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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研究方法(精品多篇)

論文研究方法(精品多篇)

論文研究方法 篇一

關鍵詞:研究方式;美術史論;文獻綜述

美術能夠給人帶來美的享受,提升人們審美意識和水平,研究美術史論,不僅可以豐富美術史上資料,更有利於促進現代美術持續發展,在研究過程中,應注重研究方法的使用,選擇最恰當的方式,提高研究過程的效率和質量。研究方法主要是指科學活動中會採用的程序、系統思考等,以科學的研究方法探討美術史論,爲美術學界提供研究成果的同時,還促進各領域相互交流,如美術史論資料可以爲歷史研究、文學研究提供參考依據,論證那個年代的藝術發展情況。

一、美術史論研究方法文獻綜述

(一)整體化美術史論研究方法

基於美術史論的發展過程,“整體化”的研究方式都佔據着重要地位,其將美術史歷史當成一個完整的結構,並運用整體理念闡述、解釋歷史現象,從而確保歷史分析過程內在的科學性。使用整體化美術史論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有德國著名美術史研究學者帕諾夫斯基,其也是探究圖像學的典型代表,爲美術史研究作爲了重大貢獻,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豐富闡述美術作品題材[2],將藝術現象寓於整體文化環境中,明確每一件美術作品代表的含義,並將文化符號賦予重新的生命力,共同推進文明進程,在實際研究過程中,必須清楚把握符號之間的關係,對美術作品進行準確、全面的解釋;二是創造重新體驗美術作品的條件[3],構建具有感染力的文化環境,從整體的角度出發,重新在當時的文化背景下體驗美術作品。

在研究美術史論的過程中,應充分挖掘、利用相關歷史文獻資料,促使研究人員更深入的理解美術作品。隨着美術史論研究方式的多元化,其研究成果不斷增多,相關學者應及時將其補充到美術史論文獻資料中,以科學爲前提,在交流理論的層次上補充、轉化美術史論研究觀念。

(二)美術史論研究理論體系

研究美術史論屬於藝術領域中獨立的一門學科,就其在西方的發展歷程而言,已經構建了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並與現實中美術實踐、創作相分離而自成具有特色的體系[4]。但該類研究在我國的起步較晚,自改革開放以來,美術史論才逐漸發展並充實,經過近幾年的研究,已經開始填補部分空白,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美術史論的研究成果,並通過不斷修正、完善,我國的美術史研究正慢慢重新構建科學體系。

在研究美術史論的過程中,研究方式可以參考1974年學者馬克・羅斯基爾縮寫的《什麼是藝術史》,該著作中提出美術史論研究對象具體時間、風格、真僞辨識標誌和來源等,並再次強調繪畫的實際意義和某些被世人遺忘的藝術家們,該書作者堅持認爲美術史論是一門具有技術和原理的科學,不能夠僅憑研究人員直覺猜測、定論。隨着美術史論研究的不斷深入,該領域逐漸朝着研究理論多元化和跨學科化的方向發展,出現該趨勢的原因主要有:美術考古研究的發展、博物學和美術知識體系的完善、文化知識、意識的提高。就具體實例而言,如中國歷史中美術史大家不僅是理論學家,更對美術作品有自己的一番理解,也是一名優秀的鑑賞家,如蘇軾,從以上分析可知,跨學科化是傳統美術中就存在的特徵。進入到20世紀後,美術史論不再侷限於博物學、鑑賞學科,而更多的涵蓋文學、心理學、哲學、宗教學等,這種跨學科化的特徵是依據美術史上綜合型學者。在研究不同時代的美術藝術時,發現每個時代的研究方式有存在相似之處,比如史學家會收集不同時期的文學資料,考古學家會比較挖掘出的視覺證據,人類學家主要根據傳統風俗或信息,對那一階段的藝術進行考察。中國的美術史論強調研究傳統文化,可以採取前因後果或者“直線”思維的研究方法,如董其昌根據此方式,將我國傳統美術史分成“北宗”和“南宗”。

(三)選擇美術史論研究範圍

波蘭著名歷史學家―丁・託波斯基在著作中《史學方法論》中指出,選擇合適的美術史論研究範圍是史學使用方式的主要任務,學者需要對自身研究範圍提出針對性問題,並根據相關的文獻資料回答出問題。爲更好地實現這一目的,應運用到“觀察”的基本方式,對文獻資料知識、真實性進行驗證。

目前美術史論應着眼於整體、着手於局部,依據實際情況,建立起完善的美術史論新體系,全面分析美術史中出現的新材料。首先,收集、統計、整理、分析歷史材料,美術史論是一個不斷髮展的歷程,集人類文明和美術自身特色於一身,系統的美術史論應加入更多大衆美術,如雅俗文化、高低文化等;其次,收集現代人的美術資料,西方很多發達國家的美術史論研究學者都採用前瞻型研究方式,研究當代對美術領域有傑出貢獻的藝術家作品,以供後人參考。

二、典型美術史論文獻綜述

(一)研究傅抱石美術成果

研究傅抱石的美術成果的作品主要有《傅抱石的中國美術史論研究》、《傅抱石與中國現代美術史學》等,該類文獻資料主要從美術史觀、敘述模式等方面入手,逐一闡述有關傅抱石的美術史論成果。

(二)研究滕固美術成果

滕固曾在日本留學,專攻藝術史和文學,後又經自身努力,在德國獲取美術史學博士學位,目前研究滕固美術成果的文獻資料有《滕固與近代美術史學》(薛永年)、《滕固博士學位考》等,在這一類著作中,都闡述了滕固史學的重要意義,並結合其實際發展需要,分析滕固史學中蘊含的美術模式。滕固對於美術史論研究方式的貢獻在於構建新的方法論,其將風格學與圖像學相融合,並運用到美術史論中。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着美術史論研究方式的逐漸增多,有關的文獻綜述不僅在數量上變多,質量也得到了大幅度上漲。在研究美術史的過程中,人們認識且感興趣的內容並不代表着需要否定其他方面的藝術史解釋,這一發展過程可以看成最原始的階段,神祕等思想逐步轉向現代化思想,在美術史中,主要採取敘述史實的方式,以創作人物或者作品,並會根據其發展評論。

【參考文獻】

[1]張雪嬌。藝術教育與藝術學學科建設的創新思維――評柴永柏、曹順慶主編《藝術學導論》[J].藝海,2015(11):124-127.

[2]祝帥。學術史視野中的“文字”與“書法”――二十世紀文字學與書法研究的學科關聯及其反思[J].東方藝術,2015(24):120-131.

論文研究方法 篇二

調查法是科學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蒐集有關研究對象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的材料的方法。調查方法是科學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法、觀察法等方u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等科學方式,對教育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和系統的瞭解,並對調查蒐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從而爲人們提供規律性的知識。

調查法中最常用的是問卷調查法,它是以書面提出問題的方式蒐集資料的一種研究方法,即調查者就調查項目編製成表式,分發或郵寄給有關人員,請示填寫答案,然後回收整理、統計和研究。

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綱或觀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去直接觀察被研究對象,從而獲得資料的一種方法。科學的觀察具有目的性和計劃性、系統性和可重複性。在科學實驗和調查研究中,觀察法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作用:①擴大人們的感性認識。②啓發人們的思維。③導致新的發現。

實驗法

實驗法是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聯繫的一種科研方法。其主要特點是:第一、主動變革性。觀察與調查都是在不干預研究對象的前提下去認識研究對象,發現其中的問題。而實驗卻要求主動操縱實驗條件,人爲地改變對象的存在方式、變化過程,使它服從於科學認識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學實驗要求根據研究的需要,藉助各種方法技術,減少或消除各種可能影響科學的無關因素的干擾,在簡化、純化的狀態下認識研究對象。第三,因果性。實驗以發現、確認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繫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徑。

文獻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瞭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子廣泛用於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瞭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②能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於觀察和訪問。③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④有助於瞭解事物的全貌。

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法是科學實踐研究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利用科學儀器和設備,在自然條件下,通過有目的有步驟地操縱,根據觀察、記錄、測定與此相伴隨的現象的變化來確定條件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活動。主要目的在於說明各種自變量與某一個因變量的關係。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學研究中,通過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以便更加科學地揭示規律,把握本質,理清關係,預測事物的發展趨勢。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分析。具體地說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以及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獲得的各種材料進行思維加工,從而能去粗取精、去僞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達到認識事物本質、揭示內在規律。

跨學科研究法

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綜合研究的方法,也稱“交叉研究法”。科學發展運動的規律表明,科學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綜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據有關專家統計,現在世界上有2000多種學科,而學科分化的趨勢還在加劇,但同時各學科間的聯繫愈來愈緊密,在語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統一化的趨勢。

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有三種基本類型:(1)個人調查,即對組織中的某一個人進行調查研究;(2)團體調查,即對某個組織或團體進行調查研究;(3)問題調查,即對某個現象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是社會調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過說明社會現象怎樣滿足一個社會系統的需要(即具有怎樣的功能)來解釋社會現象。

數量研究法

數量研究法也稱“統計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過對研究對象的規模、速度、範圍、程度等數量關係的分析研究,認識和揭示事物間的相互關係、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藉以達到對事物的正確解釋和預測的一種研究方法。

模擬法(模型方法)

模擬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徵,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後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形容方法。根據模型和原型之間的相似關係,模擬法可分爲物理模擬和數學模擬兩種。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層次的科學研究活動。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創造新知識,產生出新穎而獨特的成果或產品。

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來研究系統功能的一種科學研究方法。美國數學、通訊工程師、生理學家維納認爲,客觀世界有一種普遍的聯繫,即信息聯繫。當前,正處在“信息革命”的新時代,有大量的信息資源,可以開發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據信息論、系統論、控制論的原理,通過對信息的收集、傳遞、加工和整理獲得知識,並應用於實踐,以實現新的目標。信息方法是一種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來研究系統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層次的規律,幫助人們提高和掌握運用規律的能力。

經驗總結法

經驗總結法是通過對實踐活動中的具體情況,進行歸納與分析,使之系統化、理論化,上升爲經驗的一種方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是人類歷史上長期運用的較爲行之有效的領導方法之一。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種簡單的研究方法,它將已有的現象、規律和理論通過自己的理解和驗證,給予敘述並解釋出來。它是對各種理論的一般敘述,更多的是解釋別人的論證,但在科學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問題,揭示弊端,描述現象,介紹經驗,它有利於普及工作,它的實例很多,有帶揭示性的多種情況的調查;有對實際問題的說明;也有對某些現狀的看法等。

數學方法

數學方法就是在撇開研究對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況下,用數學工具對研究對象進行一系列量的處理,從而作出正確的說明和判斷,得到以數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學研究的對象是質和量的統一體,它們的質和量是緊密聯繫,質變和量變是互相制約的。要達到真正的科學認識,不僅要研究質的規定性,還必須重視對它們的量進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準確地認識研究對象的本質特性。數學方法主要有統計處理和模糊數學分析方法。

思維方法

思維方法是人們正確進行思維和準確表達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學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學思維方法包括歸納演繹、類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辯想象、分析綜合等,它對於一切科學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論文研究方法 篇三

調查法

調查法是科學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蒐集有關研究對象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的材料的方法。調查方法是科學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法、觀察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等科學方式,對教育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和系統的瞭解,並對調查蒐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從而爲人們提供規律性的知識。

調查法中最常用的是問卷調查法,它是以書面提出問題的方式蒐集資料的一種研究方法,即調查者就調查項目編製成表式,分發或郵寄給有關人員,請示填寫答案,然後回收整理、統計和研究。

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綱或觀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輔助工具去直接觀察被研究對象,從而獲得資料的一種方法。科學的觀察具有目的性和計劃性、系統性和可重複性。在科學實驗和調查研究中,觀察法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作用:①擴大人們的感性認識。②啓發人們的思維。③導致新的發現。實驗法

實驗法是通過主支變革、控制研究對象來發現與確認事物間的因果聯繫的一種科研方法。其主要特點是:第一、主動變革性。觀察與調查都是在不干預研究對象的前提下去認識研究對象,發現其中的問題。而實驗卻要求主動操縱實驗條件,人爲地改變對象的存在方式、變化過程,使它服從於科學認識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學實驗要求根據研究的需要,藉助各種方法技術,減少或消除各種可能影響科學的無關因素的干擾,在簡化、純化的狀態下認識研究對象。第三,因果性。實驗以發現、確認事物之間的因果聯繫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徑。

文獻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瞭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子廣泛用於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瞭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②能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於觀察和訪問。③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④有助於瞭解事物的全貌。

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法是科學實踐研究的一種特殊形式。其依據現有的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需要,提出設計,利用科學儀器和設備,在自然條件下,通過有目的有步驟地操縱,根據觀察、記錄、測定與此相伴隨的現象的變化來確定條件與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活動。主要目的在於說明各種自變量與某一個因變量的關係。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學研究中,通過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們對研究對象的認識進一步精確化,以便更加科學地揭示規律,把握本質,理清關係,預測事物的發展趨勢。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對研究對象進行“質”的方面的分析。具體地說是運用歸納和演繹、分析與綜合以及抽象與概括等方法,對獲得的各種材料進行思維加工,從而能去粗取精、去僞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裏,達到認識事物本質、揭示內在規律。

跨學科研究法

運用多學科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從整體上對某一課題進行綜合研究的方法,也稱“交叉研究法”。科學發展運動的規律表明,科學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綜合,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據有關專家統計,現在世界上有2000多種學科,而學科分化的趨勢還在加劇,但同時各學科間的聯繫愈來愈緊密,在語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統一化的趨勢。

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有三種基本類型:(1)個人調查,即對組織中的某一個人進行調查研究;(2)團體調查,即對某個組織或團體進行調查研究;(3)問題調查,即對某個現象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會科學用來分析社會現象的一種方法,是社會調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過說明社會現象怎樣滿足一個社會系統的需要(即具有怎樣的功能)來解釋社會現象。

數量研究法

數量研究法也稱“統計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過對研究對象的規模、速度、範圍、程度等數量關係的分析研究,認識和揭示事物間的相互關係、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藉以達到對事物的正確解釋和預測的一種研究方法。

模擬法(模型方法)

模擬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徵,創設一個相似的模型,然後通過模型來間接研究原型的一種形容方法。根據模型和原型之間的相似關係,模擬法可分爲物理模擬和數學模擬兩種。

論文研究方法 篇四

[關鍵詞]地方政府;創新;服務型政府;價值選擇

一、“服務型政府”概念的多維解讀

“服務型政府”的概念,經學界提出並被黨和政府接受,目前已形成廣泛的共識,它將成爲未來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指導性概念,中國地方政府創新將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展開。對這樣一個重要的具有指導性的核心概念,我們的地方政府研究首先要把它的含義搞清楚,並明確在什麼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

目前學界一種意見是把這一概念的提出和實踐,看作是“我國社會管理體制的一場革命”[1],“是政府與公民關係的根本性改變,即由原來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於決定性地位向服務型政府下的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於決定性地位轉變,或者說從‘爲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轉變”[2]。有的學者把服務型政府看作是人類政府形態]進與後工業社會相對應的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農業社會對應的是“統治型政府”,工業社會對應的是“管理型政府”,而後工業社會對應的是“服務型政府”。這種服務型政府是對管理型政府的“形式公共性”[3]的克服,是一種既有形式公共性也同時擁有實質公共性的政府形態。管理主義的終結和服務型政府的興起將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場更爲深刻的社會變革。[4]該學者甚至主張,在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問題上,需要一場聲勢浩大的啓蒙運動爲其開闢道路。[5]把“服務型政府”作爲獨特的政府形態或管理模式的學者一般認爲,服務性政府作爲政府管理的一種模式,包括民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責任政府等內涵和特徵。[6]

把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看作是人類政府管理形態的一個革命,這個立意比較高遠,把社會主義的爲人民服務的理念和政府建設有機的統一起來,爲我國的政府建設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發展目標模式。尤其是把以公民爲本位和以公民意志爲依歸的政府管理稱之爲“服務型政府”是一個具有創新性的概念。這一概念充分借鑑了現代西方新公共服務理論的成果,不僅是對管理主義政府模式的超越,也是對政府職能認識的一個拓展,從傳統的“統治職能和管理職能”兩分法,發展爲以管理主體地位來劃分的三分法,對行政學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開拓意義。但作爲政府發展的一種理論模型,它對於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實踐意義,有待繼續評估。以公民本位替代政府本位,使政府管理服務於公民意志,這是一種政治理想。這一理想不僅要超越以企業家精神改造政府的管理主義,而且也要超越向主義迴歸的新公共服務理念。具有這種政治理想的政府,不僅已經培育起現代政府需要的基本價值,而且具有有序法治的公民社會基礎,公民的參政權利和自由不僅能夠得到保障而且是一種生活的現實需求。從一般的常識出發,我國政府和公民社會還遠遠沒有達到這樣的發展程度。

現代服務是一個新價值,但政府的服務是否就比政府的統治和管理更重要,就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而言,目前尚不能得出這個結論。在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現代化過程中,政府的統治職能有弱化的趨勢,正是這種弱化,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羣衆基礎削弱了,人民政府需要加強的正是代表階級利益的社會再分配職能。政府的管理職能雖然強化了,但這種強化還存在若干職能不到位,公有經濟的保值增值,公共事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實現,社會保障體系和應急機制的建立和健全,政府應負擔的社會責任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對於現實的中國政府而言,不僅管理主義的政府改革經驗沒有過時,包括階級統治需要的管理主體的建設仍需要加強而不是弱化,主義的公民權利更需要得到保障和尊重。中國公民社會發育尚不成熟,缺乏現代社會的自治、民主和法治傳統,政府對社會的管理責任和任務還相當繁重。一個無序和低效的社會建不成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政府的服務職能雖需要強化,但決不是說我們已經進入到了這樣一個發展階段,公民可以通過政治參與實現政府管理行爲的權利意志。正如總理所說,“我國正處在並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初級階段就是不發達的階段。這個‘不發達’首先當然是指生產力的不發達。因此,我們一定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大力發展生產力。但講初級階段,不光要講生產力的不發達,還要講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夠完善和不夠成熟。……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必須認識和把握好兩大任務:一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極大地增加全社會的物質財富;一是逐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極大地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和促進社會和諧”[7]。發展生產力和進行制度建構,都需要政府的強有力的主導和推動。中國社會尚未發展到以權利來構建政府管理模式的發展階段。

服務型政府概念的提出,更多的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學家提出的服務型政府的概念是“公共服務型政府”。所謂公共服務型政府,“從經濟層面上說,政府存在是爲了糾正‘市場失靈’,主要爲社會提供市場不能夠有效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制定公平的規則,加強監管,確保市場競爭的有效性,確保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應該直接作爲微觀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或者依靠壟斷特權與民爭利;從政治層面上說,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政府要確保爲社會各階層,包括弱勢羣體提供一個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環境,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實現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統治;從社會層面上說,政府要從社會長遠發展出發,提供穩定的就業、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調節貧富差距,打擊違法犯罪等,確保社會健康發展”[8]。這樣理解的公共服務型政府,實質是把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項政府職能統統用“公共服務型政府”涵蓋。這是從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政府職能提出新要求的角度對政府職能重點轉移作出的新概括。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法律制度和人權保障,所以建設“法治政府”成爲繼改革開放初的精簡機構、建立獨立高效的政府管理體制到實行“政企分開”後的一個重要的發展目標。經濟建設的法制需求迫切需要法治政府的建設,同樣,當中國經濟持續發展幾十年後,社會的公平矛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矛盾凸顯出來,在繼續做好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成爲我國政府工作的又一重心。這是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及人權保障對政府職能提出的新需求。所以經濟學家提出的從“經濟建設型政府”轉變爲“公共服務型政府”[9],是政府職能主動地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均衡發展需要做出的又一次重大轉型。

還有的學者提供了在“善政”追求下的“服務政府”的角色定位。認爲“服務政府的基本意義是,增進和維護公民的公共利益成爲政府管理的主要職能,政府主要通過對公民的服務而不是管制來維護自己的執政地位”[10]。對服務職能的強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政府要積極提供更多的社會公共品,特別是在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義務教育、基礎交通、公共安全、社會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過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來增進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鬆對社會經濟事務和公民私人事務的管制,更多地讓公民和社會民間組織進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須履行管理責任的地方,政府也應當有服務意識和平等意識,而不是居高臨下的家長式管理。”[11]把“善政”作爲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把“服務政府”作爲善政應當具備的要素之一,這樣來理解服務政府,比經濟學家提倡的“公共服務型政府”又縮小了它的內涵和適用範圍。

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研究是一項政治學和行政學研究,雖然第一種“服務型政府”的理論模型符合學科視角,無論官民關係還是政府類型的]進能夠滿足地方政府創新研究的方法論需要,但這種理論模型過於理想,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實踐需要尚難於達到這種模式標準的高度。經濟學家的“公共服務型政府”雖然符合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踐需要,但這種純經濟學的方法論視角,不能滿足政治學和行政學對於地方政府創新研究的方法論需要。“服務政府”的提出,把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作爲建設良好政府“善政”的目標之一,比較符合中國地方創新研究的定位,但我們理解的“服務型政府”,與“服務政府”在含義上有差別。我們認爲,應該從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角度理解“服務型政府”的內涵和使用“服務型政府”這一概念。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主要是爲了保障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的,爲了解決改革開放以來因片面追求經濟的快速增長造成的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經濟社會之間、人與資源環境之間、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之間發展的不平衡,避免任由市場自發調節和發展造成的資源的壟斷、資源配置不合理、經濟的外部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等問題,使我們的國家在新農村建設、區域協調發展、就業、教育、衛生、文化發展和環境保護等方面,得到全面均衡的發展。所以,服務型政府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而重點不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政府的作用和公民權利的關係上將長期追求共和精神,政府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還要強化,不過強化的重點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公民社會的培育和作用也要不斷加強,但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12],而不是形成像西方發達國家社會和政府二元分立的社會結構,要把民主參與的不斷擴大和政府的法治效能統一起來。我們的地方政府創新研究就要以這個“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內涵作指導,使我們的地方政府研究符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符合地方政府創新的實際需要。

二、政府創新的價值不是抽象的

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存生機的源泉。”[13]中國學者也往往從正面解讀政府創新的含義:“政府創新,就是公共權力機關爲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進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創造性改革。”[14]這樣來解讀政府創新,“政府創新”本身就是一種價值,政府創新滿足的是政府改革和發展的一種現實需求,政府創新不存在一個正當性的問題,政府創新都有正當性。但有的學者認爲政府創新首先作爲一種理論形態的出現,是美國政府行政改革的產物,是對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州和地方政府改革實踐的理論概括和總結。[15]並提出:“政府創新就是探索政府行政的新方法、新模式以適應新環境的變化和新現實的挑戰。”[16]把政府創新理解爲一種政府行政方法和模式的探索,這就存在一個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的問題。政府創新的正當性並不能替代政府創新的價值選擇的正當性。所謂政府創新的價值選擇的正當性是指政府在創新過程中對滿足政府創新需要的政府性質和功能的正確選擇。

現在國內學者普遍認同政府創新的這樣一些理念:一個良好的政府(善政),應當具備以下要素:“民主、法治、責任、服務、質量、效益、專業、透明和廉潔。”[17]基於這些基本價值,我國政府創新的主要趨勢可以概括爲:從管制政府走向服務政府,從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從人治走向法治,從集權走向分權,從統治走向治理。[18]這樣的立論,實質是對中國政府創新的價值問題作出了一種選擇和判斷。能不能說有了這樣的價值判斷,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價值問題就得到解決了呢?不能。從一般的經驗來說,不同國體的政治社會制度對政府的性質規範是不同的,不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對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也就是說,政府創新價值選擇的正當性受不同的社會政治制度和社會發展主題的制約,不能脫離一國政治制度的框架和社會發展主題抽象地談論政府創新的價值問題。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價值選擇受以下三個方面的剛性制約:社會主義政府制度的性質,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主題以及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中國政府制度有其自身的獨特性質、功能和意識形態約束。如政府在政治體制中的定位,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中的獨立的一權,不直接對選民負責,而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人民代表大會中產生,對其負責、報告工作,受其監督。政府的產生不是通過選民授權的方式,而是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辦事有機的統一起來,即實行黨管幹部原則,實行差額選舉、民意參與和注重程序相結合。政府的行政過程既有黨組的領導,又要廣泛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既要民主科學決策,又要依法行政,使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法令及實施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意願,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過程民主是中國行政的一大特色。政府評價不僅要有科學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還要努力探討把政府內部考覈與公衆評議、專家評價相結合。[19]政府自身建設,這是社會主義的人民政府對它的公職人員的獨特要求,不僅要履行職業道德和遵守法制,還要培養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品格和風範,不僅不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還要講奉獻精神,要按照高於普通民衆的道德水準約束自己。中國政府的公務員要做“公共人”,人民的公僕,而不能做“經濟人”,做貪官和人民的老爺。尤爲重要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政府作爲國家的公權力必須服務於最廣大的人民而不能淪爲資本和社會強勢集團手中的工具,這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對政府權力的性質設立的最低底線。在中國公民社會逐漸成熟的過程中,政府必須承擔起對最廣大的人民羣衆的監護和救濟的責任。這種責任就向家長對待尚未成年的孩子那樣,要關心他們的疾苦、憂患,要體諒他們成長中的艱辛和矇昧,要儘可能的幫助他們自立,擺脫困難,適應複雜競爭的社會。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人民政府,它的職能不僅要有市場經濟國家政府所共有的職能,如“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20],還要承擔一些特殊的社會職能,如培育市場主體,培育公民社會,完善市場秩序,優化國有企業的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現國有事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三農”的保護和救濟,避免貧富分化和地區差別的擴大,扶貧脫貧,控制人口增長,保證就業和建立穩定持久的社會保障制度等等。[21]中國的政府創新,就要承擔起上述沉甸甸的社會責任,以保持和體現中國社會主義政府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主題對政府創新的規制是顯性的。儘管目前學術界對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主題的認識有不同意見,有的學者提出第二次轉型的問題,“從經濟建設爲中心到制度建設爲中心”。[22]但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經選擇了一條經濟、政治和社會協調發展之路,“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更加註重全面協調發展,更加註重發展社會事業。”[23]也就是一方面繼續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一方面要通過制度構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地方政府的創新,要圍繞這兩大核心任務展開。一切有利於這兩大任務的地方政府創新,都是我們應該選擇的地方政府創新。一般說來,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政府,政府的有效性非常重要。人類近現代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經驗證明,一個能夠給社會帶來穩定和經濟快速發展的政府,不一定必須具有民主和主義的性質。最能說明問題的是拉美和東亞地區。巴西經濟增長最快的時期是在1967年—1974年間,連續8年增長率高達10%以上,被稱爲“巴西奇蹟”。這個奇蹟是由軍人和文職官僚組成的所謂威權主義政府創造的。韓國創造的所謂“江漢奇蹟”主要是在朴正熙和金斗煥軍人掌權的第三、四、五共和國時期打下的基礎。其他如智利的皮諾切特(1973—1990)、印尼的蘇哈托(1966—1998),在他們的統治下,經濟都取得不錯的成績。歐洲國家如西班牙弗朗哥統治時期(1928—1968)和葡萄牙薩拉查統治時期(1939—1975)經濟也創造了高達8%—9%的增長率。[24]政府的有效性不是體現在人們一般認定的普適性的價值理念中,而是從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合理性中得到伸張。

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情況。中國是個超大型國家,東西部地區在經過改革開放28年後,發展不平衡不僅舉世公認而且這種不平衡正不斷擴大。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2005年《人類發展報告》對中國的地區不均衡、貧富不均衡和社會階層不均衡有這樣一比:“如果貴州是一個國家,那麼它的人類發展指數僅剛超過非洲的納米比亞,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個國家,其人類發展指數則與發達國家葡萄牙相當。”[25]2005年人均GDP,上海6392美元,北京5507美元,浙江3391美元,而貴州、甘肅、雲南、廣西等省,則從647美元到1084美元不等。發達地區和落後地區人均GDP最高相差近10倍,[26]並且這種差別正在不斷擴大。西部地區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逐年下降,從1978年的16.8%,下滑到2001年的13.6%,分別比東部和中部地區低45.9和13.3個百分點。[27]1979-2004年,東部地區GDP佔全國經濟總量的比重由52.9%提高到60.5%,年均增長近12%,高於全國平均增長速度2個百分點。[28]有的專門研究中國不平衡經濟發展的學者發現,“改革開放以後,華北、華東和華南地區基本上主導了中國大陸的擴張型區間經濟差異”[29]。“改革開放以來(1981—2000年),東部與西部的區域經濟差異的邊際傾向爲0.2666%,但在1991—2000年間卻增爲0.3593%。因此,可直接看出東部地帶與西部地帶間的區域經濟差異的擴張勢頭甚強。”[30]中國區域發展的差距不僅僅指經濟發展的差距,還包括人類發展差距和知識發展差距。[31]

中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客觀上向我們的地方政府創新研究提出一個問題,即假定中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不是過渡形態而將長期存在,根據一般經驗,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和發展主題對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那麼,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價值選擇就不應該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即使這種發展的不平衡將通過中央政府強有力的調控措施而得到緩解或縮小,或者僅僅存在十幾年或幾十年,那麼在這個過渡期,發達地區地方政府和不發達地區政府對政府創新的功能要求也會存在較大差別,因而這個過渡時期地方政府創新的價值選擇也將有所不同。“走向論”在中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格局中有多少合理性確實值得作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假定中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將長期存在,那麼可以肯定地說,“價值選擇的一元性”也就是“走向論”應該被“價值選擇的多元性”,也就是“兼容論”所取代。不僅強調效率和成本的“管理型政府”是必要的,強調分工組織嚴密的馬克思·韋伯的“官僚型政府”也是需要的,“公共服務型政府”也有現實的需求,[32]甚至威權主義的“家長制”政府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發揮餘熱的空間。也就是說,“經濟建設性政府”不僅和“服務型政府”並存,而且“人治與法治,全能和有限,集權和分權,統治和治理,管制和服務”等等價值,可能同時存在於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價值體系之中,而不是單純的一種“走向”的選擇。有的學者把中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特徵概括爲“一箇中國四個世界”。[33]實際上這四個世界所涵蓋的是三種社會——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和後工業社會並存。學界的研究傾向於農業社會一般適於“統治型政府”,工業社會一般適於“管理型政府”,後工業社會一般適於“服務型政府”。不可想象在農業社會的基礎上能夠建成人們憧憬的服務型政府。所以,中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是規制中國地方政府創新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的地方政府研究一定要從中國各地發展的水平和實際需要出發,選擇政府創新所實際需要的價值,切不可好高騖遠,脫離實際,追求時尚,從本本和教條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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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式公共性”即用一種抽象的、形式化的公共性掩蓋了它在維護私人利益方面的、實質的反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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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六”,新華網北京10月18日電。

[13]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537.

[14][17]俞可平。政府創新的若干基本問題,載民主與陀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07,111.

[15][16]劉靖華等。政府創新,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67,1.

[18]俞可平。政府創新的主要趨勢,載民主與陀螺,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26—129.在中國行政學會上報國務院辦公廳的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報告中,把理順政府與市場關係的創新概括爲。從封閉政府走向開放政府,從無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從集權政府走向分權政府,從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從管制政府走向服務政府。行政管理諮詢研究報告選編(2003年9月-2005年4月),中國行政管理學會2005,51-52.我們把這種學術觀點稱作“走向論”。

[19].加強政府建設推進管理創新,中新網9月7日電,9月4日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推進政府管理創新電視電話會議上的講話。

[20]這是一個很高度的概括,這個概括實質包含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必有的一些基本職能。如用貨幣、利率、匯率、稅率、產業政策等工具調控經濟,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又如對市場行爲的監管,工商、稅務、技術監督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對市場的規範,對企業行爲的監督,包括打擊壟斷、保護產權、對企業外部性的整治等等;通過社會政策和法規規範社會組織行爲和提供社會必須的公共物品,滿足社會有效需求等等。

[21]參見王紹光、胡鞍鋼。重新認識國家的作用,載政府與市場中國計劃出版社2000,9—16.

[22]胡鞍鋼。第二次轉型。從經濟建設爲中心到制度建設爲中心,載國家制度建設,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1.

[23]冷溶。在中國社會科學院2007年度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網,2007-3-15.

[24]引自陳紅太。深入理解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與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06(1):38.

[25]引自新浪網。貴州發展水平相當納米比亞讓窮人分享中國的GDP,2005-10-08.

[26]以上數據依據2006年中國統計摘要·人均地區生產總值2005年底人民幣與美元匯率8.07.1計算所得。

[27]人民網。東西部差距是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寫照,2005-8-29.

[28]新浪網。生產力佈局中東西良性互動共同發展,2005-12-23.據有的學者統計,“根據最新公佈的中國統計年鑑,目前珠三角、長三角和京津冀三個經濟區域的規模已經佔到全國經濟總量的48.6%左右。人民網。崛起。中國的區域經濟,信息導刊,2005(41).

[29][30]耿慶武。中國不平衡經濟發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345,303-304.

[31]關於人類發展差距和知識發展差距,此不贅述。參見胡鞍鋼等主編。第二次轉型。國家制度建設,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52—58.

論文研究方法 篇五

民事裁判並不啻簡單的形式邏輯三段論,爲探尋富有法律意義並貼切個案實際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適用之要義乃在於訴訟程序所保障的公平與正義前提下,法官運用民事法律思維,確定案件基本法律關係,依法律部門體系與效力階層尋找調整並評價該種法律關係之規範作爲大前提,藉助適法程序與證明規則查明基本事實與法律行爲意思,同時利用法律解釋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適用範圍呈顯精確化與具體化,然後將目光往返於個案與法律規範之間,不斷試驗從複雜繁多的案件事實材料中提煉出具有法律意義之要素,爲法官心證—提供充分依據並—形成符合經驗法則與高度蓋然特徵且可歸屬於具體法律規範之法律事實作爲小前提,再將涵攝過程通過裁判文書予以演繹的化解糾紛的司法活動。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適用是貫穿整個訴訟程序始終的,本文試總結民事審判中法律適用的一般思路,並分析該種方法在運行中平衡實現法治正義與合理效果的內在機理。

一、起點——基於訴訟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規範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在日常生活與交易往來中,利益衝突帶來矛盾與糾紛在所難免,秩序的維續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斷地進行打破並重塑,訴訟之目的正瞭然於此,有學者對此持兩分:國家視角的強調社會的穩定—這正是我國司法所格外追求的價值,亦是訴訟主體爲維護或實現自己“動或靜”的權利而奮鬥的手段。從後者而言,種種特定的權利主張亦即“訴訟上的請求”,若離開了具體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便無以營生[1]。

因此,訴訟主張之提出必須同時結構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實及其所涉及基礎法律關係:簡言之,原告應對其構成要素基本主體(原、被告之身份與爭議之關聯性)、客體與內容(統攝爲事實與理由)闡明清晰的輪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時使法官以法律關係爲基礎對案確定案由,進而明確依審判職能劃分予以準確分流,這無疑給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強有力的線索。即使實務中存在對個別定性的偏差,但這種方法無疑是科學的,因爲法律關係的界定雖然簡單,但也必須嘗試運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釋與適用的方法—應由哪一部法律對該事實進行評價。

當然,不得不說的是,在利用思維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價之前,並不能太過專注於討論實體法上的權利基礎而完全拋棄程序法上的約束,否則這種考量很可能是徒勞的,因爲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轄權系屬或管領力而喪失進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們首先絞盡腦汁去思考有關實體法規範的可適用性,然後才發現在當前這一程序中無法對這些實體法規範的可適用性做出有約束力的決定,那將是很不經濟的[2]。

二、持續的找法進程——爲了可適用的法

從現代法治國理念出發,法律被制定並要求被嚴格實施。作爲法律適用之大前提,調整特定權利與義務關係並具有一般評價效力的法律規範無法欠缺,否則對個案事實的評價將陷入無序的狀態,因而案件之審理必須“以法律爲準繩”。

法律通過規範事實構成與法律效果的模式對行爲進行評價。如前所述,從民事訴訟之基本類型(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考量,尋找可適用的法律,應當從訴訟請求及案件事實所反映的法律關係出發,這就需要一種“拉入視野”(in-betracht-ziehen)技術,爲此,尚不論精確之請求權基礎,而應首先確定對該領域法律關係進行調整之法律部門,始得對進一步尋求適切的適用條款進行探求,正是在這個時候,我們才感慨法律編纂體系的價值所在。其後,我們需要面對的是哪些規範可以成爲判決的依據—法律淵源,還有該部門內諸多(適用範圍確定的)法律與規範具體行爲之條文間的衝突與競合之解決—效力位階,這涉及民事法律適用客體研究,本文不予詳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審判中規範的競合問題並不當然地由法律體系內部解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訴訟上處分權可以就同一事實構成產生的多種法律後果予以選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釋明—也時常爲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選擇並不僅僅是簡單的法律關係歸屬的過程,法律總是給適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語義空間,其界限並非總是清晰而單一,如果對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本身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那麼找法實質上只是在犯一個現實的錯誤;找法的事實依據也並非可以簡單查明,尤其在民事審判中作爲事實構成類型之一的當事人之法律行爲,這種出於動機而爲的意思表示與受領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論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實、不自由甚至根本違法。

三、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主客觀間對大前提與小前提之交互校驗

正如之前所進行的程序,初步審查確定案由後的案件即進入審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據的事實並非真切,還有各種無干成分雜糅在一起的,構成要件的真實該如何獲致,事實之肯認與證僞又或然地轉變着進行法律評價的適用規範,而規範的意義界限與適用範圍往往與事實要素並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確。上述問題可概括爲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討論:

(一)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孰先孰後

關於二者之區分,有學者從法官的判斷方式爲之,即認爲事實問題由法官依據當事人主張與舉證而爲判斷,法律問題則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認知來決定,而不須取決於當事人的主張,此觀點甚爲明瞭,但“困難的根源在於:在提出實際上是否發生某事的問題之前,首先必須以某種方式把某事‘描繪’出來。”[3]正如找法的意義所涵蓋的,僅在依據適當的法的可評價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實性,纔是有意義和效率的,而盲目進行事實考察雖然亦可能實現目的,但大量的時間浪費在與案件實質處理無關的事實上,被認定的事實無法成爲歸屬特定法律規範的要素,也根本無法評價法律後果。再而,從事實查明的方法考慮,法官固然無法拋卻對程序法律問題的認識,而證明責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據實體法中關於法律評價方式而進行的。有些情況下,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易表現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爲,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爲事實問題,同時又有該表示受法律評價所欲實現的效果而納入法律問題之範疇,但其內在要素各異。另有對特定事實進行涵攝之前,相關標準[4]必須先行填補,而這種填補方法需參照法秩序以外的規範,並通過考量社會秩序與倫理來認識公衆對自己“主觀上採取的立場”所進行的評價,即一種價值的判斷。

(二)法律問題的先前提——法律適用範圍的確定

法律首先是一門語言學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規範各種權利與義務關係,其語義概念無法涵蓋一切生活內容,且總是存在着一定的語義空間;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與規則在新的時代下易產生不同於立法時的語義變遷;而對法律的理解往往隨着語境與主體的不同亦存在着差異。因此,法律無法對社會生活的各種異化或新興的領域作出規定,隨着時間與空間的轉換,法律語義即便易於理解的,卻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適用前,確定其適用範圍實爲必要,這就需要使用各種法律解釋與漏洞補充方法[5]。然而,爲解釋或補充時必須確保與具體案件之間存在關聯性,不得偏離對個案法律關係進行評析的任務。

(三)事實問題的查明——創造可涵攝性[6]

法律適用範圍之明確,爲對案件事實的查明提供了脈絡,將向真實靠近的路徑始終維持在可以受法律規範的範圍內—關聯性。此外,尚需結合正當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證據規則並通過法官的內心確信來判斷爲事實佐證的證據是否真實合法的,且已經達到了應然確定的程度方可涵攝於具體法律規範之下,成爲裁判的事實依據。

民事訴訟爲典型的證據

之訴,依當前採用的當事人主義,一方必須爲己方之主張提出證據並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之後果。一般情況下,原告作爲訴訟提起者,必須爲其主張提供有力本證,被告爲抗辯其主張需相應地提出反證,這種論辯模式並非總是盯着單一事實按一正一反的模式進行着—法律調整下的權利與義務應分別由爭議雙方何人享有以及雙方既成的舉證能力對比往往也決定着各自舉證責任與證明內容—這需要通過對規範該種法律關係之法律進行解釋及其適用方得明確。

1、舉證責任轉移——目光流轉往返於證成與未證成之間

一方證據提交法庭後,並不當然得以證明相關事實,亦即,舉證責任並非必然轉移。證據之形式與來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實(真實性)涉及根本效力問題;還需考慮證據證明之事實是否可歸屬於“已選擇”之法律(關聯性),是否爲“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因素。因此,在程序正當的前提下,通過對當事人陳述、質證,傾聽專家關於實質問題的專業性經驗(鑑定、評估等)以及法官親身的經驗感受(勘驗等)後,進行一系列的經驗聚合及複雜的確認過程,法官最終確定該證據是否足以反映相關事實已逼近“高度蓋然”的程度從而得以據此在法律概念或規則上進行評價,進而判斷是否存在由另一方進一步展示其對抗之證據之必要—舉證責任是否發生轉移,直至一方無法實現證明目的爲止。

2、持續交互參照——目光流轉往返於事實與法律之間

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查明與法律所規範的事實構成並非孤立進行,而應“雙向歸屬”。特別是在疑難案件中,多個法律關係摻雜一處,法律適用範圍界限不清;證據類目繁多,事實真僞不明,難以形成內心確信。此時就需要進行一個多階段的、逐步深入的選擇過程;通過這一過程,不相關的規範、解釋可能和事實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實的查明將爲規範的解釋方法提供更精確化與具體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與選定對可涵攝的事實進行了重置與校正。

綜上,對法律事實的追求並不僅限於簡單的證據認定,而是需要不斷對照選擇之法律以及事實之歸屬,這種對照體現在法官從案情出發進行釋明、分配舉證責任、指導舉證,以及對庭審的駕馭能力—始終爲了法律事實的法庭調查及對事實可歸屬法律之解釋與適用的法庭辯論,這一過程具有明顯的實踐性和經驗性,是任何法學試題所無從涉及的。

四、法律適用、價值判斷與自由裁量

筆者在此並不想對傳統的邏輯三段論進行陳詞濫調式地鋪陳,在大小前提均具備的情況下,之前爲法律適用所進行的思維過程通過裁判文書進行演繹。需要說明的是價值判斷,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與內容上無法完全滿足現實中行爲調整之需要,也有作爲追求個案法律適用實質正義手段之考慮,價值判斷經由審判實踐理化爲自由裁量,是對規範的適用範圍與事實的涵攝進行補充從而實現法律適用的重要手段。

1、關於價值判斷之基礎—正義

法官之職責在於審理個案並化解糾紛,如何實現個案的正義,亦不能違背法律穩定性和統一性,司法的公正與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釋。“各種價值體系的總體,又被抽象爲所謂的正義”[8],體現爲一種“同等對待原則”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則”,簡言之,即正義是各種價值以最小之利益損失實現利益最大化,且必須同等情況給予同等對待。因此,在面臨嚴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義與允許特定條件下爲價值判斷之間產生的矛盾時,我們必須注重公平及諸種價值利益之間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與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產生的最優化的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雙重關注。實際上,“忠於法律及追求正義兩者並不衝突,毋寧是互爲條件的”[9]。價值判斷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幫助法官擺脫概念法學意義上的絕對的形式邏輯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義的方法所矇蔽,並俾使激發思考,產生法律與社會經驗的積累[10]。

2、窮盡一切材料與法律—嚴格的規則之治

當然,任何價值判斷必須在法律規範之外進行,換言之,這種評價並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語言範圍內,或援引部門法體系內類似條文,或通過揣摩立法者意圖,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適用作爲法源的原則等方法內可以進行,否則便突破了“分權”理念進行高度個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與社會現狀嚴重脫節而出現不正義。而且,價值判斷總是依附於法官個人觀點,極易存在價值偏好與立場偏見,並無法形成立法所具備的民意基礎對判斷結果的正義與普適性予以檢驗。

3、價值序列與比例原則

一般情況下,價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現,隱含於法定權利進行實現,其衡量排序在法律體系中即可窺見,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規範領域必須爲實現某種價值,或因某種價值而捨棄其他(低位階)價值,這無疑爲價值擇棄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價值階梯並非確定,而是隨着社會發展、國家政策與習慣等變遷而發生變化,這要求法官積累一定的社會與法律經驗來進行感受。另外,對於價值的追求不能僅僅以位階爲依據,而必須考慮到以“效用”與“損害”的利弊評估來預測效果,也即“比例適當原則”。

4、我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價值觀與裁判的社會效果

我國民法非生於本土而是由外國移植,法律精神與立法技術雖得普遍適用,在我國並沒有邏輯基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雖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養尚停留在較低層面,立法僅具備形式上的民意基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共同體並未形成。而當前階段,經濟迅速發展,社會處於轉型期,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認同,這要求司法將秩序與效率價值的追求提升到較高層面,如果嚴格按照理性方法論機械適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則較難實現秩序穩定。爲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間,法官應能動地利用價值考量與取捨進行對規範之適用進行價值補充但,這並不代表出現任何牴牾均可以隨意拋棄法治原則,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語義界限和解釋空間內,我們只得能動地運用調解等柔性手段避開價值衝突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義與裁判經驗形成[11]

我們總是欽佩具有豐富審判經歷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庭審節奏有條不紊,法律定性精準到位,事實查明方向明確,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備良好的法律理論素養,卻時常感覺束手無策。最後,筆者試從法律適用一般思路總結案例之研究意義以及裁判經驗之效用,並努力回答開文之設問。

1、法律規範認識的精確化—以同等對待原則爲視角

大量案件的審理,法官需要對法律進行反覆卻不單一地進行解釋或(如確有必要)補充以確定其適用範圍,同時以此尋求可涵攝的法律事實以對個案進行法律上的評價,這個過程是一個不斷試錯與總結的過程—當目光在證據與事實與法律三者之間往返時,實體與程序法律的評價方法及具體適用範圍在各種實質不同的事實的試練下越發具體化、精確化與生活化—對相同類型案件的歸納與對異質的反思使得他不斷校驗、更正腦中的既成經驗,並隨着實踐的深化認識呈現出曲線式上升。在這個過程中,個案事實中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素是否存在差異構成判斷案件“異同”之基準,即通過對其甄別來實現對其所歸屬的法律適用範圍差異的比照,同時,他可以將這種經驗(類推)適用於類似(差異)事實構成模型中,指導舉證併爲之提供實際法律效果的評價方法。

2、事實認定方法的精確化—以經驗法則爲視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證明標準要求所舉證據(小前提)證明待證事實符合日常經驗法則、達到高度蓋然性(大前提):這一歸屬也存在着精確化的過程,尤其是日常經驗法則本身即爲大量社會、自然經驗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對蓋然性程度的把握問題,這既要求充分考量經驗法則與證據證明力結合程度,亦要求對這種程度是否足以認定某種事實進行判斷。

3、實質判斷並不同於倒置推理[12]

綜上,運用經驗產生的事先的結果判斷可以存在,但必須僅僅是在經驗高度積累的基礎上運用熟練的法律思維、潛在的價值分析以及強有力的法感反映出來的一種對類似案件審判之指向,而非具體精確的評價結果,這個過程必須是客觀的,並非先入爲主的個人利益指引。不論上述條件是否具備,司法裁判尤其是文書仍然必須詳盡而嚴密地演繹形式邏輯的構架與推理過程,即仍然必須遵守程序正當的原則,創造大、小前提,一旦在個案事實與法 律之交互審驗過程中發現經驗存在錯誤,必須立即予以糾正並思考這種分離的原因,轉化爲下一次處理同類案件之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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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訴訟法學方法論》, 陳剛、段文波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頁。

[2] [德]齊佩利烏斯:《法學方法論》,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頁。

[3] [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187頁。

[4] 該些標準如:善良風俗、誠信原則等評價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釋方法主要有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與合憲性解釋;漏洞補充方法主要有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創制性補充。參見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攝(subsumtion):將案件事實歸屬一法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參見[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33頁。

[7] [德]齊佩利烏斯:《法學方法論》,金振豹譯,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頁。

[8] [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申政武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頁。

[9] [德]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__年版,第27頁。

[10] 參見陳金釗:《法律方法論研究的憂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