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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多篇】

法學論文【多篇】

法學論文 篇一

這些法學論文大多發表在一些專業的法學雜誌上,有的還是頗有名氣的法學期刊。也許是筆者的法學墨水實在是太少了,看一些法學文章如讀天書。有的論文洋洋灑灑,動輒數萬言,可是讀後要麼是還不知道里面說的是什麼,要麼是裏面水分太多,有許多話純屬多餘。現在學位論文動輒要多少多少萬字,實在不是一個好現象。都說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必要的理論準備是必需的。但是,也有的理論文章高深莫測,空虛玄妙,爲了說理論而說理論,好象不能解決多少實際問題。有的論文缺乏可讀性,語言晦澀難懂,一個句子讀完讓人喘不過氣來。有的論文引注太多,甚至多達上百條,簡直就是資料的堆砌。更多的論文則形式呆板,完全是經院式的八股文,板着一副面孔面孔在說教。

寫法學論文的目的,就是爲了讓大家分享法學思想,推動法治進步,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文章思想內容表達出來。爲讀者所接受從而才能影響大衆、影響法學界、影響決策層。可是如果文章只有少數人能看懂,曲高和寡,其效果就會降低許多。法學的專業性及門檻並不是法學論文晦澀難懂的理由,因爲法學文章並不是要所有的人都能看懂但至少大部分的法律人是應能理解其意的。法學文完全可以做到既語言流暢明白又具有學術價值的。以前有人批評賀衛方忙於講學,沒有寫出多少大部頭的論文。可事實上,他通過語言輕鬆的講學和許多短小精悍的文章,將法學思想廣爲傳播,效果要比寫幾篇枯燥的論文強多了,如法官制服改革、司法考試製度均已經成爲現實,與他的大力倡導是分不開的。

可喜的是,現在法學界也吹來一股清新的風。一些法學大家也樂於寫一些短小的文章在各大法制媒體上刊登。一些語言優美的法制隨筆文章不斷出版,使法學思想的傳播也成爲一種美的享受。一些法律網站、法律論壇中,法律思想的火花更引起人們的爭鳴、關注和思考,可以預見法學的繁榮已經爲時不遠了。

傳播也成爲一種美的享受。一些法律網站、法律論壇中,法律思想的火花更引起人們的爭鳴、關注和思考,可以預見法學的繁榮已經爲時不遠了。

法學專業論文 篇二

關鍵詞:嘗試教學遞進式嘗試教學法國際貿易專業教學嘗試成功率

1遞進式嘗試教學法的現實背景及在國際貿易專業教學中實踐應用嘗試教學方法所遇到的現實問題。

隨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貿進出口業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長,從事國際貿易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就業背景看好,因而在中職學校招生時,國際貿易專業受到了衆多國中畢業生青睞。中職國際貿易專業的專業課程,是屬於理論知識性和操作實踐性都很強的綜合性應用科學。基於其涉外性、應用性和國際化的特點,培養能夠應戰經濟全球化,爲紹興、浙江乃至全國的對外開放戰略服務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便毋容置疑地成爲這一專業的教育目標。近年來,作爲學校國際貿易專業課的一線教師,遵循《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堅持以就業爲導向,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和“根據市場和社會需要,不斷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筆者也慢慢從傳統教學的桎梏中得以逾越,開始探索、實踐新的教學方法。

“以教師爲中心、向學生以灌輸方式傳授知識”的傳統教學方法不但不能適應教育現代化的新要求,而且也與中等職業學校的實際格格不入。目前,我們學校已經展開使用一種嘗試教學法,應用後解決了如何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的一大難題,有利於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創新精神及自學能力,許多專業採用後教學效果頗佳,我們國際貿易專業採用後教學效果也較好,總之全校教師普遍樂於運用,現在業已推廣至全校各個專業。但筆者發現,國際貿易專業的部分教師在應用嘗試教學法時,過於浮躁,流於形式,不管什麼內容,學生是否熟悉,能否理解,先讓學生花大量的時間自學,自己盲目理解練習,在犯了許多錯誤之後,逐步糾正錯誤,希望學生從中學會知識和技能。這種嘗試過程,多少帶有一點盲目性,有可能讓錯誤先入爲主。作爲國際貿易專業的教師應當考慮到中職學生在國中學習階段基礎差,成績不理想,經常受到班主任的指責和任課教師的埋怨,很多學生都懷疑自己的智力和學習能力欠佳,對學習產生了自卑和恐懼心理,如果本專業的學生在對理論知識一點也不熟悉不理解的情況下,在教學一開始就讓學生直接進行嘗試,那就未免顯得過於急進。嘗試教學法有一個固定的教學程序,它只是爲教師合理組織教學過程指示了應遵循的科學程序。但是,這個程序並不是凝固不變的,應該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學生情況的不同以及教學條件的變化而靈活運用。

2中職國際貿易專業教學中實施“遞進式嘗試法”的意義和具體實施步驟。

遞進式嘗試教學法在以前實踐應用嘗試教學法已經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礎上,針對嘗試教學開始就要求學生進行嘗試練習,相信學生如果在嘗試練習中遇到困難,便會主動地自學課本或要求教師的幫助的可能性,看到中職學生會遇到的實際問題。

學生的素質導致他們在嘗試過程中,缺少“遇到困難,主動學習,解決困難”的熱情。

而國際貿易專業知識又是學生比較陌生在以往的學習生活中沒有接觸過的,所以,在老師引入有一定難度的嘗試題時,部分學生乾脆放棄學習,更有甚者,在課堂上扯一些與課程無關的內容,使課程無法按照教師預想的程序順利進行。最終導致無論是傳統教學方法,還是採用科學的嘗試教學法,主動參與學習思考嘗試的始終是一小部分基礎較好,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並不能真正地把大多數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調動起來,變“要我學”爲“我要學”。爲應對以上現狀,把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始終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學生真正有可能有興趣有成功感地投入嘗試、解決問題,遞進式教學法設計瞭如下實施過程。

2.1引入準備題(架橋),爲出現嘗試題作準備,在新舊知識間架起橋樑。

以一個企業的進出易過程爲實例,貫穿進出口業務的全過程,使學生在瞭解整個背景的情況下強化各環節的學習,突出內容的連貫性和可操作性,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討論、分析,幫助學生利用所學知識來分析現實中的貿易糾紛案件,進一步鞏固理論知識,並掌握理論知識點在貿易實踐中的應用方法,授之以漁。爲解決嘗試題做好準備。

2.2出示嘗試題(探索),與例題基本相似,引導學生探索新知識。

一堂數學課上得成功與否同練習的設計關係極大。教師備課,很大一部分精力要花在練習設計上。學生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處理嘗試題,由於已經有準備題的練習和熟悉,對於嘗試題的處理,應該能應用正確的方法,以較高的效率和正確率解決問題,理想的情況下,應該有80%的學生能夠順利解答嘗試題,一方面進一步鞏固了知識點和應用能力;另一方面,也爲學生學習和應用國際貿易知識增強了信心。同時,有準備的嘗試,也可以防止在課堂上花費大量的時間來糾正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錯誤,以及錯誤的方法在學生頭腦中先入爲主。

2.3實際操作。

開設國際貿易專業的職業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能與當地外貿公司掛勾,學生在學習掌握理論知識的前提下,能階段性地到外貿公司進行專業實習。無論是案例分析還是嘗試題解答,畢竟都是從書本到書本的模擬。讓學生親歷親爲地參與外貿實際工作,纔是對所學的知識和技能真正的嘗試和實用化。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能充分應用所學的知識,把知識直觀化,爲以後和工作做好準備。並且在現實中,外貿公司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書本上的理論存在着一定的差別,有利於學生靈活運用書本知識,不死記硬背、生搬硬套。

2.4教學中網絡的應用。

利用國際貿易實訓軟件在網上進行。超級祕書網

學生實訓可以通過兩個方式進行,一是在試驗室,安排固定的時間,在老師指導下進行。一是學生可以在校園網內隨時隨地上網進行。實訓軟件主要是模擬現代外貿業務網上操作的各個環節,讓學生通過實際的國際貿易業務操作,理解課堂所學知識,提高實際經驗和能力。

2.5聯繫外貿公司實際業務,爲學生創造在真實職業環境中的動手機會。

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除了將一些外貿公司的實際業務操作放到課堂上,模擬外貿公司的運作,讓學生熟悉國際貿易實務各個環節的實際操作過程,親自做一回“單證員”、“報關員”、“電子商務師”以外,課題組還將盡可能聯繫當地外貿公司,創造讓學生深入現場,親手操作的機會。

參考文獻:

[1]邱學華。嘗試教學理論研究叢書[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5.

法學論文 篇三

寫出一篇好的論文,作者的知識當然是必不可少了,除了根本的對文章語言的操作水平之外,作者首要的條件就是有該範疇滿足的知識和才幹。那麼寫好一篇好的法學論文應具備哪些條件呢?

1.充分了解法學學術界在自己的論文標題所含內容方面已有的效果。法學學術界已研討和爭辯的問題許多,對自己來說,應清楚地瞭解到自己研討的論文在法學學術界是否有人研討過?假如有人研討過,還應瞭解已獲得哪些效果?假如對此有爭辯,應瞭解各種觀念的觀點及論據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要在瞭解上述情況的條件下才乾斷定自己挑選研討什麼新問題(即選題),才幹不再研討前人現已研討過的問題,不再作重複的勞作甚至是無效的勞作。

2.充分把握與自己論文有關的首要材料。把握必要的材料是寫好法學學術論文的根底。所謂必要的材料,是指寫作論文所必不可少的材料。欲把握這些材料,首先應蒐集與論文有關的一切材料,通過挑選,擇取首要材料,在寫作論文時對它們妥貼地加以使用。這是一項艱苦、細緻的備料作業,有必要做好。不然,寫出的論文就短少堅實的根基,質量天然不高。

3.有充足的寫作時刻。寫作法學學術論文,從選題、蒐集材料、編寫提綱到行文寫作、修正定稿等,需求許多、很長的時刻。關於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時刻,且不說寫博士、碩士論文需求一至兩年,即使是寫一篇一萬字左右的法學學術論文,也有必要花費幾個月甚至一年的時刻。既想寫出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內一舉成功,即使是寫出來了,質量也不會高,其結果,必然是欲速則不達。這是由於,寫法學學術論文是一項長時間的、艱苦的科研活動,在很短的時刻內是無法獲得高質量的科研效果的。

4.有充分的寫作精力。寫作法學學術論文,既是一項艱苦的腦力勞作,又是一種創造性的思想活動。一旦寫作提綱定型,從行文開端,就有必要會集一段時刻,廢寢忘食地將論文趁熱打鐵。假如自己沒有充分的精力,是難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見,充分的精力也是寫出高質量法學論文的一個重要條件。

法學專業論文 篇四

一、前言

二十一世紀的人類社會,是一個以競爭爲主旋律的充滿機遇和挑戰的社會。而競爭的主題正是“知識”、是“人才”。作爲新世紀的大學生,我們不得不時刻做好準備掌握這種難得的機遇並迎接這種殘酷的挑戰。因此,職業生涯規劃便理所當然地融入到了我們的生活中。爲了充實有意義地走過四年的大學生活,用堅定、自信和執着的追求代替茫然、恐懼和無知。我想,只有明確自己的職業理想併爲之不懈的努力,當我們走出校園踏入社會的時候纔會有立足之地。因此,我決定從現在開始做一個有準備、有目標、有方向的大學生,系統地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設計自己的人生藍圖。我相信,有了規劃和目標纔會有勝利在握的喜悅。

二、自我分析

作爲一名日語專業的大一學生,我已經匆匆走過了一年的大學生活。性格活潑開朗,並且擅於言談。業餘時間喜歡看書、聽音樂、寫文章(尤其是散文類的文章)。樂於觀察生活,並且習慣用自己的方式記錄下生活中令自己感動以及自己感興趣的東西。做事講求腳踏實地、有始有終,不喜歡弄虛作假、半途而廢。待人和善,尤其是對自己的老師以及前輩,因此能夠很快的被老師以及身邊的人肯定和接受。

往往對於身邊的每一件事情都持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我的優勢在於,我能夠經常對身邊的事進行總結和反思,從他人以及自己的身上獲得對自己前進和成長極具好處的東西。有很好的團隊精神,這是我在集體生活以及校園活動中比較活躍的法寶之一。但是,偶爾缺乏勇氣的性格也同樣會使我面對不必要的失敗和挫折,甚至喪失難得的鍛鍊和展示的機會。我來自於農村,和其他生活在城市中的同學相比,我的生活條件並不是很好。

父母把他們的辛苦凝結成對我的殷切期望,因此,我的身上除了有自己的人生理想之外,還一樣有父母及全家的期望,我沒有理由不努力實踐、努力進取。也正是有全家人的支持,我才能順利堅強地一個人走到現在。有時面對着自己周圍衣着華麗的同學的時候,也會有一點小小的自卑。並且,經常多愁善感,對周圍的一切充滿感慨。

三、解決自我分析中的劣勢

根據自我分析所得出的結果,我缺乏勇氣、偶爾自卑、多愁善感的性格必須儘快得到解決。因此,在自己的學習之餘要多參加類似於校園辯論、模擬法庭、音樂舞會等要求自己在人前踊躍表現自己的活動,在活動的過程中達到鍛鍊自己的勇氣的沒目的。另外,努力改掉自己自卑的壞毛病,養成自信待人、自信做事的好態度。樂觀的面對自己周圍的事情,快樂精彩的生活。

四、專業就業方向及前景

(一)我所學的專業(日本語言文化)

在填報志願的時候,出於對日語及日本文化的好奇我毅然決然的選擇了日語專業。在如今中日兩國關係不斷升溫的時候,日語學習也逐漸被大家認可和接受並且廣泛流傳。隨着學習日語的人數的不斷增加,單純的日語學習者在就業方面已經不再具備着其獨有的優勢,我想只有將日語的學習與其他專業的涉獵聯繫起來,我們的纔會有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無論是從事日語翻譯、導遊,或是就職於日企、從事和中日兩國關係有關的各項工作,都需要講日語與其他個有關方面緊密的聯繫起來,這樣就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我所感興趣的專業(法學專業)

自從上高中以來,我對法學專業就充滿了興趣,對於律師這個職業也充滿了嚮往。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大學聯考填報志願的時候沒能如願以償地走進法學的懷抱。雖然如此,我對法學的興趣和愛好並沒有因此而變淺變淡,反而隨着學業的不斷推進以及知識見聞的不斷增加,我對法學的渴望和嚮往的情緒變得更加濃厚了。所以我決定,努力考取法學研究生。學習我喜歡的法律知識。重要的是,我要努力將法學與我所學的日語專業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充分發揮我學習日語,掌握一門專業外語的優勢。

(三)專業就業方向及前景

近年來,隨着本科生擴招導致畢業生人數直線上升,就業競爭日趨激烈,大學生就業率持續走低。法學專業同樣面臨着這樣的問題。隨着近年來對法學人才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法學類專業畢業的本科生就業情況並不樂觀。但高學歷的法學專業研究生,特別是與經濟、國際交往相關聯專業的研究生,就業前景廣闊。

根據我對法學專業的瞭解,它主要是培養能夠從事各種司法工作、律師工作、法律顧問工作等專門法律工作的合格的法律人才,也培養一些具有進一步從事法學研究能力的研究型人才,還培養一些具有良好法律素質和相關學科知識、在必要時能夠從事其他一些工作的複合型人才。總之,法學專業的就業面還是非常廣闊的。

從社會需求來看,法學大有發展前景,但不可否認的是,相對於經濟類,財經類專業而言,畢竟出路較窄。簡單分析,造成這種就業困難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學教育於法律職業之間存在衝突,法學學士、碩士不能立刻從事與法律專業關係密切的法官,檢查官,律師,法律顧問等工作,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而通過率僅10%、

二,公務員職位有限,一個崗位有幾十上百個競爭者。

三,轉行發展困難,其他專業畢業生有進入法律行業,導致競爭更激烈。

雖然,就調查顯示,法學專業的就業前景並不是十分的樂觀,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只要將法學與我現在所學的日語專業聯繫起來的話,還是很有優勢的。尤其是在與經濟及國際交往相關的各個方面,仍然有發展的前景。是一個值得努力的就業方向。

五、職業分析

(一)我心中的職業選擇

在我心中最嚮往的職業有三種:

(1)律師,從事與經濟及國際外貿有關的各項法律事宜。

(2)翻譯:從事日語翻譯工作,並努力向同聲傳譯的方向發展。

(3)導遊:充分發揮自己善於言談及日語的優勢。

(二)選擇職業的理由(SWOT分析)

內部環境因素優勢因素劣勢因素。

1、擅於與人溝通交流,交際能力強。

2、在掌握英語的同時,熟練掌握日語。

3、寫作能力強,經驗豐富。

4、有明確的目標和堅持不懈的毅力。

5、爲人正值,待人誠懇。

6、擅於學習和發現,喜歡觀察生活。

7、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8、謙虛謹慎,思想積極活躍。

缺點:

1、缺乏勇氣。

2、偶感自卑。

3、英語基礎較薄弱。

4、過於追求完美。

5、對自己他人要求過高。

6、靈活性有待提高。

外部環境因素機會因素威脅因素:

1、社會對小語種人才的需要,增加了就業的可能性。

2、我國與日本關係的變化和發展,更加需要日語人才。

3、中日兩國貿易往來的增加,需要這樣的人才解決貿易中的摩擦和糾紛。

4、來自臨近學校(北大、清華、人大、政法等)的壓力。

5、全國法律及小語種人才的不斷增加。

SWOT總結:

根據以上的分析,面對優勢與劣勢並存的自身及外部社會條件,必須在學習與鍛鍊中不斷的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在走上社會以後順利的走上自己所一直嚮往着的工作崗位。但是自身整體能力和所掌握的系統知識並不能滿足內在需求,對自我實現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制約。重點考慮自己的劣勢,是我的弱點最小化。最終實現自己的理想。

六、具體行動計劃

大學階段:

1、20__-20__年學業有成期:充分利用校園環境及條件優勢,認真學好專業知識,培養學習、工作、生活能力,全面提高個人綜合素質。

2、20__-20__年,熟悉適應期:利用2年左右的時間,經過不斷的嘗試努力,初步找到合適自身發展的工作環境、崗位。

3、努力學好自己的專業知識,掌握熟練的專業技能,努力培養自己成爲專業翻譯奠定基礎。

4、多多參加各學校以及社會又關機構組織的各種與日語及日本文化有關的各項活動。增加對日語的掌握程度。

5、同時,廣泛的涉獵與法學專業有關的知識。培養和保持自己的法學興趣,增加對法學的瞭解。

6、努力鍛鍊自己的法學素養,形成嚴謹的學風和素質。

研究生階段:

1、在不擱置日語的前提下,努力研習法學專業知識。

2、在學習的同時,爲研究生生活結束以後順利就業做好準備。

3、個人發展、人際關係:在這一期間,主要做好職業生涯的基礎工作,加強溝通,虛心求教。

4、生活習慣、興趣愛好:適當交際的環境下,儘量形成比較有規律的良好個人習慣,並參加健身運動,如散步、跳健美操、打羽毛球等。

七、結語

以上就是我目前的職業生涯規劃,她雖然不夠完美,以後也或許會隨着時間及精力的增加而有所改變,但是我會一直按照這個規劃努力的踐行自己的理想。這個過程也許是漫長的,也是曲折的,但我會下定決心完成自己的夢想。沒有夢想的人生風景是乏味的無吸引力的,既然確定了目標,明確了風景,就要爲裝飾這篇風景而努力的奮鬥。我有決心,有毅力,更有自信。我相信,我的明天充滿希望。

法學論文 篇五

一、從題材大小考慮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關於選題的問題,我已經說過了。在寫一篇文章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根據選題的內容,決定文章的篇幅和容量。

我所說的文章的篇幅和容量,大體上相關,但是又有所不同。有時候,文章的篇幅很小,但是容量很大;有的時候,文章的篇幅很大,但容量不是很大。這很像寫小說,有的小說篇幅很短,容量卻很大,就是描寫的重大題材,通過一滴水來反映世界。

一般說來,法學論文的篇幅有長有短,小的幾千字,三千字或者六七千字;長的萬把字甚至數萬字。考慮文章採用怎樣的篇幅和容量,就要根據自己選題的大小,決定寫多長的文章,容量有多大。例如,在我所寫的文章中,長的,容量大的,如《中國他物權制度及其重新構建》一文,數萬字,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由於這是一個重要的題材,同時包括全部的他物權的體系和結構,還要對各種具體的他物權進行概述,因此才決定寫這樣長的文章。在《法學研究》上發表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與司法公正》一文,主要寫的是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理論基礎,歷史沿革,以及監督方式的體系,也是一爲重大的題材,因此,也用了數萬字的篇幅,來展現它。相反,在《霍夫曼計算法及其運用》一文,所要闡釋的就是一個賠償的利息計算、扣減問題,因此,就只寫了兩、三千字,問題足以說明。當然,我也寫過《21世紀民法發展展望》一文,2000多字,寫了一個重大的題材,但是隻寫了很短的文章,這和發表在報紙上的“理論論壇”這種載體上有關,沒有辦法容納大篇幅的文章。

這裏要說明的是,法學論文的篇幅和容量,在一般情況下,以6000字到10000字爲宜。這樣的文章,在刊物上比較好發表。太長的文章,刊物要爲你拿出那麼多的版面,除非文章特別好,一般的編輯都很吝嗇,是不願意給你提供的。因此,適合做論文的題材,應當適中,不要太大,也不要太小。一般要按照這樣的標準來考慮論文的題材。

在選擇論文題材的時候,應當注意一個規律,就是越小的題材,越容易寫出動人之處。這是因爲,小題材做出大文章,必然要進行深入、廣泛的論證,需要更多的素材,在論證上要更加深入、細緻、周到。這樣的文章作大是很難的,因爲有些人在作這樣的文章的時候,材料不夠,分析不夠,問題說不深,說不透,蜻蜓點水,不解決問題。這樣的文章,是不受歡迎的,也不解決問題。我看現在的一些省級法學刊物上的文章,就犯這樣的毛病,言之無物,幾乎是沒有科研的價值。

在自己寫作還不成熟的時候,更要注意選擇小題目,爭取寫得更好,字數也不要太多,以5000至8000爲好,這樣的文章最容易發表。比5000字還小的文章,適合在報紙上發表;8000字以上的文章,發表較難。根據這個情況,習作法學論文,要注意上述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太成功的把握,不要寫3萬至5萬字的文章,因爲發表的機會太小了。

總之,就是要選擇適合作論文的題材來寫法學論文,特別重要的大題材,就要留着寫書了,不能用作論文寫作。以後,我專門要講一講法學專著的寫作方法。

二、確定論證的主題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主題定下來,文章的基本格局就定下來了。因此,確定主題是十分重要的。在“”中,曾經狂熱地鼓吹過文學作品的“主體先行論”,要按照既定的主題,編寫故事,塑造人物。這是不對的。但是在法學論文中,卻必須堅持主題先行,沒有一個好的、正確的主題,就沒有一篇好的法學文章。

法學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法學論文是法學研究成果的表現形式,形式是爲實質內容服務的。研究法學論文的寫作,就是要通過寫作來展現法學科研成果。因而確定法學論文的主題,就是要把這個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歸納出來,確定成一箇中心的觀點,在整篇文章中來展現它。

確定法學論文的主題並不難。選定一個題材,把這個題材的核心內容提煉出來,就是一篇文章的主題。確定法學論文的主題的難度在於,這個主題是不是正確,是不是新穎,是不是實用。這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價值。如果不正確,不新穎,不實用,科研成果沒有價值,當然,這篇文章也就失敗了,還沒有寫作呢,就已經得出這個結論了。我的一個學生寫作博士論文,要寫的就是侵權行爲法中的嚴格責任。這個題材,是很好的,用10萬字的篇幅來闡釋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合適的。但是,他的觀點,也就是這篇文章的主題並不完全準確。他的意見是,在侵權行爲法的歸責原則中,除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外,其他的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都是嚴格責任。這樣的觀點,恐怕多數學者是反對的,而且也不能就說是正確。這是因爲,嚴格責任在西方的侵權行爲法中,是有特定的含義的——當然,國內學者對嚴格責任的理解也不一樣,儘管如此,將嚴格責任作這樣範圍的擴大,是不正確的。這樣的文章主題,就不好說是選得準的。還有,有一位學者寫文章,宣稱中國的民法中,並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現在的學術界和實務界鼓吹精神損害賠償是錯誤的。這種主題,是完全錯誤的。中國《民法通則》經過幾番征戰,才肯定了這樣的制度,現在不依據法律說話,實際上就是要否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存在。對於這樣的主題,受到批判是十分應當的,批判的目的,就是要捍衛這項來之不易的民法制度。

我介紹我的一篇文章的主題選定。在《法學研究》中,我發表了一篇文章,就是《論對自由權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濟》,這篇文章被評爲《法學研究》100期優秀論文。這篇文章的題材是在實踐中發現的。我辦理了這樣一個案件,就是單位對職工非法進行強制治療20余天,法院認爲不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這是完全不對的。爭論的焦點,就是人身自由權究竟是不是人格權。我的這篇文章的主題,就確定爲人身自由權的性質屬於人格權,侵害這個權利,就構成侵權行爲。這個主題,就是非常好的,寫出來,自然得到了各界的贊同,制訂《國家賠償法》的時候,就規定了人身自由權爲人格權,侵害這個權利,要追究侵權民事責任。這個主題,在當時,也是新穎的,在實踐中,也有重要價值。這篇文章之所以獲獎,是有道理的。

還可以再說一篇文章。就是對人身權的延伸保護問題。在1986年以後,對《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格權,出現了在主體死亡後要不要保護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在理論界衆說紛紜,莫衷一是。經過幾年的研究,我提出了人格權延伸保護的觀點,作爲一篇文章的主題,進行詳細的闡釋,在《法學研究》上發表。當然,也有學者反對,但是,作爲一種學說,確實有其存在的價值,誰愛批評誰就批評,進行爭論不是更好?

論文的主題要直白,不要隱諱。這正和文學作品相反。文學作品的主題講究隱蔽,隱藏得越深越好,讓不同的讀者閱讀有不同的感覺,這纔是文學作品最好的主題處理方法。在寫法學論文的時候,不能這樣,不能讓讀者去猜,而主題是越直白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用這樣的寫法寫出的文章,纔是法學論文中的上乘作品。

還要有一點,就是文章的主題必須一經貫之,在文章中不可進行改變。如果不是這樣,寫出來的文章,沒有中心,沒有基本觀點,這就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學論文了。

最後,文章的主題能夠歸納起來,在讀者讀完這篇文章以後,能夠用一句話就說清楚,這樣的主題提煉就是成功的。我曾經和學生講過這樣的話,就是:理論工作者就是要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展現深刻的理論內涵;實務工作者就是要把複雜的事情弄簡單,把複雜的案件歸結爲一句話,正好與要適用和法律相等。在做法學論文中,是要豐富理論內涵,但是不等於文章的主題複雜。主題一定要簡明,理論一定要深厚。做到了這一點,文章就成功了一多半了。

三、確定論證的方法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主題確定了,論證方法不對,論證得不好,也不會寫出好的文章。

(一)首先要確定的是,文章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還是駁論

在一般情況下,法學文章的基本論證方法應當是立論。就是在這篇文章中確立一種什麼觀點,其實也就是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着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以及具體的適用方法,使這個觀點立得住,別人批不倒,立論就成立了。

有時候,法學文章也要用駁論。集中一個錯誤的觀點,進行全面的批駁,展現這一觀點的謬誤所在,認識它的錯誤本質,推翻這個主題,使之不能夠在理論界興風作浪,讓它沒有市場。採用駁論寫作的文章也是有的,只是不多。駁論的結果,還是要確立自己的觀點,沒有自己的觀點,駁論就沒有力量。有一位有資格的老師,他在講課的時候,總是批判別人的觀點,甲的意見不對,乙的意見也不對,丙的意見也不對,“但是究竟什麼觀點對,我也不知道,我還沒有研究出來”。這樣的駁論,就沒有力量,價值也不大。

當然,在一篇文章中,既有立論,也有駁論的,是最爲常見的。立論和駁論在一篇文章中結合得好,文章就是成功的。

(二)其次,要研究具體的論述方法

比較法、演繹法、歸納法、推介法、綜述法等等,這些方法都可以在文章中使用。有的時候做一篇文章,就使用一種論述方法。例如,用比較法寫作一篇文章,就是比較法學的論文。推介國外的一種制度,說明中國可以結合自己的實踐情況借鑑使用,就是推介法的文章。

實際上,在一篇文章中,尤其是分量較重的文章中,往往不會只用一種論證方法,而是根據文章說明的具體情況需要,各種方法綜合運用。在初學者看來,在一篇文章中使用各種論證方法,有些眼花繚亂,理不出頭緒。但是,只要在寫作實踐中堅持下去,並且經常動腦筋想問題,就一定會學會運用這些論證方法。

我有一個學生寫了一篇文章,讓我看,是推介美國的一項訴訟制度,就是講美國的這項制度怎麼怎麼好,怎麼怎麼操作,但是對如何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將其引進到中國來予以借鑑,沒有提出一句。這樣就影響了文章的價值。我們寫文章的時候,要注意研究實用的價值,應當避免這樣的問題。

四、研究文章的結構

在法學文章的寫作中,結構問題不是很難的事情。主要的要求,就是根據自己所選的題材和確定的主題的需要,進行論述。所謂“文章無形”,主要是指的這一點。

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結構方法。

一是通常的論述方法。有的同志在這樣歸納這種寫作方法時說得很形像,就是:“概念、特徵、沿革、意義、構成、責任、適用中的問題”。在很多法學文章中,都是這樣來結構的,確實是經常用的常規結構方法。在通常論述一種制度或者一個法律問題的時候,都要說明這些問題。把這些問題說清楚了,這個制度也就基本清楚了。但是,在使用這個方法中,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靈活的變換。例如,這個制度是從外國介紹過來的,就要在介紹沿革中多着筆墨,詳細說明這一制度的來龍去脈,以及借鑑這種制度的好處。寫實務性較強的文章,要在構成和責任以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上多下功夫。

二是總論分論方法。如果寫一個制度的內容很多,又要介紹總的制度,又要介紹具體的制度內容,這時候,用總論分論的方法寫,眉目清楚,一看就明白,寫出來的效果就比較好。我在寫作《中國合同責任研究》一文中,就是用的這種方法。上篇將中國合同責任的總的問題說清楚,下篇將各種具體的合同責任一一作以介紹。這種結構,是用於較大的文章,大概要是幾萬字的文章才用得上。有人不喜歡這樣的結構。我有一篇文章4萬多字,也使用這樣的結構,責任編輯覺得不好,只好改成現在的分成幾個平行的小標題的做法。當然也不錯。

三是判解研究方法。在1990年的時候,我借鑑王澤鑑先生的做法,搞判解研究,寫出來了幾十篇這樣的文章,形成了一種風格。前一段,王澤鑑先生來北京,我們交談過,他對我的這種研究方式給予很高的評價,在北大講學時他還專門說過。這種研究方法的文章結構,比較靈活,總是先從判例和司法解釋入手,進行分析,闡釋法理,說明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和處理辦法。大家可以看看我寫的這樣的文章,讀者的評價是,結合實際,針對性強,有實踐和理論價值,可讀性強,讀者喜歡。

四是綜述方法。對一個問題進行綜述,也是一種結構文章的方法。這種方法用於兩個方面。一個是對某種會議的討論進行綜述,對一年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都是這種結構方法的運用。第二種是對具體的理論問題進行綜述,同時加以評價,例如在某個理論問題上,歸納出幾點,對各家學說進行分析,討論,最後做出評價。這種結構方法可以按照問題來結構,較爲靈活。

五是平鋪直敘方法。例如,在一篇文章中,要說幾個問題,就一一點出來;列一個題,就說明一個問題;再列一個題,再加以說明這個問題。這種方法極爲簡單,很好用,就是文章看起來較爲呆板。我在寫作《關於修訂婚姻家庭如何處理配偶忠實義務的幾個問題》時,就是用的這種結構,第一是如何規定忠實義務的具體內容,第二是應否將違背忠實義務規定爲法定離婚理由,第三是關於違背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問題。三個問題平平道來,倒也有一定的新意。

結構文章的方法是很多的,只介紹這幾種,供大家參考。

五、關於文字表述等問題

(一)法學論文的表述,文字不要花哨,要平實,要精練,要言之有物,要說到位。切忌譁衆取寵,華而不實。

當然,在寫作的時候,也可以讓自己的文章有一點色彩,但是不能過濃,過濃就不是理論文章了。同時,在論述的時候,要說到爲止,不能怕讀者不明白,就翻來覆去地講,既浪費文字,也浪費讀者的時間。我跟有些學生說過,在寫法學論文的時候,要對讀者進行定位。在寫研究性的文章時,要設定讀者幾乎是自己一樣的水平,甚至要認爲讀者的水平比自己高,不能認爲讀者都是什麼都不知道的人,那樣,寫作的東西就是普法文章,而不是理論研究論文。只有將讀者設定爲同等的研究者,才能夠起點高,把文章寫得精煉。如果是寫普法文章,那當然要按照讀者是普通人來寫,要按照讀者是不懂法律或者很少懂法律的人來寫。

我的一位朋友寫過一篇文章,內容是研究幫工換工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第一稿寫了3萬字,凡是遇到了一個概念,就進行界定和說明,好像讀者都是法盲一樣。我跟他說了這個意見,說“你可以想象讀者都是法學專家,按照這樣的標準再改一遍試一試”。刪掉了這些概念的介紹,文章就剩了1.5萬字。我又幫他改了一遍,就剩了7000字,是一篇很好讀的文章。

(二)寫文章要分題,分成幾級小標題(短小的文章除外)。在總標題下,一篇大的文章要分成不同的級別的小標題,稱作一級題、二級題、三級題、四級題……。一般情況,分爲三級題就行了,分四級題的也很多見。不同的題級,要用不同的題號。一級題用“一、二、三……”,二級題用“(一)、(二)、(三)……”,三級題用“1、2、3……”,四級題用“(1)、(2)、(3)……”。這樣,文章就眉清目秀,井井有條,不會眉目不清。現在很多的學者寫作的時候,不作這樣的區分,寫出來的文章層次混亂,不好理解。這是應當改進的。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更不能像說的那樣,寫文章開中藥鋪,甲乙丙丁、一二三四。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是,既然要分題,就要遵守分題的規則。當然,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都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不能自己都不知道怎樣對了。

(三)關於註釋。

註釋要寫得規範。最規範的,就是《法學研究》的註釋方法。大家在寫作的時候,要好好看《法學研究》上的文章註釋的方法,嚴格照着做,使自己的文章在形式上看起來,就很好看。現在的註釋是太不規範了,包括大的學者都是如此。寫文章要從小處嚴格練習,養成好習慣。

六、關於構思

要寫好一篇好的法學論文,必須進行縝密的構思,按照上面所說的各種要求,對一篇文章的全部進行全面地考慮,並且一定要在考慮成熟後再動筆。就像有人說的那樣,一篇文章醞釀到了在心裏實在憋不住了,不寫出來就不行了的時候,再動筆開始寫。在我的實踐中,對一篇文章的醞釀和構思,總是要想很長時間,真正想清楚了,寫的時候,就沒有太大的難處了,萬把字的文章,一兩天的時間就可以寫完。

法學論文 篇六

法學近代化是自中世紀後期開始的波及整個世界的一場法學變革和進化運動。爲了不使人們對本文的論題產生歧義,我們先就法學近代化中“近代”一詞作些界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對“近代”一詞的釋義爲:“1.過去距離現代較近的時代,在我國曆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紀中葉到之間的時期。2.指資本主義時代。”由於第一種解釋在時間的上下限上與國外有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種釋義。⑵換言之,本文所說的“法學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學的(自由)資本主義化,即法學作爲一門學術,具有了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發展水平和特點。

那麼,世界各國法學近代化的過程是怎樣的呢?限於篇幅,我們僅就世界上幾個主要國家的法學近代化狀況作些分析。

在英國,由於其社會發展的特殊性,其經濟、政治和法律的近代化(資本主義化)不是在短時間內、通過激烈的方式,而是在一個漫長的時間內,通過和緩的、改良的方式實現的,與此相適應,英國的法學近代化也是在中世紀封建法學的基礎上,通過對傳統法學成果的繼承和改造慢慢實現的。

早在中世紀後期,英國就發展起了比較發達的法學形態。格蘭威爾(R.Granville,1130-1190)的《中世紀英格蘭的法和習慣》(1187年)、布雷克頓(D.Bracton,約1216-1268)的《關於英國的法和習慣》(1250年)等標誌着英國封建法學的成熟與發達。隨着英國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發展,資產階級革命的醞釀和爆發,16至18世紀的法學家用資產階級的世界觀對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則作出新的解釋,加上同一時期國會大量頒佈確立資產階級原則和內容的新法律,英國的法學開始走上近代化道路。

1628至1644年,科克(E.Coke,1552-1634)的《英國法總論》(全四卷)面世。在這部被西方學者譽爲英國法百科全書的著作中,科克開始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以16世紀的觀念,對英國普通法的整體進行了分析和闡述。從而使英國普通法開始走上近代化的道路。⑶1689至1690年,洛克(J.Locke,1632-1704)的《市民政府論兩篇》(中文譯爲《政府論》)發表。在這部劃時代的著作中,洛克對保皇黨人鼓吹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以及君主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理論作了全面的批判,對議會制度、自然法、立法權以及權力的分立等作了系統的闡述,從而爲英國近代資產階級體制的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也爲建立英國的法理學、憲法學創造了條件。18世紀中葉,英國王室法院首法官曼斯菲爾德(Lord

Mansfield,1705-1793)運用近代資產階級的觀念,在其所作出的一系列判決中,初步確立起了各項資產階級的私法原則。而布萊克斯通(Sir

W.Blackstone,1723-1780)則在《英國法釋義》(全四卷,1765-1769)這部不朽的作品中,進一步用資產階級的觀點對英國的普通法作了全方位的詮釋和改造,從而初步完成了英國中世紀封建法學向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過渡。以後,經過邊沁、奧斯汀、梅因、戴雪(A.V.Dicey,1835-1922)、梅特蘭(F.W.Maitland,1850-1906)等學者的努力,近代英國的法理學、憲法學、私法學和法律史學等也都先後形成,構成了一個較爲完整的近代資產階級法學體系。此外,1758年和1800年,英國分別在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開設了用英語講授的英國法課程(在此之前,只講授羅馬法)。這種大學法學院教育,連同在此之前已經進行了數百年的“法律學院”(Inns

ofCourt,也譯爲“律師公會”)教育,在英國培養起了一個職業的法學家階層,使英國法學近代化具有了堅實的基礎。

在歐洲大陸,法國和德國也在18至19世紀實現了法學的近代化。

就法國而言,早在君主專制時期,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民階級的法權要求,就出現了博丹(J.Bodin,1530-1596)的國家理論和樸蒂埃(R.J.Pothier,1699-1772)的私法學理論。這些理論,雖然還帶有不少封建制度的影響和痕跡,但卻爲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法學的成立提供了歷史基礎。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勝利以及稍後拿破崙統治時期各大法典的制定頒佈,爲法國近代法學的確立開闢了道路。在革命前夕,孟德斯鳩、盧梭以及羅伯斯比爾等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的影響下,形成了近代法國的法理學。19世紀中葉以後,艾斯曼(in,1848-1913)、狄驥(it,1859-1928)、馬爾佩(erg,1861-1935)等人的理論,奠定了近代法國資產階級憲法學的基礎。萊菲利埃爾(rriere,1841-1901)、狄驥、貝泰勒米(helemy,1857-1943)以及奧利弗(iou,1856-1929)等學者的努力,在法國建立起了近代行政法學。而奧伯利(Aubry,1803-1883)、勞(Rau,1803-1877)、薩萊耶(illes,1855-1912)和惹尼(,1861-1956)等學者的成果,則確立起了法國近代系統發達的私法學體系。此外,早在16世紀,在法國就形成了一個職業的法律家集團。⑷1679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Lo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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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1643-1715)下令在巴黎大學第一次開始以法語(代替以前的拉丁語)講授法國法課程後,⑸法學教育迅速在法國各大學中普及。大革命勝利後,法國各大法典在大學中的講授,進一步促進了近代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和壯大,併爲法國法學的近代化創造了必需的條件。

就德國而言,資產階級革命雖然發生得比較晚,且具有妥協的特點,近代民族國家的建立(即德國的統一)也遲至1871年才得以實現,但法學的近代化卻在17世紀就已經開始。普芬道夫(ndorf,1632-1694)、沃爾夫(f,1679-1754)等人的自然法理論,標誌着近代法哲學思想開始在德國興起。康德和黑格爾的法哲學理論,進一步爲德國近代法理學和法治國家的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胡果(,1764-1844)和薩維尼(

Savigny,1779-1861),追隨者普赫塔(ta,1789-1846),以及耶林(

Jhering,1818-1892)、祁克(

Gierke,1841-1921)等學者的法哲學理論,進一步表明了近代德國法理學的博大精深。胡果的《實定法哲學之自然法》(1798年)和《潘德克頓》(1805年),薩維尼的《現代羅馬法的體系》(全8卷,1840-1849),以及溫德海得(scheid,1817-1892)的《潘德克頓教科書》(全三卷,1862-1870),確立了近代德國民法學的基本體系。而蓋爾伯(

Gerber,1823-1891)的《德國國法體系綱要》(1865年)、拉邦德(nd,1831-1918)的《德意志帝國憲法論》(全三卷,1876-1882),以及奧托·邁爾(Otto

Mayer,1848-1924)的《德國行政法》(全二卷,1895-1896),則分別確立了近代德國的憲法學和行政法學。而17至19世紀海德堡大學和柏林大學等法學院的教育,以及1813至1814年海德堡大學民法教授蒂鮑特(aut,1772-1840)和薩維尼之間進行的關於編纂法典的爭論,對近代德國法學的發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與英、法、德等國這種自發的模式不同,近代美國、日本和中國等國家的法學近代化,則走上了一條移植、改造並日益本土化的道路。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由於與英國的同種同緣,以及社會性質的大體接近,英國法律和法學的移植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奠定美國近代法學基礎的肯特(,1763-1847)和斯托裏(y,1779-1845)的評註美國法的作品,⑹都是模仿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作品而成。從近代美國法學的內容來看,法哲學、行政法學、私法學和訴訟法學等,都受到了英國法學的巨大影響。同時,美國最早的一批職業法學家,或是在英國接受的法律教育,或是在美國自學布萊克斯通的著作而成長起來的。所以,美國法學的近代化,是在英國法學(從形式到內容)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當然,美國近代法學對英國法學的移植並不是無條件的,而是在吸收那些對美國有用的知識的基礎上作了不少創新,如美國的憲法學(成文的憲法典、聯邦制、三權分立、民主共和國的總統制以及違憲審查制),幾乎都是美國經驗的總結和闡發。此外,美國法學院的教育體制和內容、判例教學法等,也都是美國人自己的創造。

日本在明治維新以前,在法學研究領域還是封建法學的一統天下。當時法學的主要形態是對幕府頒佈的法律的解釋以及中國傳入的法典的註釋,前者有《御成敗式目榮意注》、《蘆雪本御成敗式目抄》等,後者有《明律國字解》、《大明律例譯義》、《大明律例諺解》等。明治維新以後,日本開始大規模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從1880年至1899年,先後制定了《明治憲法》(1889年)、《治罪法》(1880年)、《裁判所構成法》(1890年)、《刑事訴訟法》(1890年)、《日本民法》(1898年)和《日本商法》(1899年)等。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對這些法典的註釋學,如伊藤博文的《憲法義解》(1889年)、穗積八束的《憲法大意》和《行政法大意》(1896年)、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論》(1904年),村田保、織田純一等人的《治罪法註釋》(1880年),磯部四郎的《刑事訴訟法講義》(全2卷,1890年)、金子源治的《刑事訴訟法註釋》(全2卷,1891年),牧野英一的《刑法通義》(1907年)、大場茂馬的《刑法總論》和《刑法分論》(1909年),梅謙次郎的《民法要義》(全5卷,1896-1900年)。並出現了一批與法典註釋學相區別的法哲學、法史學以及國際法學作品。此外,自1877年日本創辦帝國大學(東京大學的前身)以後,日本資產階級型的法律教育也開始起步。從而爲日本法學的近代化培養了必需的專業人才。⑺

與日本的情況相似,中國的法學近代化也開始於向西方(包括日本)的學習、移植。如1864年,北京同文館出版了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Martin)翻譯的《萬國公法》⑻,該書是中國近代第一本法學譯著。1903年,中國近代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訂法律的工作。在此後的近十年中,沈家本會同中西,致力改革,陸續引進了西方的、民商、刑事、訴訟等各個領域的立法,並通過開辦法律學堂、聘請外國法學教授、組織翻譯外國法學著作,推出了中國最早的一批近代型的法理學及部門法學作品,如《法學通論》(織田萬著、劉崇佑譯,1907年)、《憲法講義》(美濃部達吉著、王運嘉等譯,1907年)、《商法》(志田鉀太郎著、陳漢第譯,1907年)、《刑法總論》(牧野英一著、盧汝冀譯,1906年)、《刑法各論》(袁秋廉編譯,1907年)、《行政法》(上海作新社編,1903年)、《國際私法》(夏同和著,1905年)等。但是,由於當時的國情與日本的不同,如中國的商品經濟不如日本發達、中國在政治上仍是清朝封建統治階級掌握實權,而日本已是革新派當權,中國深受儒學正統思想束縛,且在對外學習方面不如日本那樣積極,以及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使其上升爲當時東方的強國,而中國因鴉片戰爭、甲午海戰等的慘敗以及的失敗,已淪爲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加上中國在近代立法主體、立法目的、立法內容等各個方面與日本的差異,使中國走上了一條極爲艱難的道路,法學近代化的任務在近代沒有能夠完成,而是拖至現代纔在形式上初步實現了法學的近代化。⑼

從以上回顧,我們可以看到,法學近代化實際上是兩種模式:原生型和派生型,⑽前者有英、法、德等國,後者有美、日、中等國。而在後者之中,又可以分爲三種情況。一種是美國,它雖是殖民地,但它的主體居民是宗主國的後裔,是同緣民族的殖民統治,它的近代化並無多大障礙。一種是日本,它雖受到西方兵艦、大炮的威脅、不得不與西方列強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但它卻是一個以國家的身份,積極主動地學習西方,勵精圖治,改革內部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並在短時間內迅速地實現了法學的近代化。第三種是中國。它的情況既與美國不同,也與日本相區別,所以法學近代化的道路更加特殊。⑾

從上述法學近代化的模式中,我們可以抽象、概括出法學近代化的內涵及其一些基本標誌。第一,必須形成近代資產階級的法學世界觀。這一世界觀,在各個法學家或法學流派的作品中的表述雖然不盡相同,但在如下一些方面,則是一致的:1.法律的淵源或是人類的理性(自然法),或是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制定法),它是社會正義的體現;2.人的天賦的自然權利不可剝奪;3.國家或政府是人們之間通過協商、訂立契約的產物。因此,國家或政府如果不能保護人民,人民就有權它;4.必須用法律來治理國家,哪裏沒有法治,“哪裏就肯定不再有政府存在⑿”;5.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具有神聖性,但它不能侵犯公民的生命和財產;6.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7.法律制定後必須堅決執行;8.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法律與自由相聯繫,沒有法律,也就沒有自由;10.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因此,必須用權力或法律來制約權力。這些對法的基本觀念,逐步深入近代社會之中,成爲一種法學的世界觀(法學觀),它決定了法學近代化的基礎和方向。正是在這種法學世界觀的指導下,資產階級提出了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國民,代議制,公民權利保護;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對國民的救濟和補償;民法上的民事權利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刑法上的罪刑法定主義,法不溯及既往,罪刑相適應,刑罰的人道主義;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抗辯主義,當事人主義;國際法上的國家,海洋自由,以談判方式解決國際爭端,自衛戰爭是正義的,戰爭中的人道主義等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從而使法學的發展發生了劃時代的鉅變。

第二,產生了系統發達的法律註釋法。法學作爲一種學術形態,其重要的構成要素是法律註釋學,這是區別於哲學、文學、美學、經濟學等其他人文科學的重要特點。法律註釋學雖然早在古代即已產生,如古代羅馬的私法註釋學、古代中國的刑法註釋學等,即使在沒有法典的中世紀英國,也產生了法律註釋學即判例法註釋學。但近代法律註釋學不僅在規模和門類上遠遠超過古代和中世紀社會,而且其性質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即古代中世紀的法律註釋學闡述的是奴隸主階級(羅馬)、封建主階級(中、英、日等)的世界觀、法權要求和法律的基本原則,而近代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闡述的則是資本主義的法權要求和法律原則。而且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律註釋學或者依附於神學(西方),或者依附於經學(中國),而近代法律註釋學則從神學或經學的體系中解放了出來,並具有了規範化、技術化和科學化的特徵。這一點,是近代資產階級法律註釋學與古代、中世紀法律註釋學的最大區別,也是法學近代化的一個重要標誌。

第三,出現了使法學成爲一門發達的科學形態所必需的基礎法學,其中最爲重要的是法哲學、法社會學、法律史學和比較法學。法學是研究法律這一社會現象的學問,當其僅僅侷限於探討什麼是法等關於法律自身問題以及註釋法律(判例)條文的程度時,它還處在前科學狀態,只有當它對法的歷史發展過程及其規律、法律與哲學、道德,法律與社會以及各國各民族法律之間的異同等一系列理論問題展開全方位研究時,法學纔開始成爲一門具有近代特色的真正意義上的科學。當然,法學與其他科學一樣,其發展永無止境。現代以來,隨着人們對法律與心理、法律與文化、法律與經濟等問題研究的深化,又形成了法律心理學、法律文化學、法經濟學等新興的理論學科,從而進一步豐富、充實、完善了法學的內涵。

第四,形成了門類齊全、系統發達的各個部門法學。部門法學的概念,嚴格說來,是近代以後的事情。因爲,在古代和中世紀,比如在羅馬和中國,事實上還未達到按照各部門分門別類研究的水平。當時,在羅馬,除了私法學,還沒有形成憲法學、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私法學在人們的眼中就是法學。在中國,情況剛好相反,只有刑法學是比較發達的,在人們的觀念中,法學指的就是刑法(註釋)學。對法的研究的分工日益細密,門類逐步齊全,是與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佔據主導地位,近代國家機器的成熟發達相聯繫的。此時,不僅民法學和刑法學更爲系統、發達,而且也進一步產生出了憲法學、行政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部門法學學科。各個部門法學之間也具有了相對獨立性。部門法學的產生和發達,則是法學近代化的一個必然趨勢。

第五,形成了職業的法學家階層。職業的法學家階層在古代即已存在。如在羅馬,就曾有過數以百計的法學家羣體。但近代形成的法學家,一是由於司法獨立、法官終身制(1701年由英國所確立),因而法學傢俱有前所未有的獨立性,這與羅馬時代法學家或依附於神職,或依附於皇帝是不同的。二是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在古代是個別現象(只有羅馬國家有),而在近代則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三是古代法學家一般都是多面手,即他們研究的領域涉及當時法律現象的整體,涉及各個領域。而近代以後,隨着部門法的出現,法學分科的日益細密,法學家的職業也越來越專門化,除了仍有許多法學上的“通才”之外,法學專才(如法哲學家、憲法學家、民法學家、刑法學家等)也越來越多,這與法學的進步是相聯繫的。四是由於近代科學技術的巨大發展,以及其他人文科學的勃興,近代職業法學家所能借助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也比古代法學家更爲豐富、更加系統。

第六、普及了大學法學院教育。在古代和中世紀,法學教育是不發達的。當時的教育或侷限於家庭式、私塾式(中國),或僅僅限於行業內部的學徒式(英國),即使象古代羅馬那樣建立起了法律學校,其規模也是十分有限的。而近代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後,在中世紀歐洲大陸法學教育的基礎上,開始普及了大學法學教育,英國的牛津、劍橋、倫敦等大學,法國的巴黎、奧爾良、蒙培利埃等大學,德國的海德堡、馬爾堡、慕尼黑、柏林等大學,美國的哈佛、耶魯、弗吉尼亞、賓夕法尼亞、哥倫比亞、馬里蘭等大學,日本的東京、京都、早稻田等大學都成爲近代培養法學家的著名搖籃。即使象中國這種近代落後的國家,在20世紀初葉也紛紛興辦近代式的大規模的法學教育。⒀

大學法學教育的普及,不僅是法學近代化的必要條件之一,而且也是法學進一步發展、進化的基礎。誠如美國學者伯爾曼將大學對西方法律科學形成(法學近代化)的影響歸納爲九個方面:1.大學幫助西方法律科學成就了一種跨國家的特徵;2.大學使法律本身具有了一種超國家的術語和方法;3.大學中講授法律的方法,爲消除各種法律淵源之間的矛盾、協調各種法律成爲一個完整的體系;4.大學提高了學者在塑造法律中的作用;5.法律由於受到大學其他學科的影響,因而拓寬了研究的領域;6.法學教育的發展,使法律從其他學科如修辭學、政治學等中分立出來,成爲一門獨立的學科;7.在大學講授法律的結果,導致了依據一般真理對法律作出批評和估價;8.大學使法律制度概念化、系統化,使其成爲融合的知識體系,成爲一門科學;9.大學產生了一個職業的法學家階層。⒁

從上述各國法學近代化的過程以及標誌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僅原生性國家,如英國、法國和德國,即使是派生性國家,如美國、日本和中國等的法學近代化,也都是與當時商品經濟的巨大發展,社會經濟的巨大變革相聯繫的。詳細考察各國近代商品經濟的產生、發展和壯大的歷史,不是本文的主題,這裏僅需指出,由於中世紀後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系的形成,使各國的法律獲得了巨大的進步,從而爲法學近代化提供了最堅實的基礎。前述英國近代大法官曼斯菲爾德、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的作品,19世紀法國的私法註釋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的代表薩維尼的《現代羅馬法的體系》等,都是試圖對當時的商品經濟迅速發展以後,社會上出現的諸多新的法律問題和法律關係,以及各種立法的現狀作出的理論反映。

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在派生性國家(如日本、中國等),法學近代化的過程有時往往與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同步進行,有時甚至比它還要早。然而,這並不改變法學近代化受近代商品經濟發展制約這一基本規律。因爲,在這些國家,在商品經濟起步時,英、法、德等國的法學已經或即將完成近代化。因此,它們可以將外國現成的法學近代化成果移植進來,馬上適用於正在形成發展着的商品經濟。但是,這些近代化的法學知識的進一步發展,或在本國紮下根,則有賴於中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否則,這些已移入的法學成果也會因商品經濟的落後而趨於衰落,或不能紮下根而無法生存,日本用法律摧毀封建制度、發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成功事例⒂,已經從正面說明了這一點。這是法學近代化的第一個規律。

各個國家法學近代化的進程,與各個國家的政治解放運動、民族國家的建立相聯繫。在英國,從17世紀初開始的新貴族和市民階級與國王之間的緊張對立、鬥爭,導致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爆發、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並制定頒佈了一系列近代的法律。從革命爆發前夕的《權利請願書》(1628年),革命中的《人身保護法》(1669年),到革命勝利後的《權利法案》(1689年)、《王位繼承法》(1701年),宣告了一系列資產階級的法制原則,從而爲資產階級全面改革封建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創造了條件。也正是在這個基礎上,英國的法學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法國和德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發生時間、徹底程度雖很不一樣,但兩國的法律和法學近代化的最終確立,也都分別是在其資產階級革命或改革成功、近代民族國家建立後完成的。在美國,1776年獨立戰爭的勝利,美利堅合衆國的建立,不僅使美國擺脫了英國的殖民統治,使經濟獲得了迅速發展,而且美國的一切政治改革(或稱“政治實驗”),如聯邦制、總統制、三權分立、公民權利保障等,也均從此時開始。而這些,又要求法和法學爲其服務,要求法和法學的近代化。在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結束了260多年的封建保守的幕府統治,開始了全方位的學習西方、改革國政的進程。雖然,日本的資產階級革命很不徹底,但明治維新後,日本政府的一系列政治改革,如“王政復古”詔書、廢除封建中央政府幕府的統治(1867年12月),宣佈“版籍奉還”、廢藩置縣、剷除地方封建割據勢力(1871年),廢除封建性質的太政官制,改行內閣制(1885年)等,以及各大近代法典的制定,使日本實實在在地向西方列強靠攏,法學近代化也在這一過程中得以完成。中國的情況要特殊一點,但法和法學的變革也與近代一系列的革命和改革事件息息相關,、向國外派遣留學生、建立同文館和江南製造局的編譯館、沈家本的立法改革、辛亥革命、中華民國的建立、北洋軍閥的統治、政府的建立以及其後的比較系統的法典編纂,等等,均對中國法學的近代化以及其命運發生了重大的影響,並制約了中國法學近代化的進程。近代西方科學文化的巨大進步,爲法學近代化營造了良好的氛圍。自然科學的崛起,如哥白尼(Coparnicus,1473-1543)的“日心說”,布魯諾(Bruno,1548-1600)的“宇宙無限說”,伽利略(Galilei,1564-1642)的“物體落地定律”,牛頓(Newton,1642-1727)的“萬有引力定律”,以及達爾文(Darwin,1809-1882)的“物種起源”和“進化論”,了千百年來神學對宇宙、人類社會以及人本身的解釋,使人類的世界觀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近代哲學的誕生,如培根(Bacon,1561-1626)的唯物主義、歸納方法和知識論,笛卡爾(Descartes,1596-1650)的唯理論、演繹方法,洛克的政治哲學,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康德對舊哲學的批判精神,黑格爾關於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辯證發展規律和邏輯學方法,以及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等,爲近代社會科學的形成提供了哲學世界觀和方法論。17世紀以後西方歷史學的巨大成就,如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的對世界歷史的整體研究立場和比較研究方法,維柯(Vico,1668-1744)的關於世界的發展具有共同規律的學說,孔多塞(Condoroet,1743-1794)提出的人類依據知識的進步所發展的時期劃分理論,蘭克(Ranke,1795-1886)的歷史應當“展現歷史的真情”的歷史觀念等,爲近代社會科學提供了歷史基礎。而自文藝復興以來西方文學鉅作的不斷面世,如莎士比亞(Shakespeare,1564-1616)的《哈姆雷特》,盧梭的《懺悔錄》,歌德(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拜倫(Byron,1788-1824)的《唐璜》,司湯達(Stendhal,1783-1842)的《紅與黑》,以及托爾斯泰的《安娜·卡列尼娜》等,突出了對人性的深刻剖析,以及對人的尊重。所有這一切,都爲近代法學的形成,如法學世界觀的產生,對人的權利尊重之法的精神的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的人道主義思想的普及,以及法哲學、法史學、法社會學等基礎法學和各部門法學學科的產生創造了不可缺少的條件。這是法學近代化的第三個規律。

法學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爲前提條件,並與之相輔相成。在法國,如果沒有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頒佈,就不會形成19世紀法國私法學。而19世紀法國私法學的發展與繁榮,又爲《法國民法典》的修改、進步,並不斷適應近代社會,保持其持續的生命力提供了理論基礎。同樣,近代法國的憲法學、刑法學、商法學、訴訟法學也都如此。在日本,近代法學的各個學科,也都是以各個部門法的發達與完善爲基礎的。在英美兩國,雖然近代以後沒有制定系統完善的成文法典(美國有例外,即有成文憲法),但法學近代化以法(律)的近代化爲前提的規律並未改變。因爲無數帶有近代色彩的判例,或者古老的判例中所包含着的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原則,爲法學的近代化提供了充分的養料。

這裏,德國的情況要特殊一點。應該承認,19世紀德國的法學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尤其是以胡果、薩維尼、普赫塔、溫德海得爲代表的“潘德克頓法學”(Pandektenwissenschaft),奠定了近代資本主義民法學的基礎。然而,德國的民商法典遲至1900年才施行。換言之,薩維尼等德國法學家是在沒有本國的成文民事立法的基礎上爲世界貢獻了一個系統發達的民法學體系的。這似乎違背了法學的發達以立法的發達爲前提的規律。其實不然,因爲德國法學家在創建近代民法學時,雖然沒有本國的民法典,但他們有法國的民法典,有羅馬的國法大全。前者一公佈施行,就對德國發生了巨大影響。⒃而後者自13世紀後,就一直對德國發生着持續的、全方位的影響。⒄因此,德國的例子,並不能法學的近代化必須以法律的近代化爲前提的規律,而且從中我們還可以看到法具有跨時間、跨空間移植(“普適”)屬性的又一個例證。

最後,法學近代化也是法學發展演變的必然結果。

第一,法學近代化與本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從以上各主要國家法學近代化的過程中可以看到,英國近代法學是英國中世紀法學的必然延伸,法國近代法學曾經相當程度地吸收了中世紀法國習慣法學的諸項成果,德國近代法學將歷史上的日耳曼法學作爲其基礎之一,日本的情況也一樣,封建時代法學的許多原則和觀念被包容在近代法學之中。因此,法學的歷史,如同一根一環扣一環的鏈條,法學近代化僅僅是這根鏈條中的一環,只是這一環的光彩特別奪目而已。

第二,法學近代化也是充分吸收外來法學成就的結果。派生性的國家就不用說了,即使是原生性的國家也是如此。法國的近代法學曾深受羅馬法學和教會法學的影響。德國的近代法學除受羅馬法學、教會法學的影響之外,還深受法國法學的影響。即使是所謂土生土長的英國近代法學,也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古代羅馬法學和近代法國法學的影響。如成爲科克和布萊克斯通作品之基礎的格蘭威爾和布雷克頓的著作,就曾深受羅馬法的影響;而近代英語法律概念中所夾雜着大量的法語詞彙,更進一步說明了這一點。⒅

第三,在法學近代化過程中,任何一項法學成果,只要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就會不受國家、民族、意識形態的影響而被吸收、採納。比如,罪刑法定主義,是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Beccaria,1738-1794)提出的一項近代刑法學的重要原則。⒆由於其反映了法學發展的基本規律,迅速爲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所吸收,併爲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納,⒇即使是意識形態與西方國家不同的社會主義國家如中國,也在最近通過的新刑法中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其他,如近代德國法學家提出的“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法律行爲”(rochtsgeschaft)等理論,也都被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會主義各個國家的民法學所吸收。

第四,法學的發展,比法的發展具有更多的、更深厚的人性基礎,以及“普適”成分。比如,就法律而言,雖然其優秀者、具有普遍性質者,可以爲其他國家和民族所吸收,具有全人類性,但法律中的民族色彩、國家色彩以及意識形態色彩還比較強,因此它的普遍性和全人類性還比較弱,實施起來會有種種障礙。而法學作爲一種學術,作爲一門科學,它比法律更爲抽象,更加具有形而上的色彩,更爲超脫(當然,法學也具有階級性),因而也更具普遍性和全人類性。比如,就三權分立而言,作爲一項法律制度,可能會因爲國家性質、民族傳統、政治體制的差異以及意識形態的不同而未必被大家所採納。但是,關於三權分立的學問,即關於權力的分立與制約,以及權力之間互相監督,以防止其腐敗的理論,則可以爲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至少這一法學成果可以在別的國度中得到介紹、研究。此外,如聯邦制、違憲審查制、信託制、物權分類原則,以及宣告死亡的制度等,都未必能爲各個國家都接受,成爲同一個模式,但關於這些制度和原則的理論、學說,則可以寫入各個國家的憲法學和民法學的教科書之中,成爲全人類的一筆共同的法學財富。

注:

⑴在英文中,“近代”一詞是用Modern來表示的,但Modern這個詞,並不象中文中“近代”一詞那麼狹窄,它除了表示近代以外,還表示“現代”(如

moderndance,“現代舞”)乃至“當代”(如modern-day

China,“當代中國”),即它是指與古代、中世紀相對的,自中世紀結束直至現在的一長段時間。在日語中情況也一樣,日文“近代”一詞,既可翻譯爲“近代”,也可以譯爲“現代”。

⑵嚴格地說,“近代指資本主義時代”這一說法也是不準確的,因爲事實上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仍處在資本主義時代,所以它也貫穿了我們觀念中的近代、現代和當代。

⑶sworth,AHistoryofEnglishLaw,vo1.5,d

Edition,ThirdImpression,London,1978。

⑷(德)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漢典等譯《比較法總論》,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頁。

⑸沈宗靈著《比較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54頁。

⑹前者的主要著作爲:CommentariesonAmericanLaw,4vols,1826-1830,後者的作品主要有:Onthe

constitutionoftheU.S,1833;Commentariesontheconfilictof

laws,1834;Commentariesonepuityjurisprudence,1836。

⑺日本沒有和英國的法律學院(Innsof

Court)相類似的法律教育機構,近代法學人才除少量是在歐美受的教育之外,主要是在大學法學部接受的教育。

⑻該書原書名爲ElementsofIntemational

law,作者系美國著名國際法學家惠頓(ton,1785-1848),1835年在美國出版。

⑼關於中國法學的近代化問題,筆者已有專論述及,故這裏不予展開(參閱拙文《中國古代法學的死亡與再生》,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⑽有的學者將前者說成“內源的現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in),後者爲“外源或外誘的現代化”(modernizationform

without),我認爲內涵是一致的。只是他們將美國也列爲內源的現代化國家。參閱呂世倫、姚建宗:《略論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模式和類型》,載南京師範大學法制現代化研究中心編《法制現代化研究》(一),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頁。

⑾在派生型法學近代化的國家中,還有一個非常典型的國家就是印度。它的情況既區別於中國又區別於日本,因爲它已完全淪爲英國的殖民地,但它又與美國不同,因爲美國與宗主國英國具有同種同緣的關係,而印度與英國並無什麼各族和血緣上的聯繫,因此,印度的法學近代化是又一種類型。可惜的是我們對印度法學近代化的情況所知甚少,尚無法對其作出一個比較完整的描述。

⑿洛克著《政府論》(下),葉啓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32頁。

⒀據湯能鬆等著《探索的軌跡——中國法學教育發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35頁)一書的記載,從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學堂首開法律教育課程之後,至1909年,中國先後興辦了47所法政學堂,涉及省份達20多個,1909年一年法政學堂在校學生達12282名。

⒁[美]伯爾曼(an)著,賀衛方、高鴻鈞、張志銘、夏勇譯《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198頁。

⒂如1868年設立商法司,規定允許股的買賣自由,1869年,頒佈法令廢除了藩與藩之間的關稅壁壘,打通了國內市場,並允許普通百姓擁有大型船舶從事航運業;1871年,廢除了對利息的限制;同年,改革封建等級制度,宣佈貴族與平民地位平等,並通過贖買政策,使封建貴族投資工礦企業;1872年,廢除了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允許一切人自由買賣土地;同年,建立了國家銀行,1874年,頒佈股份交易條例;1876年,頒佈公司條例,1880年,又頒佈了一系列的保險條例。所有這一切,都爲1898年民法典和1899年商法典的實施準備了條件。

⒃《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自動在德國萊茵河西岸地區(當時爲法國領土)生效,1806年後又向萊茵河以東地區擴展。拿破崙下臺後,這種擴展雖然受到遏制,但一直到1900年《德國民法典》施行,《法國民法典》在德國的萊茵和巴登地區始終生效並受到法院的維護。參閱前引(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比較法總論》,第190-191頁。

⒄西方學者一般認爲,在西歐各個國家之中,德國是繼受羅馬法最徹底、最全面的國家。

⒅這些詞彙中,有些是中世紀時留下的,因爲當時英國上層社會使用的是法語,但有些是近代以後傳入英國的,如droit

international(國際法)、droitadministratif(行政法)、benefce

dcdiscussion(要求先向主債務人追索債務的權利)等。

⒆“每個公民都應當有權做一切不違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爲本身可能造成的後果外,不用擔心會遇到其他麻煩。……這是一項神聖的信條,舍此就不會有一個合理的社會”(貝卡利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9頁)。

⒇1972年,英國上議院在“克努勒股份有限公司訴檢察長”一案中,否定了法院創制罪名的權力,從而肯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這一法制原則。參閱(英)魯瞿珀特·克羅斯、菲利普·A·瓊斯著,趙秉志等譯《英國刑法導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