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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試行)

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試行)

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保證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及工作的嚴格執行和落實,實現規範化管理,提升集團公司各部門、下屬公司運作效率和風險控制水平,體現內部公平,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增強主人翁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所有員工(包括企業合同制、派遣人員等)。

第三條 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爲主的原則,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四條 獎懲的原則

(一)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國家黨政機關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說明書及工作目標等。

(二)獎懲及時的原則:爲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爲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爲,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三)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爲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第六條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後。

第七條 爲獎勵員工因突出貢獻或超額完成任務爲而填寫的表單爲《正面清單》;爲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爲而填寫的表單爲《負面清單》。正、負面單必須知達本人,對於不合理、不公平的獎勵和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正、負面清單參照《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績效管理考覈辦法》之規定,正、負面清單管理權限爲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籤批、副職籤批和部門負責人籤批,受集團公司目標領導小組監督。

第二章獎勵

第八條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九條 獎勵分爲記正面清單、授予“年度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向上級推薦表彰。對於受獎勵的員工予以表彰,獎勵材料載入個人檔案。

第十條 給予員工嘉獎,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給予嘉獎,按照管理權限記正面清單一次。全公司通報表揚。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

(二)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爲全體員工楷模者;

(三)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爲,具有事實證明者;

(四)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予以審覈授予“年度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全公司通報表揚並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

(一)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二)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並減少公司損失者。

(三)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爲,爲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四)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五)全年累計獲正面清單3次者。

(六)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爲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向上級推薦表彰,並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佈表揚。

(一)全年累計獲正面清單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二)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三)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二條(二)款表現更爲突出者。

(四)連續3年,年終考覈列爲優等者。

(五)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六)通過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對爲公司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者,公開通報獎勵。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正面清單》。獎勵的核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員工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並全公司通報批評:

(一)工作達不到獎勵標準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三)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懲罰

第十五條 懲戒的目的在於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後,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十六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七條 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爲構成違紀過失,填《負面清單》。

第十八條 考查員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爲責任過失,填《負面清單》。

第十九條 對員工給予政務處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一)對有違法行爲但情節較輕的員工,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及管理權限,進行約談(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員工依照上級相關規定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處分影響期分別爲: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三)員工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應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條員工受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爲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崗位級別和相對應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條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十二條 共產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及涉嫌違反黨紀立案調查期間,其職務、級別、工資等待遇參照中共貴州省紀委文件《關於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共產黨員受黨紀處分後年度考覈和職務、級別、工資處理辦法》執行。調查結果未出之前,當年度績效薪酬暫不予發放;調查結果出來後,根據處分決定,對當年度績效薪酬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執行。

公司員工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參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三條 員工受到通報批評、責令檢查的,處分決定機關爲集團公司黨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5%;處分決定機關爲六盤水高新區及以上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10%。員工受到誡勉的,處分決定機關爲集團公司黨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10%;處分決定機關爲六盤水高新區及以上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20%。

第二十四條 員工受到警告,處分決定機關爲集團公司黨委的,處分下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20%;處分決定機關爲高新區及以上的,處分下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50%。員工受到記過,處分決定機關爲集團公司黨委的,處分下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50%;處分(記過及以上)決定爲高新區及以上的,處分下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100%;員工受到記大過,處分決定機關爲集團公司黨委的當年度扣發績效薪酬的100%。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

(一)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50-200元及以下的經濟處罰,一個月內違反三次及以上者,違規週期內視情形,績效考覈週期內扣1-5分:

1.3次以下無故遲到或早退(包括開會時),每次予以50元經濟處罰,3次以上無故遲到每次予以績效考覈週期內扣1分;

2.工作時間離開崗位不請假者;

3.未經批准提前就餐、上班時間在食堂就餐者;

4.說髒話、粗話者;

5.培訓無故曠課者;

6.培訓補考不合格者;

7.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喧譁、打鬧影響工作秩序者;

8.工作時間不服從主管人員的合理指揮,情節輕微者;

不認真工作、上滑班,工作態度散漫,教育不改者;

9.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事情者;

10.亂扔雜物,破壞環境衛生者;

11.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因工作質量,造成影響者;

12.在所管轄區域內,有長明燈、長流水、下班後所轄區域或窗戶未關,所用設備(燈、電腦、空調等)電源未切斷者;

13.本部門所轄區域環境衛生髒亂差者;

14.本部門(公司)內發生重大事情,如重要固定資產、檔案丟失等,未能及時上報有關部室或主管領導者。

15.一個月內違反三次及以上者,紀律部門談話。

(二)員工一個月內違反上述所列行爲三次及以上者(五次及以上遲到或早退)、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分並予以2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的經濟處罰,違規週期內視情形,績效考覈扣10-20分:

1.未經批准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2.妨害現場工作秩序經勸告不改正者;

3.工作時間飲酒、酒後上崗者;

4.工作時間進行非公司組織的文體娛樂活動者;

5.在工作場所喧譁、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主管人員勸告三次及以上者;

6.服務態度差,一個月內被客戶投訴三次以內並造成不良影響者;

7.因指揮、監督不力造成事故情節較輕者;

8.因操作不當,造成儀器、設備損壞者;

9.私自移動消防設施者;

10.未按要求及時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停工、影響生產或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下者;

11.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利益,獲利在500元以內者。

(三)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及以下行政處分,並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違規週期內視情形,績效考覈扣20-30分:

1.由於工作失職,遺失重要文件(物品)或故意泄露企業祕密,造成企業損失在2萬元以內者;

2.無理取鬧、打罵領導或同事,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或由於個人原因不能勝任原崗位要求者;

5.培訓無故曠考者;

6.經領導說服教育、指正後拒不執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損失在10000(不含)元以內者;

7.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四)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處分,並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違規週期內視情形,績效考覈扣20-30分:

1.工作時間酗酒、在公司期間聚衆賭博者;

2.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3.拒不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明知有錯故意與主管發生衝突者;

4.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2000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5經領導說服教育、指正後拒不執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損失在10000(含)至20000(含)元者;

6.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較輕者;

7.有事實證明,未構成刑事責任的違法亂紀行爲者;

8.年度內累計嚴重警告三次者。

(五)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及以上處分,並予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違規週期內視情形,績效考覈一次扣30-35分:

1.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輕微者;

2.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爲者;

4.僞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5.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6.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7.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8.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採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2萬元及以上的經濟損失者;

9.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僞證、製造事端者。由於個人違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傷事故、責任事故直接責任者;

10.經領導說服教育、指正後拒不執行工作安排,造成公司損失在20000(不含)元以上者;

11.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12.犯錯員工不服從公司處罰決定、態度惡劣者;

13.連續曠工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5天以內者;

(六)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處分或辭退,違規週期內績效考覈成績爲不合格;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對其予以損失額10%的經濟處罰:

1.帶頭無理取鬧、打罵領導或同事,說服教育與規勸不聽並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者;

2.由於違章操作或管理不善造成工亡事故、重大責任事故,損失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3.工作散漫,來去自由,不聽勸阻,連續曠工超過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5天及以上者;

4.違反財經紀律,故意泄露企業機密,致使公司蒙受100000元以上經濟損失者;

5.違法,營私舞弊,貪污受賄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者;

6.違反勞動合同和國家法律法規者;

7.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者;

8.偷盜、故意破壞企業財產,金額在10000元以上者;

9.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人員,連續兩次出現年度考覈基本合格或一次年度考覈不合格者。

第二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直接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或用虛僞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2.連續曠工十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五天(含)以上者。

3.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200000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4.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嚴重者。

5.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6.泄露公司祕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9.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0.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1.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12.造謠惑衆詆譭公司形象者。

13.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14.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15.僞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6.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17.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或退休後有違法違紀行爲,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處罰的權限與審批

員工違規受到經濟處罰的,須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徵得公司主要領導的意見後,由集團黨委會議決定後由人事部書面通知本人。

第四章 員工申訴

第十九條 在批准員工的處分以後,如果受處分者不服,應在公佈處分後十日內,按管理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在上級主管部門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 員工認爲受到不公正待遇,可在通報送達三日內書面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提請處理。人力資源部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調研取證,形成書面意見報公司領導或黨委會議研究後,對申訴者的請求予以答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如需修改,由集團公司行政部和人力資源部提出,經集團公司黨委會議研究確定後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由人力資源部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集團公司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不符,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