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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可行途徑(精選多篇)

第一篇:論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可行途徑

論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可行途徑(精選多篇)

文章標題:論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可行途徑

摘要:建立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體制的嘗試主要是由歐盟和美國推動的,歐盟希望整合國際反壟斷法律並在wto範圍內執行,而美國則希望組成一個國際競爭網絡(icn)作爲多邊合作平臺。而根據兩個途徑設計的規劃來看,很難分辨哪一個途徑更加適合、更節約成本。通過比較,可以發現wto和icn途徑

之間同時又是互補的,這將導致兩個體制的長期共存。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國際競爭網絡;反壟斷

(一)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背景

反壟斷政策(競爭政策)是市場經濟國家爲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實施的一項基本經濟政策。反壟斷政策的核心目標是通過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1],確保競爭機制在相關市場發揮作用,從而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增進消費者福利。依照wto的貿易與競爭專家組及多數成員方的觀點,“反壟斷政策”是“反壟斷法律與措施”的統稱,其體現可以是綜合反壟斷法、含反壟斷規則的部門法規或私有化政策等。關於反壟斷政策的典型規定是爲處理各種反競爭慣例(包括固定價、瓜分市場或共享市場、串通投標與其他卡特爾安排、濫用壟斷地位或壟斷、限制競爭的合併、排除新競爭者進入市場的供應者與分銷者之間的縱向協議以及虛假廣告等)提供救濟。絕大多數的wto成員方認爲,反壟斷政策的基礎是通過約束各種反競爭的企業行爲以保護和促進競爭性的市場結構與行爲,從而使市場機制功能最大化;反壟斷政策的核心目的則是在競爭者之間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和競爭條件,改善資源分配,促進經濟效率和提高消費者福利。雖然就反壟斷政策進行國際合作的呼聲早已有之,國際社會也進行了大量的努力,但由於各國利益難以調和,迄今未產生有關反壟斷政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多邊協議,甚至尚未舉行有關競爭政策的多邊談判,競爭政策到目前爲止還是一國的國內政策。

(二)國際反壟斷政策協調的兩種路徑選擇

目前,反壟斷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wto、oecd)的重視。除上述國際組織外,成立於2014年10月25日的國際競爭網絡(icn)是目前在競爭領域非常活躍的國際組織,它是由美國發起的國際組織,雖然沒有固定的場所,但在競爭領域影響很大,icn每年召開年會,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就各國面臨的問題進行行交流並就競爭執法的國際合作問題進行對話。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都是icn的成員[2]。反壟斷立法的國際化和執法的國際化,以及中國加入wto的新形勢,都要求我國必須時刻關注國際反壟斷髮展的新動向,加強反壟斷的國際合作。

最近的國際反壟斷政策體制的嘗試主要是由歐盟和美國推動的,歐盟希望整合國際反壟斷法律並在wto範圍內執行,而美國則希望組成一個國際競爭網絡(icn)作爲多邊合作平臺。目前,兩個建立國際反托拉斯體制的途徑都在積極的開展。因此,有必要對這兩個途徑進行比較分析,具體從外部性內化、機構問題和可行性、協議/執行能力、監管效率、有效競爭保護、衝突解決手段以及應對環境變化能力等方面對wto和icn的國際反壟斷行爲進行比較。

(三)兩種路徑選擇的可行性與可接受性的比較

比較wto和icn作爲國際反壟斷政策體制的途徑時,人們應該首先考慮二者各自的可行性和適宜性。反壟斷的目標其實很明確,那就是使國際福利最大化[3],因此應該考慮到各國總是追求使本國利益和福利最大化的政策,因此,國際競爭政策體制的形成實際上可以用“囚徒困境”模型來概括(budzinski,2014)。另外,反壟斷政策應該具備公平性和非排他性(icpac,2014)。wto是一個具有良好聲譽的國際性組織,它的運行有很高的透明度,同時遵守非歧視性原則。wto的職責是消除貿易壁壘和競爭限制,並解決貿易糾紛。由於wto具備完整的管理機制,wto無疑是一個整合國際反壟斷政策體制的合適機構(tarullo,2014;fox,2014)。然而貿易和競爭政策之間並不是互補關係,一個關注貿易問題的組織並不一定適合解決競爭限制問題。因此,只要競爭限制對自由貿易產生影響,就只能通過執行限制性的國際競爭規則來解決[4]。同時應該看到,wto的貿易委員會最擅長消除貿易限制性行爲,而不是調查祕密的反競爭行爲。因此,有必要組建一個由競爭政策專家組成的部門,但這需要很多努力和費用(janow,2014;tarullo,2014)。由於存在時間很短,icn並不具備豐富的處理國際問題的經驗,也不擁有wto那麼高的聲譽,但它是一個快速成長的國際組織,擁有很多優秀的競爭問題專家和學者,國際聲望也越來越高(janow,2014)。它的成立是爲了解決國際競爭衝突,具有專業化處理國際競爭問題的優勢。因爲其特有的非正式性和非限制性特徵,競爭機構更願意在icn內參與討論和合作(pons,2014;todino,

2014)。但它的非限制性特徵同時也是處理國際問題的最大缺點。在wto內部可以通過限制性原則使國際競爭政策國際化,從而最大化國際福利,然而icn卻不能改變各國對本國市場和福利的關注。

處理國際競爭問題需要得到競爭機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世界範圍內協會的支持和接受(graham,2014)。美國並不支持通過wto整合

國際競爭標準,發展中國家也擔心得不到公平對待而不支持這種途徑。即使wto建立國際競爭政策體制被接受,仍有很多問題和挑戰需要面對(pons,2014)。競爭原則要求所有成員的承諾,因此可能會使一些競爭機構的權力和國家利益受到限制,這使得一致贊同很難達成。另外,很多發展中國家對他們的權利能否得到很好保障仍存在疑問,擔心協議會讓跨國公司很容易進入國內市場,而自己同其他國家競爭的能力得不到加強。icn受到政府的支持,因爲它不強迫要求把各國的競爭機構轉化成國際性競爭機構。作爲一個國際性網絡,各種各樣的競爭機構自願集中在一起同專家討論國際競爭問題,尋找非限制性建議,同時又不會削弱成員的自主權,icn被認爲是最好的選擇。wto和icn在世界範圍內有很多成員,幫助發展中國家引入競爭法律,參與他們的組織。但就發展中國家而言,icn更受青睞,從坎昆會議中發展中國家否決新加坡議題這件事上就可以看到發展中國家對wto的懷疑。然而,icn應保證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項目計劃中能夠很好的考慮,而不受發達國家的剝削,否則發展中國家是不願意參加這個網絡的。

(四)兩種路徑選擇的效率、執行力以及衝突協調方面的比較

由於單邊或雙邊措施因平行調查、對立制裁、信息非對稱會導致效率損失,國際協調的方式可以減少這些問題,從而降低交易和管理成本。由於wto最終朝着統一的國際競爭法律努力,包括對最低準則的共識和wto原則的使用,過程可能更透明些。另外,wto的限制性協議,包括非歧視性原則和監督會使各國無法保證本國利益,從而大大減少國際競爭問題方面的分歧和衝突。總體來講,程序效率的提高是wto途徑的主要保證,但在一致原則基礎上建立的框架體系往往導致無效率,尤其是原則無法達到wto途徑的要求更是如此。從而對國際競爭的保護就變得不如一開始那樣有效(davison&johnson,2014)。icn網絡內反托拉斯機構之間關於國際競爭問題的不斷合作和互動可以提高效率,不同競爭機構互相保持接觸,可以保證程序的連續性和和諧性。這樣的協作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同時使公司不必承擔多邊司法評價所帶來的成本。icn在成員之間蒐集和分發相關數據,通過不同競爭機構之間透明度的提高和信息非對稱、交易成本的降低來提高效率(budzinski,2014)。但是,各國不願遵守協議或執行協調程序使得無效會繼續存在,尤其是存在截然不同的法律或政策利益時更是這樣。因此,僅有和諧統一的程序是不能產生預期效果的。

爲了控制競爭限制和避免衝突,各國競爭政策應該相互配合。達成關於國際競爭問題和問題一致的看法需要公平、持續的協商,這樣才能形成完善的規則。並且,國際競爭政策體制必須有權力執行這樣的規則(graham,2014)。由於固有的背景,wto在引導協商和執行規則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同時對於執行約束性規則的專注使得wto很適合組織國際競爭規則的協商,保證成員的執行。而且,wto的立法能力可以保證成員執行,保護國際競爭(graham,2014;pons,2014)。但wto途徑會遇到很多阻力,跟icn相比這是個很大的缺點。各國競爭機構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主權,去遵守與本國法律不同的程序和實質性標準。如果遵守具有限制性的國際競爭法律,從受到國際競爭政策體制的監管得到的收益一定要大於自主權喪失的成本。由於wto關於國際競爭政策的協商是一種戰略上的討價還價,產生的結果也不會是最首選的目標,對最低標準的承諾在面對國際競爭問題時也是不足的。icn遵循另一個達成反托拉斯協議的戰略,即政策協調。競爭機構討論反托拉斯問題,在icn內部提供建議,分享經驗。除了程序和實質性差別,連續互動可以形成“競爭原則的軟集中”。當比較和分析不同的反托拉斯政策時,國際最佳原則可以作爲決定的基準和尺度。把控制和執行權力留給反托拉斯機構可以提高反托拉斯機構的參與熱情,也可以提高國際競爭法協商和執行的可行性(graham,2014)。與wto相比,icn的最大缺點是沒有權力執行限制性原則。儘管一致的競爭原則可以通過最佳行爲準則和來自別國參與的壓力實現,但無法保證成員的執行,因爲競爭機構依靠政府影響力而不是司法力量。

當出現涉及幾個國家的競爭問題時,衝突就有可能因爲理解、文化和利益的不同而產生。因此,管理國際反托拉斯的組織或網絡應該有能力解決司法權問題,這需要解決糾紛和衝突的特殊程序或機制(budzinski,2014)。由於工作與國際貿易問題和衝突相關,wto具備成功、可信地解決糾紛的機構,也可以用來處理競爭糾紛。wto解決糾紛的能力很強,人們公認糾紛解決很公平也很合法。wto可以利用解決貿易糾紛和處理不同裁決的經驗(fox,2014)。而對於反托拉斯案例,wto進入了全新的領域,也同樣是毫無經驗的。爲了使正式的糾紛解決體系有效工作,應該執行跨國競爭規則。此外,逐漸統一競爭法律程序會簡化司法衝突的解決過程(tarullo,2014;schonwveld,2014)。icn是一個非正式網絡,參與國的主權保持完整,不是正式的糾紛解決體系。通過競爭機構之間的預期、互信、合作互動、意見交換,有效解決潛在衝突。除了非正式性,該過程可以爲衝突的解決提供很多潛在可能,這也得到現代經濟理論的支持。因對反托拉斯案例理解不同而產生的衝突會減少。但是,由於icn的自願承諾特徵,嚴重的衝突幾乎不可能得到解決,而嚴重的衝突往往由於規則的根本性不同或國家利益的不同而產生的(budzinski,2014)。

(五)兩種路徑選擇的適用性及發展趨勢

在一個動態環境中,創新和變革會不斷挑戰現有的管理體制。對於反托拉斯政策來講,有兩個層面的根本變革:(1)反競爭的實踐演進:反托拉斯政策產生的環境在不斷變化、演進,這是一個沒有止境的內生性推動過程。競爭性的商業活動充滿創造和革新,包括反競爭模式的革新或創新。由於競爭機構和法律制定者無法全面預測未來反競爭行爲和協議,競爭機構體系應該有很強的反應能力,即對新挑戰迅速地做出迴應,以應對創新性商業活動對競爭的限制;(2)理論演進:科學的進步會產生新的競爭理論,並對現有理論進行評價,人類無法預測什麼時候才具備有關競爭的終極認識。因此,當今的最佳準則也僅僅是暫時性的,或當前最適合的準則,將隨着新認識的形成不斷受到挑戰。也就是該體系必須在理論創新上保持開放。總而言之,適用性是對一個可持續的國際競爭政策體制提出的一個重要的演化要求(budzinski,2014)。icn的最佳行爲準則爲改進反托拉斯體制的競爭效率提供了一個工具,網絡內部對不同準則的系統性分析和比較性評價提高了透明度,從而可以找到最佳的行爲準則,產生一個機構化的動態變革體系。作爲信息媒介,icn必須彌補信息不足和非對稱,否則就會對跨越司法權限的競爭尺度造成影響。wto途徑目標在長期內從上而下建立一個世界範圍內的競爭規則。在多哈宣言中高度重視的分散要素只是一個對抗更集中化體制的途徑,爲了引入一個軟約束性質的政策統一[5]。wto當局面對不斷演化的反托拉斯環境能否始終保持必要的靈活性仍值得懷疑。然而,仔細思考icn的特徵和反托拉斯實踐的競爭尺度也難免讓人產生疑問。機構多樣化在icn長期計劃中所扮演的腳色有點模糊,當前世界範圍內反托拉斯實踐的多樣性的確被認爲有助於形成最佳實踐準則。然而,一旦確定了最佳實踐準則,各成員應該採用,也就是結束了反托拉斯實踐多樣性。儘管現有反托拉斯多樣性被認爲是有利的,未來的反托拉斯多樣性會受到削弱。結果,競爭性因素在icn框架中的國際反托拉斯裏沒有可持續的必要

兩種建立國際反托拉斯機構的途徑,即wto和icn之間目前也產生了競爭,這種競爭也適合反托拉斯實踐的機構競爭的討論。這樣的競爭是有利的,因爲競爭可以發現兩種途徑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從而有助於發現更好的途徑。競爭性的選擇過程比純學術過程更有效率,因爲可以發現實踐方面的預期前景和侷限性,而這在純學術討論下無法預見。另外,對抗性的學術爭論可以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可以對兩種途徑進行效率方面的比較分析。然而,也存在一些相反觀點,首先,通過兩種途徑建立國際反托拉斯體制是一種資源浪費。icn和wto工作組中的職能機構是平行的,等於同時進行兩個一樣的過程,重要資源在起訴反競爭行爲或其他公共職能時被浪費,對納稅人來說都是不合理的。另外,同時有兩個選擇會降低本來積極追求一個途徑所具有的執著、意志和承諾。因此,競爭途徑會延長有效國際反托拉斯體制的形成和執行過程。總的來講,競爭途徑的缺點會抵消可能的優點。對於體制設計的兩種途徑的競爭也存在理論問題。如果競爭是選擇建立國際反托拉斯體制的最優途徑,那麼就應當有一個規則來監管這個競爭過程。然而,兩種途徑的競爭原則會再一次要求更高等級的競爭以保證能選擇出最適合的體制設計途徑,這樣一來,就形成了一個無限的競爭和規則循環。人們必須在過程中的某個環節經過商討停下來。因此,把注意力集中在爲國際競爭提供保護,暫停兩個體制設計的途徑之間的競爭纔是最合理的。換個角度看,wto和icn途徑之間是互補的,這將導致兩個體制的長期共存。然而,根據兩個途徑設計的規劃來看,很難分辨哪一個途徑更加適合,更會節約成本,從某種角度講,wto和icn途徑又是對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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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論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協調關係

論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協調關係

【摘要】 本文通過考察和分析反壟斷法與規制行業;反壟斷法

與行業監管法;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這三個關係,論述如何協調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應確立相對行業監管法的反壟斷法的基本法地位,唯其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這一基本理念。通過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和行業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章或指南,從法令協調和行政協調兩個方面,協調好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係。

【關鍵詞】反壟斷法;規制行業;行業監管法;反壟斷執法權;協調

【寫作年份】2014年

【正文】

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協調關係問題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一個重要難題,2014年8月頒佈的《反壟斷法》因各種原因,並沒有正面去解決這個難題。反壟斷法實施之際,對於這個難題我們無法迴避,必須面對。筆者認爲,論述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協調關係,實際上應該協調好三個方面的關係:反壟斷法與規制行業的關係;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係。

一.反壟斷法與規制行業的關係

所謂規制行業,或可稱爲管制性產業,主要包括:電信、電力、郵政、自來水、煤氣以及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

而規制行業大致又可以分爲兩大類:電信、電力、郵政、自來水、煤氣等屬於傳統的自然壟斷行業;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行業很難說是自然壟斷行業。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電信、電力、煤氣等所謂的公用事業,在各種技術革新以及供需方面的結構變化過程中,經過多次的制度改革,除了自然壟斷仍殘存部分(電信方面指市內通信網等,電力方面指送電線網,煤氣方面指高中壓管線等)的行業監管法規制(主要是適當的使用費用規制、爲保護用戶的收費規制以及確保全面服務措施等構成)以外,原則上都自由化了。比如日本獨佔禁止法原來第21條規定“鐵道事業、電氣事業、煤氣事業及其他性質上爲當然壟斷事業的經營者所實施的其事業所固有的生產、銷售或供給的行爲不適用本法”,但該條在2014年修改時被刪除了。因此,目前在日本,對於公用事業等自然壟斷行業均受到反壟斷法的全面規制。另外,關於郵政,經過2014年通過郵政民營化相關法案後,郵政領域也受反壟斷法的全面規制。因此,在日本,即使是國家經營的事業,其經濟事業也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範圍。

在我國,反壟斷法頒佈後,社會各界對第7條廣泛關注。“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前款規定

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衆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根據立法工作者的解釋,這裏的“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包括自然壟斷行業和公用行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設計一方面強調了國家對這些行業的保護,但是另一方面也明確了這種保護並非反壟斷法的豁免或適用除外,國家經營的經濟事業也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範圍。

[1]

所以,與日本比較,我國從一開始就明確了國家經營的經濟事業也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範圍,這是非常難得的。

二.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

關於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我國反壟斷法並無明文規定。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爲,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在第二次審議時第二款被刪除了。反壟斷法也維持了這個刪除。這一處理反壟斷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係的條款,存在很多問題,被刪除是衆望所歸。

第一,如果根據其規定,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可以不適用反壟斷法,那麼就意味着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優先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時建中教授認爲這是違背《立法法》,

[2] 而史際春教授認爲:在我國的改革、開放、發展中,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的關於改革和開放方面的行政法規一直起着主導作用,在引進競爭機制和反壟斷方面也不例外,因此,只要相關“特別法”不違背《反壟斷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不妨允許其優先適用。

[3]

第二,《鐵路法》、《電力法》、《電信法》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與反壟斷法發生衝突怎麼辦?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如果按照這種解釋,《鐵路法》、《電力法》、《電信法》等法律所包含的反壟斷的條款都屬於特別規定。當這些規定與反壟斷法不一致的時候,要優先適用。其結果必然是反壟斷法被特別法架空。

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實質上也是反壟斷政策或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係。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之間的關係問題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當前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發生衝突時,應該是競爭政策優先。但是日本的歷史經驗也告訴我們,作爲一個後發國家,在經濟發展的一段時期內,產業政策優先競爭政策亦是發展經濟的權宜之計。當然,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相差較大。要全面實施競爭政策優先產業政策,可能不現實,但是我們也不能一概而論地堅持產業政策優先競爭政策。筆者認爲,在處於轉型期的中國處理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時候,一定要針對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地區作出不同的選擇,而不能一概而論。

[4]

從立法角度,可以參考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46條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爲,另有其他法律規定者,與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之範圍內,優先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其規定不是簡單的特別法優先一般法之原則,而有一個該特別法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實質上將反壟斷法確立爲市

場經濟基本法,而不是普通的一般法。唯其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這一基本理念,才能符合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

[5]

從日本的經驗來看,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兩者關係的歷史演變過程中,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日本自1947年制定反壟斷法以來,行業監管法明示或暗示

[6]地排除了反壟斷法的適用。直到最近幾年,才進行了或整理或廢除的制度改革。第二,隨着競爭政策在日本的經濟運行中重要性的增強,逐漸從行業監管法優先適用反壟斷法的理念,向在優先適用反壟斷法的同時對行業監管法和反壟斷法進行協調的理念轉變。

當事業者的某種行爲共同適用反壟斷法和行業監管法時,應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是個難題。爲了解決這個難題,日本的競爭執法機構和行業主管機構之間共同制定指南等這一做法值得我國借鑑。例如:電力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與經濟產業省共同發佈《關於適當的電力交易的指南》(2014年7月25日),煤氣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與經濟產業省共同發佈《關於適當的煤氣交易的指南》(2014年8月6日)。這些指南的目的是爲了通過以實現部分自由化的各行業零售市場爲中心,競爭執法機構與行業主管機構在各自管轄範圍內負責,同時又相互配合,形成反壟斷法和行業監管法的協調規制。另外,在電信方面,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和總務省共同發佈了《關於促進電信事業領域競爭的指南》(2014年12月25日)。其目的是促進該事業的競爭,在兩法發揮作用的基礎上,正確運用反壟斷法和電信法,在各自管轄的範圍內負責制定。

筆者曾向有關部門建議,通過反壟斷執法機構和行業監管機構共同制定規章或指南的方式來協調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

[7]

三.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係

關於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的關係,第一次審議稿第44條第一款規定:“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爲,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這裏明確賦予行業監管機構具有優先執法權,只是把執法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法委員會即可。第44條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爲未調查處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應當徵求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意見。” 第二次審議時,把第44條第二款刪除了(第二次審議第56條)。這就意味着規制行業或者管制性產業中的壟斷行爲的反壟斷執法權,被行業監管機構所壟斷。

第一次審議稿的規定僅僅賦予行業監管機構具有優先執法權,而第二次審議稿就是賦予行業監管機構具有壟斷執法權,這是最糟糕的設計。以至於引起廣泛批評,最後在第三次審議時,乾脆把第一次審議稿第44條第一款也刪除,給反壟斷法立法留下一個空白,留給將來規定。

規制行業的壟斷行爲的反壟斷執法權,最理想的模式莫過於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獨佔,這個理想實現不了,最起碼我們應該防止被行業監管機構所壟斷。

那麼,對於這樣一個反壟斷法立法中的真空地帶,在反壟斷法即將實施之際,我們應該如何對應?因爲我們無法迴避這個反壟斷法執法的重要問題。

筆者考察具有60年反壟斷執法經驗的日本,分析如何從法令協調和行政協調兩個方面進行具體的協調工作。

[8]

1. 首先是法令協調。在行業監管機構從強化規制等的角度制定、修改主管的經濟法令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則從競爭政策的角度提出各種積極的建議或進行政策的協調(法令協調)。具體地說,首先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附設的研究會進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其次是反壟斷執法機構本身的經濟調查。這些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經濟調查及以此爲基礎的建議等,在設計各種新的規制制度時,行業主管機構也會予以充分的考慮,進行制度改革之際注入競爭政策的理念。

除了這種來自外界的建議外,在進一步設計制度時,有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行業監管機構進行制度改革時出席其研討會,發表意見。

煤氣方面也如此。2014年9月以後,日本經濟產業省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城市熱能源小組會關於煤氣事業制度改革的思路,從專業的角度進行了研討時,公正交易委員會也前來參加,並在該小組會煤氣政策小委員會(同年12月)上,關於確保電力、煤氣相互加入引起的公平競爭的措施等的煤氣事業領域中確保公平自由競爭的基本思想,進行了說明。

另外,公正交易委員會對於提交國會的電氣通信事業法的部分修改法案,從促進該領域競爭的觀點與總務省進行了必要的協調,並確認以後也將與該省合作。關於金融服務領域,除廢止上述適用除外製度等情況以外,深入到個別法的具體的制度內容的法令協調尚且缺乏。另外,法令協調的對象不限於上述內容

[9]。

2. 行政協調。競爭執法機構對於行業監管機構根據特殊政策的需要而採取的行政措施等,爲了不使該措施等產生反壟斷法及競爭政策上的問題,與該行業監管機構進行着協調(行政協調)。與法令協調相比,公開發表的具體事例非常缺少,但是例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對於總務省所主管的《關於使用公用事業者的電線杆、管線等的指南》進行修改時,從促進和加強新加入地區通信市場的觀點,提出了對進一步開放電線杆、管線等意見,進行了必要的協調(2014年)。

但是,這是非常罕見的事例。一般行政協調的具體內容對外部保持黑匣子狀態。有關公用事業競爭法的案件,競爭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以何途徑、交換了什麼性質和內容的信息或意見,通常是完全不公開的。在不同的領域,例如包括jal/jas事業合併事件(企業結合規制)中的一部分問題解消措施在內,在國土交通省的促進競爭的強化措施的協調過程中,究竟以什麼爲條件,從什麼觀點進行了什麼樣的評價、考慮、協調,從公正交易委員會發布的報道中完全不清楚。不論是行業監管機構還是競爭執法機構,對於這樣的行政協調應該如何提高行政的責任和義務是一個重要課題。關於金融服務領域,除了與上述適用除外製度有關的同意、通知的情況以外,至少沒有做過正式的行政協調。另外,行政協調的對象不一定限於上述內容。

四.總結

本文通過考察和分析了反壟斷法與規制行業;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這三個關係,論述瞭如何協調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得出了以下三個結論。

第一,明確了我國反壟斷法對公用行業等的保護並非反壟斷法的豁免或適用除外,國家經營的經濟事業也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對象範圍。

第二,應確立相對行業監管法的反壟斷法的基本法地位,即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不是簡單的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唯其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反壟斷法是經濟憲法這一基本理念,才能符合反壟斷法的基本精神。

對於具體如何協調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的關係,筆者認爲,通過反壟斷法執法機構和行業監管機構之間共同制定規章或指南不失爲良策。

第三,關於規制行業的壟斷行爲的執法問題,最理想的模式莫過於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壟斷執法權。但在我國,目前看來無論是反壟斷執法機構還是行業監管機構都無法獨佔反壟斷執法權。因此,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就是如何協調好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良性合作關係。筆者建議:借鑑日本的經驗,從法令協調和行政協調兩個方面着手進行具體的協調工作。

【作者簡介】

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第三篇:論反壟斷與經濟民主發展與協調

司訴 訟

理由

是什麼?

論反壟斷與經濟民主

論反壟斷與經濟民主

作 者

朱春燕

摘 要:

經濟民主以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爲主要內容,要求市場參與者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但是,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壟斷不可避免地產生,爲了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反壟斷對於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反壟斷以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作爲其主要內容,經濟民主需要反壟斷的規制,反壟(謝謝你訪問好範文)斷的最終目的是爲了實現經濟民主,反壟斷與經濟民主是對立統一的。 關鍵詞: 壟斷 反壟斷 經濟民主 對立統一

一、壟斷及反壟斷的主要內容

在經濟學領域,壟斷是指少數大公司、企業或者若干企業的聯合獨佔生產和市場。它們控制一個甚至幾個生產部門的生產和流通,在該部門的經濟活動中取得統治地位,操縱這些部門產品的銷售價格和某些生產資料的購買價格,以保證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

在法律領域,壟斷是在市場運行過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的,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險性特徵的一種經濟行爲。具體而言:

(一)壟斷是一種排斥和控制競爭活動的經濟力量,這是壟斷最基本的性質。

所謂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壟斷者使其他企業公司和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從而把他們從市場上驅逐出去的行爲。所謂控制,是指壟斷者對其他企業公司和經濟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約束,剝奪他 1

們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競爭的行爲。壟斷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給競爭者進入市場造成困難,所以壟斷必然削弱競爭的火力和效率。從這一角度講,壟斷是自由競爭的對立物,是自由競爭和經濟民主的否定和破壞力量。

(二)壟斷代表的是一種根據某種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的社會力量,是一種有組織的聯合力量。

壟斷者往往採取合謀性協議,形成協議壟斷的壟斷形式,安排和協同行動,形成聯合力量,對局外企業和中小企業的經濟活動加以限制,以實現其穩定的經濟統治。

(三)壟斷者謀取經濟利益,是依靠對市場的操縱和獨佔實現的。

壟斷者通過濫用市場有利地位和過度集中的經濟力量,以獨佔或操縱市場,形成濫用經濟優勢地位的壟斷形式,獲取高額利潤。壟斷利潤的存在加深了社會財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並且妨礙資源的合理配置,嚴重影響市場經濟功能的發揮和健康發展,削弱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壟斷以市場的獨佔地位爲標誌,它的弊病顯而易見,它排除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爲了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反壟斷勢在必行。“反壟斷是對市場上可能產生的壟斷進行控制,以及對市場上現有的壟斷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①(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225頁)針對壟斷以上的三個特徵和性質,反壟斷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爾,即禁止企業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競爭者;第二是控制企業合併,即對企業的合併和聯合進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業通過合併來限制排斥其他競爭者;第三是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力量,“企業在競爭中通過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原則上可以與其他企業相同的方式參與經濟交往。即是說,它們有權要求交易自由,特別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們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反競爭的行爲方式,那就是濫用了這種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礎是競爭,如果競爭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樹:《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238頁 ) 因此,禁止企業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當然成爲反壟斷的主要內容之一,這被稱爲反壟斷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當然,如果行政主體濫用和超越行政權利,限制、妨礙或排斥市場競爭者,包括不適當地參與市場交易,破壞公平競爭,也包括在行使規制市場職能時不適當地限制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相對上述的經濟性壟斷,這種限制行爲被稱爲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必然侵害了市場主體的合法經營權,也必然破壞民主統一的市場經濟。爲

了市場經濟的統一和經濟民主,反壟斷的主要內容也當然應該包括行政性壟斷。

二、經濟民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市場經濟的就是競爭性經濟。沒有競爭,市場就沒有活力。競爭機制崇尚“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即競爭會淘汰失敗者,壯大優勝者,從而導致企業經濟力趨於集中在某些優勝的大企業手中。但是,“如果少數人手中的經濟實力顯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脅民主社會的危險性。”②([美] 科恩:《論民主》, 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118頁) 可實行市場經濟必然會產生企業經濟力的集中,這就需要運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則來對企業的這種經濟力集中加以制約。“如在經濟領域內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領域內民主會更易於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應克復:《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頁) 於是,市場經濟對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領域向非政治領域延伸。換言之,經濟的民主化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本質上市場經濟就是民主經濟。可是,何爲經濟民主?

“經濟民主是民主從政治領域向非政治領域延伸,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頁) 在政治領域,“少數服從多數,並保護少數”是民主的基本內涵。其中,“少數服從多數”建立在自由表達意見的基礎上,“保護少數”意味着平等對待,可以說,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兩大支柱。美國李普森教授也認爲,民主程度就是儘可能使其人民同時獲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積極方面,體現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極方面,它說明自由並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時候不得犧牲他人的平等。同樣,經濟民主也以經濟自由和經濟平等爲其主要內容,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經濟自由是指競爭者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活動不受他人強制,但是在每個市場參與者都只顧及無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時,優勝劣汰,企業經濟力將會過度地集中在某些優勝的大企業手中,完全的自由便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經濟平等的存在就順應而出。在尊重自由競爭的同時對其進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來限制企業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和維持有序的市場秩序。因此,經濟民主是發生在經濟領域的民主,它既強調市場經濟對競爭者自由競爭的保護,又對經濟力過度集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在這一點上,經濟民主與反壟斷不謀而合。

三、反壟斷與經濟民主是對立統一的,兩者相輔相成

(一)反壟斷是對經濟民主的有限限制

經濟民主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經濟自由是經濟民主的主要內容之一。經濟自由是指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就業、消費等不受他人強制。對於參與市場競爭的競爭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夠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競爭。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規律,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但是,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優勝劣汰規律的作用日漸顯露,經濟力開始向少數大資本企業集中,經過一定時期的積累,便形成了典型意義上的經濟壟斷。如此看來,壟斷似乎是經濟自由發展的必然,是自由競爭的結果。“然而,壟斷是競爭天敵。”① ( 種明釗主編:《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9頁) 壟斷所帶來的不僅僅是人們無法競爭,市場失靈,而且更深層次而言,它破壞和制約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的能力。屆時,如果放任壟斷,那麼何來市場經濟的有序競爭和經濟的民主?換言之,經濟自由並不意味着經濟活動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經濟自由勢必導致經濟自由本身的破壞,更不可能實現經濟民主。因此,爲了保護經濟民主,利用反壟斷對經濟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經濟民主的市場要求與反壟斷的主要內容是統一的

1.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一是反對來自政府的不適當強制,包括不適當地參與市場交易,破壞公平競爭,也包括在行使規制市場職能時不適當地限制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行政權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經濟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經濟個體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間是衡量經濟生活中是否存在經濟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權力支配經濟生活表現在壟斷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壟斷,這是反壟斷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權力支配一切的環境下,無經濟民主而言。

2.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二是同一行業或不同行業之間競爭主體的多元性。某一個行業、某一種產品或服務領域是否有相當數量的同業競爭者,即競爭主體是否呈現多元化是衡量經濟生活中是否存在經濟民主的又一要素。經濟民主的這種要求表現在反壟斷上就是對於企業聯合壟斷形式的限制,市場競爭中壟斷者往往採取協議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礙競爭,形成協議壟斷的壟斷形式,安排和協同行動,形成聯合力量,對其他參與者的經濟活動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協議、決議或者協同行爲,即指經營者通過合同、決議或者協調一致的

行爲,共同實施的劃分市場、限制價格或產量等反競爭的行爲。保持市場的自由競爭和競爭的多元化,就必須依靠反壟斷的力量。“沒有這種競爭的多元化,就會形成規模壟斷,破壞經濟民主。”② (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頁)

3.經濟民主在市場領域的要求和體現之三是反對經營者經濟力的過度集中和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尤其反對經營者利用自身的優勢對消費者進行各種限制和強制。“如果除了優勝劣汰的自然競爭法則之外,還存在着人爲的市場拒斥與排擠,就表明經濟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頁) 處於劣勢地位的中小企業是否能夠與大企業平等競爭,是否存在着市場進退的自由是衡量經濟民主的又一表現。“壟斷形式是不民主的,因爲它們在衝擊着較小的競爭者,衝擊着它們所服務的人民。”④ ([美] 羅斯福:《羅斯福選集》,關在漢編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21頁) 反對經營者經濟力的過度集中和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這一要求在反壟斷中的表現就是對於某些大企業經濟力過度集中的制約,防止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損害中小企業的利益。

(三)反壟斷的目標是實現經濟民主

運用反壟斷法來實現經濟民主的設想,源於羅斯福1938年提交議會的反壟斷諮文。該諮文是鑑於以30年代危機時期美國產業復興法的違憲判決爲中心的當時的經驗而提出的。“意在對經濟力過度集中置之不顧,正是對美國傳統民主的破壞,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爲確保政治和經濟兩方面的民主,必須排除經濟力的集中,活躍競爭的主張。”⑤( [日] 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頁) 這種經濟民主的設想,在二戰以後,成了反壟斷法以國際規模廣泛出現的理論基礎,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中的條文清楚地表明以經濟民主作爲立法的指導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製定的《關於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條中即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私人壟斷、不正當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業支配力量過分集中??促進國民經濟的民主和健全的發展。”

縱觀各國的反壟斷立法,立法者的意圖都是通過限制生產和資本的過度集中,使市場向多數企業開放,並使企業在競爭中免受各種不正當的限制,實現市場經濟的真正民主。

反壟斷的宗旨是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保護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保護參與經濟交往的一般企業的

經濟行爲自由,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保護這兩方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免遭享有強大經濟實力的壟斷企業和寡佔企業的侵害。反壟斷維護中小企業的利益,防止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維護自由公正的競爭機制,這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真正的經濟民主,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四篇:論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意義及實現途徑

論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意義及實現途徑

(此文系我的研究生課程要求所寫的一篇論文,但好象大多數學校的研究生課程都有要求寫這類的論文。我當時從網上找了大量的材料,自己重新組織整理,也算是原創吧)

【摘要】在人工自然發展的過程中。人的行爲已帶來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導致人和自然關係的緊張,人類正受到大自然的猛烈報復。

人類必須重新審視自身的行爲。重新認識科學技術和實踐的價值,迴歸“以人爲本”,正確處理發展與自然資源的關係,合理利用自然,適當限制自身的活動,保護環境,在更高層次上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和諧統一。

【關鍵詞】人與自然;協調發展

一、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意義

人與自然關係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關係,一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也是人與自然關係史。人與自然共處在地球生物圈之中,人類的繁衍與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大自然,必須以大自然爲依託,利用自然;同時又必須改造自然,讓大自然造福於人類,服務於人類。人與自然的關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類對自然的影響與作用,包括從自然界索取資源與空間,享受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功能,向環境排放廢棄物;二是自然對人類的影響與反作用,包括資源環境對人類生存發展的制約,自然災害、環境污染與生態退化對人類的負面影響。

隨着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人類對客觀自然規律認識的不斷深化,在人類社會不同的發展階段,人類對人與自然的認識有顯著的不同。在原始社會,人類以狩獵和採集方式從事生產活動,人對自然的依賴性強,主要體現爲依賴和適應,人類生產和生活受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制約明顯,人對自然曾保持了一種原始的和諧關係。在農業社會,從事農業勞動是人類主要生產方式,由於生產規模小、強度低、其負面影響較小,人類與自然保持一種融合的非對立關係,但是在一些局部區域也出現了過度開墾與砍伐等現象,特別是爲了爭奪水土資源而頻繁發動戰爭,使得人與自然關係在整體促使相對和諧的同時出現了階段性或區域性的不和諧現象。在工業社會,科技進步和生產力顯著提高,人類活動範圍已擴張到全球的各個角落,並且不再侷限於地球表層,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層空間,人類控制自然的能力越來越強,並極大地提高了認識自然和改變自然的能力,但是,全球性的人口急劇膨脹,自然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使人與自然的關係變得越來越不和諧。當前大規模的、無序的人類活動已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和生態結構,正深刻地影響和改變地球生態系統的演變路徑和方向,對人類生存安全構成了極其嚴峻的挑戰[楊多貴,2014]。

1、自然資源已經極爲有限:

20世紀以來,人口膨脹,資源開發過度,各類資源嚴重短缺,甚至面臨枯竭。以土地資源

爲例,目前可利用耕地佔陸地總面積的8﹪,世界人均耕地面積爲0.3公頃。其中開墾一半,其餘難以利用。而在水資源方面,淡水佔2.7﹪,人類能利用的淡水資源約佔水資源的0.0091﹪,扣除蒸發量實際上可供開發利用的淡水約爲37500立方千米。金屬礦產資源上,經羅馬俱樂部預測,主要金屬儲量所能維持的年數爲:鐵173年、鉻154年、鋁55年、銅48年、鉛64年、銀42年、鋅50年、汞41年、金29年。做爲工業主要能源的石化燃料,僅再能維持50至100年。自然資源已經極爲有限。

2、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

工業革命後,人類文明已高度進化,但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嚴重。主要表現爲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污染。

在大氣污染方面:溫室效應帶來二氧化碳等氣體在地表大量聚集,截獲太陽輻射,同時阻擋地面輻射,導致地表生溫;臭氧層遭到破壞,從1979年到1986年,臭氧層厚度全球平均減少5﹪;酸雨:ph值一般低於5.50;生活空氣污染:我國大氣污染相當於發達國家50-60年代污染最嚴重的程度。聯合國環境計劃署監測,我國北京、上海、瀋陽、廣州、西安等大城市的總污染指數已超過我國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

在水污染方面:當前全世界的淡水資源大約有1/3受到污染。20世紀80年代後,全世界43個國家用水告急。全世界每年因飲水不潔造成的疾病達6億人次。被人認爲最安全的海產食物也富含有害物質,危害人類。而我國佔全國水資源36﹪的長江,江水中帶有的污染物質達10餘種,被污染的江岸達50萬米,許多經濟魚類汞、酸檢出率很高,有的已失去食用價值。

在固體污染方面:包括工業廢渣、生活廢物。目前全國城市年產垃圾5000多萬噸,糞便3400萬噸。城市垃圾正以10﹪的速度增長。

3、自然界生態平衡非常脆弱。

經過各國學者多年的研究工作,使得我們能夠全方位、多角度、多元化地瞭解過去的自然界生態平衡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上一頁[1] [2] ,然而,自然界生態平衡是非常複雜的,我們對她的認識還遠遠不夠。若想全面、準確地理解地球系統,爲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提供更加完備的科學理論,我們已經知道的要比我們需要知道的要少得多。我們能知道的,就是自然界生態平衡非常脆弱,儘管它具有一定的自我調節能力,但這個調節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例如,當今社會廣爲關注的大氣co2溫

室效應問題:雖然人們已經從冰芯中瞭解到過去42萬年來co2、ch4等溫室氣體的變化規律,但是,對於co2和全球變暖之間的關係還不是十分清楚。在短時間尺度上,co2濃度變化與全球溫度變化一致;隨着大氣co2濃度的進一步增加,溫度是否會繼續增加下去呢?工業革命以來,大氣中co2增加了80×10-6v,我們今天的氣候卻不比過去更溫暖,爲什麼?中新

世早期全球十分溫暖,co2濃度卻不高,被稱爲“沒有co2的溫室效應”,這又是爲什麼?

同時,有人認爲,co2含量在冰期和間冰期的變化是很大的,足以成爲氣候變化的重要驅動因子;也有人指出,過去4個冰期—間冰期旋迴大氣co2含量隨時間的變化模式表明,co2(以及ch4)含量也隨氣候的變化而變化,即co2(以及ch4)含量是氣候波動的“果”而不是“因”。這些不一致意見表明,我們對co2的氣候效應及環境系統內部的運作過程還缺乏深入的理解。

又如,全新世中期是氣候溫暖的時期,但雷州半島海岸線珊瑚7500~7000ab.p.有9次死亡,說明在全新世溫暖期有急劇變冷事件。進一步研究後發現,冷事件期間,夏季溫度與1994~2014年相似,冬季卻要低3~4℃,月最低溫度可達10.7℃以下,導致珊瑚大量死亡,形成“雷州事件”。

再如,中國羅布泊的乾涸發生在20世紀60年代,而非洲乍得湖也是在同一時期開始變幹,這究竟是偶然還是必然?

溫室氣體和氣候突變等例子說明,地球環境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各圈層之間的相互作用在時間和空間維度上都是無比精妙的,我們已經認識到的僅僅是冰山之一角;而人類的日益繁盛,又使得這個系統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大爲增強。人類活動已經成爲一種重要的地質營力,在地球系統的運轉中發揮着越來越多、越來越鮮明的作用,這迫使我們必須從一個嶄新的視角來考察今天的地球系統,關注自然界生態平衡。

二、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基本途徑

如何處理人和自然的關係已經成爲世界各國研究的重點課題。人類在喝下自己釀造的苦酒之後,已經開始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係,重新認識人類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從生態環境惡化問題中檢討自己的行爲,在更高的水平上實現人和自然的完美的和諧統一,保證人類自身全面發展,健康的走向光明的未來。

20世紀60年代以來,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廣泛興起與蓬勃發展,可以說是人類發展觀的一次質的飛躍,它既是劃時代的發展觀、又是嶄新的世界觀、文明觀和自然觀,它深刻地揭示了經濟社會繁榮背後的人與自然衝突,對傳統的“征服自然”等不可持續發展觀提出了挑戰。1992年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8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102位國家首腦出席了這次“地球高峯會議”,會議通過了《里約熱內盧宣言》和《21世紀議程》兩個綱領性文件,它標誌可持續發展觀被全球持不同發展理念的各類規矩所普遍認同,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成爲全世界的共識,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成爲人類的共同使命。

恩格斯指出:“我們不要過分陶醉於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於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起初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往後和再往後卻發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最初的結果又消除了。”人類社會是在認識、利用、改造和適應自然的過程中不斷髮展的,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歷史演變是一個從協調發展到失衡,再到新的協調發展的螺旋式上升過

程。

對於人與自然的長久利益與長遠發展來說,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它擴大了人的責任範圍,爲人類重新認識自身的價值和意義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尺度,人的一舉一動被放在了“人—社會—自然”這一大的座標系之中,如此就使得人能夠逐漸對人與自然的關係進行全面整體的認識和把握、對人類行爲可能給自然界造成的多種結果進行全面的認識和把握,以及對人類所應承擔的對自然的責任和義務的整體認識和把握。

人類在發展自己的同時,需要和大自然協調發展,這種協調並不是簡單的維持和恢復某種平衡,而是通過人類活動的干預,利用自然界的力量使自然平衡爲人類社會的長遠發展提供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人類必須同大自然協調一致,運用自己的知識創造一個更加美好的環境,真正實現人類和自然的高度的和諧統一。

(一)從整體上轉變人的傳統的觀念和行爲規範

走出生態環境的困境,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不僅需要制度上、政策上的改變,需要法律約束,而更重要、更深入持久的是要運用道德的約束力,依靠紮根於內在的信念,運用道德的規範來調節人們的行爲,以人類發自於內心的自覺行爲來保證人與環境的共同協調發展,從而改變人的傳統的不可持續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和思維方式,從整體上轉變人的傳統的觀念和行爲規範,也就是要形成新的道德觀念。

目前國外新興的環境倫理學認爲:人的道德發展到當代已經形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第二層次調整個人與集體或社會之間的關係,第三層次調整人與自然或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長期以來,道德基本上是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係的規範,只是進入本世紀以後道德才真正發展到調整人與自然或環境之間的關係的階段。

事實上,調整個人之間關係的道德,調整個人與集體之間關係的道德,調整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道德,它們往往同時發展或交叉發展,只不過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和側重點而已。道德不同於法律,在一個國家只有一種法律但卻可以同時存在幾種不同的道德,至於有關道德的理論或主張則更多。

人與地球上一切生命體和睦相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是我們在新世紀裏必須樹立的新的自然觀。這種價值觀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要完美地實現當代科學和倫理學的結合,這不僅適合人與自然關係和人與人關係協調發展的需要,也符合當代科學或學科發展的趨勢。

(二)深化對自然生態規律的認識,實現人與自然協調發展

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和自然之間的作用是相互的,在人類活動作用與自然的同時,自然環境也反作用於人類。人類的經濟活動只有既遵循客觀經濟規律,又遵循生態環境規律,

才能獲得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概念在國際社會的提出,始於1987年由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領導的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又稱“布倫特蘭委員會”)發表的著名的題爲《我們共同的未來》的研究報告。該報告於同年爲第42屆聯合國大會所接受。根據《布倫特蘭報告》,可持續發展指的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可持續發展一經提出即在世界範圍內逐步得到認可,併成爲大衆媒介使用頻率最高的詞彙之一。這反映了人類對自身以前走過的發展道路的懷疑和拋棄,也反映了人類對今後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目標的憧憬和嚮往(儘管尚有若干模糊)。人們逐步認識到過去的發展道路是不可持續的,或至少是持續不夠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從可持續發展的這些基本內容中,可以引申出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倫理內涵,不管是適度開發、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還是公衆參與環境保護等等,不難發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倫理內涵仍然是指向人與人之間的,仍然是一種基於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人際倫理,同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相比,雖然不可否認這是一種認識上的巨大進步,但它仍然是一種弱化的人類中心主義,可以這樣說,可持續發展只是爲了明智而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它的目標僅是爲了人類的長遠利益而控制自然並讓其爲人類提供永久的物質利益的保障。

新的生態價值觀建立在新的生態道德的基礎上,認爲“人類屬於自然的一部分”,是生命共同體中的一員,要求人類應該尊重自然界本身,實行尊重大自然的原則,應該設法和自然和諧相處,而不是單純地讓自然只滿足我們的需要,更不是征服和破壞自然。應該尊重其他生命形式的價值和延續性,維護大自然的穩定性、完整性和多樣性,從開發利用自然轉變到保護、保存自然,在人和自然之間建立起協調關係和夥伴關係。

(三)以市場機制爲手段,把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結合起來

自然生態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自然生態的破壞是伴隨着經濟的發展產生的,而自然生態又反作用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堅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在經濟發展中,要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使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並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取得經濟、社會、環境的最佳的綜合效益。要處理和安排好人口、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宏觀佈局,注重和提高生態效率。要樹立綠色gdp觀,將環境成本納入國內生產總值覈算體系。

由於環境建設具有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以及綜合性、地域性強等特點,針對當前的單一的經營模式,應以市場機制爲手段,充分利用價格槓桿,從經營體制上進行改革,運用經濟活動的內在動力,切實讓資源使用者和污染排放者承擔相應費用,從而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創建環境資源市場,如水市場、排污交易市場等,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在資源環境相關的公共投資中引入市場機制,大幅度提高投資效益。開展橫向聯合,建立以資源利用爲基礎的新的生產經營體制,逐步建立各種諸如農工商聯合體等,對自然生態區、風景旅遊區以及其他特殊生態區建立生態特區,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將人口控制、經濟發展和資源開發和養育、科研等通管起來,實現開發和保護一體化。要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加強中

小企業的規劃管理和技術支持,加快技術改造,轉變企業經營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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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論社會政策在政府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及實現途徑

【資料】論社會政策在政府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及實現途徑(朱子娟 2014) 摘要:現代社會管理包括政府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我管理兩種類型。社會破策是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重要途徑: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政策滿足個人的基本需要和社會需要,達到促進社會整合、社會穗定有序與社會發展的目的,政府制定的社會政策提供了社會規範以保障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社會敢策;敢府社會管理;作用;實現途徑

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使用“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來概括新時期社會管理的重要意義和深遠目標。社會管理的需要催生社會政策,本文主要分析社會政策在政府社會管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政府通過社會政策參與社會管理過程的實現途徑。

一、政府社會管理的內涵闡釋

目前,學者們多是從公共管理學和社會學視角界定社會管理的內涵。本文認爲,依據不同的主體,社會管理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政府對有關社會事務的規範和制約,即政府社會管理。政府社會管理是政府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爲增進公共利益,依法對社會事務實施的組織化活動,其重點是對那些家庭、社會團體與社會自治所不能解決的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些社會事務涉及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威加以解決。政府社會管理的主要內容涉及面很廣,比如保障公民權利、協調社會利益、實施社會政策、管理社會組織、維護社會秩序以及解決社會危機等。政府社會管理主要是通過社會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運用推動立法、制定法規、宏觀調控、監督檢查、信息引導等手段,變直接管理爲間接管理,對社會自身無力解決的利益矛盾和衝突進行仲裁和協調。使政府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成爲服務者、協調者、干預者。第二類社會管理是社會組織(即自治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公民)依據一定的規章制度和道德約束,規範和制約自身的行爲,即社會自我管理和社會自治管理。現代社會管理是以政府幹預與協調爲主導、非營利組織爲中介、市鎮自治與社區自治爲基礎、公衆廣泛參與的互動過程m。公平正義、穩定有序是社會管理所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

二、社會政策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

社會政策的實質是政府在社會福利事務領域中的干預行動剛。前工業社會,各國政府一般只靠國家機器的“專政”功能和文化的“教化”功能去管理社會,19世紀80年代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標誌着政府開始通過一定的社會政策,通過向社會中的人

提供必要的服務來達到社會管理的目標。在現代社會,從20世紀中葉福利國家體制形成開始,社會政策成爲實現政府社會管理目標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世界各國政府無一例外地廣泛實行各項社會政策,通過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解決社會問題達到整合社會資源、協調社會關係、實施有序管理,以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促進杜會協調發展、加強社會管理的效果;社會政策貫穿於社會管理過程的始終,社會管理的過程就是鑭定、實施、執行社會政策的過程,社會政策是國家干預杜會、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社會政策對於協調社會羣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保證社會的安全,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提升社會的質量,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社會政策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成爲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的重要途徑。

三、社會政策嵌入政府社會管理過程的途徑

1.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政策,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以促進社會整合

社會政策是當代社會滿足人們基本需要的主流方式,是對個人、羣體和社區的各種基本需要的制度性迴應。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就是爲那些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來滿足自身基本需要的人提供福利性幫助,從而達到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整合的目的。所謂社會整合,就是指社會利益的協調與調整,是促使社會個體或社會羣體結合成爲人類社會生活共同體的過程,簡言之,就是使人類社會各個部分之間保持聯繫的狀態、實現一體化的過程。在傳統社會,社會整合與聯結主要通過情感和宗教,工業化之後的現代社會則主要通過社會分工來實現社會的整合。按照涂爾干和帕森斯的觀點,社會分化基礎上的整合必須有一種團結的整體所具有的共同情感作保證。這種共同情感體現在對所處社會的認同與依賴,如果國家制定的社會政策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就會出現嚴重的貧富差距、兩極分化,導致社會不滿情緒的累積和增長,從而引發災難性的社會衝突和社會矛盾,導致社會聯結的斷裂,影響社會的安全運行,使政府的社會管理效能難以充分發揮。正是在此意義上看,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成爲社會政策行動的基礎和先導。

2.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政策,滿足社會的需要,以保持社會的穩定有序

社會需要,是指社會作爲一個整體維護其自身存在和發展的需要。就其內容和層次來看,首先是社會穩定的需要。現代社會是日益分化的社會,社會階層之間和不同的社會羣體、職業、種族之間的關係如果呈持續性緊張就會影響社會穩定。其次是社會有序的需要。有序的社會是人們在行動上具有一致性的社會。社會穩定具有動態性、變異性

和相對性等特徵,社會穩定是表象、是初級狀態,如果滿足於表象穩定而不去構建有序社會,就會使一些深層矛盾不能得到及時解決,也難以實現社會的持久穩定,因此,安定有序是社會運行更高層次的理想狀態,是保持社會繁榮發展的根基。第三是保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發展主要解決物質資料的擴大再生產問題,而社會的發展主要以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享受、發展的需要爲中心,經濟發展的最終目的是社會發展,而社會發展也會爲經濟發展提供重要保證。

社會政策可以有效地滿足社會穩定、有序、發展的需要:政府通過實旌社會政策,干預資源的分配與再分配,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利害關係,使人民的安全和福利得到合法的保障,縮小不同利益羣體和地區之間的差別,使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距離由於社會政策的實施不斷縮小,使社會的緊張狀態由於社會公正和人權的實現而得以消除,從麗有效地規範社會成員的社會行動,從而有效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秩序。此外,通過規劃和落實社會政策,可以有效地調節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平衡問題,使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保持同步、協調,使人類社會日益接近既追求效率又追求公平的社會管理目標。因此,社會政策在滿足社會整體需要的過程中,發揮了其作爲社會結構的—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功能,即社會管理和社會控制的功能。

3.政府通過制定社會政策,提供社會規範,促使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

任何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統治階級都有一個特定的管理目標體系,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環境、人口等各個層面,這些目標體現着國家和社會發展的趨勢和方向,體現着一定社會運行的社會理想。社會政策體系是以激勵機制爲主的規範體系,雖然有些政策有時也提出一些限制性的要求。告訴人們不能超出哪些範圍,不準做哪些事情,但它的本性更多地是在鼓勵人們去幹幹什麼,告訴人們的行爲達到什麼程度,這與以懲戒爲主要特點的法律體系不同,也與以自律自省爲主的道德規範相區別。法律的剛性特點使得人們在操作時不能有伸縮回旋的餘地,而道德體系的自律特點又在嚴酷的社會現實面前顯得力度不夠。因此,社會要求一種介於法律和道德之間的規範體系,這種規範體系既有一定的力度,又有相當的彈性,基本上可以解決衆多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社會問題,唯有社會政策纔可以擔當此重任。社會政策的內容和形式是靈活多樣的,它既可以適應長期的社會行爲,也可以適應短期的社會行爲;既可以解決普遍性的社會矛盾,也可以處理特殊的社會問題。它可以對社會的方方面面進行調整與控制,

因而是國家或政府最主要的社會管理工具。離開了社會政策實踐,任何—個政黨或政府都將難以生存。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把如何制定和實施社會政策作爲實現政治統治、關係政局穩定、關係社會經濟發展、關係國家前途命運的重大問題。

十六大以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標誌着我國的社會管理髮展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這一目標的實現歸根結底要通過社會政策實踐來實現,這是由社會的需要和社會政策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社會政策體系包括保證整個社會良性運行的制度型社會政策和針對弱勢羣體的補缺型社會政策。制度型社會政策重點加大對社會弱勢羣體、困難羣體的生存狀態和權益保護的社會政策設計,強化對農業、農村、農民的社會政策支持力度,特別是儘快建立起一個覆蓋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護安全網和醫療衛生服務網。補缺型社會政策既包括加快建立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貧困救濟政策等這樣消極的社會政策,也涵蓋加快建立如農村教育政策、就業政策、反貧困政策、社會資本政策、民衆參與政策、社會自治政策這樣積極的社會政策。因此,轉變社會管理的戰略重點,就是要實施適應新形勢的社會政策體系。目前我國的制度型社會政策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要建立完整意義的社會政策仍需要—個長期努力過程,而作爲針對弱勢羣體的補缺型社會政策——社會保障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羣衆基本利益,是社會的重要“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和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綜上所訴,社會政策是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政府調控社會、實現社會管理職能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