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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規則

聽月苑小區業主委員會規則

小區業主委員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規範業主委員會運作程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家與當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則。

第二條:指導思想: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習近平主席強國富民、社會安定、民生優生先爲指導思想,全心全意爲小區爲業主服務。

第三條:宗旨 對業主大會負責,服務於本區業主,依法、依規維護小區業主利益和權力,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建業主思想先進、積極向上居住環境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和諧、安定團結的小區。

第四條:統一思想,統一  統一口徑,統一行動,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有擔當精神,敢於擔當勇於與不良行爲作鬥爭。

第五條:發揚民主集中制,民主與集中相統一結合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發揮各自特長,優勢,智慧,多出主意,相互團結合作共同面對困難、問題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和委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代表業主大會有招聘物業和解聘物業的權力,以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它權力。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由七人組成,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八條: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小區利益,並保證謹慎,勉勵地行使業主大會所賦予的職責,業主委員會的決議。

第九條:未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合法授權、任何委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業主委員會行事,委員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應儘量避免其行爲被誤以爲代表了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立場。在第三方會合理地以爲該委員在藉助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行事的情況下,該委員應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十條:委員連續三次未出席工作會議的,視其爲不能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有權建議業主大會予以撤換。

第十一條:委員可以在任期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其辭職報告由業主委員會對委員辭職相關事項做出安排後生效。但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如因委員辭職導致小區業主委員會不足五名時,該委員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委員填補因辭職產生的缺額後能生效。

餘人委員應在三個月內召集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新委員,填補因委員辭職產生的空缺。

 

第十三條:委員任期屆滿時未及時議選或委員在任職期內辭職,導致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足五名時,在改選出新的委員就任前,原委員仍應履行委員職責。

 

第三章: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四條: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主任委員爲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業主大會,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應由業主委員會簽署的文件

(三)簽署應由業主委員會簽署的文件

(四)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予的職權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書面委託副主任委員代行主任委員職權。

第四章: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並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擬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並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與規則》和《業主公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方案, 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攤辦法,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籌措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支持或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並根據業主委員會工作例會決議提出指導性意見。

(八)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九)協調業主與物業給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

(十)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及其它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須依法按程序進行,採用民主集中體,少數服從多數,一旦形成決議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不得串聯業主抵制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貫徹執行。不得以散步流言、散發公開信、張貼大小  的形式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一)會議有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召集。

(二)會議通知及有關資料提前2日送達每位委員。

(三)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四)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做出決定須經全體委員會人數半數以上人員同意。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字。

(六)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六章:檔案資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檔案資料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業主委員會建立下列檔案資料。

(一)各類會議,紀要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等書面材料

(三)各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的材料

(四)業主使用人名冊

(五)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

第七章: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

業主委員會的活動費用由物業服務公司提供,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活動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向業主收取、或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是在收取物業服務費時收取。

業主委員會活動費用用於下列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二)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

(三)有關人員的津貼

具體額度由業主大會確定,活動經費收支賬目,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一次,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章:精神文明建設

(一)協助我區組織開展小區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二)開展好本小區內的業主互相尊重,互相關心,積極換位思考和諧相處。

(三)開展還敬老、愛老、養老的道德活動

(四)協調解決小區鄰里糾紛,家庭矛盾,敬老愛幼等。

本規則由業主大會通過生效,未涉及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聽月苑小區業主委員會

201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