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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第一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選多篇)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爲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根據統計,我國現有150多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行政審批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涉及國防、外交、[1]公安、經濟、城市管理等20多個領域、50多個行業。

但是,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爲wto的成員的今天,而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在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爲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來自國內外改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2]

改革歷程編輯

改革概況

2014年9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國辦發〔2014〕71號),成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啓動。[3]

國務院已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佔原有總數的69.3%。[4] 2014年6月,國務院明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單位由監察部調整爲中央編辦,國務院審改辦設在中央編辦。[5]

實施改革

201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交《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2014年10月18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批轉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2014〕33號】。[6]

2014年4月,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對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審批制度進行課題研究的實施方(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案》,確定了15個大中城市率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課題研究,此後又組織了國務院各部門開展這項工作。各地區、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承擔課題研究的15個大中城市和一些國務院部門專門成立了課題研究小組,認真組織開展研究,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增強針對性和有效性。一些地方和部門還聘請專家學者參與研究,多方協作,集思廣益,提高研究質量。[7]

展開研討

2014年5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中國社會科學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與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聯合舉辦了全國首次行政審批制度研討會。圍繞如何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展開討論,來自全國13個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負責人蔘加研討會。[8]

2014年6月6日~7日,由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天津市行政管理學會聯合主辦的“中國

[9]加入wto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討會在天津市隆重召開。2014年2月24日,由中國社

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承辦的“法治政府建設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討會”在海南順利召開,國內14名專家教授彙集海口以海南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經驗爲範本,探討推動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研究。[10]

國務院改革工作會議

2014年6月25日,在北京召開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11]

2014年11月14日,在北京召開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會議總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階段行政審批工作,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上作重要講話。[2][12]

2014年8月23日,國務院批准廣東省“十二五”時期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設定的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或進行調整。[13-14]

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

2014年8月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見》和《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方案》三個文件,明確了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

[15]

2014年5月19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強調要認真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長期性、複雜性、艱鉅性,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下力氣再減少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控,推動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6]

2014年7月16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京召開第三次會議。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她強調,要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審覈作爲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把好合法關、合理關、監督關,確保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目標的實現,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7]2014年12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四次會議,重點審議國務院部門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會議認爲,聯席會議辦公室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部門的職責,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有關專家對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審覈論證,與各有關部門作了充分溝通協商並達成了一致意見,提出的擬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既積極又穩妥,同意進一步論證後報請國務院審定。

[18]2014年9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在北京召開第五次會議,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研究安排下一步工作。會議強調,要認真抓好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決定的貫徹落實,繼續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9] 2014年4月25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召開第六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部門第六輪行政審批項目集中清理工作情況彙報,審議了建議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研究了下一步工作。馬馼主持會議並講話。 [20]

取消審批項目

(第一批)2014年10月,取消789項行政審批項目。[21]

(第二批)2014年2月,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改變82項行政審批項目的管理方式。[22]

(第三批)2014年5月19日,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409項;改變管理方式39項;下放47項。在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有25項屬於涉密事項,按規定另行通知。[23]

(第四批)2014年10月9日,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28項;下放29項;改變管理方式8項;合併21項。另有7項擬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是

[24]由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批)2014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84項。其中取消113項,下放71項。[25]

(第六批)2014年8月22日,取消和調整314項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184項;下放117項;合併13項。重點對投資領域、社會事業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特別是涉及實體經濟、小微企業發展、民間投資等方面的審批項目進行了清理。[26]

2014年5月15日,取消和下放117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1]

推進改革

2014年9月18日,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2014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進省級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27] 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交《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2014年10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等部門《關於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4〕115號)。

[28-29]

頒佈行政審批法

2014年7月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頒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30-31]

地方政府首設機構

2014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首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處。[32-38]

改革內容編輯

一要按照應減必減、該放就放的原則,進一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工作機制。

二要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

新設審批項目,必須於法有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39]

三要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

把適合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和管理服務事項,通過委託、招標、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抓緊培育相關行業組織,推動行業組織規範、公開、高效、廉潔辦事。

四要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繼續推進政務中心建設,健全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並逐步向村和社區延伸。加強行政審批績效管理,推行網上審批、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做法,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審批項目較多的部門要建立政務大廳或服務窗口。

五要加強政府監管。

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強化工作銜接,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轉到依法監管上來,切實履行職責,制定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加強日常動態監管,保證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

深化審批公開,推行“陽光審批”。加快推廣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嚴肅查處利用審批權違紀違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結合起來。

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與企業、與社會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政府的關係。進一步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務質量。

總體情況編輯

一是大幅度削減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的狀況明顯改變。2014年,監察部、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對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審覈論證。經過嚴格審覈和充分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495項。至2014年,國務院部門分三批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達到了國務院部門全部審批項目的50.1%。[40]

二是保持上下銜接,形成了國務院部門改革與地方政府改革良性互動的格局。國務院各部門加強對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與協調,提出了審批項目上下銜接的意見和辦法;各省(區、市)對照國務院部門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審批部門、審批對象、審批依據、審批內容等方面進行全面覈對,根據不同情況對審批項目作了分類處理,並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上出現漏洞。[40]

三是創新管理方式,政府職能進一步轉變。相關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事項,採取招標、拍賣等市場運作方式;對應由統一的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取代個案審批的事項,制定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管理規範和標準;對轉爲日常監管的事項,加大事中和事後檢查力度;對不再實施審批,轉由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組織自律管理的事項,積極穩妥地做好移交工作。[40]

四是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爲的監督制約,行政審批權力的運行逐步規範。不少地區和部門在改革中逐步建立了行政審批受理、實施、監督等環節的規章制度,比如,在受理環節,建立公示制度,對審批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等內容予以公示;在實施環節,嚴格限定審批時限,規範審批程序,並普遍實行首問負責、服務承諾、限時辦結等制度;在監督環節,完善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和不當審批行爲予以糾正。[40]

重要意義編輯

國務院審改辦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

首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是還不完善。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理順,政府還在管着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這些問題導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成爲阻礙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運行特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 [41]

其次,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約束和規範行政權力,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使有規、監督有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規範審批權和審批行爲,有助於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41]

第三,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徑。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助於促使各級政府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政績觀,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全面發展;有助於提高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有助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合理劃分經濟社會事務管理的權限和職責,在維護中央統一領導的同時,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地方的積極性。 [41]

第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根本舉措。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爲,有利於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

權力運行機制,有利於增強行政審批的透明度,便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是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41]

第二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爲貫徹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進一步規範全省地稅系統行政審批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經雲南省地方稅務局研究,決定對省政府第150號令決定調整的地稅行政審批項目作以下規範,請各局嚴格遵照執行;

一、調整的項目範圍

按照省政府150號令的要求,此次涉及調整管理實施機關的地方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爲:

(一)資源稅困難減免審批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調整到縣級人民政府;

(二)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由省局調整到州(市)地稅局、省直徵局;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由省局調整到州(市)地稅局、省直徵局;

(四)2014萬元以下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由省局調整到州(市)地稅局、省直徵局;

(五)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審批(跨州市除外)由省局調整到州(市)、縣(市、區)地稅局、省直徵局。

二、調整時間

從即日起,省局不再審批以上調整的項目,由調整後的

管理實施機關審批。

三、審批要求

除資源稅困難減免審批、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審批以外的其他項目審批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理機關。審批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有審批權限的州(市)地稅局;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州(市)地稅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二)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受理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地稅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地稅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稅務行政審批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

1),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

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稅務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附件3)。

(三)審查。具有審批權的機關直接審查申請,但可以徵求下級地稅機關意見;審查應當以書面審查爲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覈查。

(四)決定。行政審批決定應由有審批權的地方稅務機關書面作出,任何一個審批環節不得因不同意而自行終止。

爲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遵循內外卷分離的原則,對作爲“內卷”的各種審批表,審批機關按要求歸檔,不送達納稅人;對作爲“外卷”的決定,審批機關按審批結果製作准予或不予的審批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對於決定的形式,有法律文書的,統一使用法律文書;沒有法律文書的,暫由各州(市)地稅局和省直徵局參照有關法律文書自行確定。

(五)時限。按照省政府第150號令的規定,本次調整的涉及我係統的審批項目審批期限均爲26個工作日。調整項目26個工作日的時限原則上按以下標準分解:

1.主管地稅局受理申請的:基層管理分局(所)4個工作日,縣級地稅局6個工作日,州、市級地稅局16個工作日。

2.州市級地稅局受理申請的,需轉縣級地稅局實地核查和審覈,覈查和審覈時限爲10個工作日。

附件:1. 《稅務行政審批不予受理通知書》

2. 《補正材料告知書》

3. 《稅務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

4. 《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情況彙總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第三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析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在中國的廣泛運用與計劃經濟體制有緊密聯繫。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審批制度已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

1、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審批那一世小說網 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流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自主決策,妨礙了市場機制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正常發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再事無鉅細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管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範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實踐證明,在很多方面,市場調節遠比行政審批更公正、更有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大。

2、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於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公開度不高、審批程序不規範,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低。這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定距離。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問題,而是必須按照wto規則和中國政府的承諾,有計劃地依法進行改革的問題。

3、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於建立一個高效、協調、規範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的是"大政府,小社會"模式,政府審批事項過多、範圍過廣。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複、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羣衆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審批帶有一定隨意性,腐敗現象即由此滋生,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重審批輕管理、重收費輕服務現象普遍。審批責任不明確,很多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審批行爲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對審批後的執行情況也缺乏必要的後續監督。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呼喚審批制度的改革,並要求其不斷深化。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程有別於其他政治體制改革,因爲它是一項自下而上、從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14年,國務院批轉了關於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計劃經濟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縣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審批、承諾辦結爲特點的審批便民機構,金華市更在1999年便將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於大廳,而因此獲得浙江省政府200萬元重獎。由於浙江省在審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衆多鄰近省市前來參觀取經,安徽的學浙江,鄰近的河南、山東學安徽、再遠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東當成了老師,而最先起步的金華,又返過頭來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學習。各種經驗、做法被不斷的複製、完善、創新,雖然最後各地審改的結果都有大同小異之感,但畢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勢在全國鋪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爲:減、集、分、聯。

所謂“減”,就是審批項目的大量削減,這是審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級政府的強勢推動下,各個擁有審批權限的部門不論願意不願意,從削減比例上來看確實有大量的項目被減掉了。而在爲這些數字歡欣鼓舞的同時,不禁心驚審批項目的如此之多!而且,從絕對量上來看,各部門仍然保留了數量不少的審批項目,而且這之中的一部分已經觸及了各審批部門的最敏感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想再有進一步動作,難度會顯著增大。

所謂“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審批機構的成立。這是普通羣衆最直接感受到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審批辦證從“你來這兒找我”變成了“我在那裏等你”。耳目一新的運作模式、嚴格的內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種中心成爲政府部門的示範單位。

所謂“分”,就是審批和監管的分離。長久以來,審批人員和監管人員一套人馬,審批煩瑣而監管不力,事實上降低了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前置審批承諾制推行以後,門檻進一步降低,審批變得簡易而監管的壓力增大。可以說,正是因爲監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審批項目的精減、時限的縮短成爲可能。

所謂“聯”,就是上下聯動,共同開通快速審批通道。浙江寧波、金華的不少地方已經組成了審批網絡,從市到縣,再從縣到鄉鎮,市縣一級普遍建立了集中審批機構,而在鄉鎮一級,則全面推行全程代理服務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離魂記 黃巾力士 未來軍醫 步步生蓮 一劍驚仙 重生之官道

第四篇: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各單位要認真落實豐政發【2014】35號文件,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入駐率和辦結率,切實對窗口授權到位,堅決杜絕“前店後廠”、“兩頭受理”,實現在窗口完成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接件、審查、籤批、制證、蓋章、發證工作,做到在窗口一次性辦結,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

第五篇: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紅利

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紅利

省政府召開專項工作會議,要求更好地——

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紅利

17日,省政府召開全省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決定專項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精神,推進實施《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徐少華主持會議並講話。

徐少華強調,此次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企業投資審批事項,事權和責任同步下放。廣東要以積極態度、有效方法貫徹落實,更好地釋放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紅利,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做好銜接和監管工作,確保對下放的審批事項接得住、連得上、管得好。在推進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中,省有關部門要開展“串聯”改“並聯”的內部審批流程再造,特別要解決好互爲前置的問題,同時要利用網上辦事大廳實現辦理信息互聯互通,進一步簡化和優化審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