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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精選多篇)

第一篇:淺談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精選多篇)

07級 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淺談陪審團制度

“躲貓貓”、開胸勞動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釣魚”執法等這些讓人感到沉重、和荒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開、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爲人們討論和關注的熱點。作爲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審制度也成爲討論熱點。

一 陪審團制度的歷史淵源

陪審一詞 ,英美法中稱爲 “jury”“acessor” 。(在美國的vermont稱陪審爲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國法中稱爲 “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 “slhoffe”。這些概念實際上具有不同的含義。它是在古代審判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訴訟制度起源於古代希臘和羅馬。公元前594年擔任雅典首席執政官的梭倫改革率先設立了陪審法庭。當時雅典並沒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審團審理而案件越重要則陪審團人數越多。例如在雅典審理 aleiblades案件時大約有1501個陪審員。這一制度經過數千年的發展演變一直延用至今顯示了其強大的生命力。

現代的陪審制度實際上起源於歐洲中世紀。波洛克認爲在法國的加洛林(carolingian)國王時期出現的訊問制度中已出現了陪審。但在漫長的中世紀,由於王權的擴張 ,審判權由國王所壟斷 ,推行糾問式訴訟 ,陪審制度遭到封建國家的扼制和摒棄 ,陪審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國以後將該制度帶進了英國。在英國 ,美國的陪審制度完全是在借鑑英國的傳統的基礎上形成的,並且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早在殖民地時期 ,英國殖民者就將陪審制度帶到了美國 ,1625年在弗吉尼亞開始採用英國的大陪審團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繼效仿,與此同時,小陪審團制度也開始實行。在美國獨立戰爭時期,陪審制度作爲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聲譽。此後,美國各州憲法及美國憲法都規定了陪審制度。

大陸法系最早採取陪審方式的國家應是法國。開始於“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紀時由於王權的擴張而逐漸消失。大革命時期由於反封建和推進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審制 ,再加上 18、19世紀 ,啓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權力來源和社會契約的學說在歐洲社會的廣泛傳播 ,使那裏的人們對權力持有一種高度警惕的態度,同時又都將“天賦”的人權視爲神聖以反對司法的獨斷專橫 ,因此他們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上突出公民權和對司法權力的制約 使其成爲體現司法民主和主權在民憲政思想的一項重要制度。由於拿破崙對德國的征服 ,陪審制也隨拿破崙的鐵騎踏進了德國。由於法德兩國與英美兩國的法律淵源、法系的不同 ,所以兩國都根據本國的實際對陪審團制進行了改造 ,最終形成了大陸法系獨具特色的參審制。

二 陪審制度的本質及職能

縱觀陪審制度起源和發展的過程 ,儘管兩大法系採納陪審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 ,但其在整個西方社會中經百餘年而不衰 ,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這除了其具備濃厚的社會、文化和法律基礎之外,更主要的是它的價值意蘊和精神實質,,陪審團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防止司法腐敗 ,實現司法公正與民主

無論英美法還是大陸法系 ,在陪審制度中都精心設計了法官和陪審員之間相制約的機制 ,其各自的形式雖然迥異 ,但整個核心的目的都在於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專斷 ,保證普通公民參加審判 ,並且在事實的判斷方面有獨立於專業法官的權力。這也標誌着民衆對國家司法權的分割。同時 ,在當地社區選擇陪審員也使得爲本地民衆所信奉的價值準則成爲制約政府以及專業法官恣意的砝碼 ,保障了人民能夠成爲真正的審判者。法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曾對陪審制度評價道“實行陪審制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 ,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國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人類生存需要以正義作爲維繫的手段,因此國家的目的從一個方面來說就是追求正義,而司法被認爲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是否能夠確保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對一個國家還有沒有信心的檢測標尺,同時還是一個社會能否穩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權威現對於其他部門而言,具有固定的特出性,正是基於此,必須保其公正性。一旦出現腐敗,後果不堪設想。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公的其他舉動爲或尤烈。因爲,這些不公的舉行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攻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作爲社會公衆代表的陪審員參與訴訟,使得職業發福安的一切行爲都受到約束和監督,違法亂紀、枉法裁判等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少。陪審的真正生命生意在於,它將社會監督引入法庭審理中,陪審員直接參加審判,在諸多維護司法公正的途徑中,甚或更爲重要性的卻是一種對審判活動的制約與監督,從而有效防止的民間生活經驗,較之與社會環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瞭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處的狀況,從而可以是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

(二)實現司法監督,保障司法廉潔

由於陪審員的社會性、臨時性、個案性和非職業性,使他們能充分發揮作用,排除後顧之憂,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審判中的長官意志和政治干擾。因爲陪審員負責審理,法官負責法律的適用,這就形成一種內在的民主監督機制,從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權謀私,權錢交易行爲。正如凱爾文所指出的,要影響甚至收買12個,必影響甚至收買1個人要困難得多。因此陪審有利於司法的廉潔公正。

(三)促進司法公開,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

普通公民參與審判,不但耳聞木對了司法機關的運作過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權力,提高了司法決策的透明度,增進了社會對司法機關的瞭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貫徹審判公開原則,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進了社會對司法機關的

信任程度,,強了審判機關的公信力。雅典與羅馬的陪審員達400人甚至1000人,而現代的陪審團人數雖然只有12個人,但他們要經過嚴格的遴選程序,也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參與。遴選的過程本身也就是一個法制教育的過程,再加上審判過程,使得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以及語言的影響,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會滲透的重要渠道,無形中提高了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擴大了司法審判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 我國陪審制度的發展與反思

縱觀我國陪審制度的發展過程 ,可以看出陪審制度就是民衆參與國家事務的一種形式 ,它經過了艱難曲折的發展過程 ,曾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所起的作用還遠沒有達到其應有的程度 ,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具體如下:

1.政治色彩濃厚

我國的陪審制並不像西方國家那樣是從市民與國家充分分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是從飽受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的歷史土壤中走出來。新中國成立後,雖然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但由於長期實行集中型計劃經濟管理模式,,沒有獨立的市民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社會階層,在此大背景,陪審制的價值理念就註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有很多學者論及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吸收人民羣衆參加國家管理的一種良好形式。這項制度的存在與發展,是基於團結羣衆,維護革命政權的政治需要,也是當時人民當家作主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

2.陪而不審

中國是一個鄉土社會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下,整個社會仍然是一個相對靜態的社會,儘管改革開放以後相對流動,但由於戶籍制度的限制和市場經濟不發達,使人們擺脫不了血緣和地緣的人情關係網絡的影響。由於民衆歷來“重人情,輕法治”,故一旦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就擺脫不了人情的影響。一則是狹小的社會空間和複雜的關係網絡能爲被審者容易找到各種關係前來說情;二則是陪審員擔心自己“得罪人”,日後不好在這個熟人社會繼續生存和發展,故從實踐中來看,多數陪審員只是靜坐,始終不說一句話,庭審完全由審判長進行。

3.陪審職能泛化

司法作爲一個職業性很強的行業,是社會分工的產物,故要求法官要有豐富的法律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訴訟過程中也一樣,民衆不可能像法官那樣懂法,因此民衆作爲旁觀者在案件審理中不一定是被矇蔽而認識錯誤,而常常是觀念的非職業性帶來對法律事務的陌生,使得他們無法對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確的判斷。因此,如果司法人員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專業人員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錯案就幾乎不可避免。我國陪審職能並不像英美法系的陪審團那樣只負責審理事實問,法官負責審理法律問題,兩者在原則上互不干涉,這樣在制度層面避免了陪審團因不懂法律而影響法官斷案。我國的陪審員職能過於泛化,陪審

員不僅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參加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而且在庭審後的訴訟中,也與合議庭中職業法官具有相同的職權,既可對案件中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也可以對案件的判決結果發表個人意見,這勢必從制度上造成了對案件審判質量的影響。無論陪審制度如何變化,都應建立在保護公民權利。公正執法的基礎上。

第二篇:小議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小議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觀《12怒漢》有感

摘要: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文從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和現狀出發,重點分析了其在美國司法中的運作,以及對該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優劣性進行評析。最後,探討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對我國的借鑑意義,以期對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有所幫助和借鑑。

關鍵詞:陪審團制度;起源;運作;優劣評析

引子:這學期,在劉老師的安排和指導下,我們觀看了電影《12怒漢》。剛開始看的時候,覺得這部片子平淡無奇,沒有什麼激烈的庭審場面。這一點跟中國的人民陪審制度很不相像。而是出現12個素不相識的男人,他們被關在一個密閉的屋子裏邊。他們的任務就是討論決定另一個與他們毫不相干的18歲的男孩是否有罪。這種陪審團制度乍看起來有點荒謬。因爲這12個審判員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備什麼法律的專業知識。因此,怎麼可以由這麼些莽夫來斷案呢?也許這正是美國陪審團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國陪審團制度概述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的、決定對嫌疑人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陪審團是美國訴訟的重要組織和制度基礎,反映了美國訴訟制度的特性,是美國訴訟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很多學者包括相當數量的法官都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津津樂道。 陪審團制度最具誘惑之處在於民衆的參與,它被認爲是美國法治民主化的標誌。美國的陪審團分爲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 大陪審團,又稱 “起訴陪審團”,其角色大致相當於我國的“人民檢察院”。 其職責是根據檢控官的指控、當事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詞,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證據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大陪審團一般由6—23位隨機抽取的普通公民組成。 小陪審團又稱“審判陪審團”,一般由12位隨機抽取的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責是決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陪審團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權成立,則由主審法官裁定刑罰或賠償金額;如果陪審團裁定被告無罪或侵權不成立,審判宣告結束。也就是說法官和陪審團有着嚴格的分工,陪審團負責對案件事實加以裁定,法官負責具體的法律適用。我們一般所說的陪審團主要是指小陪審團,本文所論述的陪審團也是指小陪審團。

二、美國陪審團制度的起源及其在現代的發展現狀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來源於英國,英國在向北美進行殖民擴張時,也把陪審團制度帶到了美國,並在美國得到了充分的運用和發展。從美國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國史中,可以看到陪審制度在美國的地位和作用。從此,陪審制度在美國生根,成爲美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至今已經歷了 200 多年曆史。17 世紀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國移民把陪審制度也帶到了殖民地的司法體系中,而且與英國的發展順序一樣,首先出現的是大陪審團。1635 年,馬薩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個大陪審團。1641 年,弗吉尼亞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審團。然後,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繼確立了陪審團制度。隨後,美國將陪審團的權利寫入憲法的第七條修正案。至此美國司法陪審團制度正式確立。

在進入現代之後,美國對其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審團組成人員的選入問題,歷史上對婦女和黑人的排斥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改變。其次,歷史上陪審團的人數都是由 12 人組成,進入現代之後,美國規定陪審團組成人數可以根據各州不同的情況在 6- 12人之間組成。再次,陪審團裁決原則問題。傳統的陪審團裁決必須一致纔是有效裁決。現在多數主義原則也開始被採用。通過這些改革,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得到了相對於英國

更好的發展。據統計,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參加審理的案件,佔全世界每年全部案件的 90%。儘管如此,現代美國陪審團制度的發展還是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20 世紀以來,有些州已經不再使用大陪審團,到1984年爲止,保留大陪審團的只有 20個州。而在小陪審團的運用上又出現了辯訴交易的現象,陪審制度影響了司法系統的效率等等問題。以至於在美國和各國的理論、實務界都有廢除陪審團的呼聲。

三、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的運作

1、陪審團的作用。在美國的司法審判中,陪審團充當的角色相當於我國的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真實與否的權利由陪審團掌握。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裁定權掌握在陪審團手中。陪審團制度要求每個陪審員在聽完了整個案件法庭審理後,憑藉生活經驗和內心良知對事實做出判斷。法官在陪審團認定的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法律進行最終判決。法庭審理案件時,警察、法官和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負責蒐集和甄別證據,最終由陪審團認定事實問題,法官裁定法律問題,兩者分工涇渭分明。

2、陪審員的選擇。根據美國現行法律制度,一個案件的陪審團由12個陪審員組成。案件的事實部分由陪審團認定,所以陪審團中每個陪審員的選擇就顯得尤爲重要。每個美國合法公民只要年滿21週歲均有機會擔任陪審員,這是一項公民的義務,帶有某種強制性的味道。陪審員的選擇是在審理具體案件的法官主持下進行的。法官的助理祕書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用電腦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根據案件的情況法官確定最初陪審員的候選人數,在某些案件中候選人數可多達二三百人。在這衆多的候選人中最終有哪些人入選最終的名單還需要進行陪審員的挑選,選出最終的12名陪審員和若干名候補陪審員。挑選陪審員時,法官和雙方的律師都會在法庭現場。法官在開始篩選候選人時,會向候選人簡單介紹案情。候選人按照法官助理的指示,在法官助理的幫助下填寫問卷調查表。具體案件不同,調查表所要調查的問題與所要審理的案件相關。例如在關於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調查表上就可能問“你對家庭暴力怎麼看?”“你是否受到過家庭暴力?”等;在關於槍支公司的訴訟的案件中,調查表上也許會問“你有槍嗎”、“你的好友中有人持有槍支嗎?”等;法官和雙方律師將根據調查內容對候選人進行篩選。法官也可以直接的詢問候選人,例如詢問候選人是否有什麼因素會影響到他(她)作出公正的判斷等。法官也會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從陪審員候選人中排除。例如:非美國公民、有犯罪前科的、沒有選舉權等。列入候選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本人不適合擔任本案陪審員的理由,請求不擔任陪審員,例如身患疾病或看過案件相關報道已經對案件形成先入爲主的印象等。對這些理由都要求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經法官同意的可以退出。由於擔任陪審員是公民一項應盡的義務,所以在法官不同意時,候選人不得擅自退出,否則可能受到藐視法庭的指控。法官將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排除後,接下來的程序就是由雙方的律師對候選人進行篩選。因爲陪審團的組成往往決定了案件的勝敗,所以無論控方律師還是辯方律師都希望選擇有利於自己陪審員。一方律師可以對候選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予以否決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不能超過四次或五次,也就是說只有四到五次機會剔除掉不利於自己的陪審員。陪審團的組成往往就決定了案件的勝敗。爲了將不利於自己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剔除。雙方律師都要對所有的陪審員候選人的情況事先進行認真的分析。爲了深入瞭解候選陪審員的情況,有的律師會聘請專業的私家偵探調查候的一切情況,並聘請專業心理學專家對候選人進行分析,目的就是要選擇有利於其當事人一方的候選人進入最終的陪審團,提高案件獲勝的機率。雙方律師可以對候選人提出問題,根據候選人回答的內容來判斷是否行使否決權排除掉這個候選人。律師設計什麼樣的問題,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學問。既要通過候選陪審員的回答看出這個人對本案的傾向性觀點,並且不能直接提出“候選人如何看待本案”這樣的問題。陪審團確定之後,爲了防止意外,還需選擇幾名候補的陪審員。一旦正式的陪審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行使陪審權時,就可以由候補陪審員代替。

3、在審判中陪審團制度的運作。在正式開庭審理之前,法官會將審判中陪審員需要注意事項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告知陪審員。告知陪審員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與任何人討論案件的內容和表達自己對本案的觀點,包括本案其他陪審員,也就是說審理中這12名陪審員不能討論案件,要求每個陪審員不受其他人意見的影響獨立做出自己的判斷;未經法官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法庭,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電話,其他人與陪審員非法接觸的要及時報告法官,不能閱讀關於本案的報紙收聽收看關於本案的媒體報道等。這些規範都是爲了防止陪審員受到外界或他人的干擾影響獨立判斷。一般情況下,陪審員也不能單獨的與法官會面交談。如果要與法官會談,也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律師在場。陪審團由全體陪審員選舉產生一個“團長”,作爲協調和組織者。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將陪審團與外界隔離開來,以避免陪審員受到外界的干擾,影響陪審員判斷的獨立性。在世紀大案“辛普森殺妻案”中的陪審團就是被隔離的。被隔離的陪審員通常住在法院指定的酒店裏,有警衛看守,未經法官許可,陪審員不得擅自離開住處。在隔離期間,陪審員不能看報紙、看電視收聽廣播節目等,以防受外界對案件報道的影響。當陪審員聽完整個庭審過程後,陪審團就會對案件進行討論並作出裁決。陪審員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初步形成一項裁決意見,然後再交陪審員們投票表決。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審團相同投票結果達到9票以上就可以形成最終的裁決。指控謀殺成立的案件則要求全體陪審員一致通過,全票同意纔可以認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陪審團是如何討論以及如何形成最終裁決的過程都是絕對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決生效後,陪審員也不能將案件的討論過程透露出去,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最終宣告判決時,陪審團團長宣讀裁決結果後,法官還會逐一詢問每位陪審員的意見。如果這時有陪審員反對,並且反對票超過4票時,裁決就將無效,陪審團就需要重新審議。

四、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優劣評析

在美國陪審團制度確立之初,就伴隨着許多質疑的聲音。陪審團制度給美國司法資源帶來極大的壓力,陪審制下的陪審團成員的選擇以及各項費用的開支都是一項龐大開支,都是需要納稅人資金支持的。陪審團制容易引起曠日持久的訴訟,這與現代社會對訴訟效率的追求相背離。一旦陪審團至始至終不能達成一致裁決,那麼這個陪審團就要被解散,對於這個案件重新組建新的陪審團,庭審程序重新進行一次。這無疑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陪審團制度的司法成本很高。並且陪審團成員都是來自非法律行業的普通民衆,他們面對複雜的案件時很難像專業的法官那樣,準確理性的進行判斷,非常容易受到巧舌如簧的律師的誤導作出錯誤的判斷。對於這一點,兩千多年前蘇格拉底曾一針見血的批評到:“做鞋的就該去做鞋,殺豬的就該去殺豬,他們憑什麼來做法官行使裁判的權利?”美國法學家們對這項制度的攻擊已經達百餘年之久,有人稱陪審團制度爲“美國司法制度中最薄弱的一個環節”,“一種費用昂貴而極易偏離正義的遊戲”。這種質疑在二十世紀末辛普森殺妻案審判之後達到了頂點。但是美國幾百年來堅持陪審團制度不是沒有道理的,雖然該制度運作的司法成本很高,但該制度的優點也是很明顯的。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具有不少相對的優勢:

1、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總體上傳承了一種美國式的對抗的、民主的法律文化。簽署《五月花號公約》的清教徒大都是英國清教中的激進派,他們不滿英國國教的種種行爲和做法,希望在北美大陸能夠建立宗教寬容和自由崇拜上帝的社會。這從內心產生的便是一種反抗的精神,這種精神被後來的英裔殖民者所繼承。在獨立戰爭時期這種精神發展爲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要求民主的內心夙願。美利堅合衆國的建立使這種民主、對抗的精神滲透至政治、法律乃至每一個美國民衆的內心,逐漸形成了美國民族的一種文化傳統。美國陪審制度就是在這種文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與其深厚的文化底蘊有着內在的契合性。

2、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使民衆更崇尚法律,更崇敬法官。陪審團制度的存在和運行使美國的法官面前有了一道屏風,法官站在了一個相對“真空”的位置。首先,法官不需要對每

個案件的是與非做出一個明確的定論,這樣一來法官就不用面對民衆和媒體所施加的道德方面和輿論方面的壓力。如此一來,用一個不太恰當的比方,可以說法官有點類似於英皇的角色,所有的命令都是從其手出,到出現問題時有具體的大臣承擔,英國有“國王不爲非”,法官也可以有“法官不爲非”,這樣使法官的形象更好,進而人們對法律則會更加崇敬。其次,陪審團由於人數的多數性及不確定性,使得行賄不易進行。最後,美國法官在陪審團制度下主要的作用是引導和服務於陪審團的,故法官類似於一個服務者的地位,或者更貼切的說是一個類似於旁聽者的身份。如此,法官更容易貼近民衆,使得法官的權威更平民化。

3、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具有促進立法的的造法功能。 在美國有的州法律規定,法官在陪審團沒有足夠證據作出判決的時候,可以作出不顧陪審團決定的裁決。但是,現實中很少有法官這樣去做,法官往往是承認陪審團的意見,並努力爲一些決定尋求合理的解釋。因爲陪審團是由廣大人民羣衆中隨機的人組成的,它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間的一種道德準則,而法律如果違背這些基本的道德準則的時候它是很難被執行的。美國的法官很尊重民衆的道德準則,在陪審團作出決定後,法官都是努力在爲判決尋求合理的解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立法、造法的功能。

4、美國的陪審團具體負責案件的事實審理,而由法官負責案件的法律審理。在美國,陪審團具體負責的就是案件事實部分的認定,只有當陪審團認定該人有罪的時候,法官才具體負責對此任應該科以怎樣的罪名和處罰,法官並不具體認定案件的是與非。如此明確的分工,使得對於每個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的認定都具有理性的基礎,以免發生法官獨斷專權,且也更有利於社會的公平、公正的實現。

五、美國陪審團制度對我國的啓示

陪審制度可以說是美國司法制度的要害或者靈魂。美國第三任總統——美國《獨立宣言》的撰稿人傑斐遜說過:陪審團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重要。它的意義及留給我們的啓示是什麼呢?一是有助於遏制司法腐敗。如果審案由法官一錘定音,那麼行賄的對象就是明確的,因爲法官也是人,不能指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包青天。而在陪審團制度下,法官只能主導法庭辯論和定案後的量刑。斷案的是陪審團,法官無權干涉。那麼要想行賄只能行賄於陪審員,而陪審員是從平民中隨機挑選出來的,直到開庭,控辯雙方纔知道誰是陪審員,陪審團也才知道要開庭的是什麼案子,等你搞清楚了陪審員的來龍去脈,案子早已審完。況且,在陪審團期間,是不可以與外界接觸的。重要的案子,連離開陪審團室都要有法警陪同。可以說,司法腐敗在陪審團制度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二是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公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毀壞了。陪審團制度規定,陪審團員中,有一人持否定意見,這個案子就不能判決。這樣做可能帶來審判效率不高,但它絕不會出現冤假錯案。而一次次公正的判決,帶給人們的信號就是,審判是公正的,判決結果是不容質疑的,因而極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三是有助於減少涉法涉訴案件的發生。分析近年來我們的涉法涉訴案件,原因無非是審理不公,讓當事人不服,多次不公正、不嚴肅的判決結果,使當事人對法官甚至對審委會失去信任。陪審團制度則可以較好地解決審判不公的問題。陪審團的成員與案子沒有任何瓜葛,同時他們又是一個羣體,這個羣體不同於審委會,審委會是特定的人羣,與法官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極容易造成當事人的不服,甚至認爲他們串通一氣。而陪審團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他們的組成是不確定的,是和當事人一樣的普通人,他們能夠(收藏好 範 文,請便下次訪問)站在一個旁觀者的角度來分析案子,結果自然會比較公正,其結果也比較容易爲當事人所接受,也解決了對法官不信任的問題。既然信任、接受,又怎麼會上訪呢?四是有助於增進公民的法律意識。參加了陪審團,不僅在開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識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受法律專家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及語言的影響,直接體驗法律與生活的關係。特別是在討論判決的過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動、最有針對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審員從一

個個具體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規定了什麼?他爲什麼違法了?怎樣纔是不違法的?違法要受到什麼樣的制裁?從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大大增加,無形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素質。在我們正處在改革特別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審團制度的做法、意義無疑對我們是一種極好的啓示。

六、結語

可以預見的是,陪審團制度並不會因爲其出現的劣勢而招致廢止,它必將在爭議中不斷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陪審團制度是一個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們可以借鑑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法律價值,吸收其中所蘊涵的民主、正義、分權的理念,權衡公正與效率的關係,來改革我國目前流於形式的人民陪審員制,使人民陪審員制更好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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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法律碩士學院法律碩士專業3班

姓名:李曉平

學號:20144101001385

第三篇:淺談英美陪審團制度

法學院劉學斌2014417461

淺談英美陪審團制度

----------觀賞陪審團系列電影有感

欣賞一系列關於陪審團的電影,感受到美國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別是陪審團制度。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我對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有了一些瞭解。首先我要對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做簡單的介紹,然後間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審團制度的缺陷和優點,最後是對我國的借鑑價值。

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爲起源於英國,在美國得到完善和發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制度在美國陪審團分爲兩種,一種是大陪審團,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做鑰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和物證,決定是否立案起訴。一旦做出決定,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受辦案。另一種是小陪審團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犯罪行爲。

通過自己的分析和查閱的相關資料,我對陪審團制度做出了簡單的利弊分析,陪審團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通過分權制衡,

審判監督,堅持讓公衆分享司法權力,保證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還使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了其他

部門對司法權的干涉和影響維護了司法獨立,促進公平的司法。

3.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司法的腐敗。在審判的當天,通過隨機的方式人民陪審

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賄賂12個臨時確定的而且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是很困難的。同時12個陪審員之間相互制約又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

4.促進整個人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

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活動中來,整個過程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陪審團雖然有以上的優點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審員不是依據法律而是個人知識和民衆意識,並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過高。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序複雜,訴訟成本提高。如陪審團打不

成一致意見,倒是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還要準備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拖延了時間,總價了成本。

通過對你以上從以下幾點說明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多我國的借鑑價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國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目前在我國世紀審判中沒有發揮出擁有的價值,只是流於形勢。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力。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權。第二,就要加強司法獨立,在我國司法權很難做到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進項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創建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分享司法權,而且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從而促進司法的獨立。第三,陪審團制度有助於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加快我國的法治化建設。陪審制度是一所免費的學校,陪審員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學習法律知識,領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於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促進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總之,取他人的長處,補自己的短處。我們應借鑑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的

長處,。吸收他們公平,民主,權力制約,公民權利保障的理念,來改善我們的人們陪審團制度,使該制度名副其實,切實發揮真正地價值。

第四篇:淺談英美陪審團制度

法學院劉學斌2014417461

淺談英美陪審團制度

----------觀賞陪審團系列電影有感

欣賞一系列關於陪審團的電影,感受到美國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別是陪審團制度。通過查閱相關資料,我對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有了一些瞭解。首先我要對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做簡單的介紹,然後間的分析一下英美陪審團制度的缺陷和優點,最後是對我國的借鑑價值。

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爲起源於英國,在美國得到完善和發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審判制度在美國陪審團分爲兩種,一種是大陪審團,通常由23名普通公民組成。其職能做鑰匙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傳喚與案件有關的人證和和物證,決定是否立案起訴。一旦做出決定,大陪審團就自動解散由檢察官接受辦案。另一種是小陪審團通常由12名普通公民組成,負責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犯罪行爲。

通過自己的分析和查閱的相關資料,我對陪審團制度做出了簡單的利弊分析,陪審團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通過分權制衡,

審判監督,堅持讓公衆分享司法權力,保證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還使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了其他

部門對司法權的干涉和影響維護了司法獨立,促進公平的司法。

3.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司法的腐敗。在審判的當天,通過隨機的方式人民陪審

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賄賂12個臨時確定的而且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是很困難的。同時12個陪審員之間相互制約又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

4.促進整個人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

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活動中來,整個過程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陪審團雖然有以上的優點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審員不是依據法律而是個人知識和民衆意識,並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過高。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序複雜,訴訟成本提高。如陪審團打不

成一致意見,倒是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還要準備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拖延了時間,總價了成本。

通過對你以上從以下幾點說明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多我國的借鑑價值。首

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我國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目前在我國世紀審判中沒有發揮出擁有的價值,只是流於形勢。所以要在制度上保障人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權力。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分享和限制法官的司法權。第二,就要加強司法獨立,在我國司法權很難做到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進項制度改革,模仿英美創建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分享司法權,而且不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從而促進司法的獨立。第三,陪審團制度有助於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加快我國的法治化建設。陪審制度是一所免費的學校,陪審員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學習法律知識,領悟法律的精神,更有利於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促進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總之,取他人的長處,補自己的短處。我們應借鑑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的

長處,。吸收他們公平,民主,權力制約,公民權利保障的理念,來改善我們的人們陪審團制度,使該制度名副其實,切實發揮真正地價值。

第五篇:美國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的產生*

陪審團制度是美國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兩百多年前,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制定憲法時補充了《權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權利不受政府權力的侵犯,有關陪審團的規定在憲法中出現了三次。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出公訴,否則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第六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理的權利;第七條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以上說的是涉及美國聯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聯邦陪審團審理。美國法律包括聯邦和州兩套系統,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據各州憲法,組成自己的陪審團審理。大多數州給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對於某些民事訴訟,各州給予原告和被告雙方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但無論是在聯邦法庭,還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權放棄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而要求由法庭審理。美國的陪審團可分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處理刑事案件,職責是聽審證據,也就是根據檢察官、當事人以及證人的陳述,決定是否對被告進行起訴;小陪審團在刑事訴訟中,則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決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訴訟中解決爭議,並決定是否賠償。

*陪審員的挑選過程*

那麼,什麼人可以做陪審員呢?華盛頓特區高等法院的資深法官邁茲說:“根據美國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被傳喚到庭的陪審員人選應該具有代表性,以體現法庭所在社區人口狀況。也就是說,法庭在從任何一天被傳喚到庭的公民中挑選陪審員時,要使其反映當地人種的組成、經濟狀況的差距以及種族的不同。因此,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全國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員要採取特別的措施,確保被傳喚的人包括最廣泛的人羣,從18歲的年輕人到老年人,人選應有盡有。”爲防止歧視,法庭要確保這些人以隨機抽樣的形式挑選,只要沒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並有能力斷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選。公民一旦接到傳喚,就必須到場,因爲這是美國法律規定每位公民必須做的。

除非得到有關方面的同意或有特殊理由,否則必須履行接受傳喚的義務。紐約州的海倫·哈德70高齡,也受到傳喚。她說:“有一天,法庭打電話通知我到紐約的一個地方作陪審員。我說自己70歲了,當陪審員恐怕不合適。他們說,年齡大不是正當理由,如果你不來,我們就派人接你來。最後,我還是自己開車去了。到了那兒以後,律師和當事人在一間屋子裏談了很久。最後,一位律師出來說,不需要我們效勞了,因爲嫌疑人已經認罪。”

律師要從接受傳喚的人當中,選出他們認爲最合適的陪審員。邁茲法官說,法庭有時會傳幾百人到法庭,然後再從中進行篩選。他說:“法官首先歡迎他們接受傳喚到法庭來,指出這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並對他們的服務表示感謝。之後,法官會簡單介紹案情。比如,他會告訴陪審員,這是一起政府起訴某人偷竊車輛的刑事案件,或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法官告訴被傳喚的人,在挑選陪審員的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律師以及法庭會向他們

提出一些問題,以確保刑事案件中被選上的12名陪審員或民事案件中被選上的6名陪審員會秉公斷案,而且對政府、被告、原告沒有任何先入之見,他們在聽取所有證據之前不做任何判斷,彼此間能合作順利,最後做出符合法律的公正判決。”

*陪審員的責任和義務*

政府部門僱員南希已經數次做陪審員,最近一次是2014年5月。當時,一位女士到法庭上告開車撞她車子的一位男士,並因修車耽誤三個工作日而要求得到賠償。南希說:“當時,受到傳喚的人來到法庭後,雙方律師向我們提出問題,如果誰認識當事人,就不能成爲這個案子的陪審員。最後,12個人被選上。審訊持續了一天,我們坐在法庭上,聽取原告和被告雙方以及各自證人提出的證據,然後我們到另外一間屋子裏進行審議,以確定這位男士是否有罪,以及如果有罪,他應該向這位女士提供多少賠償等。最後,我們一致做出這位男士有罪的判決。”陪審員在斷案期間,不能向包括自己家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透露有關案子的任何情況,陪審員的審議是保密的。如果陪審員被發現行爲不當,將被剝奪陪審資格。另外,陪審員在審議過程中私自離開,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年2月,在一起謀殺案中擔任陪審員的一位婦女在審議過程中跑到墨西哥度假,使法庭的審議推遲了一個星期。她度假結束出現在法庭時,法庭判她7天監禁,並施以罰款,同時下令她從事40小時的社區勞動。

*陪審員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各州法庭一般不需要陪審團做出一致判決,但在聯邦法庭,如果判決不一致,陪審員就要重審,直到做出一致判決爲止,因此,有些複雜刑事案件的審訊可能持續幾個月。

德克薩斯州律師康萊德解釋說:“hung jury是不能做出一致判決的陪審團。比如說,刑事案件要求12名陪審員做出一致判決,但最後的結果是9名陪審員認爲被告無罪,3名認定有罪,因此被告就可能再次接受審訊。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常常發生,只佔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

如果陪審員始終不能做出一致判決,法官就要宣佈“失審”。“失審”的意思是在做出判決之前審理就告結束。在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後,出現陪審團懸而未決的情況是非常令人遺憾的,這樣就造成未來某一時候再審,或有關各方乾脆放棄訴訟的後果。另一種比較少見的情況是jury nullification。

馬里蘭州檢察院培訓部主任多恩律師處理過大量刑事案件,他說:“jury nullification的意思是: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雖然證據表明被告的確是有罪的。這也許是因爲陪審團不喜歡有關法律或提出的指控。根據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一旦陪審員宣告某人無罪,一切就成定局,因爲不能就同一指控做出的宣判,對某人進行第二次審訊。這是jury nullification和hung jury 的不同之處。如果出現hung jury,陪審團說,我們無法做出一致判決,他們可以重新挑選陪審員,並對案子進行重審,也許重審時會做出一致判決。而如果出現jury nullification,

陪審員宣告某人無罪,案子就到此了結了。”

正因如此,人們擔心有些陪審員會利用jury nullification而不顧法律事實宣告某人無罪,以期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因此對陪審團制度提出異議,同時也對陪審員能否不受外界干擾秉公斷案的能力表示懷疑。

*陪審團制度是否應繼續下去*

下面這個案子曾使人們對陪審團秉公斷案的能力提出疑問。1954年夏天,俄亥俄州發生一起殺人案。當時,懷孕四個月的瑪麗蓮·謝波德太太在家中被人殺害,她的丈夫謝波德醫生被控殺害了自己的妻子。雖然他一再申辯說,有人闖入他家中,殺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在俄亥俄州的法庭審訊時,由於陪審員在審議此案之前受媒體大量詆譭性報導的影響,因此判定謝波德有罪。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6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數推翻俄亥俄州法院早先的判決。判決指出,當地媒體的詆譭性報導影響了陪審員的判斷,使謝波德案沒有得到公正審理。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時,謝波德醫生已經被囚禁了10年。法院同年重審此案,陪審團宣判謝波德無罪。但是,此時的謝波德醫生已經家破人亡,心力交瘁,四年後就病故了。謝波德太太被害時,兒子理斯·謝波德只有7歲。理斯·謝波德爲討回父親的清白,於2014年向俄亥俄州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得到索賠,但沒有告倒俄亥俄州。

理斯·謝波德表示了對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失望。他說:“我認爲陪審團仍應繼續實行下去,但是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特別是在小的社區內。因此,我們應該對這個制度重新進行研究,因爲大量惡毒的宣傳有可能激化公衆的情緒,從而把一個人置於死地,並錯誤地處以死刑。”

但是,馬里蘭州檢察院的多恩律師認爲,雖然陪審團制度有很多地方仍待改進,但總的來說,它的利大於弊。他說:“陪審團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它使公民有權對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斷。在是否繼續實行陪審團制度問題上,各種看法都有。有人提出由專業陪審員斷案,也有人建議由三名法官小組或一位法官決定某人是否有罪。雖然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要求我們有舉證的責任,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須得到12個陪審員的全部同意才能定罪,但我還是傾向這種做法,因爲它保證政府權力不被濫用。”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優點:

第一,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工作,體現了人民的民主權利,可以增強民衆對國家的認同感和愛國心。在美國,新移民入了美國國籍,有幾方面好處:美國對公民的保護顯著優於對非公民(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公民比非公民更容易就業;享受公民才能享受的社會福利待遇;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和作陪審員的權利等。所以新移民被遴選作陪審員,心情上是高興和興奮

的,認爲自己也被美國信任,有了參與司法工作的權利。一位參與過四次陪審工作的華人,撰文介紹自己的經歷,結論寫道:“我以獲選陪審員爲榮,在陪審中獲益匪淺。希望華人們都能瞭解這一制度,不要放棄當陪審員的機會。”

不過華人新移民當陪審員的相當少,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英語水平不過關。參與陪審工作,英語必須完全過關,因爲討論分析案件只會日常生活用語是很不夠的。除了英語,還需要對美國的社會情況和風俗習慣等都比較熟悉,否則也難勝任陪審工作。二,新移民忙於爲謀生而奔波,擔心充當陪審員影響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經常想方設法找出理由推辭掉。

第二,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民衆的法制觀念。因爲是在美國公民中廣泛徵集陪審員,而參與陪審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接受法官“活的法律教育”,所以實行陪審團制度對美國的法制建設,有積極的作用。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聽偏信,獨斷專行,出現誤判錯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賄受賄的途徑,防止某些貪贓枉法現象。陪審團是臨時組成的,一個團只負責審判一個案件,審判完就解散;陪審團人數較多,審判期間又與外界隔絕;諸如此類的制度規定,使行賄相當困難。所以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陪審團制度對美國司法的公正與廉潔,確實起過重要作用。

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選陪審員的條件問題:美國不準醫生 .律師 .教師等職業的人士擔任陪審員,這就排除了許多有知識有才能的人。再有,前面講過,由於陪審工作津貼不高,許多高收入的人不願意作陪審員,這樣,事實上就又失去一大批有知識有才能的人。其結果,陪審員主要來自一般平民和收入較低的人羣。這些人,法律知識水平和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相對來說是不高的,影響進行裁決的水平。

第二,由誰遴選和如何遴選陪審員?有的西方國家(如英國),遴選陪審員是從候選陪審員名冊中隨機抽樣選出,弊端較少。美國不然,是由法官和兩造律師挑選。有些富人便花大錢聘請“高明”的大律師(實際上是老奸巨猾,經驗豐富的“訟棍”,這種律師最會鑽法律漏洞,經他們辯護,可以把重罪變輕罪,把死罪變“無罪”)參與遴選陪審員,其結果陪審團的構成變得有利於花大錢的被告,而不利於花不起錢請“大律師”的受害者。辛浦森殺人案就是十分明顯的實例。辛浦森是黑人,被非裔美國人視爲本族裔的“英雄”,從情感上就袒護她。被殺的辛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都是白人。經辛浦森所聘大律師的“努力”,陪審團12名成員換來換去,最後爲黑人9名,西語裔1名,白人2名。這樣的構成就使得陪審團內存在一種不公正的種族歧視情緒,這是辛案刑事審判所以荒唐的重要原因。

第三,“一致通過”原則在審判複雜案件時,往往行不通。因爲案情複雜了,分辨案件的性質和罪行輕重的程度就比較困難,會有不同看法,甚至嚴重分歧。何況陪審團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如果有人思想固執,聽不進別人意見,喜好堅持己見,那就更難一致通過。所以許多國家的陪審團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而不是“一致通過”原則。這樣就很少有“掛起來”的現象。

第四,陪審團的裁決是“最後判決”,除非程序有問題,不得上訴。這條規定顯然不合

理。美國陪審團進行審判的水平實際上並不高,爲什末他們的裁決就是“最後判決”呢?真正的法制,應當一切服從法律,如果陪審團的裁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當然應允許上訴。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國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國的陪審員是輔助法官判決,因爲德國輿論認爲法官的專業水平比陪審員高,應當以法官爲主進行審判。加拿大的法官對陪審團意見有否決權,並且可以對陪審團陳述自己的意見,要求陪審團再審議。美國只許法官向陪審團講解法律條文,不許用自己的意見影響陪審團,理由是尊重陪審團“自主判決”。

第五, 陪審團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審判,原告 .檢察官只要憑證據說服法官一人,就能定罪;而由陪審團審判,原告 .檢察官就必須憑證據說服陪審團12人才能定罪。後者當然比前者困難,也就對被告比較有利。所以雖然原告和被告都有權利要求陪審團審判,但事實上原告要求陪審團審判的很少。

第六,陪審團制度有利富人。陪審團審判的費用是很高的。由陪審團審理時,律師的出庭費一般是一天2014美元左右,訴訟兩星期就要花兩三萬美元律師費。如果訴訟曠日持久,僅律師費就可以使人傾家蕩產。如果被告方官司打輸了,法官還可能加重對被告的量刑,因爲進行陪審團審判,政府也要花更多的費用。所以,不是富翁富婆不敢輕易要求陪審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