的制定和實施的研究,關於法和社會的研究,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爲了準確地揭示並有效地發揮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實現法的價值。進一步研究法的基本價值,有助於促進人們更加重視法的價值及其實現,促進法的價值體系結構的完善和法的價值的全面實現。

法的秩序價值 篇五

秩序的任務在於通過調整各種互相沖突的利益,減少人們之間相互磨擦和無謂的犧牲,以使社會成員在最小障礙和浪費的情況下享用資源。沒有秩序,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會發生失衡和失控狀態。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秩序是法律的直接追求或者說法律是實現秩序的必要不可或缺工具。它通過對各種主體和社會力量安排在一種被認爲是合理、有效的相互關係中,以形成有規律的系統化格局,從而產生出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和文化秩序,是社會安全的保障。具體說來,法律對秩序的建構首先是建立和維護階級統治的秩序其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活的秩序,這是通過憲法和法律爲社會成員規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的界限和義務的邊緣,並用文明的、公正的和理性的方式制止衝突,解決矛盾再次是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