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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清朝末年的法律制度變革

論清朝末年的法律制度變革

論清朝末年的法律制度變革

清朝作爲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其末期具有銜接性意義。1840年鴉片戰爭後,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一方面,外國侵略者憑着不平等條約掠取了中國的經濟、政治、司法大權,中國由封建專制社會逐漸變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另一方面,中國內部小農經濟瓦解,商品經濟發展,經濟結構進一步豐富。除此,列強侵略和社會的急劇變遷讓社會危機加劇,統治者迫切需要法律變革來維護統治穩定。由此,在西方法文化的影響下,以儒家倫理爲核心的傳統法制觀念開始迭代更新,中國法律制度開始改革。

出於統治者鞏固自身政權的需要,清末法制變革以勵行憲政爲核心內容。1898年,戊戌變法展開,廣泛傳播了君主立憲思想;1905年,清政府提出把預備立憲定爲國策,隨後公佈中央、地方官職改革方案,設立資政院與諮議局;1908年,作爲清政府“預備立憲”的一個步驟,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頒佈,由“君上大權”和作爲附則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構成。其中大量規定了君主的權利,臣民權利、自由的規定,十分狹窄,突出了皇帝專權、人民無權的特點,給封建專制披上了憲法的外衣,實質是一種政治應急策略。但它是中國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臣民權利義務的法律,對於啓發民智、培養近代法制意識有一定進步意義。

除了憲法的出現和發展,清朝末年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也有了很大發展。1906年,《欽定大清刑律》公佈。雖然它們對中國傳統法典沒有實質性的修改,但其在結構、體例和表現形式上均有較大不同。此外,清政府仿照大陸法系民法的體系和結構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前三編以“模範列強”爲主,後兩編以“固守國粹”爲主,法典風格不統一,但作爲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仍具有進步意義。清政府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獨立的商事法律一一《欽定大清商律》,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商業活動以營利爲目的,確認了商人的合法地位,一反中國以往重本抑末、重義輕利的傳統;此外,清廷還制定了《破產法》、《大清礦務章程》、《鐵路簡明章程》、《票據法》、《海船法草案》等,保護和鼓勵商業發展,推動工商業發展。

除了這些,清末司法制度同樣也發生了變革,司法機關形式上有了重大變化,確立了司法與行政分立的獨立司法機構。清朝政府在1906 年實行官制改革時,將刑部改爲法部,學理 全國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爲大理院,正式成爲全國最高審判機關。1910年2月,又編訂了 《法院編制法》,這是清王朝正式頒佈試行的比較系統的法院組織法規,它否定了中國傳統的司法與行政不分的司法機關體制與體現專制主義 的審判訴訟制度,爲民國時期司法機關體系的建立和近代意義的訴訟審判制度的締造,提供了重要的基礎。

總之,清朝末年的憲法、民法、刑法和司法制度,都發生了較大變革。它是中國近代法制建立的起點和嘗試,它起到了中國法制發展承前啓後的作用。清末的法律變革雖然是一次不成功的法律移植活動,但它是我國法制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同時變革本身對中國社會,中國法制發展的進程以及現代法律的發展變化都起着一定的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