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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概論論文

法學概論論文

法學概論論文 篇1

摘要:《法學概論》課程開設的意圖是使學生體系地把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國現行憲法和各部門法的主要規則。教專家爲了完結教學方針,完結教學使命,在教學進程中有必要不斷地探究教學方法、優化教學形式。

關鍵詞:法學概論論文

教學方法是指“在教學進程中,老師和學生爲完結教學方針、完結教學使命而採納的教與學彼此的活動方法的總稱”。[1]教學方法多種多樣,課程不一樣教學方法也應有所不一樣。《法學概論》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學專業的一門根底課程,經過學習要到達的意圖不僅是讓學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項法學原理、法令規則,更主要的是讓學生考慮法令常識的學習方法,讓學生運用法學理論處理法令實踐疑問。要到達此教學意圖,教專家在教學進程中有必要防止傳統的“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現學生的自動性、參加性,有必要重視培育和進步學生剖析疑問和處理疑問的才能,而這一切的完結有賴於合理的恰當的教學方法在講堂教學中的遵循。筆者聯絡長期的教學實習,談談在《法學概論》教學中幾種教學方法的遵循和運用。

一、理論與實踐相聯絡

《法學概論》中的法學理論常識理論性強,教學中多選用理論與實踐相聯絡。中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常識的學習有必要聯絡中國的實踐情況,側重聯絡當代中國法治的實踐,教學中不逃避中國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問,讓學生了解:中國法學的研討起步晚,法治建造也還剛剛開始,與西方興旺資本主義國家相比,中國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討和處理的疑問還許多,要增強學生的前史責任感。一起要聯絡中國法制的建造和開展,對中國法治建造獲得的成果給予必定,讓學生了解到隨着中國改革的深化,中國民主與法治建造方面獲得的成果無窮,令世人注目,增強學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學生學習該課程的積極性,用學法、懂法和遵法的實踐行動爲推進中國法治化進程做出自個的貢獻。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輔佐教學

《法學概論》中的部門法常識的學習,由於課時有限,觸及的法令常識面廣,在教學中多選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輔佐教學,加深學生對法令常識的瞭解。用案例輔佐教學,具有靈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潑講堂空氣,啓發學生思想,學生更易承受,對深化穩固教材常識的要點和難點能起輔佐效果。

(一)案例輔佐法令常識的教學的首要環節是選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對於教學中的要點與難點挑選案例,以利於學生對要點與難點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學請求、教學意圖相吻合。《法學概論》是對於非法令專業學生開設的,案例不能太難,在挑選案例的時候,請求案情簡略、矮小,不能太複雜,學生要花長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選用。此外,挑選的案例不要觸及多個常識點,以只觸及一個到兩個詳細的常識點爲宜。

(二)案例輔佐法令常識教學的關鍵是對案例的運用。

對案例的運用一是要經過案例提出疑問,讓學生用所學的常識回答疑問,或許請求學生對提出的疑問經過考慮引出新常識點,這麼能激起學生激烈的求知慾和學習愛好,招引學生的注意力,活潑他們的思想,使學生能較快地把握所學常識。二是要運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許多理論常識都用一些法令術語敘說,老師假如樸實地用理論解說理論,學生就會覺得生澀難明,運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規則,能夠把枯燥無味的法學理論常識形象化、生動化,讓學生更簡單把握用例子解說的法令理論。三是要經過案例剖析對比簡單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術語。教材中有許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規則單一從字面上來看,不易瞭解也不易分辨,學生很難承受。假如能聯絡案例的剖析和對比就能協助學生透徹瞭解有關常識,在對比中準確把握。如對民法中通常侵權和特殊侵權的解說,別離輔以一個案例,並對二者進行對比,這兩者的不一樣點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輔佐法令常識的教學要格外注意幾點:首要,對案例的處理要突出一個“疑”字,請求學生讀懂案情,在讀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處理什麼樣的疑問,老師要給學生引導,要把學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識點上。其次,有必要調集每一位學生的參加認識,鼓舞學生斗膽發表意見和看法。在案例評論中通常有的學生很積極自動,有的學生則被迫,不考慮、不講話,老師能夠獨自發問這類學生。最終,老師要依據有關的法學原理和法令規則,對案例進行剖析並給予答案,由於學生對案例進行剖析後,通常會有各自不一樣的觀念,老師有必要進行歸納和評判。

三、加強師生互動

當時高校教學改革的主要方針之一是要改變傳統的以老師爲基地的教學形式,建構一種既能表現老師的主導效果又能充沛體現學生認知主體效果的新式教學形式。中國高校教學的教學形式在上個世紀基本上是以老師講堂的教學爲基地,這種教學形式的長處是便於老師對體系的科學常識的教授,其壞處是忽略了學生的自我認知,嚴峻地阻止了學生的學習自動性和積極性,學生僅僅很被迫地承受老師教授的講義常識,嚴峻阻止了學生的獨立考慮才能和立異才能的培育和進步。

《法學概論》課的特色是概念多,準則多,格外對法令規則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學生學習的難點,因而,除了對學生不易瞭解和把握的`常識點講透以外,任課老師應格外重視講堂評論,選用師生互相提出疑問的方法引導學生進行考慮。所提的疑問應盡也許環繞教學的要點和難點,環繞理論與實踐的聯絡點,以疑問導入解說和評論有助於激起學生自動的學習愛好或好奇心,有助於激起學生的考慮,有利於進步學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識的才能,一起,也有利於考察學生的領悟與吸收的情況,能夠使老師依據學生學習成果的信息反饋,及時彌補教學內容。

四、浸透情感教學

教學進程既是常識教授的進程,也是師生進行情感交流,學生心智得到開展的進程。學校教學假如忽略了對學生情感的關注,培育出來的學生其情感將是殘損的。教學活動應當在民主、對等、親熱的空氣中進行,老師應充沛挖掘學科常識內容中的情感要素,並把這種情感當令恰當與講堂教學奇妙聯絡,然後到達學科常識與道理融合的教學境地。《法學概論》中的法學原理部分是純理論性的,在教學時應當當令恰當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學,比如在講到法令認識、遵法、法令責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論疑問時,作爲老師此刻應當既像父母又像年長的兄弟,教學學生要學好法令,進步法令認識,聯絡大學生違法違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訓學生有必要懂法、遵法,遠離違法和違法,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學概論》中的部門常識的學習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學到婚姻法時能夠和學生們評論大學生在校時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規則的成婚條件,但成婚會給學習、日子帶來許多晦氣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勸導他們仍以不成婚爲宜。在教學進程中貫穿情感教學能夠讓學生產生相應的情感反響,能更好地調集學生承受教學的積極性,讓學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識和信息,自動去學習、探究。

完結教學使命所選用的教學方法是多種做樣的,每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在教學進程中應聯絡本章本節的教學內容,挑選適合的一種教學方法完結教學。現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請求高校大力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如何選用能真實培育學生具有獨立考慮和立異才能的教學方法是擺在高校老師面前的一個課題。爲了完結教學方針,完結教學使命,作爲老師有必要教而不厭,學而不倦,不斷地探究教學方法,優化教學形式,給學生提供一個民主、自立的學習環境。

參考文獻

[1]李劍萍,魏薇主編.教學學導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構主義――改造傳統教學的理論根底[J].電化教學研討,1997.3.

法學概論論文 篇2

摘要:《法學概論》課程開設的目的是使學生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國現行憲法和各部門法的主要規定。教學者爲了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在教學過程中必須不斷地探索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模式,給學生提供一個民主、自主的學習環境。

關鍵詞:教學方法《法學概論》貫徹和運用

教學方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爲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而採取的教與學相互的活動方式的總稱”。[1]教學方法多種多樣,課程不同教學方法也應有所不同。《法學概論》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的一門基礎課程,通過學習要達到的目的不僅是讓學生被動地接受某一項法學原理、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讓學生思考法律知識的學習方法,讓學生運用法學理論解決法律實際問題。要達到此教學目的,教學者在教學過程中必須避免傳統的“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模式,必須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參與性,必須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這一切的完成有賴於合理的恰當的教學方法在課堂教學中的貫徹。筆者結合長期的教學實踐,談談在《法學概論》教學中幾種教學方法的貫徹和運用。

一、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法學概論》中的法學理論知識理論性強,教學中多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法的理論知識的學習必須聯繫我國的實際情況,着重聯繫當代中國法治的實際,教學中不迴避中國在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讓學生明白:我國法學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設也還剛剛開始,與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法治建設中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還很多,要增強學生的歷史責任感。同時要聯繫中國法制的建設和發展,對中國法治建設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讓學生了解到隨着我國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主與法治建設方面取得的成績巨大,令世人矚目,增強學生的民族自豪感,激發學生學習該課程的積極性,用學法、懂法和守法的實際行動爲推動中國法治化進程做出自己的貢獻。

二、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輔助教學

《法學概論》中的部門法知識的學習,因爲課時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識面廣,在教學中多選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輔助教學,加深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用案例輔助教學,具有靈活、直接的特點,能有效地活躍課堂氛圍,啓發學生思維,學生更易接受,對深入鞏固教材知識的重點和難點能起輔助作用。

(一)案例輔助法律知識的講授的首要環節是選好案例。

首先必須針對教學中的重點與難點選擇案例,以利於學生對重點與難點的把握;其次,必須和教學要求、教學目的相吻合。《法學概論》是針對非法律專業學生開設的,案例不能太難,在挑選案例的時候,要求案情簡單、短小,不能太複雜,學生要花長時間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選用。此外,選擇的案例不要涉及多個知識點,以只涉及一個到兩個具體的知識點爲宜。

(二)案例輔助法律知識講授的關鍵是對案例的運用。

對案例的運用一是要通過案例提出問題,讓學生用所學的知識解答問題,或者要求學生對提出的問題通過思考引出新知識點,這樣能激發學生強烈的求知慾和學習興趣,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活躍他們的思維,使學生能較快地掌握所學知識。二是要運用典型案例例證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論知識都用一些法律術語敘述,教師如果純粹地用理論解釋理論,學生就會覺得生澀難懂,使用事例例證法律原理和法律規定,可以把枯燥無味的法學理論知識形象化、生動化,讓學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證解釋的法律理論。三是要通過案例分析比較容易混淆的法律現象或法律術語。教材中有許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規定單一從字面上來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學生很難接受。如果能結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較就能幫助學生透徹理解有關知識,在比較中準確掌握。如對民法中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講解,分別輔以一個案例,並對二者進行比較,這兩者的不同點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輔助法律知識的講授要特別注意幾點:首先,對案例的處理要突出一個“疑”字,要求學生讀懂案情,在讀懂案情的基礎上明確案件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教師要給學生引導,要把學生的思維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識點上。其次,必須調動每一位學生的參與意識,鼓勵學生大膽發表意見和看法。在案例討論中往往有的學生很積極主動,有的學生則被動,不思考、不發言,教師可以單獨提問這類學生。最後,教師要依據相關的法學原理和法律規定,對案例進行分析並給予答案,因爲學生對案例進行分析後,往往會有各自不同的觀點,教師必須進行歸納和評判。

三、加強師生互動

當前高校教學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要改變傳統的以教師爲中心的教學模式,建構一種既能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又能充分體現學生認知主體作用的新型教學模式。我國高校教育的教學模式在上個世紀基本上是以教師課堂的講授爲中心,這種教學模式的優點是便於教師對系統的科學知識的傳授,其弊端是忽視了學生的自我認知,嚴重地阻礙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學生只是很被動地接受教師傳授的課本知識,嚴重阻礙了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和提高。

《法學概論》課的特點是概念多,原則多,尤其對法律規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學生學習的難點,因此,除了對學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識點講透以外,任課教師應特別注重課堂討論,採用師生互相提出問題的方式引導學生進行思考。所提的問題應儘可能圍繞教學的重點和難點,圍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點,以問題導入講解和討論有助於激發學生自動的學習興趣或好奇心,有助於激發學生的思考,有利於提高學生在生活中應用知識的能力,同時,也有利於考查學生的領悟與吸收的情況,可以使教師根據學生學習結果的信息反饋,及時補充教學內容。

四、滲透情感教育

教學過程既是知識傳授的過程,也是師生進行情感交流,學生心智得到發展的過程。學校教育如果忽視了對學生情感的關注,培養出來的學生其情感將是殘缺的。教學活動應該在民主、平等、親切的氛圍中進行,教師應充分挖掘學科知識內容中的情感因素,並把這種情感適時適當與課堂教學巧妙結合,從而達到學科知識與情理交融的教學境界。《法學概論》中的法學原理部分是純理論性的,在講授時應該適時適當滲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講到法律意識、守法、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論問題時,作爲教師此時應該既像父母又像年長的朋友,教育學生要學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識,結合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事例,語重心長地教導學生必須懂法、守法,遠離違法和犯罪,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學概論》中的部門知識的學習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滲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講授到婚姻法時可以和學生們討論大學生在校期間即使具備了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但結婚會給學習、生活帶來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勸導他們仍以不結婚爲宜。在教學過程中貫穿情感教學可以讓學生產生相應的情感反應,能更好地調動學生接受教育的積極性,讓學生愉快地接受所傳授的知識和信息,主動去學習、探索。

完成教學任務所採用的教學方式是多種做樣的,每種教學方法都有其獨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本章本節的教學內容,選擇適宜的一種教學方法完成教學。目前,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要求高校大力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如何採用能真正培養學生具備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的教學方法是擺在高校教師面前的一個課題。爲了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作爲教師必須教而不厭,學而不倦,不斷地探索教學方法,優化教學模式,給學生提供一個民主、自主的學習環境。

參考文獻:

[1]李劍萍,魏薇主編.教育學導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構主義――革新傳統教學的理論基礎[J].電化教育研究,1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