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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釋(精選多篇)

第一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精選多篇)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簡述: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爲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爲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爲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爲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爲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爲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爲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係】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於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後,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爲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啓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六、【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併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

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有關督促程序的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爲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第二篇:合同法司法解釋全文

合同法司法解釋

我們團隊的研究對象爲福建武夷山大紅袍的營銷策略,其中涉及到原料產地,個體經營以及規模化公司的經營情況,並且將其與澳大利亞印度茶品牌byron chai的營銷模式作對比,進一步研究大紅袍進入國際市場的道路(以澳大利亞爲例)。 我們還將重點研究在電子商務等貿易形式的發展下,茶葉的營銷戰略的轉變,提出進一步發展的方案。我們團隊成員來自保險院,商院及統計院,隊長來自保險院。這是一支努力認真的團隊,將於八月初赴福建開始自己的征途。 ?

? 選題意義和創新點我們通過對福建大紅袍營銷方式的研究,探索傳統茶業在現代化市場上的復興,並以此爲傳統行業如陶瓷業,絲綢業適應現代市場的復興提供借鑑。同時通過對大紅袍原產地和澳大利亞印度茶業品牌byron chai的實地訪問,我們對其營銷方式做出對比,提出自己的看法,試圖探索解決其弊端的方法。

從現有文獻來看,大紅袍抓住了電視劇《喬家大院》播出帶來的機會,推廣大紅袍品牌。最後又邀請張藝謀執導《映像大紅袍》的公演,把這場文化大戲推向頂峯。可見,大紅袍相關公司和政府已經對利用文化手段推廣大紅袍,打造品牌作出了嘗試。

我們項目的創新點在於,我們更加關注大紅袍產業在營銷方式上做出的改變,並試圖通過對大紅袍的營銷研究,探尋其他傳統產業走出困境的方式。再者我們的部分隊員赴澳大利亞對印度茶byron chai的實地研究能更真實與深入地爲大紅袍的國際化經營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內容。我們通過對點的研究探索一般性意義上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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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們尤其關注大紅袍在銷售信息化手段方面的改變。作爲作爲成功利用文化價值推廣大紅袍品牌的武夷山當地政府和相關大紅袍產業,在不斷適應市場過程中也嘗試了電商。電商發展是市場大勢所趨,電商將給傳統的生產營銷方式帶來巨大的改變。我們以大紅袍的營銷爲例,探索如何利用電商更好的推廣擴大大紅袍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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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項目簡介福建武夷山的名茶“大紅袍”是我國最負盛名的名茶之一,經歷過過價格的波動,但銷量一直較高。而在其產地,大紅袍的生產銷售也形成了一條從茶農到加工廠,再到各個銷售點的獨特的營銷鏈。此次,我們“小紅袍”社會實踐團隊的9名成員將於2014年8月赴大紅袍的故鄉,位於福建省的武夷山進行鍼對大紅袍營銷策略的實地調研,並且將有隊員趕赴澳大利亞研究茶品牌byron chai,將其與大紅袍進行對比,爲大紅袍的國際經營蒐集經驗。我們將利用約一週的時間通過走訪茶農,茶葉加工廠收集營銷方面的信息及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在其中的運用,探究當地政府對茶產業的支持政策。實地考察中,我們將進行小組交流、討論、總結,撰寫調查報告,對大紅袍產業的營銷策略進行深度解析,指出其中的可借鑑之處和不足,發現中國茶產業的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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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實踐主要內容

我們的主題是福建省武夷山大紅袍茶葉的營銷之道,主要調研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如何從當年銷路缺乏價格低下,到現在的市價高銷量好的中國十大名茶之一,使茶產業成爲武夷山地區重要的富民手段,這必然與該地區的貿易營銷策略 2 / 6

(如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有很大的關係。我們從主線中的三個主體——茶農,茶企業,政府,出發,調研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從茶農的原茶銷售,到企業加工茶後的營銷,以及政推廣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所起到的重要推動作用,着重關注他們所採取的策略及貿易手段。我們還將派遣部分隊員趕赴澳大利亞這些都是推動福建武夷山茶產業現在如此繁榮的原因之一。

我們組通過商討,此次實踐要得到我們需要的結果,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福建武夷山大紅袍的基本情況,如:生長情況,產量等,先從網上得到一些基本資料,後主要從當地的相關部門人員得到確切數據及當地茶農的親身工作中得到的數據。如:大紅袍茶產業在當地的地位,應通過對當地市民的問卷調查反映真實的情況!。如:當地茶葉的貿易手段,如:是否有與時俱進採取電子商務等貿易手段,貿易手段是影響營銷策略等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需要認真考量,這些都是影響茶產業營銷的重要影響因素,對後續的調研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其次,是“茶農—公司—市場”這條重要的茶產業鏈的主要線索,其中分爲兩個過程,第一個是茶農將自己的茶銷售給各大茶企業,第二是茶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成品大紅袍茶葉銷售出去。我們小組預計將分爲兩個小分隊,一隊去武夷山大紅袍重要茶產地與茶農親密接觸,與他們交談,同時還要與茶企業相關的部門交談,若有固定茶農與茶企業交易地點,進行實地調查。另一隊,前往各大企業,徵得同意,與企業營銷部門進行採訪交談。對一些重要的調研核心問題充分交流,從交流中總結出企業的營銷之道。

最後,我們赴澳大利亞的隊員將實地考察byron chai茶品牌。byron chai是印度品牌,它以手工作坊的形式打入國際市場,雖較爲小衆,但仍有相當的名 3 / 6

氣。我們隊研究這個印度茶品牌的營銷策略,與大紅袍做出對比,然後爲大紅袍走向國際市場提供經驗,提出建議(以進入澳大利亞爲例)。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就是政府的推廣。首先需要與相關部門聯繫,希望通過努力,得到一個專訪這方面領導的機會,通過專訪瞭解到政府這幾年來爲推廣武夷山大紅袍茶葉所作出的各方面努力,還有就是政府是否有采取對促進茶產業發展的一些優惠政策,使茶農和公司都能獲得利益,進一步擴大茶產業的發展?政府在福建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發展中的作用需要通過此次調查,以及與公司、茶農的的交談獲得,這是調研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之一。

實踐過程中,我們設計並完成兩份調查問卷:

問卷1.前期瞭解調查問卷:該問卷的對象爲廣大消費者,問卷設置內容包括被調查者對大紅袍的日常消費情況;對其他茶葉品牌的消費情況;認知度調查;滿意度調查;進一步提升的建議等。

問卷2.行業內部深入調查問卷:該問卷 對象包括茶農,個體經營者,企業,問卷圍繞經營困難點、生產加工線、銷售方式及平臺、主力市場、 茶文化推廣業務、出口貿易、消費者反饋信息等方面進行深入調查。

總之,圍繞着“茶農—企業—市場”和“政府的促進推廣”,開闢市場的策略進行調研,從各發方面的主體,得到相關資料和數據!進過小組討論,總結,得到福建武夷山大紅袍茶產業發展迅速,到現在的繁榮的營銷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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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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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策支持:近年來,爲整合品牌資源。爲凸顯千年茶樹“大紅袍”的品牌資源優

勢,武夷山市將“大紅袍”資源進行整合,對外大力宣傳推介“大紅袍”品牌,從而將品牌放大做強,將資源優勢轉化爲了商品優勢、效益優勢、品牌優勢。 ? 2、隊員優勢與分工:首先,隊員中有福建當地的同學,在尋找渠道進一步瞭解企業

內部時會更加方便。其次,組員都有在社會實踐之前閱讀過相關書籍,聽取前輩經驗,其中部分組員在此之前也曾參加過其他社會實踐,具有豐富的經驗,其中赴澳大利亞的同學有一定的知識儲備和較強的交流能力,能順利且成功地進行國際交流 。最後,部分組員具有相當的文采,在撰寫新聞稿和最終完成論文時更加輕鬆且出彩。分工方面,8名組員,4名主要負責實地考察參觀,與廠商,茶農等溝通與交流。2名負責新聞稿的撰寫以及人人,微信,qq等狀態的發佈與轉載。2名同學主要負責相關資料的查詢與最後論文的撰寫。這其中,後勤等如食宿,目的地路線的瞭解等由組長負責。

? 3、對實踐地的前期瞭解:通過在網上查閱資料,我們已經瞭解到,經過近年的發展,

“武夷星大紅袍”被評爲中國名牌農產品。武夷山更是大力發展“大紅袍”的相關產業。經過8年多的發展,武夷星公司的“大紅袍”產品佔武夷山市場的佔有率達到73.7%。隨着大紅袍品牌效應凸顯,武夷巖茶旺銷大江南北,全國各地發展武夷巖茶營銷店達4000多家。據武夷山市工商局統計,2014年前武夷山茶葉註冊商標不到200家,2014年增加到300多家,現在達到500多家,今年申請註冊數已經有200多個,預計到年底將超過300個。2014年10月27日,武夷星大紅袍作爲中國烏龍茶的代表,更是榮登世界名茶評比第一名。巨大的影響力、品牌效應以及政府的大力發展,我們更加方便獲得有效的資源。同時,社會的發展變化讓我們看到,大紅袍在走向大衆消費者時,也面臨着諸多不確定環境因素。 5 / 6

因此,大紅袍如何克服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探索不同於傳統的經營模式來提高大紅袍的知名度,並且使影響力擴展到全世界,十分值得研究與令其他公司借鑑。 ? 4、保障及應急方案:學校的知名度使我們與企業進行交流與溝通具有一定的保障。

通過一年的鍛鍊,我們在與企業溝通的過程中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在找不到與茶廠直接進行溝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與當地數量衆多的茶農進行交流與溝通,來了解當地的茶業情況。我們也將充分利用信息交流工具,使中國福建和澳大利亞的組員保持暢通聯繫。

? 5、已有資源:通過各種渠道,現今我們已經找到了當地一些製茶企業的聯繫方式,

如武夷山市文公茶葉公司,福建省大寶山茶葉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星光茶葉有限公司。而且我們隊通過當地同學找到了一些負責人的聯繫電話。澳大利亞的實踐地點也以確定,並取得了聯繫方式。同時我們聯繫到了一些有經驗的學長學姐,從中學到很多相關的知識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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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簡述: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解釋的適用範圍】

第一條【用人單位的界定】本解釋所指的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不屬於本解釋所稱的用人單位,但可以受用人單位委託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自然人、家庭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爭議的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爲其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爲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賠償金髮生的爭議,屬於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辦社會保險手續,或者用人單位已經爲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由於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但應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

第四條【不具備經營資格和掛靠情形下的主體確定】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係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作爲共同當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爲當事人。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爲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實施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發包後的主體界定】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其發生勞動爭議的,最近上一層轉包、分包關係中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實際施工人爲共同當事人。(實施條例第四條)

三、【勞動關係的認定】

第六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用工認定】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七條【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的用工認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了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原用人單位已爲其繳納基本生活費或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內退人員請求新的用人單位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予支持。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第八條【外國人及臺港澳人員的用工關係】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或《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內地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動關係處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四條: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八條)

第九條【涉外企業用工關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臺港澳地區企業在中國內地未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而直接招用勞動者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第十條【在校學生的用工關係】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勞動法第十五條)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條)

第二種意見: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負有舉證責任。勞動者有證據證明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第十二條【加付賠償金】勞動者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勞動者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

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於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後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於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執行。(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四條)

第十四條【對逾期未受理或裁決無異議又反悔的處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仍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後,當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違法爲由,要求撤銷裁決書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第十五條【對仲裁機構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處理】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應

予受理:

(一)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移送管轄的;

(三)正在移送或送達延誤的;

(四)等待工傷複議或訴訟、評殘結論的:

(五)啓動鑑定程序,或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參加仲裁活動的:

(七)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及尚未裁決的證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

六、【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終局裁決的認定】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每一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該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係指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數額。(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第十七條【對仲裁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處理】同一仲裁案件中,當事人仲申請事項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該裁決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終局裁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第十八條【對同時起訴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處理】勞動者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用人單位一句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者不服終局裁決的訴訟中,應對用人單位的抗辯一併審理。

勞動者撤回起訴或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用人單位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第二十條【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用人單位以不屬於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有其他錯誤的除外。 (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

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有關督促程序的規定。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勞動合同法的三十條;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條)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自二〇一四年月日起實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屆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的規定爲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條)

第四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於2014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9月14日起施行。

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條 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爲當事人。

第五條 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爲當事人。

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爲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爲訴訟當事人。

被追加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啓動鑑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爲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爲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後,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已於2014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爲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爲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爲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爲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爲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爲該仲裁裁決爲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爲該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本站推薦:)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爲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

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爲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以認定爲勞動關係。

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牴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第五篇:合同法司法解釋

一、動產一物多買新規則★★★★★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爲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如下:

動產一物多買的順序認定

(1)一般動產:

?先受領者最優先?若都無受領,先付款者優先?若都無付款,也無受領合同成立在先者優先

(2)特殊動產:

?先受領者最優先

?若都無受領,先登記者優先

?若都無受領,也無登記者,合同成立在先者優先

?若交付之後又登記給其他人,優先保護受領者

二、無權處分合同不能主張無效★★★★★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責

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如下:

?第一,無權處分的情形下,買賣合同有效,即負擔行爲有效。

?第二,負擔行爲有效,並不意味着處分行爲有效,沒有處分權依然構成無權處分。 ?第三,處分行爲依然是效力待定,被追認則處分行爲有效,未被追認則處分行爲無效。 ?第四,受讓人如果善意,在不被追認的情形下,可適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此爲原始取得。

?第五,若處分行爲被追認,則受讓可取得所有權,此爲繼受取得。

?第六,若因處分人的原因致使最終構成無權處分的,受讓人可依據買賣合同向無權處分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三、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三金關係★★★★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爲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總結如下:

?第一,解除合同後,依然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在履行遲延情形下,支付違約金後,然

應繼續履行。

?第二,違約金約定過高可請求適當降低,超過損失額30%爲過高。

?第三,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並存,但不得超過損失總額。

?第四,定金和違約金,擇一適用,不得並存。

?第五,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性質相同不得並存。

四、關於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後仍有剩餘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除外。 總結如下:

?第一,所有權保留買賣只適用於動產。

?第二,出賣人未支付價款或不當處分標的物的,出賣人可取回,但受讓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三,買受人已付價款達到標的物價款75%以上的,不得取回。

?第四,出賣人取回後,約定買受人的回贖期間。

?第五,買受人未在回贖期間內回贖,出賣人可再賣出。所得價款扣除費用和未付價金後,有剩餘,還給買受人,若不足,可請求買受人清償,出賣人惡意除外。

五、關於試用買賣★★★

第四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二條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於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於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第四十三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總結如下:

?第一,試用期間,試用人沒有所有權。

?第二,試用期間,試用人出租、出賣、設定擔保物權的,視爲購買。

?第三,試用期間使用費約定不明,視爲沒有。

?第四,注意42條規定的貌似試用買賣之情形。

六、關於代辦託運★★★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託運,承運人系獨立於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總結如下:

?第一,貨物需要運輸的,約定由賣方代辦託運,意味着賣方有辦理託運的義務。 ?第二,賣方履行此義務的結果是,找到一個承運人並以自己的名與之簽訂合同。 ?第三,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賣方和承運人。

?第四,當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均轉移給買受人。 ?第五,若因承運人過錯導致貨物損毀不能交貨,此時,買受人基於自己的所有權向承運人主張侵權責任,亦可基於買賣合同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

?第六,上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關係是不真正連帶。

附註: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個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得全體債務歸於消滅。

七、關於違約責任及免除★★★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爲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爲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總結如下:

?第一,買受人付款並不意味着放棄對於產品質量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二,過了合理期間買受人喪失異議權,但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不得反悔。

?第三,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可約定免除,但是出賣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告知的,不可免除。

?第四,買受人明知或應知瑕疵的存在,不可向出賣人主張責任,但是買受人對於瑕疵的影響存有低估的,可主張。

八、涉他合同及履行標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爲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總結如下:

?第一,基於合同的相對性,約定由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不合格或者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不合格,此時,違約責任只在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發生。

?第二,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的約定爲準。

九、預約的違約責任★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結如下:

?第一,預約的內容是將來訂立買賣合同。

?第二,約定期限到來不訂立買賣合同,構成對於預約的違反。

?第三,非違約方可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