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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國企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和規範全市郵政差旅費管理,根據中央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省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出差專項補貼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各單位(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市、縣(市、區)分別在年初按照實際情況編制定額預算,各單位(部門)超出預算需作出情況說明並報市分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二章 差旅費管理

第五條 出差內容包括調研、檢查、暗訪、巡察、辦案、參加會議、培訓等。

(一)城市間交通費

1.出差人員應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出差人員可乘坐交通工具: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乘坐飛機經濟艙,但需事前在《出差審批單》中註明並履行審批手續:

(1)出差單程距離(以目的地省會城市火車裏程距離爲準,下同)在1000公里(含)以上,市公司本部出差人員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籤並報市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的,縣(市、區)分公司出差人員經本單位總經理審批同意的。

(2)因特殊情況到省內及貴陽、西安、重慶等單程距離1000公里以下城市出差需乘坐飛機,市公司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審覈,分管副總經理審籤,報市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的;縣(市、區)分公司由本單位總經理審籤,報市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的。

(3)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出差需乘坐飛機,經市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的。

3.出差乘坐飛機的,飛機票原則上在郵政代理點預訂。購買7折(含)以下機票的,或航班(火車)到達(出發)時間在當日23時至次日7時之間的,可以報銷其往返機場(車站)交通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4.出差乘坐火車的,在晚8時至次日晨7時期間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普通軟臥,憑據報銷。

5.出差人員自行購買的交通意外保險不予報銷。

6.出差人員自駕私家車產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報銷。駕駛、押運等人員的出勤津貼、外勤津貼等工資性支出不得以差旅費報銷。

(二)住宿費

1.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國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

2.出差人員原則上應優先選擇當地郵政協議酒店;嚴禁系統內接待單位結算市、縣(市、區)分公司人員出差住宿費。出差人員住宿費原則上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伙食補助費

1、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出差中途不予發放。出差地在省外的伙食補助標準爲100元/天.人;出差地在成都市標準爲80元/天.人;出差地在***市行政區以外的市州標準爲60元/天.人;出差地在***市行政區以內的標準爲40元/天.人(不含市公司人員到順慶、嘉陵、高坪主城區,縣公司本部人員到本縣城區,鄉鎮網點人員到本鄉鎮轄區和本縣城中心城區外的其他鄉鎮)。

(四)市內交通費

1.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標準爲:省外、省內跨市州60元/人·天,***市行政區內跨縣(市、區)30元/天.人(不含市公司本部到順慶、嘉陵、高坪主城區),縣(市、區)內跨鄉鎮20元/天.人(不含縣分公司到縣城中心城區)。市內交通費按往返各1天計發,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發,出差中途不予發放(中途在出差地無車接送的,可憑當地交通憑證,按不超過對應的交通費標準據實報銷)。採用公務車、自駕車的一律不予發放市內交通費。

2.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包括由會議、培訓主辦單位報銷往返機場、車站交通費用或由主辦單位負責機場、車站往返接送的),應如實申報,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五)其他費用

1.訂票費、經批准發生的改簽費或退票費憑有效票據報銷。

2.暗查暗訪製作試寄郵件時產生的購物費用,按不超過100元/網點,憑購物發票和詳情單(小票)在標準內據實報銷,郵寄費用憑有關單據實報實銷。

(七)其他情況發生的差旅費

1.因公外出參加系統內外部舉辦的會議、培訓、協助工作等,在途期間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由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並統一開支的,或者參加人員按照規定標準交納費用後憑據報銷的,不再重複報銷其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因舉辦方原因超出規定標準交納的住宿費用,憑相關會議、培訓通知或舉辦單位證明憑據報銷。

2.到基層單位實習、交流工作等,可報銷頭尾各一次費用,其標準按差旅費規定執行。

3.出差人員完成工作任務後,因特殊情況回家省親辦事的,須經相關領導批准,城市間交通費按對應職級交通工具標準且不高於出差行程往返地點的直線距離全額機票相對應票價據實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按公務出差天數和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第三章 出差審批及報銷

第六條 出差人員出差前須填制《出差審批單》(附件1),實行一事一審批。市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各縣(市、區)分公司總經理出差,應事先經市公司總經理審批;其他人員出差,市公司本部人員應事先經市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審批,縣(市、區)及各分公司由本單位總經理審批。

因工作需要由相關單位(部門)人員聯合出差的,由牽頭單位(部門)負責履行報批程序。臨時聘請外單位或下級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協助工作出差的,須在《出差審批單》中註明,經分管領導審籤,報市司總經理審批,視同市公司員工出差,可按相應標準報銷差旅費。行政、公務車駕駛員出差差旅費(不含車輛相關費用)報銷由牽頭單位(部門、或用車單位)出差人員統一辦理。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於出差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差旅費報銷單》(附件2)、會議培訓通知以及各類費用的有效發票等憑證。出差期間未取得有效票據的,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八條差旅費報銷報賬審批權限及流程按市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問責

第九條 出差人員對差旅內容及票據的真實、完整、合規性承擔第一責任。其所在單位(部門)對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承擔審批責任。財務人員對票據的合規性、完整性承擔審覈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報銷審覈把關不嚴的人員應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 市公司監察、財務等部門負責對全市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各單位(單位)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分公司本部、市寄遞事業部、各縣(市、區)分公司。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分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其他由市公司下發的有關差旅費規定的文件全部廢止。

附件:1.出差審批單

2.差旅費報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