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在管理處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1、熟悉掌握物業轄區業主和物業的基本情況;
2、建立收費臺帳,掌握收費動態,及時收取、催交各項應收費用;
3、負責辦理業主入住、遷出手續,監督管理裝修事務;
4、負責巡視物業使用情況,以及保安、清潔、維修人員的工作情況;
5、負責對外包服務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與業主溝通、回訪,有效處理業主的投訴。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二
一、目的:
規範全體員工行爲,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二、適用範圍:
新天美地花園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三、職責:
3.1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爲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3.2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並全面貫徹下去。
四、關於服裝、裝束
4.1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乾淨;
4.3進公司須戴工作證;
4.4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
4.5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儘快申請補領;
4.6不得擅自塗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
4.7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
4.8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關於上班時間
5.1時間爲上午8:30----12:00下午2:00----18:00
5.2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
5.3僱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准後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
5.4嚴禁無故曠工;
5.5上、下班必須簽到;
5.6不許代別人簽到;
5.7不得塗改簽到表。
六、關於廠內設備和備件
6.1設備、備件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設備整潔美觀;
6.2注意整理整頓;
6.3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
6.4嚴禁對花園內的設備亂塗、張貼;
6.5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
6.6凡故意破壞設備、設施,從嚴處理;
6.7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
6.8設備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價格、規劃、土地、建設、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係。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交流物業管理經驗。物業服務行業協會作爲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行爲規範,調解物業服務企業糾紛,推動物業管理健康發展。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結合物業的共有或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有、共用的,應當劃定爲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爲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新建物業在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爲建設單位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定。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經備案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九條已經建成並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需要實施物業管理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在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劃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定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徵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後確定。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並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來源以及經費管理辦法;
(四)撤銷或者變更業主委員會超越權限的決定;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六)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七)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徵求該住宅區業主意見並取得過半數業主書面同意後,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該區域建築物總面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業主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並於會前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佔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書面要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請後三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報送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時間、業主清冊等材料,並負責覈實材料和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知後十日內報送材料,並協助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派員共同組成。
第十六條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本,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和業主所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築面積;
(四)擬訂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三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候選人一名。籌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選人資格並確定候選人名單。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或者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覈並告知提出異議者複覈結果。
第十七條業主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按所持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人數按房地產權證數計算,一個權證計爲一個業主人數。對已出售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物業,業主人數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數計算,一個合同計爲一個業主人數;對未出售的物業,建設單位計爲一個業主人數。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爲單位,推選若干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提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意見應當經本人簽字後,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定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並邀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參加。
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不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不組織召開的,佔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召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人數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應當爲單數。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業主委員會主任是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並由業主委員會罷免。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實行候補委員制。候補委員的名額和產生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確定。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三)按期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爲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工作;
(五)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物業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篇四
爲了保證小區住戶的安全,杜絕各種事故的發生,保證小區工作正常運轉。特制訂本制度。
一、忠於職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對進出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嚴盤細問,可疑人員和車輛未經批准,禁止入區。
二、加強晝夜值班巡查制度,發現不安全因素要果斷處理,自己處理不了的要立即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報告,保護事發現場,出現重大問題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禁曠工、遲到早退,嚴格請銷假制度,從即日起不休星期天,但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倒班休息。
四、負責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設施設備的看管工作,防止丟失現象發生,屬於責任問題依照內部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五、實行三人倒班制,做到晝夜24小時不斷人。
六、本小區住戶什麼時候叫門及時開門,禁止私自給住戶和其它人員配發鑰匙。
七、嚴格禁止與外來閒雜人員在門崗或門衛室聊天閒談,除領導臨時指定替換,不準門衛人員私自用任何人頂替值班。
八、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交班人員一定要把當天值班情況認真記錄清楚,雙方簽名,註明日期。
九、負責門崗大門口到公路衛生區的環境衛生,不得堆積雜物和垃圾。必須經常打掃,保持乾淨、整潔。門洞內禁止住戶停放車輛,外來車輛一律停在大門外,禁止小商販入內。
十、雨天掃淨門洞內積水,雪天全部上崗打掃轄區內積雪,如雪天無故不到,按處罰辦法處理。
十一、做好安全預防事故宣傳教育工作,與其他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服從領導,共同把小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好。
十二、完成領導臨時安排的其它工作。
十三、實行獎懲制度,一年內不出現丟失現象和其它事故,每人獎200元。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五
一、經營管理工作必須具有強烈的創收意識,千方百計地利用現有條件積極開展商業網點經營,達到便民利民,爲企業增加創收,達到物業公司逐步自養的目的。
二、根據集團和公司的租賃政策及指導價格,利用各種潛在商機,積極對外宣傳,招商引資,熱情接待來訪客商,努力協調各種問題的解決。
三、公開、公平、公正地對待經商客戶,一視同仁,不優親厚友;認真制定租賃合同條款,互利互惠,共同發展,互創效益;合同條款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得出現漏洞損害公司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商業網點管理的規章制度,確保管理制度化、正規化、規範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商業網點的衛生、產品質量、銷售物價、服務態度等經營狀況,規範其經營行爲,維護消費者利益和集團的社會信譽;並配合衛生防疫檢測部門進行例行的檢測工作,對於違規經營者,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五、不斷學習先進單位的管理經驗,拓寬思路,開源創收,彌補物業管理的經費支出;經常進行市場分析調研和預測,調整經營項目,對行業信息加以收集、整理,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爲主管經理的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逐步實現以業養業。
六、嚴格對客商租賃費用和水暖電費抄表計費工作,每月費用收交率必須達到98%以上,努力完成下達的任務指標。
七、認真填寫經營攤點登記;對各項收費及時催交填報,每月和財務室對賬清點,並做好各種登記和記錄的妥善保存。
八、經常對商業網點使用的設施進行檢查,敦促及時保養維修。聽取客商的合理化建議,積極改變經營作風。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六
爲充分調動員工之積極性,開展公平的勞動競賽,促進工作,提高效率,完善花園管理員之責任制度,根據公司之實際管理要求和實踐經驗,特對原《管理員崗位目標責任書》進行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責任書適用之職位範圍:本責任書應用管理處主任、管理員之任務。
二、本責任書考評形式:考評分自評、互評、住戶評議、上級鑑定四種,每月、每季、第年進行一次,採用工資獎金相結合之考評形式。
三、本責任書之考評項目:責任區住宅樓及公共設施完好率;治安案件、火災、刑事案件、小區秩序;保潔、清潔、綠化;住戶評議;工作作風、紀律;工作日記及房屋管理檔案。
四、崗位目標責任書之內容:堅決服從公司領導之安排,認真學習物業管理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並嚴格按章辦事,熱情服務,做到業主、公司滿意,具體工作細則如下:
1、要熟練掌握好物業管理之有關知識和公司之管理制度,樹立爲住戶服務的思想。
2、要切實熟練掌握好責任區內之物業情況,合理安排責任區的所有員工之崗位(注:保安員之崗位應與保安隊長協商後上報公司領導審覈確定,其餘員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崗位上報公司領導審覈確定)。
3、要熟練掌握好責任區內之管理有關資料(其中包括收樓數據、鎖匙交收情況、維修情況、配套設施情況、入住情況、租戶情況、治安巡查、探訪登記數據、清潔衛生情況等數據),且要有條理地進行整理歸檔。
4、統籌監控好責任區內之客戶服務、治安、維修、清潔、綠化等方面的工作,嚴格按照公司之制度辦事,確保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治安秩序良好,業主滿意(注:公司將於每月不定期組織人員到各花園檢查,檢查結果按本辦法獎罰標準執行)
5、要及時組織人員修復損壞之樓宇及設施。
6、按公司之規定及時安排工作人員修復業主/住戶要求之維修。
7、嚴格按照公司之規定組織人員做好責任區內之裝修監控,嚴防違章事件發生。
8、嚴格按照公司之要求辦理裝修手續,嚴禁以任何理由及方式私人承接或私自代人承接裝修工程。
9、確保責任區內正常之生活條件不受影響,嚴禁無緣無故停水電供應及公共設施之正常使用。
10、確保責任區內工作人員保持服裝整齊清潔、儀表端莊、精神飽滿、配戴好員工證。
11、嚴格按照公司之制度公平及時地處理一切違紀事件。
12、嚴格按照公司之制度組織員工做好住戶、探訪者、車輛、物品之出入管理。
13、嚴格按照公司規定之工作程序接待業主/住戶,並作好有關記錄。
14、有效、有禮及時處理業主之投訴(業主投訴的問題如能及時處理應實時處理,如確不能及時處理的,應要同業主另約時間到時安排人員跟進投訴)。
15、不準與業主發生一切任何之私人經濟來往,嚴禁以任何藉口向業主索要什費及錢物。
16、按公司之規定組織好員工之培訓和考覈工作,提高員工之積極性,做到人盡其才。
17、按公司之規定按時、按質組織好員工之巡查工作。
18、積極做好本花園之宣傳工作,定時按質整理告示箱及宣傳欄,堅持每月更換一次版面之要求。
19、認真積極地做好工作日記及週報表,按時按質召開周務會。
20、積極及時地處理突發事件,且要將此事件作好詳細記錄並要彙報公司(注:如發生重大事故除了組織人員處理外,還要第一時間報告公司按指示處理)。
21、要保守公司之內部祕密和業主/住戶資料(公安機關查案要求除外),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用職務之便做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爲。
22、認真審覈水電工所抄之水電錶,準確率達100%,並按時上交公司。
23、積極配合財務部做好管理費及其它費用之收取工作,努力使管理費收費率達到95%以上。
24、認真做好轄區內之水電管理工作,確保水電損耗達到公司規定之要求。
25、要積極主動管理好花園日常工作,按質完成公司領導下達之臨時任務。
26、要服務公司領導之安排,不準有瞞騙、恐嚇公司領導之行爲。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七
爲了確保分公司車輛安全運行,充分發揮現有車輛的機動性,靈活性,結合分公司實際情況,制訂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安全行駛、保養、停放的管理
1、分公司的車輛由行政部管理。行政部負責辦理車輛的保養費和養路費。
2、司機出車必須根據派車單所要求的前往地點、時間、執行任務的事項去完成任務。如有變化,應事先請示或事後報告。
3、司機執行任務出車時,必須嚴格遵守政府規定和交通法規,隨車人員不能縱容司機違犯交通法規。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負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4、司機要做好每天的車輛行駛記錄(如車公里、車次、行駛小時和所加油料的統計等),月底彙總後報行政部主任。
5、車輛實行指定司機負責管理,其他人員未經行政部主任同意不能使用車輛。經同意使用的,也一定要交接清楚使用情況。
6、主管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並做好保養記錄,保證車輛正常行駛。保持車身內外清潔、衛生。
7、車輛維修要到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能修復的零部件儘量修復使用。需要更換的部件先報告行政部,經分公司經理批准後購買。
8、車輛必須按分公司指定地點停放。司機如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所造成的損失(如車輛丟失等)由司機本人負責。
二、用車申請
1、分公司領導用車由本人直接通知行政部安排。
2、各部門用車,要提前申請。市內用車,提前半天申請;市區以外用車,提前一天申請。用車申請單要經部門主任簽字後交行政部審批。
3、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用車申請單,區分任務的輕重緩急,充分發揮現有車輛的效率,儘量做到經濟、合理、高效地統一安排車輛。
三、交通安全責任條款
1、安全行車,愛護車輛,做到'三勤',保持車容整潔和性能良好,出勤率達95%以上。
2、發生行車事故,視情節輕重並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判決書》意見確定其責任:應付損失費在1000元以內的,罰其修理費的10%;損失費達1000元以上至20xx元以內的,罰其修理費的15%;損失費達20xx元以上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另定百分比進行處罰,但不得低於20%;對造成傷亡事故者,處罰不在本文規定之內,另按交通事故處罰原則及有關規定處理。
3、未經領導同意出私車造成的事故,一切修理費和賠償費都由本人負責。如保險公司賠款後,財務可按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爲標準,向其本人扣罰總金額的50%。
四、出車補助
1、市內出車。不分出車次數及行駛里程,每月發給司機出車補助150元。
2、長途出車。單程在80-120公里以內,每天補助20元,單程超過120公里以外的,每天補助30元。在外住宿的,按出差規定報銷。
3、業餘時間出車,按有關規定發加班工資。
4、行政部憑派車單,按月統計,作爲司機業績考覈依據。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八
爲進一步規範公司文件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文檔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文檔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的文件檔案爲:
1、學校下發的相關文件、通知、公告等文檔;
2、公司形成的各種規章制度、報告、通知、紀要等文檔;
3、政策類文檔及各部門蒐集彙總的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業務資料等文檔。
二、文件檔案管理辦法
(一)立卷歸檔
1、各類文檔以簽署或者下發日期按順序進行分類、編號、統計、歸檔和管理。
2、學校類文檔:編號規則爲學校首字母-部門首字母-文件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學校下發的原文件,直接根據類別進行編號登記歸檔,根據學校相關文件要求形成的報告等文檔需留存副本至公司類文件進行歸檔,電子版文檔需轉化成紙質性文檔後進行編號登記歸檔。
3、公司類文檔:編號規則爲公司首字母-所屬類別首字母-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所屬類別即指規章制度類、人事類、合同類、物資設備類、財務類等,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根據編號規則同步進行編號登記歸檔。
4、公司各部門文檔:編號規則爲公司部門首字母-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各部門需要移交的文檔必須到辦公室進行移交備案,移交的文檔須保證完整、層次分明,文檔移交時,須當面填寫移交清單並簽字認可後方完成交接手續。
5、歸檔文件材料應完整齊全,質地優良,格式規範,文字清楚,手續完備且具有保存價值。
(二)文檔管理
1、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文檔分類、編號、鑑定、立卷、歸檔、排架和保存管理,要以原始記錄爲依據,編制文檔存放清單,以有效開展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2、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文檔的安全。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存檔文件對外公開,做好文檔安全保密工作。
4、未經公司授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公佈涉及公司祕密、涉及個人隱私的、規定限制利用的公司檔案材料內容。
(三)文檔查閱
1、公司職工查閱利用檔案,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說明查閱目的,辦理查閱登記。公司檔案原則上不外借,如必須借出,須經主管部門領導批准並及時歸還。
2、外單位查閱利用檔案,應持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查閱。
3、凡需從檔案中取證或辦理公證,必須由辦公室辦理。
4、利用者須對檔案的安全、完整負責,違反查閱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篇九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 並處罰金5-10元。情節嚴重者交給行政部處理。
1、不使用指定的員工通道進出。
2、上崗前儀容儀表、着裝、號牌不符合要求。
3、未經批准使用不可使用的設施。
4、大聲喧譁,遭到物業管理方或業主投訴。
5、無故遲到、早退。
6、隨地吐痰,亂扔菸頭,紙屑或雜物。
7、上班時間做私事、看報紙、吃東西。串崗、扎堆聊天。
8、工作時間接待親友或私人探訪。
9、8:30上班,8:50準時上崗,11:30下班,13:30準時上班,17:30下班,17:30之前不準在辦公室逗留。
10、保潔員如上洗手間、飲水,不得超過10分鐘,進餐不得超過30分鐘, 同時立即通知上司安排人員頂崗, 否則不得離崗。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罰款10-100元。 1、3次違反口頭警告條款之一者。
2、對業主或同事粗言穢語,不講禮貌。
3、不經上級批准,中止工作或遲到,早退兩次以上者。
4、在工作時間瞌睡或已睡眠。
5、在工作區域內不遵守要求,不聽管理和勸阻。
6、蓄意破壞社區或物業管理方財物。
7、在社區內隨意亂寫亂畫,中傷他人。
8、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員工團結。
9、不服從正常安全檢查。
10、利用上班時間收集廢舊物,不服從上司,影響工作質量。
11、開具虛假病歷和處方單。
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包括但不限於除名的處分。
1、未履行批准手續,擅離崗位。
2、工作不力,下屬渙散,影響工作質量。
3、遲到、早退累計超過五次者和曠工二日以內者。
4、經常不能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
5、損害公司聲譽和物業管理方利益,弄虛作假者。
6、泄露內部經營情報。
7、利用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經查實者。
8、盜竊公司或甲方的財物。
9、觸犯法律,被拘留、勞教、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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